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天灾不断,义军四起

仁孝继位不久,夏国就发生了严重的饥荒,由于兴、灵一带农产品歉收,致使粮价飞涨,一升米竟卖到百钱。公元1143年(夏大庆四年)三月,西夏又遭遇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地震,这次地震以都城兴庆府为中心,遍及西夏十多个州镇,在东起绥州,西至甘州,南起柔狼山(今甘肃靖远县北境),北至黄河河套的广阔土地上,均遭受地震灾害,仅兴庆府就有一万多人死于震灾,西夏全国在地震中的死难者更是不计其数。而且余震较长,一个月都没有停止,坏掉了很多官民的房子,还有城壁,人畜死伤就达到数万。雪上加霜的是,几乎与地震同时,夏州发生地裂,黑沙喷涌而出,高达数丈,堆积如山,埋没数千树木、民居。七月,夏境又发生大面积饥荒。地震、饥荒给党项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西夏各族人民挣扎在死亡线上,为了活命,唯一的出路只有铤而走险抢夺官府的粮食,从而暴发了饥民的武装起义。

公元1143年七月,在西夏腹地威州(今宁夏同心县韦州)、静州(今宁夏永宁县望洪附近)、定州(今宁夏平罗县)一带的人民纷纷起义,多者上万人,少者也有数千人,其中声势最大的一支起义队伍是哆讹领导的定州竾浪、富儿两个党项部落的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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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暴动的饥民攻州拨县,杀富济贫,西夏郡县连连上章告急。仁孝与群臣商议对策,不少大臣主张出兵镇压,惟有枢密承旨苏执礼主张招抚,他说:“其实都是良民,因为饥而生事,并不能拿他们和盗贼作比较。如今我们实施救济,让他们有田可耕,有家能养,那么聚众者自会散去,千万不能军事镇压,诛杀无辜。”

仁孝认为两种意见都有道理,决定采取镇压、招抚两手来对付起义军。一面发榜招抚,开仓赈灾,命各州视灾情轻重,赈济灾民;一面命西平都统军任得敬率领军队,对起义军进行武力镇压。由于各路起义军各自为战,没有严格的组织和统一领导,再加上和官军力量对比悬殊,所以在官军的招抚、镇压面前,很快先后瓦解。但哆讹领导的定州竾浪、富儿两个部落的起义队伍,仍坚持斗争,他们依险据守,英勇顽强地与官军战斗了两个多月。最后,任得敬用计,夜间偷袭起义军据守的堡寨,寨破,哆讹惨遭杀害,起义被残酷地镇压下去了。

这次饥民起义,是西夏历史上爆发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党项族农牧民起义。轰轰烈烈的起义进行了100余天,起义虽然失败了,但也沉重地打击了西夏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表现了党项族人民不屈不挠、敢于斗争的精神。同时,这次起义也迫使西夏统治者采取了一些诸如免去灾区人民租税等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为以后西夏经济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基础,以至到天盛年间,西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仁孝时期,西夏封建生产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西夏自建立起,内部发展就极不平衡,在它的统治区域内存在着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比如在以兴、灵二州农业发达、汉族聚居占主体的城镇,封建化程度比较发达,而在一些偏远的农牧区则相对落后。这两种制度并存在一个国家,相互渗透又相互斗争。具体反应就是西夏自建国以来一直存在所谓“蕃礼”和“汉礼”之争,其实就是两种制度相对抗的一种表现。

随着西夏经济的不断发展,封建制经济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至仁孝时期,封建关系更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仁宗统治时期,采取附金和宋的政策,基本上停止了让双方都疲惫不堪的战争,而金国正好在大举进攻南宋,西夏又采取臣服于金的政策,与金的关系大体上也是和平的,这样西夏就有了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对内部封建关系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二、夏国内部,代表奴隶主利益的保守派势力遭到失败,趋向封建化的新势力的力量不断强大并最终占据统治地位,使西夏封建关系的快速发展拥有了一个良好的内部政治环境。三、党项部的农民起义虽然最终失败了,但是经过这次起义,也让夏国统治者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促使了西夏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措施,使得激烈的内部矛盾得以缓和,客观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西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种类有以下几点:

一、皇家占有的土地。最早是夏惠宗在新占领的兰州龛谷川和鸣沙州设置的“御庄”“御仓”。除了这些大量的“御庄”“御仓”外,西夏国君还掌握着国内大量的闲田、旷土。大约在仁宗时制定的西夏文《新法》中曾记载:“从来就已利用的渠道、土地、水等,永远属于国君和个人所有。”西夏国君作为最高的统治者,也是夏国最大的地主。

二、贵族地主占田。夏国贵族主要包括党项贵族、汉族地主、回鹘和吐蕃高层首领。土地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国家的赏赐,仁宗时制定的《新法》中规定,夏国所有的居民,诸王、官员和庶民“可以使用国君赏赐的土地”。这也说明了夏国的土地原则上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君有权将它赏赐给封建贵族使用。由于长期占用,这些贵族便成了实际占有人了。二、依仗权势,巧取豪夺。如谅祚时期的没藏讹庞、梁乙埋等都曾迫使夏民侵耕边地,而把收入归为己有。

三、一般小地主。仁宗天盛年间修订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生荒地归开垦者所有,他和他的族人可永远占有,并有权出卖。”这个规定确立了农民的小所有制。一部分农民通过开垦生荒地成为拥有少量土地的小地主,还有一个途径是通过买卖土地也可以成为地主。《天盛改旧新定律令》里详细规定了土地买卖的办法,土地所有者买卖土地要呈报官府批准,并在官府的赋税册上勾掉卖主的姓名,改填买主。但是这些小地主,在大的权贵面前,随时有破产的可能。不是被对方强买强卖,就是以权霸占。

四、寺院僧侣占有的土地。由于佛教是西夏的国教,特别是仁宗时,佛教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推崇,夏国各地有大量的寺庙和僧侣,西夏的最高统治者经常会给寺庙布施诸如财物、土地、劳力等。

西夏封建土地所有制存在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剥削关系,主要体现在地租和赋税上。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了每亩田应交地租的数额,说明封建地租已是普遍的剥削方式。公元1143年兴庆府和夏州发生强烈地震时,夏仁宗下令,二州人民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受伤者,免租税一年。由此可见,西夏征收赋税的制度,已在各地普遍实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