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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那?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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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那?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
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那?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那?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那?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那?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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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戒释相概略问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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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那?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迎,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粱;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那?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