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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刊登过的最不寻常的一则需求广告来自巴菲特。这则广告占据整个版面、价值47000美元,它的内容是:我们正努力寻求并渴望购买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截止日期是1986年12月31日之前。我们有充裕的资金,而且我们会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做出反应……如果你有意向,请立即致电。

行动如此迅速的原因是,美国新税法将在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联邦资本利得税从20%一跃而至28%,这已经够令人担忧了,但巴菲特甚至还警告说,如果企业的所有者打算在12月31日之后再出卖资产,可能要支付高达52.5%的资本利得税。这个数据来自他的计算和考量:新税法规定,企业卖出业务将要支付34%的资本利得税以及股东应该缴纳的留存利润再投资收益的28%。巴菲特说:“很多企业都应该警觉起来了。”

然而,当你急匆匆地准备拿起话筒之时,还得注意一点,不是所有的潜在收购机会都能满足条件。根据广告,公司必须拥有“至少1000万美元的税后利润,当然越多越好”,必须自认有相当好的净资产收益率,很少或没有贷款,以及优良的管理水平。而且还得是一个“简单的生意”:“如果过多涉及高科技成分,恐怕我们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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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巴菲特没有得到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