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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还眼
我反对死刑。说出这句话在我的国家好像再正常不过,德国20世纪50年代初就废除了死刑,但是在中国的话,我还是要解释一下我为什么会有这么一个想法。
首先死刑属于法律惩罚犯人的手段之一。为什么要惩罚呢?我认为只能有一个目的:惩罚犯人,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安全和稳定。假如张三被发现逃税,那么法院就要拿法律去惩罚他,让他以及他人知道逃税行为是有严重后果的。因为一个普遍逃税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无论怎么样,法律都不会为了惩罚而惩罚,而且每次惩罚的轻重取决于犯人到底做错了什么。你逃了一点税,罚你一点钱;你逃了很多税,罚你很多钱,有可能让你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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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张三如果不是逃税这么简单,而是杀害了李四呢?这种行为显然对社会稳定更有威胁性。杀人的张三,被抓起来后要被法院按照杀人案的具体情况关起来,目的是阻止他对社会继续实施暴力。
判张三死刑对社会能有什么好处?我们来看看死刑支持者最常见的说法。
第一,死刑所谓的“杀鸡吓猴”作用。其逻辑是,张三本想杀李四,但因为得知自己作为杀人犯要面对被处死的下场,所以张三选择放弃原本有的杀人念头。这个想法有问题。首先死刑的这种作用虽然被某些统计研究认可,但它同时被别的统计研究否认。其次,基本常识告诉我们,杀人这种事显然不是正常人在正常条件下能做出来的事。也就是说,杀害李四的张三要么本来就不正常,要么他杀人的情况不正常。无论怎么样,如果我们认为他杀人时会因为考虑到要被抓起来坐牢还是要被处死而改变计划,那么我认为我们想得过于天真。
第二,死刑所谓的“正义性”。张三杀了李四,那么李四的家属会不会希望张三同样终止生命呢?我觉得这种想法很好理解,但法院不能管,因为它本来就无法满足每个受害者对“正义”的要求。假设张三用了一种很残暴的方式杀害李四,那么法院为了满足李四家属的要求是不是判张三凌迟?如果张三杀了不止一个人,他除了李四还杀了几十个人,法院判他死刑到底是让他给哪一个受害者偿命?
第三,有的人认为在不完善的法治社会中,那些比较有影响力的犯人有逃避惩罚的可能性,所以只能依赖死刑才让他们受惩罚。这种想法的问题在于它关注的点完全错误。既然我们不信任当下法律制度,我们甚至认为某些人虽然被判无期徒刑但过一段时间就能出来,那么我们为什么相信公布他们被判死刑就真的进行了死刑?假设电视上直播死刑过程,我们就能完全信吗?法治社会不完善是一码事,死刑是另外一码事。
第四,一部分人貌似认为死刑的一个好处在于“省钱”。其道理就是,犯人在监狱里还要被社会养活,不如社会赶紧把他处死算了,把节约起来的钱捐给希望小学什么的。这个想法虽然听起来有良心(谁都愿意帮助无辜小朋友),但其问题在于社会福利要依靠的是强者纳的税,而不是犯人的生命。我们想象一下假设希望小学老师告诉学生“大家看,城里好心人为了你们的午餐和书籍处死了很多犯人”会是什么样子的。
说白了,杀人,无论怎么样都不文明。
中国佛教有句话叫“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相信中国读者比我懂这句话的意思。我就说德国吧。
大多数欧洲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在我看来,虽然欧洲政治体制有很多不足,但废除死刑这一点是欧洲对世界文明的一个不可无视的贡献。其实如果我们接受基督教为欧洲公共道德观的基础的话,我们必须承认废除死刑晚来了好几百年。
基督教的圣贤书是《圣经》,而《圣经》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说法是首次出现在《旧约》中的。《旧约》产生于公元前好几百年位于中东的古以色列人的社会。当时他们对惩罚的普遍概念是连坐或族诛。假设张三犯错的话,不只他一个人要面对惩罚,他所有的亲戚以及老乡都要跟他一起吃苦。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旧约》中“以牙还牙”的概念是全新的:每个人只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惩罚的轻重按具体罪名而定。这个新概念虽然听起来简单,但在当时算是法律上的一种改革,文明上的一种进步。
当然,进步总不能停滞。《旧约》后有了《新约》,就是我们基督教徒认为的上帝的儿子耶稣的故事。耶稣说:“有人打你的右脸,把左脸也转给他。”
这句话的意思很丰富,各派学者对它的各层面含义都有研究。总之,最简单的理解是,我们不是必须惩罚犯人,我们也可以原谅他,或者再给他一次机会。当然,这不说明张三杀了李四就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耶稣的意思是,法律的关注点不应该在于怎么样惩罚张三,而应在于怎么样让社会更安全更稳定。
这个对罪名与惩罚的理解跟那句佛教的名言很像,都是简单的道理,都属于文明的一种进步,却都被无视了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