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阅读本页时间:-
第三节 团与官僚政治部门之间的关系
我们现在必须重新提出地方武装与官方的官僚政治制度如保甲和里甲、地方治安和征税网络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在团练的理论基础的讨论中(第二章第二节)指出,在中国的官方见解中,官僚政治与非官僚政治的组织原则正好截然相反,还提出,即使是像其官方保持人所想像的团,也要利用保甲所极力避免的非官僚政治的权力来源,尤其是利用地方名流在他们的家乡村社中的固有权势。现在刚简要地探讨了中国农村中因有的组织规模问题,我们应该以新的眼光研究团练与官僚政治部门之间的关系了。地方武装自然而然地趋向于在一定组织规模上定型化;保甲和里甲也有它们自下而上的一体化的规模。不管我们多么喜欢保留自然的与行政的组织模式之间的理想差别,不容置疑的证据却表明,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并非全然不同。
首先,这里有官方制度(诸如保甲)从何而来的问题。难道这些制度仅是体现了那些想将匀称而利索的管理模式强加给地方社会的埋头事务的官僚们的沉思冥想?从宋代保甲制度的起源看,情况并非如此,官方制度是从地方实践经验中产生的。地方实践并不自然而然地包括十进制划分法,这一事实并不引起争论:官员们所谋求的只不过是使已经存在的农村组织规模官僚化和标准化而已。我们所了解的保甲是单一(单个村庄)和复合(多个村庄)规模的农村自然协作关系的抽象化和简单化。这种组织规模在官方作出努力使它们标准化、官僚化并为自己的目的加以运用之前就已存在。事实上,中国的官僚们并没有与农村社会生活的现实隔绝,也没有脱离行政的实际问题而随意地制定不切实际的组织的表格。从社会角度来看,许多官僚能够回顾起自己一代或两代前的农村出身;由于体制固有的相当大的社会变动性,中国的官僚要周期性地(在几代的时间中)被卷入农村的生活中。而且,在不同时期,特别是在清代,鼓舞中国名流的经验主义的学术思想把官僚们从无益而妄自尊大的乌托邦思想中解放出来。对农村社会实际发生的事情必然会有的觉察,同对这些事情的务实的兴趣结合在一起,保证使官方规章的拟定不断受到了地方组织的自然形式的影响。
广告:个人专属 VPN,独立 IP,无限流量,多机房切换,还可以屏蔽广告和恶意软件,每月最低仅 5 美元
对团练和保甲的重新考察
强调保甲制度对地方社会的分裂作用的分析(例如萧公权的分析),在以下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国家关心的是使保甲首领成为它自己的治安权力的工具,而不仅是地方势力的工具,因此要让他们负责人为的而不是原有的社会组织单位。但这只是真情的一部分。清代制度反复发生的行政管理的难题之一(许多政治制度也有这一难题)就是如何使可靠性与效率协调一致。我们自己也经常为了压倒一切的可靠性原则——权力的分散和平衡——而对各种类型的低效能隐忍迁就。清政府是从不同的立足点面对可靠性问题的;由于没有在技术上和思想意识上作好实行彻底的专制政治的准备,清政府在只能有一个最终权力中心——皇帝——的方针下,在整个官僚机构中将行政权力分割开并使之二重化。政权内部安全的需要有时使行政制度到了软弱无能的边缘,这点是可以论证的。总之,地方官不得不在这种制度的五花八门的安全条规中寻求出路,而且仍必须收效:正是这种效果——有效的税收、治安的维护——决定他的前程(不考虑诸如受贿、人际关系、按照惯例举荐这些调节因素)。知县不能用以下的借口来为他的县内的混乱辩解,如官方所指示的保甲制度规定保甲长应由没有势力因而不能施加影响的人担任;保甲据以组织的人为的十进制原则使它成为软弱无能的地方协作组织。因为主要考虑的是效果,窜改保甲制度(或让它适应实际存在的社会局势)是阻力最小的道路。所以我们屡屡发现这样的迹象:这些官僚机构十进制系统的工作被移交给了具有相应组织规模的自然单位;在危机时期,官僚们不得不把治安管理甚至征税的责任交给那些能够在农村行使实际权力的代理机构,或者至少允许这些机构承担保甲制度和里甲制度的职责。
有关自然单位承担行政单位职责的情况,在记载中有大量零散的事例。当1846—1847年广州当局命令实施保甲时(这是多次恢复这一制度的周期性尝试中的一次),罗冈集镇四周的一些村社以建立“社学”来响应:“清平社学……合径子、青紫、冈园、塘头四约同建。设立社长、副,约正(每约一名)、乡正(每乡一名)。正严申条例,清息盗原,有事集议于此。”[52]当时,约在这个地区是一种小型的非官方的复合组织,用于村庄间和氏族间合作的各种目的,但主要是地方防御。[53]尽管它有时可以与乡约这一训导制度(官方倡导而由地方实施的思想灌输计划)联系起来,但在这时似乎并非如此。我们已经确定,广州周围的乡不是单一的村庄就是联系紧密的一小组定居地。这里的社和我们在广州的集镇中所看到的其他的社是类似的:绅士控制的复合联盟,用于村社的各种目的,包括地方防御。这样,完全是自然形成的,由乡、约、社建立的三级地方联盟,只是配备了头目便被称为保甲。另一个这种类型的事例是广西贺县所采用的制度,这种制度下标准的十进制单位被完全弃之不顾,基本的相互负责的单位与自然村是叠合的。[54]里甲税收系统有时也作了类似的改动,以与自然村单位相一致。[55]
这类事例很多,使我们不得不考虑自然单位和行政单位是否并不只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即就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固有的不同规模而言的各种可能性和需要。并不是自然单位要以某种方式伪装成行政单位,或者非法地索要行政单位的职责,而是两种协作模式的密切的历史关系以及农村社会内部的组织规模使得自然单位和行政单位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互换。
让我们较为详尽地研究一下以绅士领导为基础、作为自然协作单位的团与农村政府的基层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这将使我们回想起,尽管清代的保甲具有纯粹的民事特征和职能,但至少有一个官员还是看到了它的组建武装的能力:黄六鸿的民兵制度是自11世纪以来未曾普遍应用的行政实践的复活,是受古代中国封建社会保甲的朦胧先例启发而提出的一个方案。
黄六鸿没有把团包括进他的民兵制度,也许是他对此一无所知,要不就是团的非官僚政治的性质对他没有吸引力。但还是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至少在一个地区,团在绅士领导下在16世纪后期成为公认的地方武装单位。1574年编纂的江苏无锡的地方志描述了一种团保制度,这种制度是在倭寇入侵期间形成的。当时正式的民壮民兵陷于瘫痪,农村地区只好自寻出路。每个至少有3名强壮男丁的家庭要出一个民兵;10个民兵组成一甲,5甲组成一保。这些作战单位显然由正规的登记单位保和甲的首领领导。但是按照他们的军事职务,这些首领必须服从团长的命令,这个人物所指挥的范围完全以自然因素作为基础。团大体上是以称为乡的自然区域为基础(这里一个大的乡包括几十个甚至几百个村庄),但也可以进一步适应当地地形、战略需要和居住方式。这些自然区域和十进制登记制度没有直接关系,其中包括的保的数目多少不等。团长本人必须是非常能干勇猛的人,必须由民众推举——显而易见是当地名流中的一员。虽然这一制度在以后的地方志中也被描述过,但在清代显然已经消失。一部1813年的地方志认为运用这种制度太危险,尽管地方驻军不能提供足够的保卫地方的力量。[56]
除了把团作为绅士领导的并置于保之上的组织加以承认以外,这种制度与黄六鸿的制度是相似的。保被认为对于它的以平民为基础的任务(治安监督)是胜任的;但武装力量所需要的那种领导却被认为只能从协作的自然组织中选拔。这样,保甲的行政单位便并入实质上是地方军事活动的自然组织之中。这一事实表明,保本身在它的正常工作中可能已经与自然单位——最可能的是村庄——有着密切联系。
团练与里甲制度
里甲这种税收和登记制度当然也是在单一的和更大的规模上组建的;我们毫不意外地发现团也能够挤进这一领域。一个最令人感兴趣的事例出自临湘,我们已经详述了那里的地方防御联盟所采用的规模。临湘的地方志所说的里甲制度是:“本朝,区十里为上、下,上、下各五甲,共百甲。”这种三级制度相当普遍,尽管名称理所当然地有很大不同。[57]但这部地方志接着又说:“道光二十年(1840—1841)编百甲为九十九团,更造团册。”[58]
这次改组的原因未见记载。但是大量旁证只能导致一个结论:临湘的税收工作由正规的官僚政治的里甲机构转移到了以团为代表的绅士控制的自然单位。“包揽”是一种未经认可的包税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地方名流僭取了向平民征税的特权,从中获取佣金;由此产生的根深蒂固的不法行为在整个清代都能发现[59],但在多事的19世纪似乎特别猖獗,这与这一时期普遍的行政和财政危机有关。恰好在紧靠临湘东界的湖北崇阳县,发生了一起包揽事件,这个事件对1842年1月的一次大规模叛乱负有部分责任。
崇阳多年来受到苛捐杂税的蹂躏,税收官员以“耗羡”——一种易被明目张胆的弊端利用的附加税——的名义强行索取超额税款。1841年,这种压迫在农村激起了两次抵制税收的暴乱。对于这样一种无法容忍的局面,村社名流必然要作出反应。一伙以钟人杰为首的小绅士,把全部问题提交给知县衙门审理,在那里紧接着发生了一场连续的法律上的斗争。钟人杰,一个富有的生员,在下层绅士中拥有广泛影响,几年前因在一次诉讼中有不当行为而与官员发生冲突,被褫夺功名并被逐出该县。现在他非法返回,作为反对崇阳衙门胥吏的首领而出现。
官吏们于是指责钟人杰集团包揽——代征和解押税款以取得佣金——并向纳税家庭逼取法定手续费,以此来进行反击。这里似乎没有多少疑问,钟人杰和他的支持者已经原因不明地参与了征税,这是一种明显地危及胥吏自身的非法行为的非法行为。案子最后送交武昌的省衙,省衙裁决所有卷入的人——胥吏和生员——从本县除名。
这种各打五十板的处置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暴力行动随之发生。这一连串错综复杂的事件以钟人杰带领一大群暴民追击他的敌人以至闯入县城而结束。知县连同许多胥吏被杀死。叛乱这时已无法逆转,钟人杰打开粮仓和监狱,发动来自全县的农民加入狂热的军队,自封为“都督大元帅”,进军去攻打邻县通城。
这次叛乱是自嘉庆时期以来对中国心脏地区的首次严重威胁,因此朝廷极其恐慌。鸦片战争恰好进入危急阶段,长江中游地区的驻军被抽调一空。但叛乱者组织松懈,装备恶劣。3月中旬,他们的队列被冲散,首领被捕获。[60]
为了了解这些复杂事件,有必要在官方的解释下面进行探究,官方的解释非常片面地责备钟人杰的包揽活动、他的想当然的叛逆性格和野心,以及聚集在他的旗帜下的“痞棍”的凶狠。同时代的一种客观评述指出,在崇阳以及中国中部的其他地方,绅士在税收中日益增大的作用,与农村日益恶化的财政状况密切相关,这种状况因银价猛涨而加剧。[61]由于地方社会一直受到腐败的衙门胥吏的掠夺,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在崇阳出现的这种包揽只能看作绅士介入税收过程的一个方面:看作村社首领谋求在村庄和县城之间插手的多种手段中的一种。过多的捐税将驱使弱小的户寻求有权势的大户的保护,因为同意名流替他们交纳捐税,他们就可以避免许多非法的额外负担。[62]这样,包揽便有双重意义:它对绅士肯定是赚钱的事;但它也是一种保护氏族和村社利益,使之免遭官方猖狂勒索的方法。钟人杰本人有“行善富户”的盛名;[63]他得到相当多的民众的支持(这一点从魏源的记述和《实录》中都看得十分清楚)这一事实表明,他的包揽事业很可能是对他的村社极度需要这类保护而作出的反应。
现在再回头来看临湘,很明显,1840—1841年税收制度的改革同正好在县界那边的崇阳发生的事情不可能无关。在邻近几县,除临湘外,还包括平江和浏阳,崇阳的骚动是绅士组建武装的机会。[64]团作为绅士支配的组织介入税收机构,几乎肯定是当地官员采取的一种息事宁人的措施,目的是使绅士已经僭取的相当大的地方税收权力合法化。通过将当地的自然单位纳入体制,地方官就能防止使官员们头痛的遍及中部省份的“抗粮”之类的事件,同时更有希望收足正常征收份额。这就是默认不可避免的情况从而化包揽为有利的一种手段。由于团已经开始在当地村社征税以支付组建武装的开支,这只不过是将从前属于里、甲组织的合法的税收职能给予团的进一步措施。[65]一开始,里甲的外部形式仍被保持着,即将团置于里之下以代替原有的区划甲;但一旦组建武装的需要涌现出来,旧的里甲机构就完全被废除了,团在与里这种组织的范围并不一致的格局下自行重新实行组合。[66]
团练与农村基层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有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组织规模相同的自然单位和行政单位的互换性方面;其次,表现在与实际存在的基层行政区划完全不一致的自然单位的发展方面。在行政单位诸如保、里或甲本身在相当程度上已适应当地社会形势的情况下,互换具有实践的可能性。但是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保甲登记制度的那种虚弱和无足轻重状态使这样的调整没有必要。
19世纪中国部分地区保甲登记制度的衰落是同时代的文献中的常见论题。长江下游地区的一份地方资料特别提到,自乾隆时期以来,保甲就已经“或行或止”,结果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已形同具文。[67]广西贺县的资料透露,到了19世纪保甲已完全陷入混乱;填写门牌并不注意准确;保甲长的职位如此不受欢迎,以致登记册的姓名栏下直接写上“缺”,写上了名字的人要么不存在,要么就不在这些职位上真正效力。[68]太平天国叛乱的爆发对官方重建保甲的工作起了刺激作用;一些省份颁布了新的保甲规章,作为对皇帝谕旨的回答,这一行动表明了保甲的彻底崩溃。[69]保甲登记办法不起作用,更不必说它作为治安机构的无能,这意味着在大多数地区保甲已不能像一些官方理论家所希望的那样可靠地发挥作为征募民兵的注册根据的作用。
于是,人们在发现以下的现象时就不至于惊奇了:保甲与地方实际问题的各不相干,伴随着对军事化的迫切需要,导致了团的活动范围与标准的行政管辖区的不一致。广西郁林的扩大的复合团看来是在不考虑地方行政区划的情况下组成的。[70]在其他的县,自然区划和行政区划在团练组织中混杂成一团,这说明那里缺乏一般的组织原则。[71]不过最能揭示自然组织优先于行政组织的标志,或许是组建复合团和扩大的复合团的范围甚至连县的分界也不顾及。尽管官方的团练模式在许多琐碎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它们总是把县官置于县内民兵力量的领导位置。对地方创制权和特殊的地方状况无论作出怎样的让步,县级官僚政治的监督原则却是不能舍弃的。但是我们发现,战略需要、亲属关系和传统联盟的连结纽带,与县的分界相比,常常是更为重要的地方防御联盟的划界因素[72];任何跨越县界的复合团实质上都在县级官僚机构监督的有效范围之外。
在划定团的活动范围时,真正起作用的因素的突出地位由于官方在这个问题上的极端灵活的见解而加强了。如知府魁联所认为的,任何原有的农村区划都可以用来作为组建武装的基础:“或都〔里甲制度的一个单位〕,或村〔大概也和里甲区划有关〕,或甲〔属于保甲制度〕,或乡〔郊区行政区划〕,或族”都可以根据情况加以利用;“总以声势联络为主”。[73]
团的性质
也许我们现在到了能够试图解决一个基本问题的定义的时候了。我们还记得,在团练的官方模式中,团是从中征集民兵的登记和征兵单位。就军事组织方面来说,它与其说是作战单位,不如说是行政单位。在卢象升的规章中,团是与设防据点相联系的地方管理编制。对方积和严如熤来说,团与保紧密联系,并且重复了保的某些治安和监督职能。对所有这些官员来说,团主要是对地方防御和治安进行官方监督的形式。但是它的大多数支持者认识到绅士作为团长的必不可少的作用,这说明,他们从来没有脱离团产生于基本上是自然区划的想法。
我们已经发现,团确实是自然的协作单位,由绅士控制,能容纳不同规模的组织。它与氏族和集市社会这类集体密切联系,但也依靠名流个别成员的私人财产和权势。它的组织规模与官僚政治的区划如保甲、里甲的组织规模相对应,在某些情况下导致行政的和自然的协作单位的混淆和逐渐融合。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回答。团是否只关注地方防御,它是否还关注村社的其他事务?它是否只是在危机时期才出现的地方单位,还是地方组织恒久的形态?
我们已作过评述,广州北面的升平社是一种以社为基础的原有的绅士合作和交往模式的派生物,社是在复合和扩大的复合这两种组织规模上存在的。尽管这些社是在鸦片战争期间开始其场面壮观的活动的,但事实是在那时之前它们已经存在,虽然结合是松散的。在许多情况下它们存在的主要证据是社学,社学为了教育目的而吸收复合组织地区的财源。但社学显然也可用于更广泛的目的:作为名流之间磋商各种共同关心的问题的中心。如果地方发生叛乱和入侵等紧急事件,社学就可作为筹办地方组建武装事务的自然中心。一个社(例如升平本身)在这之前不曾有学校附属于它,现在则着手建立一个学校作为处理民兵事务的中心。
尽管在联系到升平民兵时经常使用团练一词,但联盟本身却称为“社”而不称“团”。这是因使用不同术语而使我们对地方制度的研究发生混乱的许多事例中的一个;广州地区的人所称的“社”,在其他地区则通常叫做“团”。复合团和社一样,是进行社庄之间合作的单位,它不仅仅是地方的防御组织,而且与村社利益的许多其他方面有关系。
郁林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明团作为绅士领导的社会机构的普遍特征。梁献林,一个举人,在担任较次要的教育职务后返回家乡,当城市在1852年受到拜上帝会凌十八的围攻时,他在当地书院中执教。围攻一被打退,梁献林就联合两个绅士朋友,在城市西南显然靠近他家乡地区的地方建立了一个复合团。在随后几年中,这个团在一个叛乱和盗匪活动猖獗的地区为地方防御积极地征集资金,动员民兵。咸丰统治结束时,这个地区可悲地衰败了;地方书院几乎被废弃,显然是由于缺乏领导和财力。1860年,梁献林“又在团内创成文会,岁时考课,以作士气”,这个文会至少到19世纪的最后10年仍然存在。在这个事例中看到,团的资源和当时团的领导方式转而面向绅士惯常关心的工作,特别是促进地方教育的工作。[74]
类似的例子很多。广州附近的三个乡在1859年红巾军叛乱时,组成复合联盟,在龙泉墟集镇设有管理团练的指挥部。后来,这个联盟的首领得到省当局的允许,用剩余的团的财力建立一所地方书院。同治年间在湖南平江,剩余的团练资金被用来建立一所“团社学”,由特别拨出的土地的地租作为经费。在郁林,一心团的财力被用来建立一座庙宇。[75]我曾经指出,在临湘,地方防御联盟与救灾粮谷的征集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在这种联系中团变成了发挥绅士作用,甚至包括征税在内的多重目的的组织。
因此,看来尽管这样的团是地方防御联盟,但它有时产生于社这样的传统的绅士集团,因而能够承担附加的、一般是与复合村社绅士集团相联系的职能。这样,它只能被看作复合规模或扩大的复合规模上的绅士联盟的常见模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形式在19世纪中叶当资金和人力的有效地方管理需要某种比习惯的、非正式的绅士相互关系更为可靠的东西时,变得很普遍。在行政管理软弱无力时期,绅士在地方组建武装和管理中创造的这种组织形式,由于一种长期的行政传统而获得合法地位,在这个传统中团是体面的、官方倡导的地方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当国家权力的基本前提成问题时,这种合法化在使名流依附于传统国家制度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在19世纪的最后几十年内,团在地方行政中保持了重要地位,甚至在民国时期还对农村机构的发展产生影响(见第六章第二节)。
(谢思炜译)
[1]作为例证,请看佐野学的《清朝社会史》Ⅰ(东京,1947年),第92页。实际上,佐野的分析比他那似乎想起到支配作用的前提更为复杂。
[2]萧公权提供了19世纪村庄规模的大量资料,但其中很大部分尚需系统化。《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12—20、560—565页。
[3]《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8,第28页。各种墙的术语很不统一,有多种多样的、互相交叉的用法。一位作者指出,堡〔一般指一种土墙〕实同于城〔行政城市的围墙〕。县治谓之城;村镇谓之堡。见薛传源:《防海备览》(1810年)卷9,第3页。其他防御围墙的名称是“寨”(表意文字指木制栅栏,但看来实际上通常是用石头筑垒);“圩”(一种土墙);“围”(一般是小型的防御围墙);这些还不能详尽无遗地包括全部地方变体。防御围墙的名称一般是定居地本身名称的一部分。例如,张家围。有关筑墙的定居地,也见《贵县志》(1894年),卷1,第5—6页。
[4]见蒋湘泽:《捻军叛乱》(西雅图,1954年),第32—44页。
[5]有关功名以及获取功名的步骤的详尽叙述,参阅张仲礼:《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绅士作用的研究》。
[6]莫里斯·弗里德曼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例证,说明给地方名流下定义既可以根据职务,也可以根据正式标准。《中国东南的氏族结构》(伦敦,1958年),第53—55页。有充分证据表明,平民在单一层次的武装组织中经常担任领导角色,与那些获得较低功名的人难以区分。例子见《武阳团练纪实》,载《武阳志余》(1888年),增补本,卷2。平民在地方武装中的作用的进一步说明见图表13。
[7]“乡”似乎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等同于“村庄”,魏斐德在《大门口的陌生人》第39页对此作了说明。升平社学的捐款人名单(见图表1)表明,大多数乡包括几个家族,以大塱乡为例,有至少四个姓谢的,至少一个姓刘的,至少两个姓郭的,至少一个黄姓的家族。在单姓村庄成为通例的地区,这清楚地表明涉及的不只是一个定居地。
[8]为维修堤防而设立总局的一个事例,见林则徐:《林方忠公全集》(台北翻印,1963年),《湖广奏稿》卷1,第11—12页;卷2,第1—3页。涉及救济饥荒的一个事例,见《临湘县志》(1872年),卷4,第21页。复合规模的局的社会成分的详细说明见《南昌县志》(1870年),卷28;《黄冈县志》(1882年),卷24,第28页(见图表13)。
[9]《山东军兴纪略》(佚名;光绪时期编于上海)卷22,第1—2、7页;《临湘县志》(1872年)卷8,第3—4、8页;《长宁县志》(1880年)卷5,第23页。
[10]许乃钊:《乡守辑要》卷4,第4—6页。
[11]图表1所据的资料,包括一张按“社”和“乡”划分的升平社的捐献者名单,并由番禺地方志中学校和市镇部分的资料加以扩充。捐献者的名单并不全面,因为实际上不是所有的乡都捐款了。例如,我们从其他证据得知,在上面列名的某些社包括的乡的数目比捐献者名单上实际出现的要多。由于无法确定任何一社的乡的数目,我在表中避免说明乡的数目,仅以石井社中乡的名单(似乎相对完整)作为例证。此外,在升平社中有各种合作者,为简明起见,我在这里没有列出诸如市镇中的庙宇、商人组织等等。因此图表1所示仅能看作大致近似的情况。
[12]广东省文史研究馆编:《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1959年广州版),第6页。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第19、38页。
[13]无论梁廷栋还是林福祥,他们在鸦片战争中都积极地组织民兵,都没有提及社在三元里动员中所起的作用。《三元里史料》,第57、63页。
[14]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第62页。《三元里史料》,第133—136页。
[15]《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51页。
[16]《三元里史料》,第156页。
[17]同上书,第133页。
[18]《三元里史料》,第143页。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第62—63页。
[19]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第63页。
[20]有关东平社的文献见《三元里史料》,第151—157页。
[21]《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8,第20页。有关郁林团练的资料在这部方志的卷18中到处可以找到。
[22]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Ⅰ(香港,1962年),第209—211页。《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8,第4—10页。
[23]事例见《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8,第31页。
[24]《南昌县志》(1870年)卷28。见下面第四章关于这个事例的展开的讨论。并见《九江府志》(1874年)卷24,第21页。
[25]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第24期,第3—43、195—228、363—399页(1965年)。
[26]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的氏族和社会》(伦敦,1966年),第8页。我从弗里德曼先生的著作中获益匪浅,包括以上引用的专题论著以及他更早的论著:《中国东南的氏族结构》(伦敦,1965年)。
[27]弗里德曼:《中国的氏族和社会》,第89—90页。佐野学:《清朝社会史》Ⅱ,第19页。
[28]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氏族结构》,第107—110页。
[29]王闓运:《湘军志》(1909年)卷2,第1页。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Ⅰ,第370页。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2,第3页。姚莹给乌兰泰的信包含各种与潮州雇佣兵有关的参考材料。《太平天国》第8册,第692—694、700—701页。
[30]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7页。从这一地区涌现出了像赖汉英和罗大纲这样杰出的太平天国领袖。见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稿》(北京,1955年),第287、290页。
[31]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氏族结构》,第111—112页。《中国的氏族和社会》,第162页。
[32]魏斐德的论证不能使我完全满意,他认为19世纪40年代广州附近的反英运动在中国南方产生了一个基本变化,“到1845年,社会开始向贫富两极分化”。他主张,到那时为止仍为传统的亲属关系纽带所维护的、等级分明的氏族的团结,由于富人和有名望者参与了对氏族财产的不容争辩的控制而受到削弱。事情的这一新的转折可以归因于19世纪40年代的民兵运动:(1)来自不同地区的贫穷民兵被聚集在一起,于是立即认识到了他们共同的阶级特性;以及(2)绅士由于他们对地方武装的领导以及随之而来的富有和受尊敬的头面人物被举荐给地方官僚的需要,取得了对氏族组织的新的支配权。(《大门口的陌生人》,第115—116页。)为了说明19世纪40年代发生的基本变化,魏斐德不仅要说明在那之后名流对氏族组织和财产的控制,还要说明在这之前不存在这种控制。
[33]《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15—16页。
[34]有关南昌的氏族和武装力量的广泛资料载于《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35、36页。南昌事例将在下面的第四章第四节详细讨论。
[35]弗里德曼:《中国的氏族和社会》,第20—21页。
[36]《建昌县志》(1871年)卷5,第27页。
[37]《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第24期,第3—43、195—223、363—399页(1964—1965年)。
[38]我在这里采用了施坚雅的集市规模的分级方案。见《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图表4的草图有若干缺陷;《临湘县志》(1872年)卷8,第3—4页,列举的几个复合团的局未能在图上确定位置。从它在其他方面的完整性来看,这个不足可以看作是无关大局的。
[39]例如《南昌县志》(1870年)卷1,第28—31页;卷28,第1—13页。
[40]《临湘县志》(1872年)卷2,第21页。在扩大的复合组织中最早作出努力的是程起义,一个生员,他在1852年“结集八团”,并在一个叫基隆山的地方建立总局。争论在于,基隆山联盟中似乎存在竞争的总局,或至少有两个不同的总局。另一个生员吴治均据说在同一年也在基隆山八个团的聚会中被“举为总局长”。旁证表明,吴治均的机构设在一个名叫查埠的码头——较小的商业中心。查埠像马头一样,当10年后义仓建立时已超过了联盟中的所有其他村社。这个富裕的局似乎最后具有压倒优势,因为它的领导被誉为对县的防御作出了最杰出的贡献。两者的领导人都死于1855年的战事。《临湘县志》(1872年)卷11,第13—15页;卷4,第18—19页。
[41]《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2页。
[42]《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50页;卷18,第12页。
[43]施坚雅写道:在泰国的华人村社联盟中,“联盟管理人对于预算的责任是很清楚的:他们必须或者搞到所需的捐赠以做到收支平衡,或者从他们自己的腰包里掏钱弥补差额。由联盟管理者制订的任何规划……在根本上是他们自己的责任。他们第一个捐献,而且通常捐献得最多”。《泰国的华人社会的领导和权力》(伊萨卡,1958年),第122—123页。
[44]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北京,1950年)是捐纳制度的全面论述。有关各种类型的捐官,见第80—96页。不同时期各种官阶的价钱见第111页以后各页。当然,问题还是有的,财富是操纵民兵的前提还是它的结果?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两者都可能是事实。不管怎样,在单一的和复合的团的形成中,个人财富的重要性是有充足证据的。例如湖北黄州的郭锦祺(英文误作黄锦祺——译者),仅有从九品顶戴,“倾家赀首倡团练”。《黄州府志》(1884年)卷22,第35页。在临湘,余姓家族的两个监生和一个童生,“捐赀集结乡民,建团以护其乡”。《临湘县志》(1872年)卷11,第13页。罗庆章,捐得县学教谕官衔,拿出自己的大笔资产,在贵县建立了一支民兵部队,“厚赏以固军心”,见《贵县志》(1894年)卷4,第14页。梁廉夫:《潜斋见闻随笔》,载《近代史资料》第1辑,第4页(1955年)。
[45]《华容县志》(1882年)卷6,第9页。
[46]《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28页。
[47]《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12页;《皇朝政典类纂》(1903年)卷338,第8页;许乃钊:《乡守辑要》卷8,第2页;佐佐木正哉:《顺德县乡绅与东海十六沙》,载《近代中国研究》第3期,第206页。《宁乡县志》(1867年)卷42,第80页。
[48]凌惕安:《咸同贵州军事史》(1932年)卷1,第46—47页。和田清:《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第275页。
[49]卢道昌:《卫乡要略》(1885年)卷2,第3页。
[50]对厘金的起源和实行已有深入的研究。参看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海,1936年),以及埃德温·比尔:《厘金的起源,1853—1864年》(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8年)。军事行动的特别财政需要导致了早期的征收商业税的建议;例如广西提督周天爵在1851年前后建议,向当铺、杂货铺、行商、油坊以及其他小的行业征收特别税。许乃钊:《乡守辑要》卷8,第3页。
[51]《平江县志》(1875年)卷36,第6—11页。
[52]《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50页。
[53]弗里德曼:《中国的氏族和社会》,第82—89页。
[54]许乃钊:《乡守辑要》卷1,第2—3页。
[55]萧公权:《十九世纪的中国农村与帝国的控制》,第523页。
[56]《无锡县志》(1574年)卷9,第2—3页;《无锡县志》(1751年)卷5,第5页;卷10,第23页。《无锡金匮县志》(1813年)卷6,第33页。
[57]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530—536页。
[58]《临湘县志》(1872年)卷3,第6页。
[59]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132—139页,有关于包揽的出色叙述。
[60]魏源:《古微堂外集》(1878年)卷4,第34—36页。《清实录》,道光,卷364,第12—13页;卷365,第2—3页;卷366,第22—25页;卷367,第4—5、13页;卷371,第39页。见钟人杰“自供”,载《近代史资料》第1辑,第2—4页(1963年)。也见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135—136页的记述。
[61]魏源:《古微堂外集》卷4,第35页。
[62]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135—136页。
[63]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18页。
[64]《平江县志》(1875年)卷37,第6页。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13页。
[65]一位随笔作者建议,官员应将征税工作委托给团的首领,从而阻止当地混乱。王应孚:《团练论下》,载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1897年)卷81,第10—11页。曾国藩在1854年的一份奏议中也特别提到,在一些地区保甲也使自己适应了主要趋势,并正在成为一种税收的形式。《曾文正公全集》(1872年),《奏稿》,卷2,第30—31页。
[66]比较一下《临湘县志》(1872年)卷3第7—8页的里和团的名单与卷8第3—4页的复合团的名单。
[67]《诸暨县志》(1908年)卷15,第5页。
[68]《乡守辑要》,卷1,第2—3页。
[69]《清实录》,咸丰,卷22,第17页;卷29,第1页;卷33,第29页;卷34,第16页;卷36,第4页;卷37,第8页;卷38,第11页。也见叶佩荪:《饬行保甲》,载徐栋编《保甲书》(1848年)卷2,第1—8页,从中看到关于保甲甚至在乾隆时期就已遇到困难的一个迹象。
[70]《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3,第1—19页。
[71]《平江县志》(1875年)卷36,第7—9页。
[72]广州附近著名的升平社包括番禺和南海两个县的村社。在南昌,一个富裕监生建立一个团练局,动员了120多个村庄的财力;这个大联盟依靠跨越南昌和进贤两县边界的亲属纽带联结。湖南平江生员张岳龄,援助江忠源在邻县浏阳镇压征义堂,后来被江忠源委任为“平江浏阳团练督办”。《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8—9页。《平江县志》(1875年)卷37,第7页。
[73]魁联:《谕团练示》,载葛士濬编《皇朝经世文续编》(1898年编)卷81,第8页。(“或乡”中文原文作“或庙”——译者)
[74]《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5,第22—23页。
[75]《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47页;《平江县志》(1875年)卷26,第7页;《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7,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