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组织的原则

条理化的想法使人总是愿意相信,研究中国社会的各个不同方面——亲属关系、经济、文化生活以及武装力量——的最终结果将产生一个模式,揭示出所有这些活动形式的共同运转水平。这样一种全面的描述将显示出体现了所有社会活动的几种自然的协作规模。我们暂时是在商业和市场的领域内最容易作出这种描述;施坚雅的有关市场结构规律性的描述表明,这类规律也可以在其他生活领域内找到。[25]

如我们在广州地区的社的情况中看到,很清楚,探求地方武装的指导原则必须涉及地方防御特殊需要以外的方面,必须将军事化与其他社会活动和组织的模式联系起来。这里,我们将特别关注亲属关系、经济、官僚政治部门以及意识形态等对地方武装的形式和作用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产生影响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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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限定和相互联系原则的氏族

当我们考虑地方防御的最低一级即单一体的性质时,氏族组织问题显得特别重要,因为氏族与村庄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农村中是密不可分的。莫里斯·弗里德曼曾指出,在中国长江下游,特别是在偏远的东南地区,单一氏族定居地的常见程度不单单与这些地区特别容易免受侵害因而居住方式相对稳定的事实有关;居住单位和亲属关系单位之间的一致实际上是每个定居地内部趋向同质的结果,是“一种在一个村庄地区内形成一个单一氏族的愿望”[26]。很明显,在单一氏族定居地的情况下,村庄领导及其利益与族长及其利益是完全等同的。甚至当特定定居地居住的氏族多于一个时,村庄的领导干脆就变成几个族长的组合体。[27]

在氏族最为强大,并且与居住方式的联系也最为紧密的南部和东南部,氏族对于武装力量的论述更是特别重要。这是因为令人感伤的氏族间仇杀(械斗)的传统在清代甚至在清代以后成了南方社会的一个特征。这些灾难性的战斗,有时是由于生命攸关的经济权利,但往往是由于看起来微不足道的面子问题,导致氏族边界以内人力和财力的动员,以及氏族领导组织的氏族间的战争。

武装力量所需的经济基础,除了最穷的村庄之外,以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形式建立在氏族组织之中,从中得到的收入用于资助共同的活动。地方氏族的共同生存依赖祖先献祭的延续——确认并增强共同父系血统的纽带,氏族就以这种纽带确定——这需要一定数量的费用。氏族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由办学来促进或维持,这是另一种需要公积金的共同工作。因而献祭礼仪和教育是由氏族拥有土地的收入支撑的两种首要活动;但氏族作为财产所有者也可将它的财力用于支持地方防御。诸如氏族对阵亡民兵家属的赡养,对受伤战士的奖赏,以及可能对村庄的设防等等,部分地是以共同拥有土地的收入来偿付的。当这种财力不足时,氏族领导有时也向他们的亲属征收特殊的捐款,特别是为了军事用途。[28]

氏族之间的械斗在中国军事发展中的重要性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究的课题。很显然,南方农村由于它的持续的军事化状态,成了培育军事领导和军事技术的场所,广东东部的河谷,特别是潮州(现在的潮安)和嘉应(现在的梅县)这个以具有残忍的氏族械斗传统而著名的地区,在19世纪中叶的内战中为正统和异端两方面的部队都提供了新成员。在镇压太平天国的早期战斗中加强了清军的容易冲动的“潮勇”部队,其蛮横任性和拒不服从命令就像他们在战斗中敢打敢冲一样;事实证明,他们令官方的主子头痛,而对老百姓则是祸患。[29]在另一边,值得提起的是,太平天国运动的早期追随者中有为数众多的西迁至广西的广东亡命徒团伙,其中就有在氏族械斗中培育出来的人。对清军指挥官来说,很明显,在永安之围(1851年)中太平军防御工事的坚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来自潮州、嘉应地区的首领们的杰作,他们抵御围攻的知识是从他们家乡地区设围村庄之间的械斗经验中产生的。[30]

氏族组织和地方防御有一种复杂的相互影响关系:如果说氏族起到了军事化的组织基础的作用,那么同样确实的是,军事化也可以用来加强促进亲属休戚与共关系的那种传统纽带。大的氏族超阶级的性质通常意味着,亲戚们跨越了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鸿沟而互相交往。这种不平等常常以地主—佃农关系的形式出现,亲属关系的纽带在其中被用来稳定租佃制度,有时(有人推测)缓和了经济剥削的严酷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氏族武装在提供一个组织核心方面具有关键作用,这个核心可以取代那些寻求发动农民反对他们的地主剥削者的团体——诸如秘密会社之类。氏族内部的侵犯行为一旦转向外部以反对邻近氏族,这里就出现了一种富有氏族压迫贫穷氏族的特殊种类的阶级斗争。氏族间的冲突可能导致的结局是,较大的和较富有的邻近氏族将持久的经济剥削强加于较穷的氏族。[31]这里存在的简直是一种氏族间的帝国主义,由此,强大和等级分明的氏族内的阶级差别由于对邻近贫穷氏族的集体剥削所获的利益而被冲淡和减弱了;这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的阶级冲突被民族主义、扩张主义以及对弱小社会的经济奴役所掩盖的情况一模一样。[32]

地方氏族作为农村武装基础的重要性决不限于广东、福建那些氏族械斗最为流行的地区。在这些地区使军事活动持续高涨成为可能的、与氏族相联系的同样的因素,在其他地区也可以找到;尽管在长江中游省份无论氏族械斗还是单一氏族的定居地,都不像上述地区那样普遍,但氏族的资源和组织原则在非常时刻也能转用于组建武装的目的。这就是实际上发生了的事情,证据十分清楚:19世纪50年代中国中部叛乱的兴起使氏族在较低水平的组建武装过程中发挥作用,正像长期的氏族间的冲突在中国南部的情况那样。例如在湖南湘乡,官员们下决心作出努力要把民兵建立在保甲制度的基础上,但这却不足以取代作为武装组织基层单位的氏族。不仅强有力的氏族在动员地方力量中担任领导,而且民兵筹措经费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以为团练开支创造收益而特别拨出的公有土地为基础,很显然这是模仿氏族祭祀田和学田的一般模式。[33]在江西南昌县,1852年开始组建地方武装时完全依靠两个重要氏族,即梓溪的刘姓和合熂的万姓的财力和领导,这两族以拥有广阔的田地、众多的功名拥有者以及与官府的错综关系而自豪。[34]

既然已经把氏族看作组建单一规模的地方武装的一种组织原则(对于任何熟悉中国社会组织的人来说,这个原则看起来必定只是一种人们所能料到的说明),我们现在必须继续讨论氏族在复合规模上作为组织原则的问题。正像单一定居地似乎已经有一种向同一家族发展的自然趋势那样,也有一种富有而成功的家族再分化并在新的定居地中形成氏族支系的趋势。莫里斯·弗里德曼描述道:“一个地方氏族可以和其他的地方氏族在这些氏族的祖宗都是同一祖先的男系后裔的基础上组合起来,这个总体家族转而在一个祠堂或其他产业中集聚在一起。”这种“总体氏族”,弗里德曼称为“高等级氏族”(higher-order lineage)。[35]这样组合的每个新支系拥有能够生存下去的地方氏族所必需的物质标志——祠堂及维持它的财产——同时仍然注意到与旁系和原有定居地成员的共同祖先关系。原有定居地的祠堂将继续使用,尽管在规模上往往不像它的那些分支的祠堂那样气派。这样,其范围扩大到一批农村定居地的高等级氏族形成一个村庄间合作的自然单位,这种单位可以很容易地转用于复合的地方组织。

由江西建昌(现在的永修)的司姓氏族组建的复合的团练组织,可以说明一个高等级氏族如何起到防御联盟基础的作用。县城以南大约14英里有一个山区叫枫林岭,其中有个名为受安的乡。在这个乡里,司姓是一个特别昌盛的大族,自宋以来是当地社会的一股势力。他们在17世纪后期三藩叛乱期间就曾全力投入地方防御工作之中,在抵御太平军时又再次成为领导。如地方志中所说:“自寇乱以来,不敢团练,而无故被害者不少。吾族以为,与其无故被害,曷若举义而或得保全之。”[36]

司姓至少分为六个支系,生活在分开而相邻的定居地中,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居住区。这是一个具有牢固内部联系的、纯血统的高等级氏族,由一种共同祖先的意识维持着,很可能还保留有一个共同的祠堂,这一事实可以从这个复合体的所有定居地共同使用的行辈字推断出来(图表3)。同一辈的兄弟或堂兄弟名字中共同使用某一个字是一种惯例,也是氏族保持它的共同存在意识的一种标志。这个高等级氏族组建武装始于1853年前后,在整个19世纪50年代的危机期间它的民兵经常忙于地方防御。

图表3 以氏族联系为基础的复合团练:太平天国叛乱期间在战斗中被杀死的司姓民兵的数目,按照名字中的行辈字和出生的保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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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建昌县志》(1871年)卷5,第27—28页。

我们承认司姓高等级氏族这个例子,可以这样说,是纯血统的类型(一种完全由亲属关系提供内部结合力的复合单位),但是这种类型在复合体规模上似乎反而是例外。我们在详尽资料的大多数复合单位在其领导机构中都不只一个姓氏。如果我们认为许多单一机构在其领导集团中也有不只一个族的代表,这并不奇怪。在多族的单一体团练局的情况下,很清楚,决定的因素是,一个多族的小定居地在居住方式和经济利益上紧密结合在一起,因而在村社防御中也具有共同的利益。在复合组织规模上的多族团练局的情况则仍然还不太清楚。什么因素能使地方武装超出地方氏族以及单个村社的狭隘利益呢?

作为一种组织原则的集市社会

施坚雅的中国集市研究的杰出成就,是将社会层次和非正式农村组织等等复杂情况与人民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勾划出的活动范围联系了起来。[37]普通农民一生中到集镇的次数超过千次,在集市社会中与来自别的家庭的相似的对手打交道,这一事实意味着他们的私人交往圈子由于各种实际目的,与集市区域本身的范围是相同的。同样,对名流来说,他们发挥重要的调解和组织作用的范围也限定在集市区域以内。集镇是他们接触当地整个社会,开展他们的各种非正式社会管理活动的地方。集镇除了使人民在经济生活中聚集在一起以外,在农村生活其他大部分领域内也起着社会活动中心的作用,诸如宗教、娱乐以及筹办婚事等等。从集镇的中心地位以及集市社会明确的功能来看,这些单位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地方组建武装活动中的重要因素。

湖南临湘的团练结构(图表4),展示出一个武装形式与集市结构紧密联系但又不完全取决于集市结构的复杂模式。相当于一般的或更高一级的集市(称为“市”或“镇”)的市镇如桃林,成了扩大的复合局所在地。[38]在它们周围是复合的团,有的以小得不能称为市或镇的集市村社为中心,有的以富裕的村庄为中心。临湘的单一规模武装的地位不清楚;很明显,它在组织上力量太弱,因而在历史记载中没有文字可查。虽然只有实地调查才能使我们准确地叙述临湘农村的商业内部关系,但是对集市社会在确定地方防御组织的边界中起的重要作用,我们的资料并没有使我们产生什么怀疑。只有在商业中心,名流才能认识到他们自己与农业村社的利害关系的一致;正是集市社会才使地方社会能够超越村庄和氏族的狭隘利益。在其他地区,我们也发现了集市结构与地方武装相关联的充足证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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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4 湖南临湘的团练结构

然而,很明显,许多团练联盟并不仅仅是集市社会的格局,而且还依照其他标准组织而成。例如重要的集镇长安(后来成为县城)并不像邻近几个商业重要性较小的镇那样设有总局。位于马头的总局在它的势力范围内实际上包括两个中等规模的集镇,而位于基隆山的局则只包括一个。根据1862年的可靠资料,马头提供了一个特别令人感兴趣的事例,当时该地为建立县的义仓制度作出了努力。为粮仓筹集捐献粮食的工作由“富户”通过记载中所说的“总局”经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也是负责管理团练工作的总局。但是在捐献谷物的情况下,征集工作一直是在富庶的集镇中进行,无疑这是由于那里有商业设施和运输条件。在马头地区,村社粮食征集工作归属臣山这个集镇,马头镇位于这个商业中心的东面。就粮食征集效果说,总局因此就列在臣山而不列在马头。不管怎样,关键的事实是,马头捐献了最大份额的粮食:两倍于仅次于它的最大捐献区,超过总局征集到的总量的三分之一。大集镇的商业机构对于这类事务可能十分有用,但也说明马头有富豪人物。集市社会的这种经济优势对了解为什么集中于马头附近的氏族能够取得对地方武装的控制,无疑具有最重要的意义。[40]

以马头的例子作为开始,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假设,说明为什么武装力量并不总是遵守集市社会的边界,以及为什么总局并不总是设置在集镇。民兵工作的实际需要有一些强制的组织上的特殊要求。首先,团练由于它的低水平军事化的特点,要求大量村民在空闲时间接受训练,在遭到进攻时保卫自己的村庄。因此民兵工作的组织中心显然要靠近那些需要保卫并能从中选拔民兵的特定的居民。但是哪个定居地为复合团或扩大的复合团的总局提供驻地呢?虽然按照惯例和方便来说,集镇的确是组织这种局的名流聚会的地方,但任何集镇社会中的名流所特别关注的,未必是要保卫几英里外的一个商业中心,而是要保卫他们自己的田地和氏族。因此,一个拥有人力、钱财和组织民兵权势的农村氏族肯定会靠近它自己的家园和田地创建武装。如果这个氏族的名流同时也领导整个周围的地区,那么他自己的民兵组织的办事机构也同时很自然地成了复合团或扩大的复合团的总局。在多事之际,农村名流很可能紧紧固守它的提供资金和人力的基业;这样,一个一般的甚至更小的集市中心在军事上比它在商业上将显得更加重要。例如在南昌,一个名叫中州的地区的团练总局不是建立在邻近的任何富庶集镇上,而是建立在靠近梓溪的农村地区,也就是刘于浔的富有而人口众多的氏族的家园。[41]因而,低水平军事化中固有的地方主义是在某些情况下造成领导机构离开中心集市地点这种趋势的一个因素。能够给自己家乡村落提供保护的氏族,也就是有可能为团练联盟提供领导的氏族。

有时集市中心与团练局之间的联系,与其说依赖于商业结构对其他活动领域的影响,不如说依赖于同时左右商业和军事化的根本的政治因素:一个特殊氏族在集市中具有支配权利,它也就可能成为以这个集市为基础的团练联盟的支配因素。在15世纪,钟姓的几个族在广州附近的罗冈建立了集市。当1847年组织地方防御时,正是三个钟姓村庄建立了常平社学,作为包括100个以上村社的扩大的复合团的指挥部。[42]

地方武装的财政基础

保甲制度在理论上可以以最小的花费办理,与此不同,地方武装需要钱:不仅用于武器和防御工事之类装备设施,而且也用于供养那些与他们的正常生计暂时脱离的人。拖长了的危机使人们经常并且在长时期内服役,需要大量费用;而维持一支十足的雇佣部队所需甚至更多。叛乱期间地方武装持续的财政需要产生了提供资金的新方式,这种方式反过来又对地方组织的形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私人财富在民兵财政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军事活动的早期阶段。单一的团的领导在他的村社范围内固然凭借他的个人财富而出人头地,但在更高层次的组织中个人财富甚至具有更大的重要性。人们保卫他们自己的村庄,可以依靠他们自己的财力维持生存,但当他们的活动范围扩大时就需要更多的支持。一旦复合的联盟形成,不管制定什么样的筹集资金的方法,最初的动力必然来自那些人,他们的私人投资数额要多到足以证明他们担任领导是完全应该的,同样也要足以激起对这项冒险事业成功的信心。在中国社会中自发联盟的领导负有繁重的个人义务,特别是财政义务。[43]因而在复合的和扩大的复合局的领导人之中发现拥有大量财富的迹象,是不足为奇的。在南昌(见图表5),这种个人财富的确凿证据是总局的大量人员捐纳官阶和功名。尽管在19世纪后半期捐纳数持续下降,但这种官阶和功名有些仍然是相当昂贵的。在一些局中捐纳出身的人的比例之大,说明许多集镇的团练既吸收了绅士人才,也吸收了商人。[44]富有者在支持和控制村社防御中的支配作用,在“富者出钱,贫者出力”这一习用成语中被赋予一种合作的色彩。[45]

图表5 1853年前后江西南昌地区五个团练局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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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16—6页。

另一个不容忽略的传统因素是从共同拥有的土地上取得的氏族财富的作用。我们已指出,这种财力在小规模的械斗中是重要的,但它在组建武装活动的后期却很少被提及,这说明它的相对的重要性在战斗规模和凶狠程度增加时减少了。然而甚至迟至咸丰时期,还有以典型的氏族管理方式划出土地特别用于维持民兵的证据。显然,这种传统的提供资金的方法在某些地区对村庄一级的组织仍是重要的。[46]

但是在数十年的危机中,出现了地方提供资金的新形式以满足急速增长的组建武装的要求。在19世纪50年代,大量可以利用的个人财富被转用于官阶捐纳制度,借此筹集的资金则用于中央政府以及由省级名流组建的新的军队(这个问题将在第六章第一节中讨论)。这就使得地方团练更加需要向别处寻找可靠的和充足的资金来源。由于个人财富和传统的氏族所有财源相对来说不易扩充,地方防御组织的领导转向更丰足和更深层的供养血脉:几乎是村社的全部农业和商业财富。

剥削农业产品使用了几种方法,其中最普遍的是着力摊派既按土地面积估算(按亩)也按收成估算(按量)的特种税。这种征用有时叫做“捐”,至迟在1856年就得到帝国认可。在租佃关系广泛存在的地区,这种税相当于向地主征收,然后再转移到佃农头上的租额。税率和征收方法变化很大,即使是在一个县内也是如此。实际上,所有各种税收安排的重要特征是,它们是由团练自己执行,由绅士而不是由衙门胥吏或衙役管理。资金由“正直的绅士”管理,衙门下属不能插手,这一事实经常被作为一种公正处置的保证而提到,因为这是一种已被接受的地方神话:贪污受贿是官僚制度带给地方社会的弊端,绅士自身是不会产生的。一个知县几乎不能检查有影响的绅士通过团练局所操纵的收入和开销,而这些局私自收税的权限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加了强制力和豁免权。有时一个县的绅士可以设法集中这种特殊税收的一定部分,用来在县城雇佣一队雇佣兵,但一般来说,单个团的局的税收权力仍是地方主义的支柱,可以抵消吸引地方资财的捐纳制度的力量。[47]

贵州的情况说明了在农业方面这些新税收所采取的各种各样的形式。贵州是一个长期亏空的地区,一直靠从邻近省份调拨的资金偿付军事开支。但是,随着叛乱的爆发,这种跨省的财源很快干涸了。亏空现在靠扩大捐纳规模、新设厘金商业税以及各种新农业税来填补。到1861年,特定的官方土地税由代理巡抚韩超正式定为“厘谷”税,直接补充正规的税收,按亩征收。这一改革对农村社会的破坏显然很大,以致韩超的继任者张亮基被迫将税收权力转交给绅士。这种现在被称为“义谷”税的税收由绅局(几乎可以肯定就是管理团练的局)管理,在地方防御组织和省级政府间均分。很明显,义谷税几乎不受政府控制;它的规定税率从粮食产量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不等,但从它充实了地方和省的财源这一事实来看,实际的税率很可能更高。农民的痛苦又因特殊的家庭税(户捐)而加重,这种税似乎由地方官根据需要随时征收。[48]

如果为地方组建武装而增加税收的做法不是和绅士参与正规的征税过程的做法同时进行的话,团练局的征税权力在中国近代史上大概就不会这么重要。如我们将在下一章中看到的,当我们涉及团练与官僚政治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时,这种参与与未经批准的包税制(诸如称之为包揽的办法)有密切关系,可以想像,凭借这种包税制,绅士作为征税者向地方村社强行征税。在19世纪中叶的几十年内许多知县被迫批准的在村社中为团练开销而征税的权力,现在使绅士合法地渗入整个征税过程之中。毫无疑问,团练局日益卷入正规的征税过程的趋势(这种做法有时完全取代了官方的税收机构),导致高级地方官员如胡林翼和曾国藩等人反对把任何直接的税收权力给予这些机构。[49]

在农业之外,商业成为地方资金的有利可图的来源。被称为厘金的商业税1853年首先在扬州设立,很快为所有省份采用以支付军事开支,在为团练提供资金方面必然会起到作用。[50]厘金的管理像其他许多地方事业的管理一样,需要地方政府的正式机构所不能聚集的人才和财力;结果是依靠绅士任职的局完成日常征收和记账的杂务。征收厘金的初期(19世纪5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在这种税收被有效地纳入省和国家财政之前,征收的局有时就是经办地方防御组织的局。厘金从团练局手中被夺走并建立自己的管理系统的过程,成了尚未充分探究的19世纪中叶财政史的一部分。但在1859年已经有证据表明,厘金在为组建纯粹的地方武装提供资金中所起的作用的确减小了,它让位于主要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绅士控制的税收制度。例如1859年湘乡抵抗石达开进攻的防御,对厘金收入的依赖只是微不足道的,它主要依赖于“捐”,这实际上是绅士在租金收入基础上在全县征收的各种特殊税(见图表6)。

图表6 1859年湖南湘乡用于防御的资金(两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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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22—26页。

单独的团练局在征集资金方面的独立性引起严重的问题。从县的官僚机构的观点来看,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财力之间的差异会在县的防御中导致危险的薄弱环节。因而官员们作出努力,以集中并统一团练局的财政活动。湖南东北角处于战略位置的平江县,早在19世纪50年代,其防御系统就显示出严重分裂,在其防御系统中,财政受单个氏族的严密控制。诸复合团在财政上有很大差别,局势因县内不同区域军事负担的不平衡而进一步恶化。最后在1858年或1859年,作为扩大政府对地方武装的控制的全面努力的一部分,官员们建立了四个“联总局”,每个乡一个,并授予它们广泛的征税权力。这些新的局和原来的复合团之间的工作关系怎样安排(或是否建立),我们一无所知;但这一努力可以看作是官方对团练筹集资金的无政府趋势感到担心的征兆。[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