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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的两条法律
1970年冬天,西德总理维利·勃兰特在波兰首都华沙跪下,表示为在纳粹德国侵略期间被杀害的死难者默哀。很多中国人看过记者拍下的当场的照片,而且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华沙之跪”足以代表二战后德国社会对自己历史负责任的态度。
这个想法过于简单化。勃兰特代表的不是整个德国,而是所谓的西德,就是联邦德国。社会主义东德对自己历史的态度很不一样,但它1990年后融入了联邦德国。所以,我在这篇文章中讲的“德国”是我长大的地方——联邦德国。
如果我们想了解战后德国对自己历史的态度以及它的变化的话,我们可以参考两条跟死亡有关的德国法律。第一条是宪法第102条:废除死刑。第二条是刑法第78条:谋杀认罪不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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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了这两条法律的社会背景,就等于明白了战后德国人对自己历史的态度。
先讲第102条吧:废除死刑。本人从原则上反对死刑。所以,我本以为联邦德国早在1949年就废除了死刑并且以为德国人废除死刑的理由就是战后的“和平主义”和“人道主义”。对此我还感到很满意。
但我错了。
废除死刑,其实是1948年极右派政客提出的想法。极右派那时候想避免法院判纳粹德国战犯死刑的可能。很多德国人也支持这个想法。
现在回头看时,我们愿意把战后的德国设想成一个“被解放”的社会,但其实它不是。当时的人们只不过觉得累。几年的“全面战争”加上几年被同盟国占领的辛苦让很多德国人认为自己也属于“受害者”。那时候最普遍的说法是,希特勒以及“纳粹帮”利用了无辜的百姓和无辜的军队。
废除死刑的要求由极右派提出后几乎受到了其他所有政党的接受与支持。原因很多,左派很多政客出于原则上的反对也同样支持废除死刑。但总体来说,联邦德国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战后的德国百姓不愿意让战犯被处死。
第78条——“谋杀认罪不消灭时效”呢?德国刑法本来规定谋杀罪为20年消灭时效。1960年,德国社会经历了近十年的快速经济发展,而且人们对纳粹时期罪行的态度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德国法院开始认真检查并惩罚纳粹战犯。但理论上1965年后谋杀罪消灭时效了就再也无法起诉纳粹战犯,所以,从1960年到1979年,联邦议会通过几次交谈一步一步做出了废除谋杀罪消灭时效的法律规定。
这条法律的结果是,德国法院一直到现在依然在审查纳粹战犯。
前段时间看到一条新闻说三个曾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当过守卫的耄耋老头被捕。他们无论犯了什么罪都不会被判死刑,这是因为战后德国社会对纳粹战犯的“宽容”态度。但他们也不会被放过,法院一定会调查他们,如果证据足够的话,他们无论多老依然面对惩罚,这是因为现今的德国社会对纳粹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
德国那时候流行一个词叫vergangenheitsbewältigung,其意思是:向过去妥协。“华沙之跪”也只不过是这个词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