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阅读本页时间:-
四、钦定宪法大纲与预备立宪路线图(3)
广告:个人专属 VPN,独立 IP,无限流量,多机房切换,还可以屏蔽广告和恶意软件,每月最低仅 5 美元
也正是这个原因,清廷认定英国的君主立宪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因此不能仿效。事实上,其中关键原因是,英国国王虽然也可以世袭罔替,但英国议会对君权有极其严格的限制,实际上是国王临朝而不理政,政权归于议会的虚君制君主立宪,这显然是不合清廷胃口的。
最后比较下来,清廷最中意的还是日本的宪政。毕竟,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同文同种,有着类似的社会结构和民族心理,历史上两国也多有了解和交流,移植日本制度似乎相对可行。最重要的是,日本“立国之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也就是说,日本的宪政绝不侵犯皇家特权,颁发法典事先也无需接收公众的审评,皇帝公布宪法时,还仿佛是恩赐一般。如此一来,清廷当然喜欢了。
1908年8月,清廷在立宪派的鼓噪声中,终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和《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后称《筹备事宜清单》),并宣称“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
朝廷正式颁布宪法这种公开政治,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头一遭。不过,这个《钦定宪法大纲》模仿日本宪法的痕迹太重,未免有失体面,它的第一、二条差不多是直接从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第一条和第三条直接翻译过来的。
让现在人无法接受的是,《钦定宪法大纲》一共也不过23条,其中正文14条全是有关“君上大权”规定的,而关于国民权利的9条规定,只是可怜巴巴的附录在后面。不如先来看看《钦定宪法大纲》到底说了些什么。
正文第一条,“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二条,“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两条可谓的开宗明义,慈禧太后看了一定十分开心。随后的12条是具体的规定,包括皇帝拥有颁行已议决的法律及议案,召集并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编定军制,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与接受使臣,紧急之时宣布戒严、发布诏令,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委任法官,决定皇室经费和皇室大典等各种大权。
粗看起来,皇帝的事还不少,权力也挺大,而这也是为后人所诟病的主要原因了。不过,清廷能够把皇帝的权力明确规定出来,无疑是具有秘密政治公开化、无限权力有限化的意味,虽然这个《钦定宪法大纲》令人不甚满意,但毕竟还是很有进步的。
最重要的是,《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皇帝将不能象以前那样随心所欲了,正如宪政编查馆在上奏《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说的:“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在正文的14条规定中,还是可以明显的看出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对皇帝行使权力的制约的。如第3条,“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这里的意思除了确定皇帝的法律颁发权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议决也就是立法主体是议院,两者权限分明,体现了政治分工的宪政基本规则。再如正文第10条中规定,“皇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也就是说,法官虽然是皇帝任命,但其司法主体是“审判衙门”而非皇帝,审判依据是钦定法律而非皇帝诏令,这其实体现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另外,在正文第11条中说,皇帝有“发命令及使命令之权。惟已定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这里更是明确提出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而且,皇帝无权“废止”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这实际上议院立法权的一种确认和对“朕即法律”专制皇权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