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薇·费·柯米萨尔日芙斯卡娅和弗·艾·梅耶荷德的案件答仲裁审判员

1906年弗·艾·梅耶荷德应薇·费·柯米萨尔日夫斯卡娅的邀请来到她所领导的话剧院任总导演。当他在该院工作的第二年时,柯米萨尔日芙斯卡娅在1907年11月9日的信中对梅耶荷德说,他们两人对剧院使命的看法有分歧,他所探求的是和她格格不入的木偶戏的原则,因此他们不能再沿着这条道路携手同行(“这是您的道路,但不是我的”),他必须离开她的剧院。

梅耶荷德披露于《俄罗斯》报的公开信中,撇开与柯米萨尔日芙斯卡娅在创作思想上的实质分歧不谈,而对责成他在演剧季期间离开剧院一事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这样做不符合职业的道德准则,从而提出对柯米萨尔日芙斯卡娅进行公意审判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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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12月20日举行的由奥·佩尔加缅特主持、有书记员阿·维连金和阿·基顿尼参加的仲裁法庭否决了梅耶荷德的要求,同时认为柯米萨尔日芙卡娅所采取的中止和他共事的形式并非是侮辱性的。

仲裁法庭在审理此案时曾就以下一些问题征求斯坦尼斯拉夫斯基的意见:从现有的剧院惯例的观点来看,剧院业主能否在演剧季期间解雇导演(尽管偿付他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薪俸),同时这样做是不是带侮辱性的。

在这些问题上,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是站在柯米萨尔日芙斯卡娅一边的,因为她同梅耶荷德的决裂,是由于创作原则上的分歧使他们不可能再进一步合作。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的要求使人们注意到,在类似的决裂事件中,对撤离剧院的当事人应按契约周密地履行物质上的条款,“恢复其行动自由”。1905年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停办他所创建的波瓦尔斯卡娅讲习所时,曾动用属于他个人的资金,支付梅耶荷德和剧院—讲习所的全部参加者的薪金,直到演剧季结束,因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就柯米萨尔日芙斯卡娅和梅耶荷德的案件答仲裁审判员的最后的全文,从未披露过。莫斯科艺术剧院博物馆存有这一答复的两份草稿。这里发表的是较为完善的手稿。注释中的片断系引自另一份草稿(最初的稿本),其中有些补充材料。

根据手稿(第773号)初次发表。

〔1〕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引用了莎士比亚的剧本《威尼斯商人》中的一段情节。

〔2〕在最初的稿本中,这一思想曾有以下的发展:

“是否有这样一种法则或手段,能够迫使导演和演员创造他本人所不相信的东西。

“程式戏剧和现实戏剧,假若互不相让,是不可能融合在一起的。

“倘若不能让步,除各奔前程外,我看不出有别的办法。

“至于谁应当离开,业主本人还是他聘请的工作人员,这个问题要由实践本身来解决。显然,业主负有职责,应该留下,因为一旦他离开,整个事业就会垮台。

“……要求一个企业家不仅作为剧院业主而且作为演员来宣传和推行他所不相信的艺术原则,这是办不到的。

“要求他不仅贯彻这些原则,而且要对它们负物质和道德上的责任,这就更加不合情理了。

“如果说在任何事业中,一个已经从事业中分离出去的人的参与是不正常现象,那么在剧院里这种人的在场则是难以容忍的。当演员在排演场胆怯地摸索形象的那个时刻,他是轻信的,又是幼稚而畏缩的。一旦和他观点不一致的人出现在排演场,就会使他感觉难堪,使他的创作热情冷却下来。

“既要创造,就必须相信自己的创造。一切使他灰心丧气的因素都是危险和有害的。剧院的工作,唯有当它的工作人员组成友好的大家庭时,才是富有成效的。在这个家庭里,假若像导演这样重要的、富于声望而举足轻重的人,同整个工作格格不入,那就必然会带来不协调,或意见纷纭,以至动摇整个事业。

“……举凡强制演员创造的人,必定会侵犯我们这行艺术的自由。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不得体的,也是不公正的。在创作问题上,唯有令人信服才能产生效果,绝不能强加于人。凡没有说服力的人,应当承认自己的失败。因此,既然不能为共同的事业互相让步,那就只好分道扬镳了。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分手。

“这就是我的意见。它是从实践中产生的,也是逻辑所启示的。若想在剧坛惯例中寻求什么一定之规,那是徒劳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