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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太平天国叛乱前夕的清代民兵政策
到了18世纪后期,清代社会进入了极度不稳定的阶段,白莲教叛乱是这一事实的明白无误的标志,虽然它有限的波及地区和不明确的启示有效地减缓了它对官方观念的冲击。然而,新时期的基本现实并没有逃脱名流的更为敏锐的目光。令人吃惊的中国人口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新的土地供给的实际枯竭,由分家造成的小财产所有者的没落以及他们的后代沦为债务人和佃农的情况:这一切在18世纪的官方和非官方的著作中都是显著的论题。洪亮吉所作的精辟而讲求实际的、悲观的社会分析确实有一种马尔萨斯的调子,他警告说,这些趋势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造成民众的大量增加,他们在现存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中找不到存身之地。这些不为社会所接受的群体不得不在制度以外,在各种非法途径中寻求活路,在异端形式——地方团伙、秘密会社团体、流动匪帮——中寻求社会依附。[22]
尽管这种情况以前在行政效率衰退时期曾经有过,但也可以合理地提出这样的问题:清代后期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作为整体的中国传统社会是否不致带来新的类型的灾祸?完全撇开诸如中国经济因国外白银流入而铸币增加这些外来因素,人口爆炸也可以单独导致这种结局。如果人口过多、经济不稳定和农村混乱的程度在中国历史上确实是独一无二的,那么可以说只有一种对地方管理和军事安全问题的新的处理方法才能防止传统秩序的完全解体。白莲教地区叛乱的爆发是在小规模上提出了问题。不仅是地方政府变得腐败衰朽了。更确切地说,民事和军事管理的传统机制这时已没有能力对付庞大的农村人口的问题,在这些人口中,其传统的社会关系已被日益加剧的你死我活的经济竞争所破坏。虽然政府本身为其本质所限不能创造性地回答新时期的问题,但一些学者和官员却已确信变革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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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军队与叛乱:两种观点
贺长龄,“经世致用”学派的领袖,本身也是一个有长期经历的官员。与陶澍、林则徐这样的人一起,他属于那个有魅力的、谨慎的行政官员集团,当整个官僚集团深深陷入道德败坏的境地时,他们支撑着正在下陷的帝国大厦。贺长龄对于贵州的社会崩溃有丰富的阅历,贵州是帝国最难控制的省份之一,他从1836年到1845年在那里任巡抚。他认为那里的军事制度绝对不能令人放心。它对镇压盗匪的工作贡献极小。因镇压盗匪而获得皇帝召见的人中文官10倍于军人。用于军队薪俸的开支10倍于民事开支,军事人员多出百倍;但军队却硬要把内部秩序的责任推卸给文职官员,说除盗不是他们的职责。由于任何内部暴动都可以加上“盗”字,很清楚,实际上几乎没有什么责任是军队不能有效地推托的。
贺长龄的责难等于承认国内防卫制度无法应付从大规模叛乱中产生的这类地方混乱。以秘密会社团伙、边界地区土匪,或以私盐贩子、鸦片运送者为代表的这类地方异端武装,实际上处在正规军队的管辖范围之外,而军队只有当叛乱已发展到威胁整个帝国的程度时才发挥作用。贺长龄知道,日益增加的非法活动的高发生率只能导致更严重的麻烦,不能坐视它继续下去。他因此建议,正规驻防军应当建立相当于它全部力量5%—10%的另外的分队,专门负责抓捕土匪。他们完全不担负正规部队所担负的看守囚犯、押送税银以及诸如此类的各种职责。更不正统的是,这种特殊部队要从下层社会本身雇佣:那些已经陷入暴力生活方式的人,熟悉土匪的活动方式和土匪的踪迹。没有迹象表明这个建议是否已经正式实施。但它表明了现存军事体制与维持中国农村秩序和现状的任务已经到了互不相干的程度。[23]
左宗棠,另一个与经世学派有密切关系的湖南学者(后来是著名的军事领袖和政治家),因中国军事制度在鸦片战争中发挥作用的方式而深感不安。问题不仅是无能:错误在于在特殊条件下将内地省份的驻军调去对付沿海威胁的做法。他写道,驻防军分散成小部队,以网状形式遍布各省,担负着支撑国家权力和抑制叛乱的使命。如果它们被调往别处对付突发情况,危险的裂口就会在地方控制网上出现。正是这样一个裂口(绿营兵部队被调出湖北去镇压湖南、贵州边界地区的苗族叛乱时造成的)使1796年的白莲教起义成为可能。现在,在50年后,新的大叛乱的威胁还在萌生并且难以看出;但是一旦地方驻军的调动使爆炸性的社会力量释放出来,叛乱的时刻就会到来,后果不堪言说。
左宗棠谈论的实际上是内部驻军体制已不能再动员一支远征军,因为农村社会现在是太不稳定了。只能让它们留驻在规定地点并专注于内部控制任务来捂住盖子。他在1840年写道:“若不及时熟筹通变之方、持久之策,正恐事终无补而患不胜防也。”
左宗棠认为,惟一的解决办法是让地方自给自足。他进而提出一个增强抵御英国的军事实力的有力计划,包括从渔民中招募海军雇佣兵、由地方官员训练名流的部队(亲兵)、修建堡垒,以及建立新的船坞和军火工厂。这些措施有可能使沿海省份能够依靠自己对付外夷而不必夺走内地的驻防军。[24]
从北京朝廷的观点来看,军事上的紧急情况可以用几种办法对付,但都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一种可能是大大扩建正规军系统,而现已枯竭的国库又承担不起;另一种可能是招募特定的雇佣军对付特殊的紧急情况,这是一种朝廷采用过的权宜之计,尽管从遣散他们常常随之产生混乱的观点来看,这样做是高度危险的。第三种可能是在地方一级建立民兵制度,这个政策问题在拼死挣扎的19世纪80年代讨论得很多,并且由于民众对英国在沿海省份的存在的激烈反应而变得复杂了。
民兵与外夷问题
鸦片战争期间席卷广州地区的组建地方武装的潮流不是由官员们引发的,但却是官员们必须作出回答的一个难题。在这个10年的剩余时间里,官方有关地方民兵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1841年5月的一个著名事件的经验的制约:当停战正在安排时,广州附近绅士领导的民兵在这个筑有城墙的城市北面的农村中使一小队英军堕入陷阱。三元里村附近山丘上出现的约7500名武装农民展开了一场小规模的混乱的战斗,英军遭到1人死亡、15人受伤的失败。农民民兵(很快增加到20000人之多,来自100个或更多的村庄)击退了入侵者;他们就这样展示了觉醒的正义的人民的力量,以对抗正统政府不敢正视的邪恶的外夷。如果说三元里事件凌辱了英国人,它也使中国官员吓了一跳,他们不无理由地害怕群众的仇外狂热将引起外夷重新动用暴力。由广州知府和两个当地知县组成的代表团急忙赶到现场,说服名流领导人解散民兵。民兵分散回到他们的村庄,使英军能够撤出他们被围的连队。[25]
在三元里事件前,广州官员已经鼓励绅士在广州地区倡办民兵组织;但现在,却产生了一些新的考虑。英国军队的优势使地方官员懂得了帝国的命运——更不用说他们自己的前程——取决于他们“驾驭”(羁縻)外夷和避免军事失败的本领。
耆英,一个满洲贵族,后来成为他那个时代处理外夷事务的著名人物,当1842年英军沿长江而上进行强攻时,他有足够的机会看到英国的军事威力。他任两江总督时,确信必须避免进一步的敌对行动,生怕民兵会激怒英国人。1843年3月,他指责代理漕运总督李湘棻的一项建议:沿长江两岸,从仪征向东到扬州建立团练,以便炮击英军。耆英说,原则上这是一个“寓兵于民”的好主意,但作为实际政策却是不明智的。衙门的胥吏必将卷入,并引起混乱。老实百姓有正当职业,没有时间参加军事训练,而顽劣之徒将成群结队地加入。这些顽劣之徒只会坐食富户人家,耍弄拳棒,惹是生非。“若再加以司炮之权,其弊更不可胜言”(也就是说,他们将使地方官员卷入反英事件)。尽管官员可以命令团长管束他们,然而众所周知,只有地痞才想担负这种职务(正像没有一个值得尊敬的人愿意当保甲长一样)。“一无赖已足为害,聚集无数之无赖而假之事权,遍布于沿江沿海地方,窃恐有事之秋未得御敌之利,无事之时先受骚扰之害。”当形势需要时,可尊敬的地方领袖(绅士)将会站到前列,并为地方防御作好准备,就像不久前正直的广东人所做的那样。[26]
值得注意的是,对耆英来说,显然“团练”所指与其说是一种自发的、非官方的、绅士领导的制度,不如说是一种官僚政治创办的、以保甲为基础的地方武装制度。耆英认为,官员们可以操纵和约束绅士的领导权力,就像广州官员在三元里事件中约束绅士那样。但是使民兵成为政府主办的大规模的事业,就等于与潜藏于农村社会的隐蔽的危险力量作交易,对农村现状和处理夷务都会带来无法预料的后果。一旦绅士站到前列,政府甚至还要谋取他们的帮助以避免排外事件。[27]
耆英指责团练的奏疏呈上仅一个月后,就有压力迫使朝廷在整个帝国范围内建立团练。一个地方监察官田润要求朝廷建立地方民兵部队“以杜〔随着鸦片战争而来的〕后患而节军需”。但这是另一种民兵。首先,田润想到的恰恰是曾经使左宗棠担忧的地方兵力真空状态。英夷刚刚得到安抚,为了作好应付将来突发事件的准备,内部安全必须加强。在农村建立长期的团练比根据特殊情况招募和调动正规军要安全得多。其次,这种团练完全掌握在绅士手中。团练首领将被允许通过额外的土地税筹集资金,所有款项不经官员之手。“素行公正才略有为之士”将被挑选出来做部队首领。[28]田润的倡议可能是地方名流为了越过谨慎的地方官员以求取朝廷注意的一个行动。
最初,朝廷的反应是赞同的。但皇帝首先把建议交付沿海省份的一些文武官员,征求他们的意见。到1843年7月末,提出的许多反对意见足以说服朝廷放弃这项建议。接二连三的奏章表明,高级地方官员不喜欢非正规的地方武装,担心它将破坏农村社会,就像担心它对重大战斗无济于事一样。尽管绝大多数公开的忧虑在于内部混乱的前景,但潜藏在背后的恐怕是外夷问题。沿海官员不能忍受让处理夷务的需要谨慎从事的机构从他们手中丢掉。在其后几年里,他们的担心得到朝廷的共鸣,朝廷不仅避不认可地方民兵,而且鼓励官员们抑制他们,尤其禁止他们袭击出现在内地的外国人。[29]
民兵问题在是否允许英军进入广州城内的争论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转折:按照条约应当给他们一种权利(洋人认为如此),但中国人决意不予承认。总督耆英在英国人和仇外的广州人的要求之间受到逼迫,犹豫不决,两面应付。非官方的农村民兵组织——与三元里传统有关系——在广州附近的农村里屡次攻击走散的英国人;英军每次都要求耆英管束民众,惩罚冒犯者。1848年,当局势逐渐失去控制时,朝廷把耆英从他的职位调离,并决定试用另一个处理夷务的官员。耆英的继任者徐广缙于是着手进行一项微妙的工作:与觉醒的广州地区名流加强联系,同时又劝阻英军展开全面进攻以达到入城的目的。关键在于,在不致酿成英军实际进攻的情况下鼓励绅士领导的民兵运动,使其足以使英国人相信,狂热的民众是无法控制的。最后,他成功了:料定英军只能克制,他宣布(假冒圣旨)皇帝不许他开放城市。英军在伦敦的命令下,没有把争端推向战争。[30]
然而,尽管徐广缙取得了暂时的胜利,19世纪40年代事件的最后结果仍然增强了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对非正规武装力量都抱有的怀疑态度。甚至在1850年以后,当叛乱成为国家最担忧的紧迫事件时,这种小心谨慎的观点还继续存在(见第四章第四节);只有压倒一切的重大事件才能引起它的某些变化。
地方武装的官方模式
广州民兵运动的猛烈势头在官员的头脑中确实留下了印记,因为在这种情势下产生了当时最有影响的、牢固地置基于官方控制和官僚机构之上的一种地方武装类型。许乃钊(死于1860?)在1849年发表他的杂著《敏果斋七种》时是广东学监。这本救难手册包括《武备辑要》,还加上一种赈济著作、两种治涝著作,以及明代将军戚继光论述部队训练和军事组织的两篇著名论文。《武备辑要》主要从明清两代著作中广泛搜集了有关地方防卫的睿智的思想,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论述城市防御(《城守辑要》),另一部分论述乡村防御(《乡守辑要》)。[31]《乡守辑要》是惟一一部发挥了实际效用的文献,因为它得到高官的支持并产生了广泛影响。1850年,徐广缙在广东和广西向地方官员分发这本书。3年后,它由皇帝正式推荐,分发到全国各省,在地方资料中可以找到运用它的证据。[32]官方的支持使它成为我们所知的最接近于太平天国叛乱前夕的官方地方武装模式的材料。
官方有关团练的想法,如许乃钊的这部汇编中所反映的,强调了官僚政治的权力,在这种权力下,领导成员依文职官员的意愿而更替(文官自己当然也是可以更替的),同时受到一堆刻板的规章的约束。地方官是地方民兵的不容质疑的领导。他不仅委派和解除地方部队的领导人,在紧急时刻他还是地区民兵的指挥者。他与团练首领的关系在一些方面类似于他与保甲长的关系:两套机构的人员都随地方官之意而获得职位,并被看作官方低层行政体系的组成部分。[33]地方官对民兵的控制因他掌握准确的、最新的登记名册而得到加强。方积的双重登记制度——一种登记可征召的全体男丁,另一种登记实际应征服役者——在官方模式中占有显著地位。方积对保甲这一行政基础的依赖给了官方的团练一种明显的官僚政治的气味。[34]
随着官僚政治的控制,一种低水平的军事化过程开始了。在官方眼里,“团”的最初含意不是一种民兵单位,而是从中征召民兵并借以控制民兵的行政单位。团练的民兵受他们自己所在农村地区的团的约束,显然是不调动的,也不是专职的。雇佣外来的恶棍帮伙充当民兵被明令禁止:“以本村之人,守护本村之地。”这种民兵严格地用于乡村防御,这种部队不能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人离开村庄去援助受到攻击的邻近村落。[35]
尽管有这些官僚政治的严格规定,官方的团练模式仍表现出某种重要的两重性。这些两重性的性质,通过更细致地考察对于官方的地方武装理论很重要的保甲与团练之间的关系,能够了解得最为清楚。它使人想起严如熤曾经使用低层保甲工作人员充当团练首领;以及嘉庆时期的其他官员(如方积)曾经用保甲的管理范围划定团的区域界定。耆英懂得团练就是一种用官僚政治的办法组织起来的与保甲紧密相关的地方民兵制度,毫无疑问,他是从白莲教时期的先例引出这个结论的。这两种制度是否简单地互为表里呢?
正相反,许乃钊似乎尽力使团练和保甲互相区别。他认为,两者对于乡村防御都是绝对必需的,但各有其应起的作用。他写道,保甲之法“贵分”:它以外加的人为的十进制区划来“划分”人民;它通过互相监督和集体连坐来“划分”出真正的忠诚者。一旦保甲发挥作用,就能做到“良莠别”。但防御比治安管理更为难办。一个由保甲划分和管理的村社不一定有能力保卫自己,因为“乡守之法贵乎联络声势,固结人心”。团练之法“贵合”。动员村社抵御外敌需要统一的公众意志。[36]
这里说的是管理—防御双重体制的要义。如果用现代政治清洗的术语来说,它含有团结—斗争—团结序列的意义。清洗必须先于团结,因为所需要的是以建立了的秩序为条件的团结,不是性质尚未确定的团结。发给民兵武器以及村庄的团结工作只有在治安系统的工作完成以后才能进行。只有在村社经过很好的清理以后,官方才可能“寓兵于民”。这是官方民兵理论奇妙而有特色的两重性之一:没有什么比得到正式批准的那种保甲更带有强制性,更固守成规;没有什么比团练的理想模式更具有自发性和自觉性。然而,如果地方武装在建立了的秩序的范围之内出现,两者就都是需要的。
这种理论上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地方防御不可避免地要把阶级区分与村社团结之间的矛盾显露出来这一事实。一个农业定居地的存在是由家族关系的联结和经济上的互相依赖来决定并长久维持下去的,它对村社防御有一种天然的兴趣。但是这种定居地总是分为若干阶层,有的较富,有的较穷;通常包括一些地主和一些佃农。如果其中的一些居民在财产方面实际上没有任何东西需要保卫,而且他们对自己定居地的地主和债主怀有比对秘密会社或入侵歹徒更加根深蒂固的敌意,那么村社怎样团结为自卫团体呢?保甲制度是政府保障村民不与异端团伙发生联系、不为可疑的外来者提供庇护的一种办法。而有效的地方防御工作要求更为积极的措施:真正加强家族关系的联结和村社感情。
因此,官方模式充满了乌托邦精神,执着地促进村社的团结和谋求“统一”团练的效果。许乃钊引用了明代官员吕坤(1526—1618)的观点,吕坤是有影响的政治理论家,他把地方民兵看作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保全村社的办法是“收聚人心”。吕坤指出,鉴于地方官员总是外来人,并且很快将被委派到其他地方,“只我乡井人有坟墓亲戚、房舍田土在此”,对地方防御有一种持久不变的天然的兴趣。他写道,甚至穷人也对保卫他们的村庄感兴趣,因为土匪在他们的牺牲者中不作社会区分,所有人都要受害。吕坤的劝告反映了儒家的理想,在这种理想中社会对抗因共同威胁而消失,强制因自愿投效而变得不那么明显。[37]
团练与保甲之间的另一重要区别是文人—绅士所起的作用不同。如萧公权所指出的,有功名的名流不应担任保甲制度中的职位,部分原因就在于保甲起着抵消名流支配地方权势的作用。[38]尽管有少数例外[39],一般来讲保甲职位确实是委派给普通百姓的。对团练来说,情况却大不一样:名流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官方也认为,领导团练,至少是在上层,是绅士的职责。[40]与保甲形成对照,团练承认并且依赖绅士领导,这一事实表明了中国农村中官僚政治潜在的虚弱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形式相对的强大。保甲在承平时期可以在一定程度内发挥作用,但却不能满足动乱时期的要求。它的官僚政治的、形式主义的行使权力的方式对于遏制严重的社会和军事危机就过于软弱。对比之下,名流在其村社中的固有的支配地位(这种地位只部分地依靠他们的国家正式认可的特权)能够经受反复冲击。因此,尽管具有官僚政治的组织结构,团练却吸收了保甲所特别回避的那种非官僚政治的来源于地方的力量。
由于经过种种理想化的润饰,个人威信也降低了官僚的作用,因而官方所坚持的团练保持军事化的低水平并最终受官方控制的观点是坚定不移的。这种观点表现在:对白莲教时期的记载作了有选择的探讨,表示了对龚景瀚、严如熤这些文职官员的明确赞同,以及对非正规的雇佣军队“乡勇”的不满。实际上,乡勇由于其难以驾驭的经历以及危险的本性,在官方模式中从未获得像样的地位。绅士的重要性也从未使正式官僚的支配地位失去光彩。如同许多其他的绅士事业一样,地方防御只不过被看作官僚机构本身无法完成的那些必要的工作中的一项。团练制度的一种令人感兴趣的改进是“官督绅办”,这种形式使绅士充当了一种不明确的但又肯定是从属的角色。[41]
不过,以下一种明确无误的含意是最重要的:团练的确是国家官僚机构自身的外围部分。授与名流领导人名誉官阶,坚持准确的登记制度,以及军事化过程与保甲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保持持久的联系,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这一结论。存在于这个观念背后的乃是国家卷入民兵事务的由来已久的历史传统。从这种传统中产生了一种观念:动员民众当民兵是政府的正当职责。团被用来作为征募民兵和地方管理的工具,很清楚这是由团在国家控制的军事制度中充作行政单位这一历史根源派生出来的。在它的绝大多数早期建议者看来,团练并不是对新出现的地方势力的让步,而是重申国家对强制的、官方创立的征兵和管理制度的传统关怀以加强官方对农业地区控制的一种方法。它不是狂热的三元里式的爱国主义,而是支配着官办地方武装形式的国家民兵的那种带有官僚气的形式。
(谢思炜译)
[1]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东京,1952年),第1—11页。并见他的《围绕西藏问题的中印关系史》(东京,1962年),第103—114页。
[2]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106页。
[3]铃木中正的《清朝中期史研究》是有关叛乱及其历史背景的最完备的叙述,关于白莲教的早期历史,见吴晗:《朱元璋传》(北京,1949年),第16—23页。
[4]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70页;何炳棣:《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第139—143页;对这个不景气地区近期所作的生动描述见格雷厄姆·佩克:《两种时代》(波士顿,1950年),第9章。
[5]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1830年)卷12,第21、25页;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83页。
[6]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2,第43页。
[7]龚景瀚:《澹清斋全集·文钞外编》(1826年)卷1,第5—6、13页。
[8]魏源:《圣武记》(收入《古微堂集》,1842年)卷9,第2页;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4,第27页。
[9]卢象升:《卢忠肃公集》(1875年),《年谱》,第5—8页;卷2,第19—22、38—41页。见日比野丈夫的重要论文:《乡村防卫与坚壁清野》,载《东方学报》第22期,第141—155页(京都,1953年)。晚清一些著作有关卢象升的办法的论述指出了他与19世纪办理团练的老手之间的行政管理上的直接承继关系。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献》(1886年)卷82,第12页;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1875年)卷55,第4页。“坚壁清野”这一用语最早见于《晋书》(开明版,卷104,第1335页),尽管还不知道那时它是否指一种全面的地方管理制度。
[10]这一术语最初产生于7世纪后期,与为保卫边境而制订的国家民兵制度有关。在唐代的制度下,民兵以及他们的家庭被集结到特殊的行政地区,置于团练长官(团练使)的指挥下,团练使像权力很大的军事统治者(节度使)一样行使民事和军事两种权力。戴何都:《〈新唐书·百官志、兵志〉译注》(莱顿,1948年),第717页。
在其他边界地区,如广西多山的少数民族部族地区,“团练”这一术语在乾隆早期用来指志愿的、国家认可但未予资助的农村防卫民兵。广西巡抚杨锡绂(1701—1768)写道,这种办法十分古老,起源难以确定。见《皇朝经世文编》(1886年)卷88,第23页。被杨锡绂认定为“团练”的某些制度,例如“狼兵”,显然起源于官办的屯田。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四库善本丛书初编》册30,第4页。有关“团练”的最早的系统论述是弗朗兹·迈克尔的《太平天国叛乱时期中国的军事组织和权力机构》,载《太平洋历史评论》第18卷第4期,第469—483页(1949年)。
[11]《梁山县志》(1867年),卷6,第4—8页;方积的传记见钱仪吉编:《碑传集》(1893年)卷87,第13页。
[12]曾自柏,四川南充知县,是另一个有影响的“坚壁清野”的推行者。他的某些规章与方积的相同,但不能肯定何者在先。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3,第47—52页;《四川通志》(1861年)卷116,第24页。方积的规章见《三省边防备览》卷13,第40—47页。
[13]花沙纳编:《德壮果公年谱》(1857年)卷7,第38—40页。《梁山县志》(1867年),卷6,第4—8页。《清实录》,嘉庆,卷23,第3—6页。
[14]花沙纳编:《德壮果公年谱》卷7,第21—22、39页。
[15]龚景瀚的文章后来被朝廷援引作为镇压叛乱的官方典范。《清实录》,咸丰,卷33,第15页;卷34,第27页。龚景瀚的传记见《清史列传》(台北,1962年)卷74,第25—30页,以及《清史》(台北,1961年),第5115页。龚景瀚有关镇压叛乱的文章见《澹清斋全集》卷1,第1—31页。
[16]《澹清斋全集》卷1,第9、13页。
[17]《澹清斋全集》卷1,第8—9页。
[18]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2,第33、37、41页;《清史》,第4503页。严如熤的几种传记见《清史列传》卷75,第45页;《清史》,第4502页;严如熤:《乐园文钞》(序,1844年)卷1,第1页;魏源:《古微堂外集》(1878年)卷4,第9页。严如熤的《三省边防备览》是当时有关白莲教地区的主要的地理著作。有关傅鼐的反苗族政策,见《皇朝经世文编》(1886年)卷88,第2—3页;《苗疆屯防实录》(油印本,扬州,1961年)卷1,第18—19页;马少侨:《清代苗民起义》(武汉,1956年),第44—51页。傅鼐的某些军事方法后来对曾国藩有影响:《曾文正公全集》(1876年),(奏稿)卷1,第56页。
[19]《皇朝经世文编》(1886年)卷82,第17页。
[20]严如熤:《沿海团练说》,载《皇朝经世文编》(1886年)卷83,第31—33页。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1834年)卷11,第41页。参阅那彦成的传记,载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记》(华盛顿,1943年),第584—587页。他的《奏议》(卷11,第40—48页)包括他在两广的团练政策的文件。他在两广的调动可以看作是一条将团练术语和行政方法从白莲教地区带到中国南方的输送线。
[21]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189—196、214—217页。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2,第24页。这种雇佣军队转而隶属政府部队的著名例子是罗思举(1764?—1840)的私人军队,罗思举原是土匪,后来变成白莲教最顽强的对手之一,最后被吸收进正规军等级统治集团之中。《清史》,第4427—4429页;《清史列传》卷39,第21页;罗尔纲:《湘军新志》(长沙,1939年),第148—149页。
[22]铃木中正的《清朝中期史研究》第1章是18世纪社会问题的卓越而简洁的论述。也见何炳棣:《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第270—275页,这是对这一时期的学者们看到的人口问题的论述。
[23]贺长龄:《黔省下游各营专设捕盗兵丁议》,载罗汝怀编:《湖南文征》(1871年)卷14,第8—11页。
[24]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1892年编,台北1964年翻印),《书牍》,卷1,第10—11页。
[25]魏斐德的《大门口的陌生人:1839—1861年中国南方的社会动乱》(伯克利,1966年),是关于三元里事件以及它的来龙去脉的论述。有关这一事件我从此书中获益颇多。并参看铃木中正:《清末攘外运动的起源》,载《史学杂志》第62卷第10期,第1—28页(1953年)。
[26]《筹办夷务始末》(北京,1930年),道光,卷65,第49—50页。
[27]这是耆英几年后做两广总督时提出的;《清实录》,道光,卷442,第25页。
[28]《清实录》,道光,卷390,第30—31页;《筹办夷务始末》,道光,卷67,第10页。有关田润,见《临潼县续志》(1890年),卷3,第2页。
[29]《清实录》,道光,卷393,第21页;卷394,第36—37页;《筹办夷务始末》,道光,卷67,第10页;卷68,第33页;卷77,第39页。
[30]见魏斐德的卓越论述:《大门口的陌生人》,第71—105页。
[31]许乃钊,杭州人,弟兄五人均很著名,包括许乃济,因在19世纪30年代鸦片问题的重要争论中所起的作用而著名;许乃普,一个得到广泛尊敬的官员,并且是一部有关地方行政方面的著作《宦海指南》(1859年)的作者。许乃钊1853年在江苏做过短时期的巡抚,之后,在得宠和失势交替的情况下在长江地区担任其他各种职务,直到1860年去世。《杭州府志》(1898年),卷126,第36页。
[32]《清实录》,咸丰,卷20,第17页;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上海,1936年),第9620页;《九江府志》(1874年),卷24,第5页。
[33]许乃钊:《乡守辑要》卷1,第2页;卷3,第7页。某些团练规章规定要发给团练领导人一种表明权限的特制木印(戳记),这种木印通常是发给保甲长的。黄恩彤:《粤东省例新纂》(1846年)卷5,第38页。
[34]许乃钊:《乡守辑要》卷3,第1—2页。
[35]同上书,第1—3页。
[36]许乃钊:《乡守辑要》卷1,第1、9页。
[37]许乃钊:《乡守辑要》卷5,第1页。一种类似的使穷人关注地方防御的尝试见《长沙县志》(1871年),卷15,第18页。
[38]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西雅图,1960年),第68页。
[39]许乃钊:《乡守辑要》卷2,第2页。19世纪后期名流日益卷入保甲事务的过程在第四章第二节中讨论。
[40]许乃钊:《乡守辑要》卷1,第2、4页。
[41]《巴陵县志》(1891年),卷19,第17页。这种说法令人想起类似的措词“官督商办”,“官督商办”原来用于盐业垄断经营,后来在兴办早期的工业企业时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