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阅读本页时间:-
第20章 历史上的性
文明时代的人不再会完全满足于那些只有本能而无恋情的性爱了。
广告:个人专属 VPN,独立 IP,无限流量,多机房切换,还可以屏蔽广告和恶意软件,每月最低仅 5 美元
——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英国哲学家
要理解我们成年时的所作所为,就必须对我们的童年时代有所了解。同样,要理解性在我们的文化中所处的地位,就要了解它的历史渊源。然而,要做到这点并非易事,因为我们常常安于现状,热衷于未来,却忽视了过去。
谈到性,目前有错误地理解过去的趋势,最好的情况是认为历史与当下不相关,最差则认为性在过去是被压制的。即使过去对性的价值和态度很大程度上令人反感,我们仍然需要花一些时间去弄清楚我们应如何使这个问题在未来发展得更好一些。每一代人和每一个文化时期,都有权去形成针对基本性需求的解决办法,这是一个时断时续的过程,但是为了保存那些有价值的东西和避免重复其错误,我们不应该忘记过去。
20.1性与文化起源
性存在于人类文化遗留下来的最早的作品中。然而,这些旧石器时代(公元前30,000~公元前10,000年)的塑像和洞穴壁画的作者并非是通常意义上的色情艺术家。据推测,这些生殖象征(fertility symbols)艺术作品的产生仅出自巫术和宗教的目的,用以祈求人畜两旺,狩猎满载而归。
由此可以设想,与其它原始文化一样,我们最早的祖先的信仰和仪式里也普遍具有性的特征。他们利用性的魔力来祈求康福,驱恶避邪。他们相信,通过赋予作品以生命的意义,然后影响自然界的一切,性魔力便可奏效:在洞壁画上野牛,可望扩大牧群;若画上身中长矛的野牛,狩猎时便会获得成功。
现代的观点认为,旧石器时代的艺术用丰富的想象来体现性的含义。从明显的表现(如表现外阴)到模糊的抽象,如受伤的野牛,可以设想长矛和伤口分别象征阳具和女性,它们的结合意味着生命通过交媾得以延续。
特别有意思的是旧石器时代的“维纳斯”女神像(图20.1),它们具有明显夸张的乳房、臀部和上腹部。这些小塑像被认为是丰收女神,是赞美女性生育能力的象征。而用于表现男性的作品是阴茎勃起的男性,时常携有一根棍棒或长矛(图20.2)。阳具象征开始可能只是作为一种生殖的象征,到了古埃及文明时期,它们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成了对力量和权威崇拜的象征。到公元前3000年,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文明程度已很高,当时所写的诗文对性在宗教生活和文化中的普遍重要性有了更直接的体现(Manniche,1987)。神话学与性在文化起源之初往往是掺杂在一起的(Thompson,1981)。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早期文化是以后所有文明的源泉,但西方文化的根源与犹太教以及希腊和罗马的传统文化有着更直接的联系(Kagan et al.,1979)。
20.2性与犹太起源
犹太教并不是建立了一套性行为教条或准则的死板宗教,而是一种延续了4000多年的宗教文化。它是一种生活方式,其教条以法律的形式[犹太教法典《哈拉哈》 (Halakhah)]确定下来,从而使日常生活符合宗教的仪式和神圣性。
在其漫长的历史上,各种各样的流派和思潮为犹太教披上了性的外衣,包括纯真派、实用慷慨派、虔诚派、病态派、禁欲主义、悲观主义、教条主义、理性主义和神秘主义等等。但它的基调是坦率地、毫不拘谨地接受性,同时遵循一种性的自我抑制原则(Epstein,1967)。
《圣经》时代的性
早期的以色列人是一个游牧民族。亚伯拉罕(Abraham)被尊为以色列的国父,但关键人物还是摩西(Moses),他于公元前1200年将以色列人带出埃及(《出埃及记》)。摩西接受了律法使他的百姓与上帝订立契约[雅威(Yahweh),错译为耶和华(Jehovah)]。割包皮就是一项契约的标志。犹太男婴在出生后第八天会被命名和割包皮。女婴不会被割阴蒂,她们会在刚出生后的安息日被命名。于是摩西成了第一个犹太拉比(rabbi,大师)和先知,成了真正犹太人的典范(Neusner,1970)。
性对游牧的犹太人来说并不成问题。法律允许的性交受到了高度的尊重,而大多数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活动则备受藐视。但对性犯罪和过失没有采取特别的说教和偏见,性过失行为也不会受到不同于其它犯罪行为的特殊处理。人际关系充满了激情和温柔:雅各布(Jacob)如此钟情于拉结(Rachel),以致替他未来的丈人做了7年工,“这对他来说只是几天的工夫,他太爱拉结了”(《创世记》29 ∶ 30)。
从公元前7世纪开始,农业生产发展、逐步的都市化和贸易交往,充实了游牧生活。放逐到巴比伦的犹太人(于公元前59年被巴比伦国王尼布甲尼撒放逐)置身于一个世界性的文化之中。此后,性行为更少受到严格的约束,结果伦理说教更显得保守。早期的纯真和快乐已被普遍的悲观厌世所取代。人们好像都为性所驱使,没有人能够摆脱罪恶,生活失去了目的。“一切都是虚无的。”《传道书》(Ecclesiastes)(1 ∶ 2-3)如是说。同时,妇女的地位每况愈下,她们蒙上面纱,足不出户。不像以前,那时妇女的性欲得到承认,如今她们被认为应对男人的堕落负责。“我认为心似陷阱罗网、手如镣锁的女人比死亡更可怕。”《传道书》(7 ∶ 26)的作者这样写道。但实际上这种变化未必如其所描述的那样大。《雅歌》(Song of Songs)中对各种男欢女爱场面的描述自从被放逐到巴比伦之后就已经开始了(大约为公元前3世纪,虽然它在更古老的时候就已经成熟了)。
这种更为悲观的性态度一直延续到希腊化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2世纪),极大地影响了早期基督教的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状况也徘徊在拉比犹太教时期(公元2~18世纪),以具体的行为法规反映在犹太法典《塔木德》(Talmud)中。
犹太人对性的态度
犹太教的一个主要观念是把性看做是上帝的礼物,它并不提倡悲观厌世,也无意奉行禁欲。正统的犹太人恪守法律中哪怕最细微的条款。但无论怎么严格,他们也无法把肉体和生理享受当做罪恶来抛弃。只有当性行为冒犯了法律所设想的人际关系的完整——而不是违背抽象的道德准则——时,它才是不道德的。
犹太教中的性与婚姻
犹太教关键的制度是婚姻,各种形式的性行为的道德性和合理性均由婚姻关系得以评价。这种以婚姻为主导和婚姻中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行为是犹太教的甾留物之一,它们深深地影响了西方文化的性道德观念。早期的犹太人奉行一夫多妻制,并禁止与非犹太人婚配(Larue,1983)。
如《创世记》中的故事所说,上帝创造了男人和女人并使他们相互补充。正是出于此目的,一个男人“离开父母并依恋于妻子,两者融为一体”。上帝对亚当(Adam)和夏娃(Eve)的第一个要求就是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基于这种传统,犹太教把婚姻看做是一种宗教职责。丈夫和妻子体现了人类结合的模式,一个人如果不结婚就不能成为一个完全的成人。犹太教中不存在教士的禁欲,所有的先知和《圣经》中的主要人物都是已婚的,只有极少数因特殊情况而例外。
性和生殖是传统犹太婚姻的主要内容,须相互承担义务。妻子被指望能满足丈夫的性需要;同样每个男人也必须履行婚姻的职责。这职责对于赶驴的意味着每个礼拜有一次性交,赶骆驼的30天一次,而悠闲的学者和绅士则须天天如此。一个女人会因为月经而变得“不干净”,然而怀孕并不妨碍性交。
在犹太教中,性交并不只是一种生殖的职责,它同时也意味着男女双方的享乐,是值得称赞的行为。《塔木德》上说,在来世每个男人都将被叫到上帝面前细数他所有应该享受而又没有得到的快乐(Bokser,1962)。然而有些人试图给种种性享受加以抑制,或仅出自生殖的目的而接受它。例如,夫妻双方被告诫如果采取不正统的性交方式,怀上的孩子将会是跛子;口淫会使孩子变成哑巴;性交时说话会使孩子耳聋;而凝视各自的裸体会使后代失明。不过犹太教更真实的愿望是要让夫妻得到任意行事的自由,使他们能在任何时候以他们所希望的方式进行性交。同样的愿望也在《雅歌》中体现出来,《雅歌》是在古代婚宴上唱的,用抒情诗来赞美爱的激情。然而,它被包含进了《圣经》中是因为它被认为是一则寓言,讲述了上帝和以色列民族之间的关系;而在基督教传统中,它讲述的则是耶稣和教会之间的关系。
被禁止的性行为
犹太教对那些违背传统性行为准则者的处置极为严厉。犹太教对此的裁决是注重实际的,而不是基于视性为本质邪恶的任何观念。其核心是维护婚姻的完美,所有其它的观念也是出于此目的。
严格的血亲准则防止了犹太人的乱伦。一个人即使面对死亡的威胁也不得乱伦。《旧约全书》说到罗特受他两个女儿诱惑的故事。对此倒的确令人费解,但这事是发生在非常特殊的情景下:索多玛城(Sodom)被消灭了,罗特的妻子也死了,他和女儿被困在山上,况且他还被她们灌醉。但更重要的是,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确保家族得以延续。同样,如果《创世记》中的这个故事确有其事,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为了亚当和夏娃子孙后代的繁衍,至少兄妹乱伦的现象是肯定出现过的。
犹太人的通奸概念是指侵犯了丈夫对妻子性和生殖的专有权利。如果妻子和丈夫以外的任何一个男人有性关系则被指控为通奸;而丈夫只有在与另一男人的妻子——而不是妻子外的任何一个女人——有性关系时才被视为通奸。这就是第七诫的最初含义:“你不可犯奸淫。”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在第十诫中重申:“不可觊觎邻居的妻子,不觊觎他的马、牛、驴,也不觊觎其它财产。”(《出埃及记》20 ∶ 17)妻子要对自己的婚姻忠诚,而丈夫则对邻人的婚姻忠诚(Epstein,1967)。
诱惑处女需要对她的父亲有所补偿。如果她自己愿意,还要娶她。强奸是一种永远存在的危险。强奸敌方的女人是准许的。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年轻女子也不总是安全的。《旧约全书》并不明确禁止婚前的性交。这是因为事实上所有的女子在进入青春期时都已订婚;没有多少未婚的青年女子可供交媾。如果性行为发生在一对已订婚的男女间,一致的反应往往只是略持反对态度。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失去贞操并非耻辱。
因为男人结婚较迟,而且也不是每个男人都娶得起妻子,于是有些人就求助于妓女。已婚男子若想寻求性的多样化,照样可以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而不被指控为通奸。犹太教对卖淫的态度虽很矛盾,但这并不是因为一些抽象的道德准则,而是因为那个时代卖淫的性质。
犹太教明确禁止父亲让女儿卖淫,所以和妓女的性关系就意味着和教外女子的结合。此外,妓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叫Zonah的普通妓女,另一种妓女叫kadesha(男妓称Kadesh),是宗教性质的,受到极力崇拜。这些女神职人员“嫁”给了她们献身的神庙供奉的神,其职责包括和礼拜者及另外一些愿意付钱的人发生宗教仪式性的性关系。这种现象即使在犹太教中也只存在了很短的一段时间,例如,在所罗门的儿子罗波安统治时期,就存在一些献身耶路撒冷神庙的异教娼妓。与异教娼妓交合的真正的罪过不是性而是渎圣罪,这说明仅仅崇拜偶像而不是敬奉上帝,在犹太教中这是一个不可挽救和无法饶恕的罪过。
既然带有生殖目的的性行为处于中心地位,我们可以设想,犹太教对所有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形式都是不允许的。通常情况确是这样。但犹太教对待避孕、绝育和堕胎还不像天主教那样严厉。
《旧约全书》对这些行为没有明确禁止。俄南(Onan)的罪过虽然包括为了避孕而中断交媾,但上帝被俄南激怒主要是因为当俄南和嫂子行乐时逃避了为亡兄提供后裔的义务(就像《申命记》“叔嫂婚律”中所要求的那样)。《旧约全书》也不禁止流产,认为胚胎是母亲的一部分。以后的当权者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有着非常不同的看法。避孕仅在中世纪是被禁止的(那时犹太人因为受到迫害而大量死亡)。虽然有些正统的犹太教当权者仍然反对,但整个犹太教并不以为然。
《旧约全书》多次宣称兽奸是死罪。《塔木德》甚至禁止把宠爱的狗留在寡妇身边,以避免性接触的嫌疑。对待手淫更是模棱两可。典型的证明是俄南的故事,但明显地,此事与手淫毫不相干。
梦遗使一个男人变得“不干净”,需要行一个宗教式沐浴以保持纯洁。同样,性交也有此要求(《利未记》(15 ∶ 16-18))。以色列人敬畏一些重要的体液如精液、经血、随分娩而排出的液体等,因为这些都与生命的产生有关。像其它文化一样,以色列人也给这些东西设立了许多仪式和戒律。
《旧约全书》中仅有两处明确谴责了同性爱行为,都是在《利未记》中:“你不该像和女人一样和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这样做是受人唾弃的。”(18 ∶ 22)“如果一个男人像与女人一样和男人发生性关系,那他们都是可恶的,都该处死。”(10 ∶ 13)这些禁令到底是出自宗教的考虑(就像和异教娼妓交媾一样),还是想作为一种对如此性行为的道德谴责,至今仍有争议。
更令人不解的是有关索多玛城灭亡的神奇故事。传统上认为,上帝消灭该城是因为它的百姓企图强奸藏在罗特家的两个天使(因而称“鸡奸”为sodomy)。新近研究从性的角度对这些章节提出质疑,从而对这些章节是否体现了《圣经》对同性爱的谴责也产生了疑问(Bailey,1959;Boswell,1980.pp.92~99),我们将在第24章对此进行讨论。
犹太人的道德遗产
控制性行为的特殊的道德标准,这个概念深深植根于西方文化中,这可以直接追溯到犹太教。当一个社会以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开始管制其成员的行为时,就像传统的犹太教那样,处理所有可以想象到的意外事件的规章条例必定十分丰富。而且,为了保护核心伦理价值,附加的规则也要根据“建筑围墙”的原则被制定出来,作为对外围区域的警告,因而人们不时地处在枯燥乏味的和压制性的条文主义之下。犹太教曾经对那些可以用来指导人们行为的伦理规范作了广泛而实用的叙述,以此方式使自身从这样的困境中解放出来。这样,一方面,立法者制定了成百上千的戒律,而另一方面,所有内容又都围绕着《利未记》的原则:“你要像爱你自己一般去爱你的邻居”(19 ∶ 18),这曾被耶稣重复过,并且被希勒尔拉比在公元1世纪以短语的方式表达为:“如果什么事情引起你的憎恨和厌恶,你不要再这样去伤害你的朋友。这就是律法所有的内涵。”(Neusner,1970,p.87)
即使是以最严苛的形式出现的法规,也只是建立了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除了行为方面的考虑之外,一个犹太教徒必须关心的是和行动一样的“心智的纯洁”(动机和目的)。基督教延伸了这些期望状态的某些部分,例如“一个人内心的罪孽”意思是说,为不纯洁的念头而感到内疚,尽管它们并没有被实施。
犹太教对基督教的性道德有很大的影响,但这个影响是有选择性的。基督教吸收了犹太教的将婚内性行为置于中心地位而谴责所有其它形式的性行为的内容。《旧约全书》中的共同信条继续以重要的方式把两个宗教的教义联系起来,但对于性,仍有一些重要的差别。尽管《圣经》起源于神学,犹太人仍把它视为一个法律体系。但就像所有的法律一样,它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修改其法律要求以适应变迁的时代。犹太学者(拉比)总是和当权者一起长年累月讲授法律,以便使以色列人能够继续保持忠诚(Borowitz,1969)。相比之下,基督教的道德观更加抽象,因此过去的法律教条被尊为绝对不变的标准,这便使得它们的合法性不因历史环境的变迁而改变。这通常使得基督教对《旧约全书》中性道德的解释比犹太教更受局限。
北美殖民地上的生活
那些移居到英国殖民地的男男女女,他们带来了很多因新教改革而形成的观念。这些观念与美国本土的部族在更加自由的性行为惯常方式方面有着很大的分歧。这个时期美国的生活与欧洲十分不同(D’Emilio和Freedman,1988)。我们可能认为,这个国家的清教徒开创者是些拘泥于礼法的人(Schlesinger,1970)。但是17世纪的清教徒在性问题上相当开放,他们把性看成婚姻自然而又有乐趣的一部分。有个叫詹姆斯·麦道克(James Mattock)的人因为拒绝与妻子睡在一起而被从波士顿第一教区驱逐出去。怀孕的未婚清教女子,正如当时乡镇记录记载的那样,由宽容的牧师主持婚礼。清教徒是严肃的、敬畏上帝的人,他们可能对通奸者十分严厉,但他们的愤怒不是源于性的因素,而是因为这种行为威胁了婚姻的神圣和稳定。甚至外人也能看出,北美没有普遍的性压抑现象。一个在1744年到波士顿游历的马里兰人写道:“这里聚集着漂亮的妇女,她们看上去比纽约妇女更开放,穿着更精致。除了美丽,她们大都还自由自在,和蔼可亲。我在那里时没见到一个假正经的女人。”
18世纪晚期国家独立的来临,带来了对浪漫情调的一个反应,即把它与旧世界的封建主义和贵族政治视为一体。共和国誓保自由、平等和理性。婚姻越来越变成为增加国家人口、扩大劳动力服务的工具。本土和外来的观察家都迅速地评论了这一反浪漫爱情的所谓理性的胜利。“不经过尝试,没有一个作家,”霍桑(Hawthorne)抱怨说,“能体会到在我亲爱的祖国这样一个国度里书写浪漫传奇的困难性,那里没有阴影,没有古迹,没有秘密,没有动人的景色和黑暗的罪恶,别的什么也没有,只有一片光明之下的普遍繁荣,就像我亲爱的祖国充满了欢乐一样。”法国作家司汤达(Stendhal)发现,美国人有这样一种“理智的秉性”,认为沉湎于爱情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欧洲,他写道:“欲望受到禁规的磨难;在美国,它却被自由束缚。”
20.8 19世纪的性
维多利亚时代的性意识形态
性压抑,尤其是对女性的性愿望的压抑和否定,即便不是整个维多利亚社会的特征,也影响了其中的许多方面(Marcus,1966)。
压抑的模式
19世纪英国普遍存在的道德涣散,引起了宗教改革者和社会改革者的极大关注,例如约翰·卫斯理(John Wesley,1703~1791),他是卫斯理教(Methodist)的奠基人和福音传教士的先驱(我们今天称之为教会复兴派)。同样,法国大革命在美洲殖民地丧失之后接踵而来,对英国统治阶级形成了巨大威胁。这使得寻找使社会稳定的措施对于教会和政府而言变得至关重要,而道德的整肃似乎是最好的方式。在这种急切的气氛下,福音道德说教者和社会改革者取得了显赫的地位。
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地稳定了英国社会,但代价却是使得维多利亚式的道德标准僵化、压抑,让人们的举止矫揉造作、自命不凡。在这种清心寡欲的心态影响之下,性享乐转入地下状态。正派的妇女由于成了贞洁偶像而被看成无性人;与此同时,妓女则被认为如同动物一般。有影响的医生威廉·阿克顿(William Acton)宣传这样的观点:正派的妇女没有性欲,如果有性欲她们也要加以抑制。婚姻中的性行为被看成是妇女无法推脱的以生育为目的的婚姻义务。反之,妓女被当成性的贪得无厌者。
男子面临着类似的分裂:一名男子既不能从他可自由地爱和敬重的女子处得到性享受,也不能自由地爱和敬重他能任意获取性享乐的妓女。因而,犯罪感和挫折感的重压不可解脱地与任何方式的性行为联系在一起。
维多利亚时代的医生对性问题的关心,源于其认为性对健康的危害的假定。四处传播的性病理当使人恐惧,但假定遗精和手淫想必带来性和体力的浪费并无依据(专题11-4)。在健康的名义下,医生通过对“罪的医学问题化”的处理而成为性道德的仲裁人。
男子性行为的约束
历史学家最近在两个很重要的方面修正了对维多利亚时代性压抑的描述。他们首先指出,那个时期的想法并不是进行无情地压抑,而且人们并非总是对性持悲观态度;其次,性约束的潜在动机并不是对妇女性愿望的压抑或对女性的压迫,而是对男子性行为的限制和妇女的解放。
在19世纪早期的性教育文章中,已婚夫妇的性行为以每周4~5次并使双方都达到性高潮为当。妇女对性感兴趣被认为是正当的;如果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妇女的性欲比男子更持久、更强烈。
只有到了19世纪40年代,那种更为压抑的性观念才开始出现。但这种观点与对性持更为积极态度的观点同时存在,后者认为性是无害的,并为健康所必需,还承认和肯定了妇女对性的需要和能力。甚至当这些作者谈到妇女的性冷漠时,他们把它归罪于对性的否定态度和丈夫的性迟钝和拙笨。然而,得以流行并被当成时代代表的却是更为压抑的观点;而且,关于人们应如何行事的八股文式的说法被当成了对人们实际行为的描述。
在美国,这种清心寡欲的景象,被南北战争后活跃起来的一些社会改革组织声势浩大的运动所强化。这个运动便是众所周知的社会纯洁(Social Purity)运动,其目的是反对酗酒和卖淫,提高妇女的法定成年年龄,为两性建立统一的性行为准则。
追求社会纯洁的圣战骑士们的严肃和雄辩使他们听起来像在讨伐性行为。然而他们的根本目的不是压抑性,而是保护妇女不受卖淫陋习的侵扰,并且促进妇女在婚姻中对性的自主。妇女是这些社会运动的活跃而又重要的组成部分。她们认识到,反复而非自愿的怀孕威胁着妇女的健康,大家庭的负担妨碍她们在家庭之外的职业和社会适应能力。
由于避孕物品相对不易获得和不可靠,唯一可靠的避孕途径就是性行为的禁绝。由此,医生、社会改革者和女权主义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论述和告诫。艾丽斯·斯托克海姆医生(Dr. Alice Stockham)1883年对妻子顺从丈夫的性要求的反对,有一种令人难以想象的现代腔调:“她在丈夫面前放弃了她的全部权力,她的生活与‘公共女郎’(public woman,指妓女)的生活之间有什么差别?她卖给了一个男人,可连好价钱的一半也没得到。”甚至妇女的“不动感情”(passionlessness)也有助于使她们(除获得避孕途径外)赢得对男子的道德均势(Gordon,1976)。维多利亚时代女子的娇嫩和脆弱可能同样被着意培养,以使男子不敢越雷池一步。为反卖淫运动所作的辩护,以及对始乱终弃的男子的谴责本身便是这种说法的证据。
这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是成功的。婚生子女的出生率从1800年的7.04胎下降到1900年的3.56胎,成功地抵制了卖淫合法化的企图。最有意义的可能是性行为与生育的分离在这个时期开始确立。随着更好的避孕物品变得更易获得,克制和禁欲对于控制生育来说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对采取了避孕措施的性行为的认可明显地影响了对各种性行为(包括婚外性关系和同性爱)的态度(Freedman,1982)。
所有的这些变化对后来的性解放运动来说都是重要的。但在当时,促进社会纯洁的尝试产生了压抑的结果;通过支持如安东尼·卡姆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第23章)之类人的努力,一切性题材的表现都被看成严重的色情流露;通过不加限制地反对性活动,对健康的性经验的了解也就随之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