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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民兵制度的历史重要性
雷海宗和“无兵的文化”
卢沟桥事变前夕,历史学家雷海宗(1902—1962)完成了他的专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的主要部分。30年代后期,当中国生存于外国占领的阴影下的时候,如果历史的探究不触及爱国之情,那将是令人惊奇的。对雷海宗来说,和其他问题有关联的中心问题是:中国积弱的历史根源是什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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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宗确信,中国的积弱不是近代时期所遭灾祸的结果,而是源于可以上溯到近古的特性的与体制上的先天弱点。对此尤其负有责任的是中国的“无兵的文化”,这种文化的形成,是公元前206年秦帝国覆灭后中国百姓中的大多数男丁脱离了国家兵役的结果。在3世纪晚期的大屠杀中,中国人民完全丧失了从戎的兴趣。历经帝国时代及其以后的年代,中国制度的结构都反映了这种嫌恶。秦军是最后一支广泛征集而来的军队,它和国家的命运完全结合在一起,因而为爱国热情所激发。汉帝国建立后不久,服兵役成了囚徒和受雇贫民的职责,此后,它仍然是雇佣或世袭的职业。不论是雇佣还是世袭,兵役都和平民百姓的利害关系完全脱离。由此所导致的文化便是消极的、停滞的和狭隘的,抵抗外部敌人的能力是脆弱的,对国内政权的忠诚也是不可靠的。[7]
不管它的过去和现在如何暗淡,中国的前途可能是光明的。雷海宗的见解在文化演进的广泛论题上自然地展开,并且试图将抗日战争和中国历史上的显著范例联系起来。中国独一无二的命运是,在其他古代文明消亡以后很久,中国的文明坚持了下来;这种坚持所包含的意义不是僵化,而是一系列的再生。在4世纪,当野蛮民族蜂拥来到北方的时候,中国历史的第一个周期以中国古代文明的衰微和毁灭而告终。按照雷海宗的推定,第二个周期是从公元383年的淝水之战开始的。当时迁居长江流域的晋王朝的幸存者在这次战争中陷野蛮部族于困境,从而保证中国南方的政权生存了下来。新开发的日渐富裕和富有活力的南方的存在,使中国文化在两个世纪以后的新的帝国时代有了再生的可能。雷海宗此书写于抗日斗争激烈进行之际,他把他自己时代的民族战争比作淝水之战,并且指出,它标志着第三周期的开始,在此期间一个新的中国将要从物质的和社会的战争瓦砾中兴起。这次复兴,和早先那次一样,有着中国人民持久不变的活力作保证,并依然有着南方的活力作保证,同时还因新的民族觉悟的注入而加强了实力。因此,这次战争对于中国是一剂必要的泻药,使其摆脱宿疾,并把依旧是生气勃勃的国家活力解放出来。[8]
雷海宗既忧郁地把古老中国看成是消极的、停滞的,认为它因军人任务和平民任务的持久而彻底的分离而被削弱,又相信中国人民的活力和勇武品质并未衰减,现在为了民族生存而斗争才显露出来,这两种看法之间存在某种矛盾。曾经被“纯粹文德”(一种真正的“无兵的文化”)所完全支配的社会,能否对当前面临的挑战作出反应?可以想像得到,他由于论证的需要和对新的更加尚武的中国的向往,多少夸大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民—兵的分离。虽然传统中国既缺乏以法治国的秦国的国家征兵制度,也缺乏现代国家的普遍征兵制度,但是,能断言这就体现了民和兵之间的绝对分离了吗?缺乏国家征兵制度可以被看成是分治倾向一般模式的一个要素:传统政权所统治的帝国在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上都不可能具有现代类型的国家意识。此外,国家兵役并不是平民能够承担军事任务的惟一途径。重要的是,雷海宗把他的“无兵的文化”理论主要建立在出现于西汉王朝的兵—民分离的模式之上,对帝国时代的其余部分却相对地不予注意;他还把自汉以后的时期仅仅看成是一种模式的再现,即“无兵的文化”的确立和凝固化。[9]可是,记载表明,在汉以后的时期,民—兵的分离并不总是像雷海宗的论证所需要的那样明显;许多历史环境中的确产生了一些兵和民的任务不能明确区分的制度;而且中国政权经常扶植这类制度以满足它自己的行政管理需要。这里,我们的目的是要表明,到了19世纪,国家民兵的思想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同时,这一长久的历史给了它相当高的声誉,使它积累了一定的管理先例。
“民兵”和“军事化”
先研究“民兵”和“军事化”这些专门用语将是可取的,因为它们将构成随后许多论述的背景。“民兵”,我们将用来概括那些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中,参与者的民和兵的任务在相当程度上互相联系在一起。[10]在历史著作中,“民兵”包括多种类型的制度,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用语从无任何理论的精确性。它的用法的含糊实际上表明,有许许多多的途径使民和兵的任务能够在实践中联系起来。更详细地说,民兵的某些普遍的特性遍布于整个民兵的具体历史形态中:
经济方面的 民兵与他正常职业的联系并未完全割断。他仍然是他家乡村社经济的一个部分。
行政和社会方面的 除了经济作用,民兵与他的家乡村社、与平民生活的社会和行政机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保持联系。他的正式合法身份并非完全由他的军事机构成员身份所确定。
心理方面的 在民兵机构中服役不需要遵守一套纯粹的军事价值观念。平民生活的目标和惯常的反应并未放弃。
因此,根据其参与者所起的作用,民兵制度既不是纯军事性的,也不是纯平民性的,而是兼含两种因素。的确,就民兵制度来说,“平民的”和“军事的”概念具有某种双极的、理想类型的特点,民兵制度处于两者之间的某一位置上。
这种平民的和军事的双极性表明,有必要将“军事化”当作与“民兵”相匹配的概念。军事化既可以看作是一个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系列的类型。它是人们从平民生活制度中分离出来的过程。它也是表示种种可能分离程度的一系列制度的类型。因此,“军事化水平”这一术语表示特定制度离开平民一极而向军事一极接近的程度。用经济术语来说,军事化通常涉及对生产经营的某种分离。一个人越是专业化和精通武器,越是需要训练,留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在定居的农业社会里,较大的分离与较大的机动性一道出现。如果在收获季节的紧要时代,军事行动使农民离开他的田地,那么这在事实上就是完全的分离。
很明显,军事化过程的方式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大不相同。现代的国民军队可以要求它的成员本人在几年时间内离开他的乡镇,并使其专门技能达到可与完全职业化的士兵相比的程度。但是仍有一些特别的行政规定,使这种军队和他们家乡村镇保持联系,如规定他的职位,甚至规定他取得资历的权利,这些都必须为他保留,以待他返乡。与常设的职业军队相比,这些因素显然把国民军队的成员置于军事化的较低水平上,虽然他们在服役期间的生活方式表面上是难以区分的。拿另一种情况来说,在畜牧的、游牧的社会中,机动性和专门技能的因素的重要性大概要比定居的农业社会小一些。战争的技能(例如骑马)同时也是日常生活的技能,财富的重要部分是流动的,这样的社会也就是平民和士兵之间的区分最不显著的社会。
在以上的讨论中,对“民兵”和“军事化”概念进行详尽阐述的出发点,不是任何特殊的政权体制形态、任何特定的行政结构或政治色彩,而是参与者所起的种种作用的综合。可以这样说,在国家的作用事先还不明确的研究中,这一方法尤为适用。它以为,在国家民兵之外,还存在不是国家活动产物的民兵制度和军事化类型,它们和国家的关系是不明确的或公开对抗的。从另一方面看,国家必然被这种集团所缠住:如果国家不吸收它们或引以为助,国家就必须或是控制或是消灭它们。但是,我们将要详细研究的暂时仍是国家民兵制度。
府兵制
与6世纪晚期和7世纪早期中央集权帝国的复兴一起,出现了一种国家民兵,叫做“府兵”,它成为中国军事行政历史上最著名、最广泛地理想化了的民兵制度。[11]简要论述这一制度的发展,对理解此后时代民兵制度中我们将要评述的某些行政和社会问题,将是有帮助的。
“府”一词本来的含义是地区军事指挥部,其兵员定额是固定的。在汉王朝覆亡后的混乱时期,这种地区军事机构的指挥官除掌有军事权力外,还握有民事权力,同时被授予文官的头衔。隶属于这种指挥部的是世代受文书约束的军士,他们另立户籍,与平民有别,其社会地位明显低于普通百姓。这种部队是私人军事侍从(部曲和家兵)的官方变型。从2世纪晚期起,那种身系于有权势的地方家族的私人军事侍从在中国是普遍存在的。“府兵”和私人侍从,连同他们的家属,共同构成了经久不变的军事农奴制的一个类型。[12]
在4世纪晚期由拓跋氏的游牧鲜卑部族联盟建立的北魏王朝时代,北方边境由六镇戍守,部族首领充任镇将,兼掌军事和民事权柄。镇军是常设和世袭的;最初从显要的鲜卑家族中征集,他们充任部族战士被看作传统的权利。这些军队和更古老的部族传统有关,在此传统中,军事单位的范围相当于部族本身,士兵因血缘关系和共同的姓氏而固定地隶属于他们的指挥官。[13]但是,这一传统很快受到了鲜卑人民急剧中国化的威胁。镇的军事部队很快发现他们自己受到朝廷贵族和官吏的歧视:他们在物质上和文化上都离开了更加中国化的政治中心,被摒弃于通向升官和取得社会特权的门径之外。依照中国方式指派军人充作“府户”,使边境的军事职务从世袭特权转变成世袭农奴身份的局面正式化了。公元523年,酝酿中的边镇的不满以一场大叛乱的形式爆发,预告了北魏的灭亡。从军事骚乱中兴起的两个相互竞争的军阀集团瓜分了北部中国。本身是从镇的社会中崛起的军事人物宇文泰所控制的集团,建立了为时不长的西魏王国,并在强化其统治的过程中创造了军事体制的新的形态。
宇文泰的新政策 宇文泰和他的东魏政权对手一样,也在谋求为自己的镇蓄积军事力量,借以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统治。首先,他力图复兴被将近两个世纪的中国化所侵蚀了的鲜卑军事传统原则。他命令所有属于军户的人采用或恢复鲜卑姓氏,每一基层组织的士兵共用他们的指挥官的姓氏。[14]这种部族制的复兴明显地是要加强军队的内部凝聚力,恢复军事职务的特权,同时满足鲜卑村社中那些感到自身受到中国化过程威胁的分子。早期府兵制的这一成分显然是要借助于与游牧社会的古老价值体系的联系,给予“军事家庭”(军户)的理想以肯定的评价,以抵消中国人加在这种社会形态上的耻辱。但是,宇文泰的新政策远不是要真正恢复比较古老的形态,实际上是通过以六柱国为首的锥形指挥结构把军权集中于朝廷的一种努力,六柱国是宇文泰自己军事集团中有权势的成员。这一等级指挥制度在各个地区的指挥部(府),从一种特殊的军事行政村社的网络组织中吸收士兵,这种村社由登记在军事名册、世代负有提供军职人员义务的家庭组成。应当理解,府兵制这一早期形式的创立并不是为了提供适应地方需要和由地方控制的军队,而是为了给一支由中央控制的军队提供地方基础,这支军队要能响应朝廷的军事需要。在取代西魏的北周政权——也由宇文氏家族统治——时期,中央集权的趋势显著地增强了。[15]
西魏和北周的军事制度不仅意味着中央集权,而且也意味着军事编制的扩大。公元543年,独立的军事豪强原有的地方性侍从(乡兵)被纳入了新的指挥结构。这类小部队,其中一部分无疑属于部曲类型,从此列入军事簿籍,至少部分地受中央军事指挥部控制。这些小部队不是像那些正规的军事家庭那样以有围墙的据点(城或坊)作为基地,而是生活在农村,和农业经济紧密联系。它们在行政上纳入府兵制,这就使得以耕作经济为基础的汉族步兵补充了正规部队;而正规部队多半是骑兵,其大多数成员也不是汉族。这种以城为根基和以乡为根基的军事村社之间的分别,延续到了6世纪晚期;到了隋代,那些以圈有围墙的村寨(军坊)为基地的军事村社,同其农村变体(乡团)之间在行政上有了区分,每一坊或团有一首领(主)。这些村社是中央集权等级制度下各级军事指挥部(府)征集其部队的源泉。[16]
6世纪晚期和7世纪早期,在隋和唐统治下,府兵制达于成熟,它吸取了西魏和北周制度的某些重要特色。第一,它受中央控制:置基于地方的小部队在京城的卫戍部队中轮值,也可以由中央军事指挥部调令远征。第二,它保留了世袭的军事村社同由其输送成员的作战军事部队之间的行政区分。但是,隋和唐的革新是极其重要的,并且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独有的特征。公元590年,皇帝诏令,自今以后所有军事家庭都要在田地上定居,并受文职长官管辖。公元636年以后,有围墙的军事村社(坊)似乎消失了,它们的农村变体(团)取代了它们的作用,这一事实暗示了随之而来的军事村社的离散。[17]这些发展应当联系下述情况去理解:内部有了更大的稳定性,使得内地有围墙村寨的重要性减少;使人民在田地上定居并增加产品的果断行动;区分汉人和他们的非汉人征服者的时期结束,这种区分在军事体制中起过决定性的作用。
不应当就此推断,军事家庭与民间经济及正规文官行政机构的联系,意味着所有平民自此以后平等地分担军事责任。在唐代,在府兵中服役主要依据财产条件:民兵应当三年一次地从富裕农业家庭中挑选;一经选中,便记名于服役名册,直到60岁。不同地区之间,服役的负担有显著的变化,有些地方完全没有军事义务。[18]
那些被选中服民兵兵役的家庭,作为平民时,行政上隶属于文职当局,但也经由大约600个地方军事指挥部(唐时叫“折冲府”,“折冲”一词是指挥部司令官头衔“折冲都尉”的一部分)隶属于军事当局。因此,有兵役和无兵役的家庭之间,在行政关系上仍有某种正式的区别。唐代制度的独特的原则是,要求民兵从他们分得的土地的产品中提供自己的口粮,以代替缴纳正规赋税。由于他们的家庭成员不共享这种赋税豁免,民兵家属的经济负担是特别沉重的。总之,把兵役和农业生产联系起来,是国家能够将军队给养的财政负担直接转移到农民肩上的条件。[19]
对于一般民兵制度具有理论重要性的府兵制,其行政特点是战斗部队和后方勤务部队之间的区分。战斗部队(由现役军人组成)完全是为了军事目的而存在;它只有在民兵充当军人时才统率他们。相比之下,后方勤务部队是地方控制的战斗编组,其主要功能是作为向战斗部队输送民兵和这些民兵服役期满归来后的集中登记处。[20]就府兵制而言,后方勤务部队包括那些对兵役负有提供男丁的正式义务的农业家庭。在隋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后方勤务部队统制着各自独立的村社,即统制着那些世代负有义务的“坊”或“团”的家庭。唐代府兵制的基本后方勤务部队叫做“地团”:这个名称同土地面积及居住其中的人口有关。地团的民众要入两种簿册:地方当局持有的平民名册;最低一级军事指挥部“折冲府”持有的、登记那些负有服役义务的男丁的军事名册。地团(“地”的含义是地区)有别于“军团”(“军”的含义是军队),军团由服现役的民兵组成,是从地团征集而来的军事部队。民兵服役时受折冲府权力的支配,并经由折冲府而受他隶属的卫戍部队的统辖。因此,地团作为后方勤务部队,可以看作折冲府得以在其中召集民兵服役的土地和人口的区划。在某些方面,地团被看作类似于基本民事单位的“州”,虽然在军事义务繁重的区域,一个州可能有一个以上的地团。[21]主要的民兵官员“折冲都尉”,就大多数方面来说,应当看作仅仅是后方勤务部队地团的首领;作为军事人物,他的权力是极为有限的;就中央军事官僚说,他的品级很低,而在地方一级,没有来自京城的明确命令,他也不能指挥军事行动。[22]
府兵制中广泛分散的后方勤务部队和受中央控制的作战部队的分离,在中国政体的历史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影响了从明到清时期军事制度的发展。在唐代,它使军事力量和平民经济的一体化成为可能;即使在较晚时期,当这种一体化或是不成功或是被完全放弃的时候,驻军的区域性分散也使部队给养问题简化了。在政治上,这一制度旨在剥夺地方指挥官的主动权和独立性,同时使京城的高级军事官员依存于遥远而广泛分散的军队的小部队,这些小部队只有经过周密的例行手续和政府最高机构的命令,才能集结成为大的兵团。
其他国家制度中的民兵体制的要素
除了府兵,若干其他中国军事制度也能够归入民兵制度,要不就是显示出了某些类似民兵或由民兵演变而来的要素。在以下的简要讨论中,我们将试图避免被这些制度之间形态上的区别分散注意力,而代之以对有源流关系的要素和相似点的探求,这样可以引导我们对国家与民兵的历史牵连作出广泛的评价。
军事农业移民 贯穿于整个帝国时期的历史中的一种民兵类型是军事农业移民(屯田)。[23]这种移民,作为解决僻远边疆驻军后勤问题的一种手段,最早在西汉王朝提出,这些驻军是为防御亚洲腹地诸族而设置的。公元前2世纪,大臣晁错劝说皇帝:每年派遣军队到那些边塞驻地换防,并远途支援他们,这种做法既使军队疲惫又消耗国家财力,不如代之以建立永久移民区,这样能够自足自卫。移民可以是判刑的罪犯,或是为此目的而征发的普通百姓。更有影响的是将军赵充国的权宜办法,他于公元前61年献议,让正规士兵在军事官员的统领下,定居边境地带,每人分给固定的耕种地亩。[24]
汉代以后,直到第二次异族统治的非常时期(从11世纪直到14世纪),农业移民区仍是中国军事行政的一个部分,基本原则未变。农业移民区原是保卫边境地区的一种手段,现在却在帝国中心地带到处设立,所起外部防御的作用少于内部镇压的作用,因为异族统治集团谋求在中国内地省份驻军,借以控制大多数汉人。由本土人建立的明王朝复兴了这个帝国,但也并未导致军事行政中这一基本趋势的逆转;明代早期的军事制度成为军事农业移民发展的高峰。明代遍布帝国的巨大的世袭驻军网络系统企图大体上自给自足,每一支非作战性的小部队都分配有耕地,还有相当一部分正规部队固定不变地在耕地上忙碌。指定从事农耕的比例,内地省份大于边疆省份。但是在这些军事田地上的分工趋于扩大,所以到了15世纪,士兵靠耕作自给自足的情形已不再存在了。这种制度原来的形式在明朝胜利后只延续了大约60年,这一事实表明,使军事和经济活动大规模融合而出现的行政困难,和府兵制的情况一样,只有在管理格外有效的时期才能予以克服;而且无论怎样也是不能持久的。在清代,为了某些特殊的目的,军事农业移民用于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运粮部队专用的田地上,但是,在军队给养中再也不起主要作用了。[25]
作为劳役形式的民兵:民壮 在与强制劳动相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叫作“民壮”的明代制度,依靠地方性征发以满足地方的军事需要。由于正规驻军的衰减,明政权不得不经常依靠从平民家庭中招募兵员。但是,直到15世纪中叶,正式的民兵招募制度才出现。到15世纪末,自愿服役一经得到免除赋税的补偿,民壮也就成了强制劳役的一种类型。如1494年规定,一个县应比照其总人口数,征集500人到1600人以上的兵力。征集的过程成了征派正规赋税和劳役的基层组织的工作的一部分:“里甲”制或者什一制,将居民分成110户的一个个小组,由最富有的10户负责登记和征收赋税。“里”也起民兵的行政单位的作用,责任也落到富户头上。春、夏、秋三季每月两次,冬季每月三次,民兵于中心场地集合并训练。他们是县级政府的兵力,紧急时刻响应知县的召唤。但是,这一制度在经受根本的改革以前,多年并未付诸实行:由于民兵长途跋涉去县的治所不方便和富家儿子本人不愿服役,雇佣很快便代替了征集。来自城市和城郊的失业人员受雇作为替身服役,很快变成了常设军,他们从经由里甲制度征收的附加税收入中领取报酬。因此,民壮丧失了它的民兵性质,久而久之蜕变成为衙门侍从性质的特殊部队,并以这种形式一直延续到了清代。由于民壮作用的下降和所需费用的增加,其人数周期性地减少了。民壮的命运说明,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强制性的意识形态压力,民兵(一如普通劳役)征发制度便趋于衰落而成为一种征收赋税和雇佣服役的制度。[26]
明和清的世袭驻军制度 晚期的王朝展示出一种制度,平民和军事家庭之间有正式区别,人口中的相当一部分世代负有兵役义务。除了如上文论述的民壮那样的地方制度外,这种区别解除了多数人民的军事责任。不过,世袭驻军制度本身仍然显露出某些民兵制度遗留下来的特征。第一,它和府兵制一样,存在着后方勤务部队和作战部队之间的区别。明代的驻军(卫所)和清代的绿营兵两者都广泛地分散成小的集体,只有在皇帝于必要时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的命令下,才能集结成为大的军事组织。第二,明代早期曾通过上面提到的广泛的军事农业移民制度,为军队在经济上的自足作出过坚决的努力。尽管在基本的构成方式上,绿营兵是明代驻军制度的直接后继者,但官府没有作出持续的努力把它和农业直接联系起来;然而,不充裕的薪饷还是经常迫使士兵在其他地方村社中寻找未经许可的生计。[27]
在一种意义上可以说,明和清的制度体现了士兵和平民间的彻底分离,多数人民(那些入于民籍的)免除了国家兵役。清代的统治者更深知,将军人和平民的任务混合起来的尝试是无益的。雍正皇帝引用过孔子的名言:“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如果民众忙于耕作,他们将从哪里找到接受军事教育的时间?如果在紧急时刻差遣他们去作战,他们怎么能够有效地耕作?他嘲笑想像的周代民政和军政结合的记述是遥远到难以征信的传说,并赞美导致“民援军而军护民”的制度的基本效率。[28]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姑且完全不谈民兵在明代的经济作用,世袭驻军制度也明白无误地体现了民兵的某些特征,特别是把不变的军事责任加于某种村社,并把这种村社作为与主要作战指挥部分离的后方勤务单位对待时更是如此。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即使是绿营军队也能被看作民兵制度的派生物,虽有很大变异,还是可以这样来认识的。
作为地方管理组成部分的民兵:保甲 军事制度对中国社会的深远影响表明,地方行政结构和军事组织形式有密切的历史联系。我们在这里指的是诸如保甲和里甲这类地方行政机构,为了治安管理和征税,将平民组合进十进制的单位。简要地考察保甲制度这一起多重作用和沿革错综复杂的行政手段,将有助于充实我对地方组建武装的论述的背景。
保甲制度始于11世纪晚期的王安石的改革运动。正如原来所设想的,它起两种作用,这两种作用在实际施行时是分开的,但在历史中和在理论上却联系在一起:作为征集民兵的行政基础和作为监视及互相负责的机构。按照1071年最早提出的条例,要求10家注册为一小组,叫作“保”,50家(或5“保”)为一“大保”,10个“大保”为一“都保”。每级有选自地区居民的首领。“保”的强壮男丁注册作为地方民兵,允许持有某些种类的武器;在他们各自的行政单位首领的统率下为四邻防御盗匪。第二种作用从这一制度后来的发展看甚至更为重要,它表现为通过户籍登记、互相监视和集体承担责任以控制地方社会。对不法行为和可疑人物的任何隐匿不报都意味着对保民的集体惩罚。[29]
边境防御和军事费用上升的困境很快使朝廷利用这一新制定的保甲制度作为征集军队的方法。保甲的军事职责的范围从保卫当地社会扩展到保卫更大的区域。强壮男丁接受军事训练并和正规军队并肩轮值。这样,保就成了国家民兵制度的行政单位,这种状况持续存在的时间超过了10年。[30]王安石的改革运动失败以后,保甲制度在地方政府中仍继续起作用,但是,非军事化的趋向增强了。
到了清代,保甲的治安和户籍登记的作用明显地占着主要地位。除了1644年的短暂时期,保甲是在户部而不是在兵部的权限之内。清代早期,皇帝极力提倡保甲,把它作为地方治安的措施。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方,其体制上的区划多少有所不同,但典型方式要求的是10家为牌,10牌为甲,10甲为保的组合,每家都将其成员列名于门牌之上。由于这种加强监视和报告的特殊尝试,首领们被免除了捕捉罪犯的责任,因而助长了非军事化的趋势。18世纪时,曾反复尝试过将民众的所有阶层纳入这一制度,包括地方绅士,他们也要和平民一道登记。可是,各级十进制单位的首领们却是平民:这一制度的一个特征显然是企图提供一种平衡力量,以制约绅士在其地方社会中早已存在的重要影响。因此,保甲首领的职位是不受欢迎的,特权少而责任大;政府关心的是使这些人成为地方官僚政治的温顺而可靠的工具。1740年以后,保甲与朝廷获取可靠人口资料的努力逐渐联系起来,但是,在地方官吏的心目中,治安的作用仍然是首要的。[31]
19世纪的作者龚自珍争辩说,保甲一词不应用来指称本义在于推行相互负责制的地方机构。他写道,保甲是王安石创造的用语,用来称呼征集民兵的基层组织。这种荒唐无稽的制度既不见于前,也不见于后,因此,这一用语是历史的废料。像清代那种相互负责的制度,与《周礼》中记述的“相保”制度更为接近,是和保甲完全不同的某种事物。[32]龚自珍的论点似乎没有多少价值,因为《周礼》记述相保的段落中,有一段明白地说,这种相互负责的团体同时也充作某种民兵的行政单位。[33]“保”一词含义(保护,但也解作保证)的不明确,意味着这类制度的不明确:在这类制度中,外部防御和内部治安的作用紧密相关。
此外,说到清代的制度,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保甲一词并未被完全误用;虽然宋代以后其明显的军事作用已被放弃,但军事特征的某些方面仍然存在。数目一致的小集体组编在锥形指挥部的体系中,这样一种体系不仅和军事组织的结构相似,而且事实上也可以被看作古代军事组织的一部分。王安石改革集团看重的经典《周礼》,大旨在于记述周代早期的官僚政治,虽然这一著作本身是由较晚的作者完成,而且无疑含有许多不过是乌托邦式的想像。但是,尽管其真实性可疑,影响却是巨大的。关于民兵机构,它的主要影响在于其所记述的社会中,民事行政和军事行政的单位完全叠合。级别较低的民间集体同时也是国家军事制度的行政单位。各级军事单位都由选自相应民间单位的男丁组成,每一小队的士兵人数和其民间对应组织的家庭数目恰好相当。从这一制度的顶层到底层,文职官员在战时都充当指挥官。[34]这种结合在一起的民—兵管理模式所隐含的高级别编制,明显地存在于清代保甲制度中,至少是存在于其倡导者最乐观的期待中。
保除了与军事形态的历史及理论的联系,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军事形态以外,还具有恢复其作为民兵行政单位作用的能力。龚自珍对地方军事化的厌恶不是所有官员所共有的。举例来说,17世纪晚期的地方官黄六鸿就把保甲看成良好的基础,在县衙门的直接监督下,可以据以建立巨大的地方民兵力量。黄六鸿认为,王安石的制度的麻烦不是农村人员的军事化,而是在其家乡地区范围以外使用这些人员;单纯为了地方治安和防御而把保甲用作民兵的基础,这的的确确符合周代政体的真正传统。地方官凭借他所指挥的征集而来的民兵,能够正常地履行他对地方秩序所负的责任,这是他只凭国家分配给的那批乌合之众的衙役所办不到的。黄六鸿估计,从每个家庭(除开绅士、衙门吏役、寡妇、孤儿、贫民和病残人员等的家庭)选拔一个健壮男丁,一般的县能够征集到6150个民兵。那些入选的人将登记在特殊的名册上,和登记全部人口的正式的保甲名册分开。
在指定的日子,所有民兵将受县官的检阅,县官将亲自监督点名。每个保的小队,在其专用的旗帜后面整好队,当宣读县官告示时便都跪下。告示是:“见贼必擒,闻警必援,有调必集,毋生怠玩。功则立赏,罪则立罚。伍保正长,代县司教,尔等宜遵,不可违拗。朝廷有法,官长有刑。出为义勇,入循孝悌。永保乡邦,太平万世。”每年九月都举行盛大的阅兵,阅兵式上,旗帜招展、号炮齐鸣,所有民兵在其节制下展示他们进退的技能。“保长”5名,即四乡各1名,城关1名,在县官帐篷前叩头,他们在那里被授予中、左、右、前、后将军的身份。其他的保甲官员也被授予军事身份,每乡的民兵被给予军的名称。在随后的军事演习中,一支假想的敌军被击退、追击和包围,然后所有部队都受到酒肉的款待。[35]
中国历史上的民兵思想
简要勾画出中国社会中国家民兵的一些历史形态的轮廓后,待做的事就是概括出晚清时期实际存在的民兵思想的主要理想根源和制度根源。
来自亚洲腹地的非中国居民的影响 从军事体制的观点考虑,畜牧、游牧或半游牧社会的一个特点是,高水平的军事化和生产的需要是相对协调的。战争的技能,最明显的是骑马,同时也是日常生活的技能。伴随着军事化的流动性也不会像在农业社会中那样严重地破坏生产进程。我们已经看到在府兵制的早期阶段,即西魏和北周时期,把全社会不变地、传统地作为军事人力资源的做法得到了肯定的评价。这种主张是宇文泰振兴鲜卑部落民族的价值准则的思想基础,也是他把这种价值准则甚至推广到汉族居民一部分人中去的思想基础。唐初几十年间,显要家族因这种服役而获致的延续不断的声誉,使这一制度有可能短暂地适应农业社会,有些显要家族本身和游牧文化传统不是毫无关系的。[36]
在以后的年代中,屯田制度向内地省份的扩展受到辽、金、元异族统治集团的某种推动。明、清两代的军事制度,其国内驻军的网络结构,其后方勤务和作战部队之间的划分,以及(明早期)对屯田的依赖,在某些方面能够溯源于中国的亚洲腹地征服者。[37]的确,如果谁要追溯民兵和游牧生活之间的联系直至于史前的迹象,他就可以推想,公元前11世纪,周代征服者已在其封建制度中(它的亦兵亦民的做法在传说中受到赞扬)体现出流动部族社会的半回忆性的军事形态。[38]
中国的乌托邦思想:封建制度的理想化 和多数文明相比,中国的政治理论对丧失了的美德,特别是“三代”的美德更加怀恋。“三代”指夏、商、周三个朝代,第一个完全是传说,第二个(直至近代考古学出现以前)几乎也是传说,第三个只不过是半历史的。特别是周代早期的封建制度,已经被理想化为中国政治智慧的源泉。除了对中国政治风气的一般贡献外,周代的制度是各种乌托邦式的构想的源泉,这些构想,有的鼓舞了激进的改革方案,其余的则在政治言论集中片断地留存了下来。在这些乌托邦式的构想中,有两种在民兵制度的发展中特别有影响:《孟子》描述的“井田”村社的理想(八个家庭的田地按照和表意文字“井”字相似的格局排列);《周礼》和《管子》描述的各级社会中民和兵作用的融合。
被推测为周代社会基层组织的八家集体,其可称颂的性质是自足、自愿和集体的和睦。井田的梦想存留在孔子头脑的隐秘之处,他从未同意过帝国的大型政府以及它实施的奖惩,也不同意它设置的大批佐吏和官员以及中央控制的军队。在经济生活中,井田集体因向他们的封建主提供其九分之一产品的共同义务而被连结在一起;这种利益的共同性,与包括地方治安在内的农村生活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被认为是相辅相成的。自给的村社同时也是能自卫的。孟子把这样的村社描述成“出入相友,守望相助”[39]。在现实世界中,农业村社未必像井田美景中的村社那样和睦,动员村社为地方防御出力是比较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孟子的乌托邦空想在地方上的防御首领寻求支持时起了显著的作用,到了清代,“守望相助”已经成为地方名流语汇中的老生常谈。[40]
在以后时期中成为老生常谈的封建传统的另一片断部分,性质颇不相同。成语“寓兵于农”(有时也作“寓兵于民”,“农”改成了“民”)是从乌托邦传统的另一方面引导出来的,它寻求在复杂而均衡的官僚政治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和孟子自卫村社的图景大不相同,“寓兵于农”应当看作国家权力的一种手段;正是这一措词,表明了国家所起的肯定作用。这一制度的特别重要之点是民、兵行政单位的叠合,政府各级官员同时也是军事指挥官,而农民则于需要时提供军队。军事组织扩展至于全社会,上文已联系保甲制度予以讨论。虽然几乎可以肯定,“寓兵于农”的说法文字上源于一部写作时间部分地始自公元前3世纪的古文献集《管子》,但是直到宋代,这一成语才成了中国政治理论的备用妙策。[41]
这类对古代的思考的最初缘由,即试图通过政府的有效手段建立国家的军事力量,将引导我们把“寓兵于农”看作典型的法家口号。其起源和涵义与孟子井田图景的地方自愿无疑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到了晚期王朝的时代,这一成语却有了言外之意:厌恶大量常备军队;将民与兵的身分理想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是古代孔子的个人美德的理想的一部分。“寓兵于农”所具有的含糊性和广泛的联想性,应当引起注意,地方民兵制度是处于模糊的领域中的;在这个领域内,国家权力和地方社会相互影响,模棱两可的含义起着重要作用。
直到宋代,有关民兵传统的这种乌托邦成分似乎并未真正得到突出;举例来说,虽然它界定了府兵制这一中国历史概念,但它在府兵制本身的发展中却不是主要的因素。[42]然而,在晚期的王朝,它却相当地流行起来;它可以作为一种假说而被提出,成为若干乌托邦构想中的一种,这类构想当其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难以达到时,却越来越具有理论上的吸引力。
民兵与地方社会
如果社会秩序和县官衙门中的图表一样简洁,历史所研究的体制便会简单得多,因为规定的法令和办事程序比起有关社会实际运转的资料容易取得。没有任何东西比保甲制度的准军事准则能更清楚地说明规范的和记述实际的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分层次的十进制编制机构并不反映中国社会中任何实际存在的可用数字表示的区划,而是在划分并控制社会的尝试中强加给中国社会的。在标准的独断政权的框架下,存在着我们暂时可以称之为中国社会的“自然”结构。在这些自然结构中,正如在国家控制的结构中那样,也存在着趋于军事化的潜力和动力。现在我们简要地介绍一下并非政府倡导结果的地方军事化的问题,并初步提出这种地方军事化如何导致与国家建立一种稳定关系的问题。
暴力犹如一股溪流,这股溪流在某些界限明确的河床中流贯中国农村,在最好的年代,它被堤堰围堵并受到控制,但在其余年代却喷涌而出淹没地方社会。由于地方机构的自然单位的需要而出现的军事化问题,在社会大崩溃时期当然会更加突出,而在相对稳定时期,也会以缓和的形式存在。这种军事化所采取的形式,一如作为它们的根基的社会单位那样,是多种多样的:氏族与村落、匪帮与秘密社会,当环境需要时都可以作为军事化的基础。三个毫不相关的实例可以说明这种军事化所采取的形式的多样性。
保甲的起源 如果回顾11世纪国家采用的保甲制度,我们就能发现王安石的法规事实上是从地方实践的经验中导出的。开封附近农村的一份调查报告透露,农民依照惯例,通过实行“团为保甲”主动地对付盗匪活动。这些多村社团,大抵由农村名流组织,在防御和治安事务中互相合作。到11世纪中叶,这种制度陷于废止状态,地方纷扰迅速增加。这种名为保甲的国家制度的萌芽便成了对这一地方制度的记录。[43]
地方护粮团 明代剧作家祁彪佳(1602—1645),是以革新闻名的官员,他记述了在饥馑年代一种保护地方粮食供应的办法,这种办法大约是以他的家乡所在地浙江绍兴县的村社实践经验为基础的。在饥馑年代,不但对于需要救助的人,而且对于那些仍有一些粮食的人来说,村社的团结一致都是有关生死的大事。祁彪佳的方案是将饥馑救助和民兵防护联系起来:互相帮助(守望相助)的理想要求那些没有食物的人得到救济,而他们作为回报,则充当那些有粮食或有其他财产需要保护的人的卫士。接受了救济粮的家庭应当挑选健壮男丁去当地方民兵。这就是为防护而团结的办法(团结防护之法)。民兵的勤恳和忠顺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继续获得救助的一个条件。这样一种制度将使村民内部消除阶级对抗,同时,它还具有防御外来盗匪的好处。这种努力完全是非官方的,置基于地方的倡导和安排,和保甲制度并存,与保甲制度没有行政上的关系。[44]
红枪会的起源 和上面研究的两个肯定属于正统范围的实例不同,红枪会则说明,地方军事化与中国的异端亚文化群多么容易发生联系。20世纪的前几十年,红枪会在中国北方农村难以忍受的生活条件下兴起。这个会采用农村民兵组织大联盟的形式,它们精神上所受的鼓舞可以溯源于异端的白莲教派。1915年,河南农村遭受名叫老洋人的亡命徒及其帮伙几万人的蹂躏。但是,派去镇压的政府军队干出了甚至更大的暴行,于是无以聊生的农民起而保护自己。受欺凌的地方保卫组织由于实际上得不到帮助以抵御迫害他们的人手里的步枪,便转而求助于白莲教及其派生的义和团的惯用手段——巫术魔力和符咒。民兵们相信自己刀枪不入,他们形成了一支惊人地强劲的地方力量。这些农村防卫小部队的一部分转而离开他们的家乡基地,集结成更大的团体,在20年代的内战中起了重大的作用。
红枪会的起源和发展似乎都近似于此前的白莲教流派,尤其近似于19世纪中叶的捻军以及义和团。换句话说,它们都是旧政权的行政官员确认为危险的那种地方集团:除了它们的异端宗教和未经许可的民兵外,它们还倾向于投身去与沉重的租税和各式各样其他的侵害相对抗。虽然在20世纪意识形态混乱的世界中,它们的异端和19世纪相比,并不那么突出,但在20年代,红枪会仍被共产党看成是进入河南和山东农村的政治通路和有希望的革命组织的基础。尽管红枪会有“迷信的信条”,但它们仍有可能成为“农民协会的武装力量”。共产党对它们的渗透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成功的。[45]
中国社会中民兵制度的两种类型——产生于国家指令的类型和产生于自然社会组织需要的类型——似乎可以作为范例,说明东方社会这一理论所提出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基本区分。东方社会理论是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的朴素的早期见解在现代学识中的值得注意的延伸。按照这种理论及其派生的说法,强有力的专制国家寻求将自己的结构形态强加给农村社会的自然组织,以便控制和征税。自然组织本身——分散的、自治的和分隔开的村庄——有其固有的结构形态,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受外界变化的干扰。国家和地方利益之间的对抗只有国家势不可挡的专制权力才能平息。[46]
的确,我们的资料中有不少可以佐证地方社会中自然的和国家强加的制度之间的理论的区分。但不必进一步作出结论说,两者是起源于不同的社会根源或历史根源;也不必接受这样的意见:国家和社会因有这种区分而处于冲突永不终止的局面,因而需要完全专制的解决办法。在地方军事化的领域内,与在中国公众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基本的制度是那些能够调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制度。其中的一种便是“团练”(集结并训练)制度,它在晚清的地方军事化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其发展的过程我们将在下面予以研究。
(谢亮生 谢思炜译)
[1]D.托尔编:《马克思论中国,1853—1860年:载于〈纽约每日论坛报〉的文章》(孟买,1952年),第4页。(译文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11页——译者)
[2]对绅士在中国政权中所起作用的最出色的简要概括也许是瞿同祖的论著:《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2年),第169—192页。有关19世纪绅士地位的综合性研究著作,有张仲礼的《19世纪中国社会中绅士作用的研究》(西雅图,1955年),和他的姊妹篇:《中国绅士的收入》(西雅图,1962年)。何炳棣的分析见于他的《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社会变动的局面,1366—1911年》(纽约,1962年),第34—41页。
[3]对这些因素的有趣的评论,见北村敬直:《清代的历史位置:中国近代史展望》,载《思想》第292期,第47—57页(1948年)。也见何炳棣:《清代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载《亚洲研究杂志》第26卷第2期,第189—195页(1967年2月),和他的《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59年),第270页。清代通货膨胀的资料见于南开大学历史系编:《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北京,1953年),第410—433页。
[4]邓嗣禹的《关于太平军叛乱的史学》(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2年)是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的综合性参考书目。最重要的英文记载是F.迈克尔的《太平军叛乱的历史与文献》第1卷《历史》(西雅图,1966年)。参看《美国东方学会杂志》第87卷第3期,第321—324页(1967年)所载我对此书的评论。
[5]罗尔纲:《绿营兵志》(重庆,1945年),第12—17页。
[6]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长沙,1940年)。
[7]同上书,第22—24、125—126、216—218页。
[8]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第206—222页。
[9]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第125—126页。
[10]《简明牛津英语辞典》(1955年)给“civil(民的)”下的定义是:“有关平民‘日常的’的生活和事务,以区别于‘军事的’、‘基督教会的’等词”(第317页)。在这一讨论的整个过程中,读者应当记住,在军事的和基督教会的任务之间,就它们和平民的任务的关系及相互作用而言,可以得出类似的定义。
[11]论述“府兵”的最详尽专著是谷霁光的《府兵制度考释》(上海,1962年)。本段引述的其他重要论著有: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1963年),第124—140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年),第193—288页;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1957年)。也见白乐日:《〈隋书·食货志〉译注》(莱顿,1953年),特别是第241—275页。
[12]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5—10、81—86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50页。
[13]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1965年),第14—15页。
[14]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34页及以下各页。
[15]同上书,第52—53、136页。
[16]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75—279页;谷霁光:《府兵制考释》,第27—34页。
[17]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01—102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79页。
[18]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83—192、153—158页;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第57—62页。
[19]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204—207页。
[20]C.贺凯就明代军事制度指出了战斗部队和后方勤务部队之间的区别,见其所著《明代政府机构》,《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第21期,第56页(1958年)。他所用的术语也适用于府兵制的分析。
[21]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37—139页。每“府”有四至六“团”,“军团”是指这一正式的军事单位“团”,还是指折冲府的全部军事成分,还不完全清楚。
[22]同上书,第158—164页。
[23]见王毓铨对“屯田”的有帮助的历史评述:《明代的军屯》,第11—26页。地方军事制度演变的简要资料可查《益阳县志》(1874年)卷11,第2—4页。
[24]孙金铭:《中国兵制史》(香港,1959年),第44—47页。杨联升认为这种土地分配办法可能是北朝份地制度和“均田制”的原型。见所著《晋代经济史笔记》,载《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1年),第138—139页。军事农业移民的宋代类型,即“弓手团练”的叙述见小笠原正治:《宋代弓箭手的性质与结构》,载东京教育大学编:《东洋史学论集》第3册,第81—94页(1954年)。
[25]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39—55页。C.贺凯:《明代政府机构》,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第21期,第57页(1958年)。地方志包含许多“屯田”历史的资料,如:《武陵县志》(1863年)卷23,第18—21页,《攸县志》(1871年)卷20,第4页。
[26]梁方仲:《明代的民兵》,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第201—234页(1937年)。
[27]论述“绿营”的基本著作是罗尔纲的《绿营兵志》(重庆,1945年)。
[28]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11页,引用《雍正东华录》卷7(1729年)。这段文字载于《论语》13篇30章。见李雅各:《英译七经》Ⅰ(香港,第3版,1960年),第275页。
[2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台北,世界书局重印)卷218,第6—7页。“保甲”的“甲”的确切含义不明。
[30]池田诚:《保甲法的创立和发展》,载《东洋史研究》第12卷第6期,第20—22页(1954年)。
[31]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西雅图,1960年),第43—83页。何炳棣:《中国的人口研究,1368—1953年》(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59年),第36—55页。和田清:《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东京,1939年),第145—165页。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上海,1936年)是“保甲”及相关制度的综合性历史著作。
[32]龚自珍:《保甲正名》,《龚自珍全集》卷1(上海,1959年),第96—97页。“相保”也是商鞅为秦国策划的什伍连坐法的用语,见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85页。
[33]《周礼》(《四部丛刊》本)卷3,第33页;孙诒让:《周礼正义》(《四部备要》本)卷22,第11页。
[34]《周礼》(《四部丛刊》本)卷7,第1—2页。杜佑:《通典》(商务印书馆本)卷28,第163页。据传说,管仲为齐国策划了基于同一原则的制度,见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83页的表。
[35]黄六鸿:《福惠全书》(1694年)卷21,第21—32页。黄六鸿,生卒时间不详,江西新昌人,据说1670年前后在山东做地方官。王植:《崇德堂稿》(序,1759年)卷4,第3—5页。
[36]府兵官员集团中的许多人事实上是从原为游牧民后裔的家族中选拔的。见浦立本:《安禄山叛乱的背景》(伦敦,1955年),第63页。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92—93页。
[37]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14—16页。不同部族社会军事制度的比较,见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第63—68页。
[38]见W.艾伯哈德在其所著《征服者和统治者:中世纪中国的社会力量》(莱登,1952年),第5—9页关于这一方面的论证。
[39]焦循:《孟子正义》(北京,1958年),第212页。
[40]例如:《博白县志》(1832年)卷7,第5页。《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7页。许乃钊;《乡守辑要》(1849年)卷3,第7页。
[41]晚唐一篇关于府兵制的论文没有提及“寓兵于农”;见《邺侯家传》摘要,辑入王应麟:《玉海》(1806年本)卷138,第18—24页。可是,欧阳修的《新唐书》(开明本)说到府兵时确实用了这一成语,虽然稍有改动。这一措词的根源,见《管子》(万有文库本)卷1,第103、109页;郭沫若等撰:《管子集校》(北京,1956年),第330页。
[42]虽然宇文泰赋予府兵制以乌托邦式的象征性的要素,但是,与其说府兵制是民与兵的作用可相互更替的象征,不如说它是周政权的“六军”的象征。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1954年),第126—127页。
[43]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第7页。和田清:《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第33页。王安石时代的“甲”的确切含义仍是一个谜。他自己的制度并不包括任何叫做“甲”的单位。“甲”可能含有古代甲胄或披甲士兵的意思,虽然在这一点上还不是可以证实的;因而“保甲”可能意指“保的军队”。
[44]祁彪佳:《祁彪佳集》(北京,1960年),第122—126页。
[45]《有关红枪会运动的决议》,见C.M.韦尔伯等编:《共产主义、民族主义文件和在中国的苏联顾问,1918—1927年》(纽约,1956年),第303—305页。红枪会的起源和发展见末光高义:《中国的秘密结社与慈善结主》(大连,1939年),第113—114页;也见长野朗:《中国的兵、土匪与红枪会》(东京,1938年),第366—374页。
[46]这一学派最详尽的理论著作是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绝对权力的比较研究》(纽黑文,1957年)。有关早期马克思主义的这一解说路线的发端,见H.C.德昂科塞和S.施拉姆合著:《马克思主义和亚细亚,1853—1964年》(巴黎,1965年),第12—16、140—143页。在日本,东方社会(至少就中国来说)的理论很有影响,并产生了若干变体。这一问题见旗田巍所作评论《中国专制主义和村落共同体理论》,载《中国研究》第13期,第2—12页(1950年)。日本的汉学仍是研究的主要学科。可以证明,对早期马克思主义的解说,诸如东方社会理论,其长期存在与20世纪30年代军国主义阻止日本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有关,日本军国主义抑制了社会单线式发展理论的研究,这种理论在中国是郭沫若等人所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