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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人口、经济与文化方面的原因
犯罪率为何上升?
如果不仅仅把犯罪率的上升作为警察报告制度改进后的一种统计意义上的成果,我们就需要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为何犯罪率在相对较短时期内以及在诸多国家中急剧上升?为何在美国和其他若干西方国家中犯罪率开始下降或趋于稳定?为何亚洲的发达国家不在这一模式的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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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离婚率上升的情况类似,关于犯罪率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期间上升并随即下降,人口原因首先且也许是最直接的一个解释。大多数犯罪实施者是十四到二十五岁之间的年轻男性。这里存在与男性的暴力和挑衅倾向有关的基因方面的原因,这也意味着只要生育率上升,犯罪率就会在其后十四到二十五年内上升。[1]在美国,1950—1960年间,十四至二十五岁年龄段的年轻人增加了2 000万,其后十年又增加了1 200万,其所带来的冲击不亚于“蛮族入侵”(barbarian invasion)。[2]大量增加的年轻人不仅扩大了潜在罪犯的基数,他们对青年文化的痴迷还可能导致社会上蔑视权威的行为不可收拾地滋长起来。我们可以进行年龄控制,拿犯罪数量同某一社会中年轻男性的人数进行比较,而不是与该社会的总人口数进行比较。这样一来,图2.1和图2.2中的上升曲线和下降曲线就会变得平缓。的确,美国在婴儿潮时期生育率的上涨快过其他发达国家,这是造成美国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犯罪率较高的原因之一。[3]新西兰在二战以后生育率急剧增长,甚至超过美国,该国的财产犯罪率也在20世纪70至80年代快速上升。
但生育高峰只是20世纪60至70年代犯罪率上升的一部分原因。有犯罪学家估计,美国谋杀犯罪的实际增长量,是该国人口结构转变所预期的谋杀犯罪增长量的十倍。[4]也有其他研究表明,年龄结构变化同犯罪数量增长之间的联系在跨国层面就表现得不够紧密。[5]
第二种解释把犯罪率同现代化以及与之相关的城市化、人口稠密、犯罪机会等现象联系起来。人们按常理会认为,大城市中的偷车和入室盗窃现象比乡村农场一带多,因为在大城市犯罪分子才能轻易找到汽车和无人的房舍。20世纪40年代的亨利·萧(Henry Shaw)和克利福德·麦凯(Clifford McKay)[6]以及晚近的罗德尼·斯塔克(Rodney Stark)等人则提出“生态论”,将犯罪同特定类型的环境联系起来——包括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区、功能复合的邻里街区或是吸引暂住人口的聚居区。[7]这些类型的环境往往为社会的经济现代化所造就,因此想当然的,人口从农场和乡村向外迁徙进入城市会带来犯罪率的增加。
城市化和外在环境的改变难以用来解释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犯罪率的上升。这些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就已成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它们在1965年以后就没有出现过人口从农村向城市快速迁徙的现象。在美国,南方地区的谋杀率远高于北方地区,尽管后者的城市化和人口稠密程度较前者要高。事实上,南方的暴力犯罪往往发生在农村地区,而且,对此有过深入考察的观察家坚信,那里的高犯罪率主要出于文化因素而非生态环境因素。[8]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有着世界上人口最稠密、城市最拥挤的环境,但在城市化过程中并没有出现犯罪率升高的现象。简·雅各布斯认为“街头之眼”的数量同犯罪数量成反比,如果我们倾向接受她的观点,则恰恰是这类被生态论者认为容易滋生犯罪的城市环境(包括拥挤的人行道和功能复合的邻里街区),对雅各布斯来说是(拥有丰富社会资本的)邻里街区犯罪率低的原因。这说明人类的社会环境在决定犯罪率水平方面比自然环境重要得多:同样一些城市街区,当新的人群涌入时,有可能变得风衰俗败,也有可能焕然一新。换句话说,我们又回到社会资本的论点上来:犯罪率上升是由于某一邻里街区或社群的社会资本减少了,反之亦然。
第三类解释有时被委婉地称作“社会异质性”(social heterogeneity)。[9]就是说,许多社会中犯罪现象主要发生在少数族群(racial or ethnic minorites)中,当社会的种族多样化程度增高(正如西方发达国家过去两代人时间里所实际发生的那样),我们就会推想到犯罪率的上升。正如犯罪学家理查德·克罗沃德(Richard Cloward)和劳埃德·奥林(Lloyd Ohlin)所指出[10],少数族群犯罪率通常较高的原因在于,对于多数社群成员而言的那种社会流动的合法性途径,在少数族群成员那里却被阻塞了。如果是在文化、语言、宗教和民族等方面高度多样化的邻里街区,它们就根本不会凝聚成为以非正式规范对其成员进行约束的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异质性这种简单化的论据本身就应受到责难。最后,并非所有发展受到社会所阻碍的少数族群,其犯罪率都大体相当。某些少数族群的犯罪率更高可能仅仅是其社群自身文化的结果。
作为对犯罪率上升现象的一种总体性解释,社会异质性对于欧洲国家要比对美国可能更具有解释效力。在美国,种族多样性随着新移民尤其是拉美和亚洲移民的涌入与日俱增。然而,我们无法断定拉美裔移民的总体犯罪率要明显高于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反正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生于美国本土和生于美国以外的人群,他们的犯罪率都升高了。而在欧洲,受法国的“让·玛丽·勒庞国民阵线”(Jean-Marie Le Pen’s Front National)和德国共和党这类右翼团体煽动,反移民情绪很盛,而且这种情绪颇受那种把犯罪问题主要归咎于移民的观念的刺激。但在这里,本土出生人群的犯罪率同样也上升了。[11]
还有一种解释把毒品牵扯进来。如果仅考虑婴儿潮出生的一代人步入成年时期间,我们就会预期犯罪率的降低应该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就像此时离婚率趋于平稳一样)而不是90年代末期。对暴力犯罪率维持在高水平并在90年代末期陡然下降的一种解释认为,这种现象与80年代中期霹雳可卡因(crack cocaine)进入美国城市并随之形成稳定的市场有关。[12]但这一解释并没有阐明最初犯罪率增长的原因,仅仅有助于理解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问题。
基于上述这些解释的局限性,我们不禁会问,犯罪率的上升难道同大断裂的其他方面没有关系,尤其是与当代社会的家庭变化一点关系都没有吗?当代美国犯罪学研究的主流学派认为,儿童在成长初期的社会化状况是决定他们后来犯罪行为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大多数人不像理性选择学派不时声称的那样,他们不会基于回报和风险的考量来对是否实施犯罪进行例行的选择。出于人生早期的习得,大多数人遵纪守法,尤其不会涉足严重的违法乱纪活动。与此相对照,大多数犯罪行为出于那些屡教不改的惯犯,他们没能养成基本程度的自我控制力。在很多时候,他们的行为并非出于理性,而是出于冲动。由于不计后果,他们也不会被将要面临的惩处震慑住。
证明早期儿童社会化之重要性的最著名的犯罪学研究成果之一,出自谢尔登·格卢茨克和埃莉诺·格卢茨克(Sheldon and Eleanor Glueck)夫妇之手,并被收录于他们合著的《青少年犯罪揭秘》(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一书中。[13]格卢茨克夫妇对同样来自波士顿穷人邻里街区的一群男孩儿进行了历时的跟踪调查直至他们成年,借此来弄清究竟是何原因让他们中的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而其他人则安居乐业。该研究的发现之一是,那些少年时期有过犯罪记录的男孩成年后依旧会出问题——进一步犯罪、婚姻失败、沉溺于酒精或毒品、没有稳定工作,等等。这说明他们自我控制力低下的习性是在人生较早阶段养成的,而自我控制力是实际上得自家庭的最重要的社会资本内容之一。
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hi)和迈克尔·戈特弗雷森(Michael Gottfredson)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基于人生历程受到父母在孩子小时候对其进行社会化教育的基础塑造,他们认为用“犯罪生涯”要比用个体犯罪行为更具有解释力。[14]通过一项针对家庭和犯罪关系的综合调查,罗尔夫·洛伯(Rolf Loeber)和玛格达·斯托萨默—洛伯(Magda Stouthamer-Loeber)证实了一个大多数人的常规看法,即父母对孩子的忽视、同孩子的冲突或者疏离以及父母自身的偏常行为、婚姻矛盾等,都会对孩子未来的犯罪倾向产生影响。[15]
20世纪90年代,罗伯特·桑普森(Robert Sampson)和约翰·劳布(John Laub)重新分析了格卢茨克夫妇的数据,并确证了后者所说的“以年龄分级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重要性,以及未能适当社会化的儿童会终生与犯罪相伴随的观点。[16]桑普森和劳布跟格卢茨克夫妇及其他“控制论”者结论上略有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们认为诸如同学、同事、同行这类后来建立的社会关系也会对个体步入犯罪生涯的倾向产生影响。在他们看来,不仅家庭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内蕴于邻里街区的社会资本同样能影响到青少年犯罪的数量。不过,他们对家庭和犯罪之间的基本联系以及家庭对于保持邻里街区内社会成本的重要性并无异议。
家庭破裂能够解释发达国家在1965年后犯罪率普遍上升的现象吗?用这一时期出现的家庭生活状况的恶化来解释犯罪率的大幅上扬不无道理,也确实有大量经验证据表明二者之间的联系。[17]家庭破裂常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中介变量来解释贫困同犯罪存在联系[18]:家庭贫穷不仅是由于缺乏教育和交通不便而难以得到工作机会,也经常出于家中缺少父亲来激励、规训子女,为他们树立榜样,以及提供其他能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的帮助。
另一方面,统计结果上的家庭破裂和犯罪之间的联系不像它们一开始看上去那样明显,前者常常同许多其他因素例如家庭贫困、所入学校差、住在危险社区等有关,这些因素也对孩子如何适应社会生活构成影响。[19]要厘清这些不同因素往往很难,每个国家的头绪也不一样。例如在瑞典,家庭之外的社区成员——邻里、陌生成年人、日间托儿所的专职人员、教师等等——在孩子的社会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能要比美国的同样群体的作用大得多。单亲家庭给孩子成长造成的负面后果也因此要小。
即使在美国,用家庭破裂来解释20世纪60年代犯罪率的上升也成问题。如果家庭破裂是造成犯罪的一大因素,那么可以预期在离婚率和非婚生育率上升后十五至二十年也应出现犯罪率的上升,因为出于这些破裂家庭的孩子将会带来犯罪潮。然而犯罪率、离婚率和非婚生育率都是在同一时期开始上升的。那些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从事犯罪活动的年轻人应该生于1945—1960年间,彼时正值战后婴儿潮,也是美国家庭稳定程度在增加的时期。显然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家庭生活的表象之下潜藏着某些不对劲的地方,因为在这种家庭生活中成长起来的一代人成年后在各种各样诱惑面前表现得异乎寻常的脆弱。20世纪90年代初犯罪率的持续偏高肯定同家庭破裂有关联,但要追究大断裂的起因看来还是应该找到导致犯罪和家庭破裂的某个共同因素。
但是,家庭和犯罪之间的联系显然是存在的,而且我猜测这种联系在美国要比在欧洲或日本更为紧密。一般来说,所有社会都要面对的中心问题是,如何控制社会上年轻男人的侵略性、强烈的欲求和潜在的暴力倾向,并将其引导到安全和富于生产性的轨道上。在多数社会中,这一任务通常落到社区中年长的男人身上,他们会想方设法让侵略性按一定规程得到释放,控制对女性的骚扰和纠缠,并建立起一张规范和准则之网以约束年轻男人的行为。[20]承担这一角色的年长者可以是年轻男人的生身父亲,也可以是兄长、叔伯或是来自母亲一方的某位男性亲长。在当代美国社会中,正如托马斯·里克斯(Thomas Ricks)在《缔造军队》(Making the Corps)中所展示的那样,海军陆战队教官也可以作为这样的年长男性,书中描绘的教官十分出色地帮助因家庭破裂而缺乏指引的男孩走出迷途并成长为自律和坚毅的男人。[21]
家庭破裂和社会失序之间的联系,在欧洲不像在美国那么紧密,在我看来,这不仅因为欧洲有更多的国家福利来给单亲家庭提供资源,也因为那里有更多的成年男性来参与男孩的教育和社会化过程。有些情况下,孩子的生身父亲与母亲保持同居关系但两人并不结合。另外的情况下,行为规范是由邻里、远亲或者社区中的其他人负责执行。欧洲人的迁移(更不必说社会经济上的流动性)不如美国活跃,这意味着邻里街区和地方社区(local community)更加稳定,也更加相似。按照简·雅各布斯的说法,一个典型的欧洲邻里街区中“街头之眼”的数量要多于一个典型的美国邻里街区。因此在抚养子女时,欧洲的单身母亲将比美国的单身母亲获得更多的帮助。
如果我们把总体犯罪率具体到虐待儿童的问题上,就会发现,家庭结构的变化同日益严重的虐待儿童问题之间的关系要显而易见得多。儿童保护基金会根据对专职儿童看护人员的采访调研发现,因被虐待而致严重受伤的儿童数量,1993年是1986年的将近三倍——仅仅七年时间就出现了如此令人咋舌的增长。[22]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的一项研究表明,1980—1993年间,针对儿童的肉体虐待、性虐待和精神虐待,虽然不是急剧增加但也有大幅上涨。[23]尽管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往往会夸大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24],但有理由相信虐待儿童的现象在大断裂时期确实增多了。
从生物学的视角来看,离婚率和非婚生育率的增加会造成替身父母(substitute parents)虐待儿童的问题,特别是那些起初只想跟孩子母亲上床的男人,对他们来说孩子再好也是个麻烦。马丁·戴利(Martin Daly)和马戈·威尔逊(Margo Wilson),两位进化论心理学家,曾对此问题做过细致的研究,他们认为,“若以父母动机问题的达尔文主义观点来看,最明显的预判就是,替身父母通常对孩子的照顾不如亲生父母那般精细”。[25]他们指出,几乎在世界上每一种文化中,都有描写狠毒的继父母的那类“灰姑娘式”的民间故事。有些城市警方记录良好,区分了替身父母还是亲生父母实施暴力,结果显示孩子在替身父母遭受虐待的可能性是在亲生父母那里的十到一百倍。英国的“家庭教育信托”(Family Education Trust)机构也得出了相似的研究结论:同亲生父母生活的孩子遭受虐待的可能性是平均起来每个孩子遭受虐待的可能性的一半,只有母亲陪伴的孩子遭受虐待的可能性是平均情况的1.7到2.3倍,而同生母和继父一起生活的孩子遭受虐待的可能性是平均情况的2.8到5倍。[26]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的一项有关儿童被虐待和被忽视的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孩子遭受虐待的几率“是总体上双亲家庭孩子遭受(符合‘伤害标准’的)[27]家长虐待几率的1.75倍”;单亲家庭发生儿童被忽视的几率是双亲家庭的2.2倍。[28]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针对儿童的暴力也会扩大到孩子母亲那里,成为危害她们的因素。[29]
事实上,虐待儿童的现象也与家庭收入和其他经济社会状况的指标有密切的联系,只是前面引述的研究都没能采用更加复杂的多变量分析,来厘清社会等级和家庭结构的对应影响。贫困会引发虐待儿童的事情。有必要指出,贫困率(至少在美国)往往随经济周期变动,然而,一般而言,并没有出现与虐待儿童案件大幅上升相对应的贫困人数的增长。[30]正如大断裂的其他方面那样,很难单凭大的经济变量来解释社会指标的显著变动。
当然,世界上也有很多尽心尽责的继父母,对继子继女的关爱和照料一点不比其亲生子女少。[31]亲属固然值得珍贵,但只要人们愿意,也能与其他生命绾结在一起,从孩子到宠物都如此。实际上,很可能有许多继父母会对继子继女付出更多的努力、给予过度补偿的关爱,以此显示他们没有厚此薄彼。存在继父母的重组家庭,其环境微妙,因此可能带来完全不同的问题,新的父亲不愿介入对孩子的干涉和约制,因为作为非亲生父亲他觉得他没有权利这么做。[32]
不信任为何增加?
在信任、价值观和公民社会的领域,我们需要分别解读两个不相关的现象:首先,为何对机构和其他人的信任度都出现了大范围的下降,以及如何总体把握一种矛盾现象,即共同规范逐渐减少的同时,团体数量和公民社会的紧密度在增加。
在美国,对信任度下降的原因一直争讼不休。罗伯特·帕特南早就提出,这一问题可能与电视的兴起有关,最早在电视机前长大的一代恰恰是信任度水平降低最急剧的一代。[33]不仅因为热衷于性和暴力的电视节目内容滋生了冷漠多疑(cynicism)的态度,而且在一个平均每人每天有四小时坐在电视机前的国度里,那些坐在电视机前沙发上的人自我限制了自己与其他人面对面交流的社会活动。
不过有人认为,像信任度下降这样一个涉及面广的复杂现象,有着多种不同原因,电视只是其中之一。如前所引(第50页,见边码),国家民意研究中心(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的汤姆·史密斯(Tom Smith)曾基于有关信任的调查数据进行过一项多元分析,他发现不信任现象同较差的社会经济状况、少数种族身份、痛苦的人生经历、原教旨主义信仰、未能加入主流教会以及所处代际(比如是否婴儿潮一代或被遗忘的一代中的一员)有关。曾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者健康状况不良,这类带来痛苦经历的生活事件,也必然会影响到信任。
上述这些因素中哪一个从20世纪60年代起发生急剧变化,并导致了信任度的降低呢?收入不平等有所增加,马里兰大学的埃里克·尤斯兰纳(Eric Uslaner)认为这是不信任之所以增加的部分原因。[34]这段时期贫困率高低起伏,但并没有出现整体的上升,所谓的中产阶级规模在减小,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多数美国人的实际收入下跌到薪水从来不见涨的水平。正如我们所见,这一时期经济运行的不平稳(从石油危机到裁员风潮)如何造成了冷漠多疑风气的增长。
1965—1990年间,犯罪数量急剧上升,人们因此会很自然地想到,假如有人成为犯罪受害者或是日复一日地从地方电视新闻中看到可怖的犯罪报道,这人就会产生不信任感,这种感觉不是针对亲朋好友,却是针对着外面的世界。所以,犯罪是1965年后社会上的不信任感加强的一条重要因素,这一结论也为大量详细的分析研究所支撑。[35]
另一种主要的社会变化是离婚和家庭破碎率的上升,这种变化能带来痛苦的人生经历。从社会上的一般认识来看,经历过父母离婚或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同母亲的一个又一个男友打过交道的孩子,往往会对大人心存戒备,这种情况可能极有助于我们理解调查数据所显示的不信任水平的上升。然而,在史密斯的分析中,离婚或单亲并非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36]另一方面,存在大量间接联系:家庭破裂同犯罪和贫困相联系,而它们又很容易滋生冷漠多疑的态度。温迪·拉恩(Wendy Rahn)和约翰·特兰斯(John Transue)的一项研究表明,缺少父亲的家庭,孩子容易养成物欲主义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又转而同不信任相联系。[37]
宗教显然对信任有两重彼此矛盾的影响;原教旨主义者和不去教堂的人往往比其他人更不容易产生信任。许多美国人认为在过去一代人时间里他们所处的社会变得更加远离宗教,这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在那里政教分离的原则被得到越来越严格的贯彻;而在私人信仰领域,尚不能肯定美国人在宗教信念方面表现出大的衰减。[38]不过,信任度下降可能部分出于社会变得更加世俗化,与此趋势悖谬的是,同时发生的还有原教旨主义教会成员数量的增多。
年轻群体往往比年长群体显出更多的不信任,但这一情况并不能解释社会不信任度的上升;反倒是它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年轻人更容易冷漠多疑。另一方面,它说明不信任的增加不只是一种简单的生命周期效应——即人们在一生中的特定阶段表现出的特点;同时也不是任何一代同龄人(比如说婴儿潮一代)的共同特点,因为它看上去更像是所谓的被遗忘的一代人的特征。
我们能从统计结果确认犯罪率和经济不安感的上升对社会信任度的负面影响,并推测出家庭破裂同样也起了作用。不过,人们能感觉到,对文化方面的变动采用如上所述的实证分析手段还很粗糙,因此有必要对所发生的事情做更精细的定性观察。
社团的小型化
即使在信任和共同价值观看似在走下坡路的时候,团体和团体成员依然保持增长,这一事实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释,所有这些解释角度都符合本书开头的那个大的设定,即当代社会最重大的变化是个人主义的抬头。美国公民社会的性质事实上发生过一场重大的转变,可能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经历。但从那些在所谓的帕特南论争中被来回引用的(关于社会组织数量和规模的)定量结果中,找不到任何关于这场变化业已发生的迹象。无论是关于今日占支配地位的团体性质的变化,还是关于广大社会中个体之间道德关系特点的变化,这些重大变化都是质的变化。
要处理信任程度走低和团体成员数量走高之间的矛盾,最显著的办法是将我们所说的信任半径进行缩减。比如说,由于破门盗窃现象的忽然猖獗,某一家庭加入邻里守望组织参与街头巡检。这里,邻里守望活动起着托克维尔所说的公民学校的作用,并构成了一种可作为公民社会组成部分的新型团体。其成员在其中学习如何与他人开展合作,并在此过程中创造了社会资本。另一方面,这种组织形成的原因首先是因为犯罪,其次是出于邻里街区中的人们对那些在社会上给他们带来不安全感的人的不信任。如果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基于这类信任半径小、以防卫为宗旨的团体的繁荣,则可以预言,普遍意义上的社会信任度水平会发生跌落。更糟糕的情况是,人们退缩到偏执或富于进攻性的团体中,进而造成社会中信任存量的减少。科幻小说作家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在其作品《雪崩》(Snow Crash)中向我们展示了一幅关于未来美国的黑色而幽默的图景。在他笔下,美国被分割为成千上万的独立的“郊区飞地”(Burbclaves)[39]——实际上的住宅小区和业主联合会变成了需要护照和签证方能进入的主权实体。在这个世界里,联邦政府的权力被削弱得所剩无几,只是拥有几栋破旧不堪的建筑而已。黑人、机车族、华裔甚至种族主义者都住在一个叫做“新南非”的封闭管理式小区中,过着一种互不关心甚至彼此敌视的社区生活。
当代的美国还没有沦落至此,不过也已沿此方向在发展。除了信任半径在缩减这一结论外,我们很难再以其他方式来解读价值观或公民社会方面的调查材料,不论美国还是所有发达国家均是如此。人们一如既往地共享规范和价值观,并以此缔造社会资本,他们也越来越多地加入社会团体和组织,但团体的类型变动很大。大多数大型组织的权威在下降,而从人们日常生活中生长出来的小型社团的重要性则增加了。人们不再为自己是某个强大的劳工联盟的成员、某大公司的职员或者在军队为国效力而感到自豪,而代之以在本地健身操班、新生代同龄帮、互助小组或是网络聊天室中发展社交能力。人们也不再从曾形塑了社会文化的国家教会中寻觅具有权威地位的价值观,而是置身于由志趣相投的人所组成的小型社团,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来选择他们信奉何种价值观。
向较小半径团体的转变在政治上的表现为,利益集团几近普遍的崛起以及与此同时民众基础广泛的政党的衰落。像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German Christian Democrats)和英国工党这样的政党,在应对来自社会的各方面问题(从国防到福利)时,采取的意识形态立场是一贯的。尽管它们立基于特定的社会阶层,但仍然能将广泛的利益联盟和个体联盟团结在它周围。另一方面,某一利益团体会关注单一问题,例如雨林保护或者促进中西部偏北地区的家禽养殖业;它的组成范围可能是跨国界的,但就所应对的问题面或所聚集的人员数量而言比政党要小很多。
艾伦·沃尔夫对美国中产阶级的访谈提供了大量有关美国当代社会中社团与道德趋于小型化的确证。沃尔夫指出,今日的美国不存在那种伴随着不同团体之间势不两立的对抗的真正的“文化战争”。人们彼此间没有爆发战争的原因在于,美国的中产阶级不认为对什么事物的信仰能够强烈到足以令他们非要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别人,因此也就没有理由与人发生严重的文化冲突。沃尔夫的采访对象很多都是宗教信徒,他们对当代美国社会的伦理问题都表示了关注。他们仍然珍视社团,非常反感那些给社团制造麻烦的对象(从奉行种族政治的企业家到裁员公司)。但他们更加努力奉行的一条原则是,不以自己的标准审判别人的价值观。他们无意把自己的宗教和伦理信仰强加于人,更反感这样一种观念,即他们的生活需要得到外部权威的指导,实际上,无论何种形式的权威他们都不欢迎。
沃尔夫认为,这种随和的道德相对主义最终是件好事:它实际上将作为自由主义核心品德的宽容精神奉为神圣;它在反歧视行动、女权主义、爱国主义等一系列问题上发挥着微妙的作用;它也意味着,在美国人道德世界的中心,有很多为人们所共享的实用主义的东西。沃尔夫批评欧文·克里斯托尔(Irving Kristol)、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等保守派知识分子的观点,后两者认为多数美国人希望回到宗教和道德权威时代。理由首先是基于实证材料的:就我们所知的大多数美国人的想法,他们希望在社团和社会秩序方面受益于正统,但绝不想以牺牲大量个人自由为代价来实现这一目的。他们哀叹家庭观念的丧失,却又反对废止无过错离婚;他们喜欢态度友善的夫妻店,同时又迷恋买得便宜和尽情挑选的感觉。似乎这些事实应验了埃米尔·涂尔干的断言,他认为现代社会中唯一能把人团结在一起的价值观恰恰是个人主义价值观:人们将他们最大的道德义愤留给了其他人的道德主义。[40]
我们要暂且将“道德的萎缩”(morality writ small)对未来民主社会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放一放。不过,对于信任度在不断降低和公民社会在不断发展这两个明显相互冲突的研究结论,道德相对主义是一条关键性的联结纽带。社区的存在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基础:人们越是广泛而且死心塌地地接受这些共同价值观,社团就越是稳固,整体的社会信任程度也越高。但日益增长的个人主义和对尽可能增加个体自主性的追求会导致对权威的全面质疑,特别是对那些被赋予莫大权力的大型机构。
当代的美国人,也包括欧洲人,追求着自我矛盾的东西。一方面他们对一切限制自由选择的政治或道德方面的权威都表示不信任,另一方面他们又想享受社群感以及出自社团的种种好处,比如相互认可、参与感、归属感以及身份认同。但我们能在忠诚和成员身份可以重叠的那类小而灵活的团体和组织那里找到社团的踪迹,人们加入或退出这类组织的成本也很低。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也许能够调谐向往社团和渴望自主这对矛盾。但在达成平衡的过程中,人们最终所拥有的社团要比此前存在过的所有社团在规模上和势力上都要小。相关社团之间的往来交流较少,社团对所属人群的控制力也比较弱。人们能够彼此信任的圈子也就必然较窄。价值观的转变是大断裂的中心问题,而这一转变的实质则是道德个人主义的张扬以及与之相应的社团的小型化。
[1] James Q. Wilson and Richard Herrnstein, Crime and Human Nature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85), pp. 104-147.
[2] James Wilson, Flunking About Crime, rev. ed.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83), p. 20.
[3] Glenn D. Deane, “Cross-National Comparison of Homicide: Age/Sex-Adjusted Rates Using the 1980s United States Homicide Experience as a Standard,”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3 (1987): 215-227.
[4] Wilson, Thinking About Crime, p. 23.
[5] Rosemary Gartner and Robert N. Parker, “Cross-National Evidence on Homicide and the Age Structure of the Population,” Social Forces 69 (1990): 351-371. See also Robert G. Martin and Rand D. Conger, “A Comparison of Delinquency Trends: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Criminology 18 (1980): 53-61.
[6] Henry Shaw and Clifford McKay,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Urban Area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2).
[7] Rodney Stark, “A Theory of the Ecology of Crime,” in Peter Cordelia and Larry Siegel, Readings in Contemporary Criminological Theory (Boston: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128-142.
[8] See Fox Butterfield, “Why Americas Murder Rate Is So High,” New York Times, July 26, 1998, p. WK1.
[9] See, for example, Henry B. Hansmann and John M. Quigley, “Population Heterogeneity and the Sociogenesis of Homicide,” Social Forces 61 (1982):. 206-224.
[10] Richard Cloward and Lloyd Ohlin, Delinquency and Opportunity (New York: Free Press, 1960).
[11] See Matthew G. Yeager, “Immigrants and Criminality: Cross-National Review,” Criminal Justice Abstracts 29 (1997): 143-171.
[12] “Decline of Violent Crime Is Linked to Crack Market,” New York Times, December 28, 1998, p. A16.
[13] Eleanor Glueck and Sheldon Glueck, 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New York: Commonwealth Fund, 1950).
[14] See Travis Hirschi and Michael Gottfredson,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esp. p. 103.
[15] Rolf Loeber and Magda Stouthamer-Loeber, “Family Factors as Correlates and Predictors of Juvenile Crime Conduct Problems and Delinquency,” in Michael Tonry and Norval Morris, Crime and Justice, vol. 7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6).
[16] Robert J. Sampson and John H. Laub, Crime in the Making: Pathways and Turning Points Through Lif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17] J. Rankin and J. E. Wells, “The Effect of Parental Attachments and Direct Controls on Delinquency,”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27 (1990): 140-165; Ruth Seydlitz, “Complexity in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Direct and Indirect Parental Controls and Delinquency,” Youth and Society 24 (1993): 243-275; J. E. Wells and J. H. Rankin, “Direct Parental Controls and Delinquency,” Criminology 26 (1988): 263-285; Rosemary Gartner, “Family Stucture, Welfare Spending, and Child Homicide in Developed Democracie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3 (1991): 231-240; Shlomo G. Shoham and Giora Rahav, “Family Parameters of Violent Prisoners,”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127 (1987): 83-91.
[18] Robert J. Sampson, “Urban Black Violence: The Effect of Male Joblessness and Family Disrup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3 (1987): 348-382.
[19] Wilson and Herrnstein, Crime, pp. 213-218.
[20] Robin Fox, The Red Lamp of Incest, rev. ed. (South Bend, Ind.: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3), p. 76.
[21] Thomas E. Ricks, Making the Corps (New York: Scribners, 1997).
[22] Children’s Defense Fund, The State of America’s Children Yearbook 1997 (Washington, D.C: Children’s Defense Fund), p. 52.
[23] Andrea J. Sedlak and Diane D. Broadhurst, Third National Incidence Study of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September 1996), p. 3-3.
[24] 此外,虐童的标准与时俱变。卫生部和人类服务部现在试图监视的不仅仅是身体虐待和性虐待,还有“精神虐待”和一些不明确归属但臭名昭著的犯罪类型。父母越来越少地借助于身体惩罚,而且某个在儿童保护和发展方面做得引人注目的专业人士团体,现在把打屁股也视作虐待儿童。在1988—1997年间,美国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受访人群中,通过打屁股来训诫孩子的比例已经从62%下降到了46%,参见National Commission to Prevent Child Abuse, Public Opinion and Behaviors Regarding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 Ten Year Review of NCPCA’s Public Opinion Poll Research (Chicago: NCPCA, 1997), p. 5.
[25] Martin Daly and Margo Wilson, Homicide (New York: Aldine de Gruyter, 1988), p.83; Martin Daly, “Child Abuse and Other Risks of Not Living with Both Parents,” Ethology and Sociobiology 6 (1985): 197-210.
[26] Robert Whelan, Broken Homes and Battered Children: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ld Abuse and Family Type (Oxford: Family Education Trust, 1994), pp. 22-23.
[27] 译注: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对虐待儿童的情况做了详细的分类,这种分类评估主要基于两种标准。第一种是经受伤害的标准(Under the Harm Standard),即孩子确实因被虐待而经受了伤害,这一标准还详细区分了每一种情况的虐待及该情况下孩子受伤害的严重程度。第二种是受到危害的标准(Under the Endangerment Standard),即只要认为孩子会因被忽视或虐待而受到某种伤害,就要计算在虐待儿童范围内。
[28] Sedlak and Broadhurst, Third Study, pp. 5-18-5-19, 5-28.
[29] Martin Daly and Margo Wilson, “Children Fathered by Previous Partners: A Risk Factor fo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Canadi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84 (1993): 209-210.
[30] 根据the U.S. Census Bureau, 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7(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97),生活在贫困中的美国人比例在1980年为13%,而在1994年为14.5%。比例在1983年高达15.2%。
[31] 人们对家庭适应养父母的能力有点悲观,参见Andrew J. Cherlin and Frank F. Furstenberg, Jr., “Stepfamil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Reconsideration,”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0 (1994): 359-381.
[32] 虐童和家庭破裂之间存在着联系,关于这个联系的有力证据既是自然的,又是实证的,但令人好奇的是,在公众或处理这方面问题的专家眼里,这两方面的联系并不密切。涉及儿童福利的政府和宣传机构倾向于不对虐童案例中大量的自然的事件、替代监护者和其他种类的看护者中的犯罪种类做出区分,这也反映出他们并没有察觉,亲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行为有着系统的不同。生物学理论能够理解当代行为的进化论基础,但很多有关虐童的社会科学文献对这些理论不屑一顾。参见Owen D. Jones, “Law and Biology: Toward an Integrated Model of Human Behavior,”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Legal Issues 8 (1997): 167-208, and “Evolutionary Analysis in Law: An Introduction and Application to Child Abuse,”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75 (1997): 1117-1241 esp. pp. 1230-1231; and Marilyn Coleman, “Stepfamil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Challenging Biases and Assumptions,” in Alan Booth and Judy Dunn, Stepfamilies: Who Benefits? Who Does Not? (Hillsdale, N.J.: Erlbaum, 1994).
[33] Robert D. Putnam, “Tuning In, Tuning Out: The Strange Disappearance of Social Capital in America,” PS: 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 (1995): 664-682.
[34] Eric Uslaner, “The Moral Foundations of Trust,” unpublished manuscript, 1999, chap. 7.
[35] Tom Smith,“Factors Relating to Misanthropy in Contemporary American Societ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26 (1997): 170-196; Wendy Rahn and John Transue, “Social Trust and Value Change,” unpublished manuscript, 1997.
[36] Smith, “Factors,” p. 193. 少数族群的地位似乎并没有解释不信任的增多,因为美国黑人这一最不被信任的少数种族/族群已经在美国人口中占据了一个稳定的百分比。移民的确在1965—1995年间爆炸性增长,而且有一论点认为,移民由于毁坏共同文化规范而使不信任滋长。但是不信任和移民者地位的联系非常脆弱,而且美国一向非常欢迎移民。可能的情况是,美国人对移民的强烈反对已经随着时间推移变得更为不信任。但是,对移民的反对在很大的程度上和社会经济地位相关(首先,移民者威胁到了低技术工作者的工作),因此很难把这两个因素分开。
[37] Rahn and Transue, “Social Trust.” 显然对很多人来说,主要实权人物离开他们家庭的事实并不一定影响人们信任他们和或怀疑他们与身边的人共同工作的能力。把一个人的性别和家庭生活同他/她和陌生人的关系区分开来乍看起来令人费解,但在实际上却是相同的。法国作家Albert Camus对爱他的女人举止恶劣,还把自己的一个老婆逼疯乃至最后自杀。这一事实并没有阻止他被当成他那个时代最重要的道德代言人之一。当总统克林顿在犯下的一系列恶劣性行为问题上撒谎时,绝大部分美国人觉得这并不影响他成为一个值得信任的政治领导人。他们更加不信任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发现过他对自己的妻子有过不忠的行为。
[38] Seymour Martin Lipset, American Exceptionalism (New York: W W. Norton, 1995), pp. 60-67.
[39] 译注:Burbclave是一个由suburban enclave缩写而成的词。小说中,它指的是遍布于美国郊区的独立“城邦”,它可以拥有自己的宪法、完整的司法体系和警察队伍等一切本属于国家的特权。
[40] 关于这一点,参见Adam Seligman, The Problem of Trust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