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薇·费·柯米萨尔日芙斯卡娅和弗·艾·梅耶荷德的案件答仲裁审判员

我感谢仲裁法庭审判员先生们就薇·费·柯米萨尔日芙斯卡娅夫人和弗·艾·梅耶荷德先生的案件所给予我的信任。

很遗憾,戏剧工作者尚未组成社团并制定出正确可循的道德准则,因而各剧院建立了各自的规章制度。譬如,某些剧院把同演员的契约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违约者罚款。后者的存在证明解除契约在道义上、法律上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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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些剧院,如莫斯科艺术剧院,同演员的契约靠信誉担保,而合同却意味着彼此间的不信任,反倒令人难堪。这样的协议在双方道义上的责任愈是微妙,解除契约也愈困难。

然而即使后一种情况,悔约也不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种契约是用解不开的死结把双方捆在一起而导致相互奴役的地步。甚至安东尼奥和夏洛克用鲜血签订的契约也是不牢靠的〔1〕

合作上的障碍将首先成为解除用道义维系契约的缘由。因为坚持去做办不到的事,是毫无意义的。艺术家之间若对艺术的使命和倾向有原则性分歧,这是合作中的重要障碍。如果艺术家在内心互不相让,那么这一障碍将使他们不能在一起共事。违背意志是无法创作的。对于任何创作,只能使之信服,不能强制〔2〕

在艺术问题上的原则性分歧是否会使争论的一方或另一方感到受凌辱呢?

我认为不会。

用道义维系的契约一经解除,就只剩下形式了。其困难也在这里。首先是物质上的条例应准确无误、郑重地予以兑现。

最为周到的办法是一次付清欠款,恢复行动的自由,因为最令人感到屈辱的莫过于迫使业已解除职务的工作人员每月专程来领报酬,同时又被剥夺了甚至从旁协助的权利。

演员被免职后,他的自尊心未必能容许他再光临剧院,继续工作下去。

这在道义上和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

一个同戏剧使命不协调的人来到剧团,对事业是危险而有害的。

像导演这样的重要人物,是否能真的悄然离开剧团呢?

我认为,不作声张地悄然离去是不可能的。

再者,无法隐藏的任何秘密都会贻笑于人,因而也是令人难堪的。

我很抱歉,由于还没有这方面的道德准则,对于提出的问题未能给予直接的答复。

在此信中,我仅能遵循我个人的实践和我所从事的事业的一些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