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国君制①

以上我们一直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结合成的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考虑的。现在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于一个自然人的、也就是集于一个真实的人的手里;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完全与之相反,它是由一个个人来代表一个集体人格的;从而便使得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一,同时也就是一种肉体上的统一;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法律要以极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种种能力,在这里都自然而然地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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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同一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里决不会有任何相反的运动可以彼此互相抵消,而且人们也不可能想像出任何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更少的努力而产生更大的作用。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②,毫不费力地在引动着一艘浮在水上的大船,在我看来,就很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君坐在自己的内阁里治理着他的辽阔的国家;他在推动着一切,自己却显得安然不动。

但是,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具有更多的活力的话,那末也可以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其个别意志是具有更大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了。的确,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迈进;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③的一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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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君主”(Prince)一词,本书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有其独特的含义而与通常的用法不同。此处“国君制”一词原文为monarchie,即通常用语的“君主制”;但因monar-que一词译作“国君”,以示与“君主”有别,所以monarchie亦译作国君制,以免混淆。又,按作者的见解,合法的君主制(“国君制”)并不是专制政体;凡王权得自主权者的人民并且是合法地加以运用的,就是合法的君主制,这种君主制的本身也是共和制的。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6章作者原注。——译注

②阿几米德(Archimède,即Archimedes,公元前287—212年),古希腊科学家。——译注

③此处“国家”指全体臣民。——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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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吁:作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自己受人民爱戴。这条准则是非常之美好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是非常之真实的。然而不幸,这条准则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们的嘲弄。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地是最大的权力;但它却是不稳定的而又是有条件的,君主们永远也不会以此为满足。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又并不妨碍自己依然是主子。一个政治说教者很可以向国王说,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所以国王的最大利益就在于人民能够繁荣、富庶、力量强大。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都不是真话。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我承认: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的话,那末这时候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使人民能够强大有力,为的是这种力量既然归自己所有,也就能够使自己威加四邻。然而由于这种利益仅仅是次要的、从属的,而且这两种假设①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们就要偏爱那条对于自己是最为直接有利的准则了。这就是撒母耳②向希伯来人所强调的③;这也是马基雅弗里④向我们所确凿证明了的⑤。马基雅弗里自称是在给国王讲课,其实他是在给人民讲大课。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乃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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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两种假设”指既假设人民“强大有力”,又假设人民“完全服从”。——译注

②撒母耳(Samuel,纪元前十一世纪),以色列有名的法官和预言者。——译注

③见圣经《旧约·列王纪》(上)第21章,第7节;又《旧约·撒母耳》(上)第8章,第10—18节。——译注

④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写成于1513年;《李维论》写成于1519年;《佛罗伦斯史》写于1520—1527年。——译注

⑤见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2卷,第2章。——译注

⑥马基雅弗里是个正直的人,也是个善良的公民;但由于依附梅狄奇家族[1],所以不得不在举国压迫之下把自己对自由的热爱伪装起来。他选择那样一位可咒诅的主人公[2]这件事本身,就充分显示了他的秘密意图;而他的《君王论》一书中的准则与他的《李维论》和《佛罗伦斯史》两书相矛盾,也说明了这位深刻的政论家的读者们至今都是一些浅薄的或腐化的人。罗马宫廷曾严厉禁止他这本书。我很相信这一点,因为这本书描写得最明晰的正是罗马的宫廷。

[1]梅狄奇(Médicis)为佛罗伦斯世族,于1434—1494,1512—1527,1537—1574年曾三度掌握佛罗伦斯的政权。——译注

[2]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系以凯撒·波尔嘉为其原型。凯撒·波尔嘉(CaesarBorgia,1475—1507年)为教皇亚历山大第六(1492—1503在位)之子、罗曼雅公爵,在历史上以权变、诡诈著称。——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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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一般的比率已经发现①,国君制是仅仅适合于大国的;而且我们就国君制本身来加以考察的结果,也可以发现这一点。公共行政机构的人数愈多,则君主对臣民的比率也就越缩小并且越接近于相等;从而在民主制之下这个比率就等于一,或者说完全相等。但是随着政府的收缩,这一比率也就增大②;当政府是操在唯一一个人的手里时,这一比率便达到它的最大限度。这时候就可以发现君主和人民之间的距离太大,而国家也就缺乏联系。为了建立联系,于是便必须有许多中间的级别;就必须有王公、大臣和贵族来充实这些中间的级别③。然而这一切完全不适合于一个小国,这一切的等级会毁灭一个小国的。

但是,如果一个大国要治理得好是很困难的,那末要由唯一的一个人来把它治理得好,就要更加困难得多;人人都知道,由国王指定代理人④的时候会产生什么结果的。

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国君制⑤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而他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了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人民在这种选择方面要比君主会更少犯错误;而且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而能出任阁臣的,几乎就像一个傻瓜而能出任共和政府的首脑一样,是同样罕见的事。因此,如果由于某种幸运的机缘,一个天生治国的人物⑥居然在一个几乎被一群矫揉造作的执政者们弄得举国陆沉的国君制里执掌了国政的话,他所发挥的才能一定会使人们大为惊讶;这就会给那个国家开辟一个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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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本书第3卷,第3章。——译注

②见本书第3卷,第1章。——译注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第4章:“从属而依附的各种中间权力,就构成君主制政府的本性。”——译注

④“国王指定代理人”指十七、八世纪法国各省的监督官(intendants)。监督官是王权最直接、最有实权的代理人。监督官的设置原是临时性的,在路易十四(1643—1715)时代已成为经常性的,并获得了“公安、司法与财政监督官”的称号。监督官以国王的名义处理所在省的一切政务,并作最后的决定,权力极大,致使各省的行政官形同虚设。——译注

⑤本章中所说的“国君制”系指“专制的”、“不正义的”国君制,而不是指“合法的”或“共和制”的国君制。——译注

⑥“一个天生治国的人物”系指旭瓦色公爵(Choiseul,1719—1785年),法国路易十五时代的大臣。这里的这句话是本书第一版行将付印时,1762年1月6日作者致书出版者雷伊(Rey)嘱其临时插入的,意在取得当时已任首相的旭瓦色的掩护;但这并未能防止本书出版后遭受迫害。可参看《忏悔录》第2部,第11卷,及1768年3月27日《致旭瓦色先生书》。——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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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一个国君制国家能够治理得好,则它的大小或者说它的面积①,就必须视统治者的能力而定②。征服一个国家要比治理一个国家容易得多。有一根足够长的杠杆,人们只消用一个手指头便能够摇动全世界;可是要担负起全世界来,却非得有赫居里士③的肩膀不可了④。一个国家无论是多么地小,但对它来说君主几乎总还是太渺小的。反之,如果当真出现了这种极其罕见的情形,国家对于它的首领来说竟然是太小了的话,⑤那时国家也还是治理不好的;因为首领总是追求自己的雄图远略,于是就忘记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由于他滥用他那过多的才干而给人民造成的不幸,也并不亚于一个能力有限的君主由于自己缺乏才干而给人民所造成的不幸⑥。可以这样说,一个王国的每一朝每一代都必须根据君主的能力来加以扩张或者收缩;反之,一个元老院的才干则有着比较稳定的尺度,国家于是就可以有经常不变的疆界,而国家的行政也就不会太坏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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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它的大小或者说它的面积”据波拉翁解说,此处的“大小”系指人口多少,“面积”系指领土广袤。如按这种解说,则译文应作“它的大小和它的面积”。——译注

②《纽沙代尔手稿》:“人的力量和大小有一个自然规定的限度。相反地,国家则是一个人为的共同体,它没有任何确定的界限;它所适宜的大小并不是固定的,它可以不断地扩张。”——译注

③赫居里士(Hercule,即Hercules或Heracles)为希腊神话中的大力神。——译注

④《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关于一切扩张过度的君主制政府,这里有一副流行的形象:谁要是想把持全世界而又没有赫居里士的肩膀,谁就得准备着被压成齑粉。”——译注

⑤伏汉认为这句话可能是指当时普鲁士的腓德烈大王(1740—1786)。——译注

⑥《政治经济学》:“这些大人物是多么危险而又多么可羡,他们的光荣是和人民的不幸渗和在一起的。”——译注

⑦《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经验证明,一个元老院的考虑一般说来,要比一个宰相的考虑更加明智,也领导得更好。”——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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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制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断的继承性,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的联系。一个国王逝世,就需要有另一个国王;选举造成了一种危险的间断期,那是狂风暴雨式的。而且除非公民们能够大公无私、团结一致,——这是那种政府简直不能指望的事,——否则阴谋与舞弊必将插手进来。把国家收买到手的人到头来而不出卖国家,而不从弱者的身上捞回自己以前被强者所敲去的那笔钱,那是难得有的事。在这样的一种行政机构里,迟早一切都会变成为金钱交易,而且人们在国王治下所享受的和平比起空位时期的混乱来还更要坏得多①。

人们都曾经做过些什么事来防止这些弊病呢?人们曾经使王位固定由某些家族来世袭,并且还规定了继承的顺序,以预防国王逝世时的一切纠纷。这就是说,人们既然是以临朝当政的种种不便来代替选举的不便,所以也就是宁愿要表面的太平而不愿意要贤明的行政;他们宁愿冒着由婴儿、怪人或傻瓜来当首领的危险,但不愿意为了选择好国王而发生纠纷。他们却不曾考虑到,在冒着这种两者择一的危险②的时候,他们几乎是使一切的机会都不利于自己了。小但尼斯③的父亲谴责小但尼斯一桩可耻的行为时说:“我给你做过这种榜样吗?”儿子回答说:“啊,但是你的父亲可不是国王啊。”小但尼斯的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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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爱弥儿》第3卷:“我认为欧洲的大君主们已经没有多少日子好混下去了,一切都燃烧起来了,而整个燃烧中的国家正在促使他们衰亡。我的意见里还有比这条准则更加具体的理由,但这里不必多谈,而且大家是看得太清楚了。”——译注

②“冒着这种两者择一的危险”指王位继承者究竟是好是坏,这个机遇是正反相等的。——译注

③老但尼斯(公元前405—368年在位),小但尼斯(公元前368—343年在位),父子二人相继为古代叙拉古(Syracuse)出名的暴君。此处所引,事见普鲁塔克书,第22节。——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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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据说人们曾煞费苦心地要把统治的艺术教给年轻的君主们;但是看来这种教育并没有使他们受益。人们最好还是先着手教给他们以服从的艺术吧!历史上那些出名的最伟大的国王们所受的教养,决不是为了进行统治的。统治乃是那样的一种科学:人们学得太多之后,掌握得就最少,但在只知服从而不知号令的时候,就会收获最多。“Nam utilissimus idem acbrevi ssimus bonarum mal ar umquer er umdel ect us, cogitar equid aut nolueris sub alio principe,aut vol uer is.” (辨别好坏最有效的也是最简捷的方法,就是想一想自己愿意要什么,不愿意要什么,假如作国王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个人的话。”)①

这种缺乏连贯性的后果之一,便是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皇室政府时而规定这种计划,时而规定那种计划,全视统治者的君主或其统治的代理人的性格而定;因此便不能长期有一个固定的目标,也不能有一贯的行动。这种变化多端永远会使得国家动荡不定,从一种准则转到另一种准则,从一种政策转到另一种政策;而在其他的政府之下,则由于君主永远是同一的,这种变化也就不会发生。于是我们便可以看出:一般说来,如果说宫廷中有着更多的阴谋诡计的话,那末在元老院中就有着更多的智慧,而共和国则以更稳定的并且遵循得更好的观点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绝不会是内阁的一次革命便引起国家中的一次革命②;因为一切大臣而且差不多一切国王所共有的准则,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采取与他们前任相反的措施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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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此处引文原文为拉丁文,系罗马皇帝戈尔巴(Galba,公元68—69年在位)的演说词,见塔西佗(Tacite,即Tacitus,55—120年,罗马历史家)《历史》,第1卷,第16章。——译注

②卢梭《波兰政府论》第18章:“王位世袭制防止了纠纷,但却导致奴役;选举维护了自由,但每一度的登基都要动摇国本。”——译注

③《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当内阁里面不再有革命,当每一个大臣不再为了给自己制造一点声誉就去摧毁自己前任的全部有益的建树时,政治制度就可以更好地得到贯彻,各种规定也就可以更好地为人遵守了。”——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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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种不连贯性,我们还可以解决王权派的政论家们所常有的一种诡辩;那就是,他们不仅以国家政治来比附家政,以君主比附家长,——这种谬误已经是被我们驳斥过了的①,——而且还任意地赋予这位行政官以种种他所必需具备的德行,并总是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应当是的那种样子。靠着这种假定,皇室政府就显然要比其他一切政府更为可取,因为它无可辩驳地乃是最强而有力的政府;而且要不是由于缺少一个更能符合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它还会是最好的政府。

但是,如果按照柏拉图的说法②,天性上的国王本来就是极其罕见的人物;最末天性与幸运两者能汇合在一起而把王冠加在他的头上,那就更该是多么地罕见。而且,如果皇室的教育必然会腐蚀接受这种教育的人的话;那么对于那一系列培养出来就是为了治国的人们,我们还能期望什么呢?因此,把皇室政府与一个好国王的政府混为一谈的,就只好是自欺欺人罢了。为了能看清楚这种政府③的本身究竟如何,就必须要考虑到昏庸无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因为这些君主们即位时就是昏庸无道的,否则就是王位使得他们昏庸无道的④。

上述的难点并没有逃过我们的作家们⑤的眼睛,可是他们竟丝毫不感到为难。他们说,补救的方法就只有毫无怨言地服从。据说上帝震怒时便派遣坏国王降世,所以就必须忍受,看作是上天的惩罚⑥。这种言论无疑是有启发性的;但是我怀疑把它放在一本政治著作里,是不是还不如放在神坛上要来得更合适一些。一个医生许下了奇迹,而他的全部本领只不过是劝病人忍耐;我们将会说他什么呢?我们很明白,当我们有了一个坏政府的时候,我们必须忍受它;但问题应该是,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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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本书第1卷,第2章。——译注

②柏拉图:《政治篇》。

③“这种政府”指君权专制政府。——译注

④《波兰政府论》第8章:“有人建议王位世袭制。一旦采用这条法律,你可以肯定波兰就要向自由永诀了。”“我想,选举的王位而具有最绝对的权力,要比世袭的王位而只具有形同虚设的权力,对波兰也许更好得多。”——译注

⑤“我们的作家们”,指拥护君权专制的理论家(格老秀斯、霍布斯、费尔玛与鲍修哀)。——译注

⑥这是鲍修哀(Bossuet,1629—1704年)的说法,见鲍修哀:《摘自圣书的政治论》第6卷,第1、2条。——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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