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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第三帝国的遣送:德国、
奥地利以及保护国
1942年1月万湖会议召开期间,艾希曼感觉自己就是彼拉多,以无辜来洗净沾血的双手。1944年秋,希姆莱下达命令,背着希特勒叫停“最终解决”,似乎集体屠杀只是一场令人扼腕叹息的错误。在此期间,艾希曼从未感受过良知的折磨。他从未想过自己做决定,那无异于深陷“荆棘丛”。[1]他满脑子都是组织管理工作,不仅因为他置身于一场世界大战,更为重要的是,他卷入了那些为“解决犹太问题”奔忙的国务党务权力机关之间的明争暗斗。他的主要竞争对手来自高级党卫军军官及警察头目团,他们直接接受希姆莱领导,能轻易接近希姆莱,而且职位通常比艾希曼要高。竞争者里当然还有外交部。新任的外交部副部长马丁·路德博士是里宾特洛甫的门徒,对犹太人事务十分热心。(在1943年的倒戈事件中,路德想要扳倒里宾特洛甫未果,后被捕并关押于一个集中营;他的继任者,立法委员埃伯哈德·冯·塔登,耶路撒冷审判的辩方证人之一,成了犹太人事务的负责人。)外交部时不时要求其在国外的代表执行遣送令,考虑到名声问题,代表们更愿意借高级党卫军军官及警察头目团之手。此外还有东部占领区的军队指挥官。他们喜欢“就地”解决问题,也就是用枪射杀。而西欧国家的军人通常不愿意合作,不愿意把自己的军队借给别人围捕犹太人。最后是党卫军地方头目。他们中的每个人都想率先宣布自己的地盘实现了无犹化,有时还会擅自启动遣送程序。
艾希曼不得不协调所有这些“努力”,以便从所谓的“各自为政”、“随心所欲”导致的“彻底混乱”中理出头绪。他的确(尽管从没有彻底做到)在整个过程中获得了一个关键角色,因为他自己的部门负责组织运输的方式。根据上西里西亚(奥斯维辛所在地)盖世太保头目、后来的丹麦安全警察头目鲁道夫·米尔德纳在纽伦堡为控方提供的证词,遣送令是希姆莱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帝国保安总局局长卡尔滕布伦纳的;卡尔滕布伦纳下传给盖世太保头目、IV局局长米勒;米勒再把这些命令口头传达给他在IV-B-4科的负责人艾希曼。希姆莱也向各地的高级党卫军官和警察头目团下令,并相应地知会卡尔滕布伦纳。至于如何处理被遣送的犹太人,需要消灭多少、留下多少作为劳动力等问题,也统统由希姆莱决定。有关此类事务的命令,经由波尔的经济管理总局,传到集中营和灭绝营督察里夏德·格吕克斯手中,后者再把任务交给集中营指挥官。控方忽略了这些来自纽伦堡审判的档案资料,因为它们推翻了艾希曼权力大无边这一假设。辩方提到了米尔德纳的口供,但是收效甚微。艾希曼自己“在请示波利亚科夫和赖特林格之后”,制作出十七张彩色的组织结构图。这些图对于理解第三帝国复杂的官僚机器并无太大帮助,尽管他的大致描述——“整体处于永恒的膨胀状态、稳定的流动之中”——在极权主义研究者听来却都可信,他们知道,要让这种政府形式达到完美是天方夜谭。艾希曼仍然恍惚记得,他的手下、那些专事占领区以及傀儡政权国内犹太事务的顾问,向他汇报“哪些措施切实可行”;而他则准备了“各种报告,有的得到批准,有的被驳回”;他还记得,米勒如何下达命令;“实际上,来自巴黎或者海牙的建议可能在两周后摇身一变成了经帝国保安总局批准的命令,再下达给巴黎或海牙”。艾希曼的部门在整个任务执行中充当了最重要的传令员,因为,通常由他和手下决定多少犹太人可以或者应该从指定地点踏上遣送之旅;遣送的最终目的地也要由他的部门来宣布,尽管并不由他决定。不过,出发与到达很难实现同步,问题五花八门,包括:确认铁路官员和运输部是否有足够运力,确定运行时刻表,指挥列车到达有足够“吸收能力”的中心站,确保时刻有足够的犹太人从而不会“浪费”列车资源,在占领国或结盟国内部获得权威人士的协助逮捕行动,针对不同类别的犹太人执行不同的规定和命令(每个国家对犹太人的种类都有各自的划分并不断变动)。所有这一切都成了家常便饭,而个中细节,早在他被带到耶路撒冷受审之前就已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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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事情,在希特勒这样一个策划“最终解决”的孤独阴谋家(从未有人谋反,假如有的话,也是谋反者甚少、执行者甚多)眼里,属于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可以抛开经济和军事考量得到优先执行;对艾希曼而言乃属朝九晚五的工作,有好有坏;而对犹太人而言,真的就意味着世界末日。数百年来,无论对错,他们已经习惯把自己的历史解读为漫长的苦难故事,跟检察官在审判的开场白里所说的一模一样。然而长久以来,这种态度背后一直盘踞着“以色列人民将会活下去”的必胜信念。犹太个体、犹太家庭也许会死于大屠杀,整个犹太社区也许会被斩草除根,但是,这个民族会继续存在。他们从未遭遇过种族灭绝。另外,至少在西欧,民族不朽的信念已经不再具有安抚人心的效力。从古罗马时代起,也就是欧洲有史以来,犹太人就与欧洲各民族同生共死、荣辱与共。可是,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里,他们的境况有了巨大的改善,他们获得的荣耀如此之多,乃至中欧和西欧地区的人感觉这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对于犹太社群庞大的分支组织来说,“这个民族将会继续存在”这一信念已不再重要;他们再也无法想象犹太人脱离欧洲文明社会框架生活,就像他们无法想象一个无犹化的欧洲一样。
尽管世界末日的“实施”只有一条路,但却有着完全不同的面孔和形态,就像欧洲土地上形态各异的国家一样。这一点,对于熟悉欧洲国家发展以及民族国家制度崛起的历史学家来说不算新闻;然而,对那些坚信反犹主义将成为欧洲统一基石的纳粹而言,则是闻所未闻。其实,纳粹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很快就可以看见,事实上(尽管不是理论上)反犹主义在不同国家中表现迥异。更令人恼怒的是,尽管轻易即可预见,只有东部的那些民族——乌克兰人、爱沙尼亚人、拉脱维亚人、立陶宛人,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罗马尼亚人——真正懂得德国的“极端”多样性,他们可是被纳粹视作“低等人类”的野蛮族群。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尽管在纳粹的定义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是德意志的血亲,但他们对犹太人缺少应有的敌意(克努特·哈姆孙和斯文·赫定属例外)。
世界末日当然始于德意志帝国。那个时候,德意志帝国不仅指德国,还包括奥地利、摩拉维亚、波西米亚、捷克保护国以及波兰西部的德占区。在最后这块地区,即所谓的瓦尔特高,战争甫一打响,犹太人就跟波兰人被一并遣送到东部。那是东部第一个大型迁居计划。正如耶路撒冷地方法院的审判书中所称,这是“一次有组织的人口迁移”。而德裔波兰人则被向西“运回德国”。希姆莱时任巩固德意志民族阵线特使,他授权海德里希负责“移民和撤离”。1940年1月,艾希曼在帝国保安总局的第一个办公室IV-D-4科成立了。尽管从行政程序上看,这个职务是他日后在IV-B-4科的垫脚石,但艾希曼在这里度过的岁月就像一个学徒期,从迁移人口到遣送人口的转型期。最初的遣送工作始于希特勒的正式命令下达之前,不属于“最终解决”。考虑到后来发生的事,那些工作相当于考试,是应对危急关头的演练。首先是对什切青[2]一千三百名犹太人的遣送。1940年2月13日,从逮捕到遣送,一夜完成。这是第一次遣送德国犹太人,海德里希宣布的理由是“应战时经济之需,紧急征用其住宅”。他们被带到了波兰的卢布林地区,一路上条件极其恶劣。第二次遣送发生在同年秋天:巴登和萨尔普法尔茨的所有犹太人,男女老少大约七千五百人,被运到了前文提到过的未被德军占领的法国地区。当时这是对法国的公然冒犯,因为德法停战协定中并未规定维希政权下的法国作为收留犹太人的垃圾站。艾希曼不得不随行,目的是让法国的边境火车站站长相信,此乃德国的一次“军事运输”。
与后来的行动相比,这两次行动从头到尾都缺乏精心而“合法”的筹划。当时,还没有哪项法律规定犹太人一旦遣送出德国就被剥夺国籍,犹太人也不必去填写繁杂表格以备纳粹安排财产没收的相关事宜;什切青的犹太人只是签了一份泛泛的弃权书,内容覆盖了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显然,这些初期行动并非旨在测试行政机器是否完备。目标似乎是对政治形势的一般性试探——能否让犹太人拎着各自的小行李箱,在午夜时分,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自己走向坟墓?当他们的邻居第二天一早发现隔壁人去楼空时,会作何反应?在针对巴登犹太人的这次行动中,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外国政府如何应对突然从天而降的上千名犹太“难民”?对纳粹而言,进展相当令人满意。在德国,有大量因“特殊情况”而采取的干预行为,比如斯特凡·格奥尔格圈子成员阿尔弗雷德·莫姆波特[3]就获准前往瑞士;但是,全体民众对此显然漠不关心。(可能就是在这个时候,海德里希意识到将有门路的犹太人同匿名大众区别对待有多么重要,并且决定为这些特殊情况营建特莱西恩施塔特和伯根—贝尔森集中营。这一决定获得了希特勒的许可。)在法国,发生了更加喜人的一幕:维希政府把全部七千五百名来自巴登的犹太人关进比利牛斯山脚下那座臭名昭著的居尔集中营。那里本来是给西班牙共和军准备的,从1940年5月起收纳“德国来的难民”,其中绝大部分当然是犹太人。(当法国开始执行“最终解决”时,居尔集中营的囚犯全部被运到奥斯维辛。)偏爱普遍化的纳粹已经看到,犹太人在哪里都“不受欢迎”,每个非犹太人都是一个实在的或潜在的反犹主义者。假如他们“极端”处理了这个问题,怎么会有人感到困扰?艾希曼深受这种论调影响,在耶路撒冷一次又一次抱怨,没有哪个国家愿意接收犹太人,也就是说,仅仅是这个原因引发了巨大灾难。(难道若有成群其他族群的外国人突然从天而降,他们身无分文、没有身份证件、不会说当地语言,那些组织结构严密的欧洲民族国家就会采取另一套做法吗!)然而,令纳粹官员一直百思不解的是,就连国外最资深的反犹主义者竟也不愿“始终如一”,竟在“极端”措施面前裹足不前,真是可悲。其中有很少一部分人直接表明反对立场,比如西班牙驻柏林大使馆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谈到六百名获得西班牙护照的西班牙裔犹太人时说:“除非能保证他们不会被清算!”尽管这些人从没到过西班牙,尽管佛朗哥政府非常希望把他们移交给德国司法部门,但是,大多数人都怀着跟那名工作人员相同的想法。
这些初期实验过后,是一段遣送间歇期。我们已经看到,艾希曼如何把他被迫无事可做的时间运用到马达加斯加计划上。但是1941年3月,在准备对苏战争期间,艾希曼突然被分配到一个新的部门,或者说,他的部门改了名字,从“移民和遣送”改为“犹太人事务:遣送”。从那时起,尽管还没有听说“最终解决”,不过他应该已经知道,移民已经结束,遣送取而代之。可是艾希曼并不是一个嗅觉灵敏的人,既然没有人告诉过他,他就继续思考有关移民的事。于是,1940年10月,跟外交部代表的一次会上,有人提议取消所有生活在国外的德国犹太人的公民权,艾希曼奋起抗议:“这样一来将会对那些至今仍愿意向犹太移民敞开大门并为其提供入境许可的国家造成影响。”他的思维总是局限于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范围内;他以为只有当希特勒把“最终解决”的命令正式下达给执行者之后,才会重新产生针对德国犹太人的反犹法令。与此同时,尽管德国已经决定首要任务是在领土内全速实现无犹化,可令人惊讶的是,还是等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才付诸行动。德国的准备条例很快就成为其他国家的范例。其内容有,首先,佩戴黄色星标(1941年9月1日);其次,改变国籍法,生活在德国境外的犹太人将不被认为具有德国国籍(当然,出于这个原因,他会被驱逐遣送);第三,颁布法令,被剥夺国籍的德国犹太人之所有财产将收归国有(1941年11月25日)。准备阶段以司法部长奥托·提拉克同希姆莱之间的一项协议而告终。协议达成,提拉克支持党卫军,放弃对“波兰、苏联、犹太人、吉普赛人”的司法权,因为“司法部对于消灭这些人所能做的贡献甚少”。(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公开表述出自1942年10月司法部长写给纳粹党参谋部长马丁·鲍曼的一封信。)涉及被遣送到特莱西恩施塔特的人,须对命令稍作修改,因为特莱西恩施塔特位于德国领土上,被遣送到那里的犹太人不会自动丧失国籍。针对这些“优等”人,一项1933年的旧法允许政府将用于“民族和国家敌对”行为的财产收归国有。这种充公案例通常用于集中营政治犯,但犹太人不属于这一类。不过1942年秋,德国和奥地利的所有集中营都已实现无犹化。1942年3月签署的一条新规定宣布,所有被遣送犹太人为“民族和国家的敌人”。纳粹相当看重他们自己的法律,尽管他们私底下都称“特莱西恩施塔特隔离区”或者“老年营”,特莱西恩施塔特的官方定义仍旧是一个集中营,只有住在里面的人不知道这一点——外人不想伤害他们的感情,因为这个“居住地”是供给特殊人群的。为确保进来的犹太人不会产生怀疑,柏林犹太委员会(德国犹太人联合会)受命同被遣送者签署协议,之后才能在特莱西恩施塔特“获得居住权”。申请人将所有财产移交给犹太委员会,指望后者保障他们的衣食住以及提供医疗服务。结果,在最后一批犹太人联合会官员也被送到特莱西恩施塔特以后,德国人做的只是把联合会成员手里的巨额财富收进自己的腰包。
所有从西部向东部的遣送均由艾希曼及其在帝国保安总局IV-B-4科的同事进行组织协调。这在整个审判期间都是毫无争议的事实。然而为了把犹太人送上火车,他需要治安警察部队的协助。在德国,治安警察看守火车并提供护卫,东部的安全警察(不要与希姆莱的保安部混淆)已经在目的地严阵以待,准备接车并把被遣送者交付屠杀中心负责人手中。耶路撒冷法院沿用了纽伦堡对“犯罪组织”的定义,这意味着其中既不包括治安警察也不包括安全警察,尽管已经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们主动参与了最终解决的执行。但是,即便把所有警察部队都加入已被认定为“犯罪”性质的四个组织里——纳粹党的领导层、盖世太保、安全局、党卫军——纽伦堡所做的区分可能依然不适合也不适用于第三帝国的现实。真实的情况是,在德国,尤其是在战争时期,没有哪个独立组织或公共机构不曾卷入犯罪行为或交易。
特莱西恩施塔特集中营的建立解决了麻烦的私人干预现象,此外还有两件事仍然对“极端”和“最终”解决造成障碍。第一个是混血犹太人的问题。“极端派”想要把他们跟纯种犹太人一起遣送,而“温和派”希望对他们进行绝育——因为,正如内政部的施图卡特在万湖会议上所言,如果你允许杀害混血犹太人,那就意味着,你排斥“他们身上的另一半德意志血统”。(实际上,德国对混血犹太人或者与犹太人通婚的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用艾希曼的话讲,“一森林的问题”包围并保护着他们,比如他们的非犹太亲戚,再比如那个令人沮丧的事实——尽管纳粹医生做过不少保证,但他们从未找到用于大规模节育的快捷方法。)第二个问题是,德国有几千名外籍犹太人,无法通过遣送剥夺他们的国籍。此外还扣押了几百名美国和英国犹太人等待交换。但是,用于处理中立国或德国盟国公民的方法实在耐人寻味,值得记录下来,尤其因为它们在法庭上扮演了某种角色。提到这些人,艾希曼难脱干系。他被指控怀着极大的热忱,绝不放过其中任何一个。按照赖特林格的说法,艾希曼同“外交部的职业外交官”怀有同样的热忱,他“最在意的是居然有少数几个犹太人能够不死于虐待和折磨……”;诸如此类的所有事务,他都不得不咨询那些外交官。就艾希曼而言,最简单也最合逻辑的方式,就是对所有国家的犹太人一视同仁,统一遣送。万湖会议正值希特勒的全盛时期。会议精神表示,“最终解决”就是要面向全部欧洲犹太人,其数量预计为一千一百万,而对于诸如国籍、与结盟国或中立国公民权利相关的法律这类事情却只字未提。不过,鉴于即便在战争前景最光明的时刻也要在各处依靠当地人的友好合作,德国不能不重视这些细微的礼节程序。外交部资深外交官的任务就是在“一森林的问题”中找到出路,最精明的方法之一是利用德国境内的外籍犹太人去试探其各自国家的政治风向。方法很简单却不为人知,自然也在艾希曼的思考能力和政治悟性之外。(关于这一点有文字记载。他的部门曾就此类事宜致信外交部,均由卡尔滕布伦纳或者米勒签署。)外交部致信其他国家的权力机关,说德国正走在无犹化的道路上,因此,假如外籍犹太人不想受到反犹措施牵连,当务之急乃被召回国内。这项最后通牒的字里行间渗透着更多言外之意。通常情况下,这些外籍犹太人不是各自所在国的自然公民,就是事实上的无国籍者——他们通过某些十分神秘的方式持有某国护照,只要持有者身在国外,就派得上用途。这种情况在拉美国家尤其突出,其在国外的领事馆相当公开地向犹太人出售护照;幸运的持照者能获得各项权利,包括一定程度的领事保护,只是没有踏足他们“祖国”的权利。于是,外交部的最后通牒目的就是让外国政府同意,至少对只有国民名义的犹太人实施“最终解决”。一个政府,如果不愿意对几百或几千犹太人——这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永远居住权——提供政治避难,那么这样的政府不大可能在其全部犹太人口被驱逐或消灭的那一天提出任何抗议,这不是很合逻辑吗?不过我们很快就会看出,这也许合逻辑,但却不合道理。
1943年6月30日,德意志帝国——包括德国、奥地利和保护国——宣布无犹化。这个日子比希特勒所希望的晚了好久。没有确切数据表明,到底有多少犹太人被遣送出这片国土;但是我们知道,按照德国1942年的统计数据,二十六万五千个已被遣送或符合遣送条件的人当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有幸逃脱。也许有几百人,最多几千人,成功地找到藏身处,并在战争年代幸存下来。1942年秋天,纳粹党参谋部下达一份内部通告,正式对遣送行动作出官方解释。这同时也是一个绝佳诠释,证明他们在平复犹太邻居可能引发的良心不安方面多么驾轻就熟:“为最终巩固本民族利益,只能采取冷酷到底的方式解决这类极其棘手的问题。此乃人之常情。”
[1] 参看德语版(250页)。——译注
[2] Stettin,也译作斯德丁、斯特汀,波兰西北部城市。——译注
[3] Alfred Mombert(1872—1942),犹太德语作家、诗人,1919年成为巴登艺术与文化委员会成员,1928年加入普鲁士艺术学院。1933年,纳粹将他从普鲁士艺术学院除名,1934年宣布其作品为禁书。1940年10月,莫姆波特被运到居尔集中营,一直被关押到1941年4月。在友人汉斯·莱因哈特帮助下,他于1941年10月获得瑞士签证。在集中营期间莫姆波特已身患重病,终因久病不治于1942年4月8日死于瑞士。——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