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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留一个活口
这些坐落在异域的奇怪实体没有实质业务。投资者一开始很谨慎。重装实体不但有法律风险,而且资料保存也是个问题:交易商鼓吹的“方便灵活”和“独特的全球投资平台”说服不了投资者。在交易商出具了连篇累牍的法律意见书之后,投资者上钩了。“额外”的投资回报让他们动心了。他们本不应该这么心急。真正应该担心的是交易商。
交易商想方设法地降低成本来提高利润。理论上,你可以为每项交易都设立一个新的特殊目的实体,但这样做成本太高,而且管理起来极不方便。于是,交易商就使用一个实体,这样一个单一的实体可以发行上百种结构化的产品。这样的实体被称为“项目”发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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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何在同一项目发行主体内部区分不同资产池和每笔交易背后的衍生工具呢?律师采用了一系列的抵押、款项收取和无追索权协议来为每一种结构化产品划分相应的资产池。无追索权协议规定投资者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与该项投资相关联的资产和衍生工具,这相当于一道“防火墙”。律师觉得这样的条款可谓万无一失,但谁也不知道这些协议是否真的起作用。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希望我能够在一些事情上帮点忙(这场危机给律师和顾问带来了生意)。他们的一个客户购买了一种结构化产品,而该产品赌的是亚洲国家的汇率,杠杆率十分高。随着各国汇率崩溃,投资者损失了大部分的投资。现在投资者声称他们并不知道风险,是交易商,一家声名显赫的投资银行误导了他们。
我看了相关的材料,发现这个投资者胜算可能性很小,他们只是赌了一把,输了。这可以说是酸葡萄心理。交易商可能强调了风险,也可能没有。毕竟,他们想要把产品卖给投资者。我告诉律师他们的客户实际上是在上吊,只不过交易商帮忙借来把凳子让他踩上去罢了;我觉得他们不可能胜诉。他们的客户最好和交易商谈谈,让对方相信自己也有责任,这样也许还能够挽回一些损失。
之后,我们和交易商见了几次面;交易商很强硬;我们都打算放弃了。还有最后一次会议,如果还没有什么进展的话,我们就放弃尝试了。这次会议开得非常糟糕。看到自己将要胜利了,交易商的律师开始变得非常强势,并且对我们进行人身攻击。现代律师和专业顾问都是有人格尊严的。
从法律角度上说,我们处于劣势,该是采用“同归于尽”的策略了。我们安排了最后一次会议,声称我们掌握了新的证据。他们怎么会知道我们其实什么都没有呢?我们准备采取暴力催要手段。
在会上,我们表明了我们的态度。我们的客户准备将这件事告到法院,为了证明我们的意图,我们已经将相关的材料提交给了法院。这种结构化产品通过项目发行实体发售的,我们准备推倒“防火墙”。我们要求用实体内的其他资产来赔偿我们的客户。他们气急败坏地说:“你们做不到。”我们回答说:“我们会做,而且会做到的。”
为了确保他们听懂我们的意思,我们指出这场官司带来的后果:如果我们起诉这家实体,并且不采信所谓的“防火墙”,那么其他通过这个实体发行的结构化产品都会受到影响。其他的投资者都会被通知到,为了保护他们的投资,他们会加入到诉讼当中来。我们知道购买产品的投资者有上百人。他们都会不高兴的。
交易商的律师这次用了新词来辱骂我们,包括“敲诈犯”。我们认为我们已经被逼急了。我们可能会输掉官司,但是交易商和他们的客户会被卷入不光彩的诉讼当中。他们重装实体的“品牌效应”都会被摧毁。我们显然要把对方杀个片甲不留。
他们重装实体的“品牌效应”都会被摧毁。我们显然要把对方杀个片甲不留。
一个星期还不到,交易商就提出了和解方案。最后,这个投资者收回了大部分的投资。这本来是拿不到的。
大约6个月之后,这个投资者的律师接到了另外一个投资者的案子,类似的情况,还是同一家投资银行。我们和交易商安排见面。当对方的法律顾问见到我们的时候,他们直接表现出郁闷的脸色。“你们不是准备敲诈我们吧?”因为大家非常了解这种游戏,于是我们就不用再像之前那样按部就班。我们就开门见山。“如果你们已经知道我们要说什么的话,那我们直接来谈谈和解的金额吧?”投资者律师面带微笑地说。
几周之后,我接到了交易商打来的电话。他们很喜欢我,我能够给他们的结构化产品业务“增加价值”,尤其是在提升销售业绩方面。他们提出了一个慷慨的聘用合同。我和他们见了面。这次见面很有趣。我没有接受他们的邀请,也从来没想过要加入他们。他们聘请我是为了防止我和他们作对。即使人渣也有自己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