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规范从何而来

蹭车族

我家住在华盛顿特区的郊外,离家以南几英里远的地方,每个周末的清晨都会重复上演同样的一幕奇事。[1]在弗吉尼亚斯普林菲尔德的基恩老磨坊路(Old Keene Mill Road)和布兰德街(Bland Street)的交角处,鲍勃家餐厅外,一些人在早高峰时间等待于此,排成一列。有车路过停下,两到三位通勤者钻进车里然后一路向北去往华盛顿市中心。到了晚间,这样的事情照例发生,只不过反过来,满载陌生人的车辆从城中心返回,然后将乘客放下,这些乘客再驾驶自己的车辆各自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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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此分享车辆乘坐资源的人们称自己为蹭车族(slug)[2],这种做法始于1973年,彼时政府为应对石油危机,宣布95号州际公路从南郊到哥伦比亚特区路段的内向车道为HOV-3专用道。HOV代表“高乘载车辆”(high-occupancy vehicle),这意味着在高峰时期,每辆在此专用道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至少乘坐三名乘客。众所皆知,95号州际公路是华盛顿地区最拥挤不堪的干道。有了高乘载车辆专用道,司机和乘客的往返路程所用时间都能减少四十分钟。

多年来,蹭车族业已摸索出一套周密的规则。人和车都不能插队,乘客有权拒乘某辆车,车上不许吸烟和换钱,按照蹭车的规矩,车上聊天不能涉及容易挑起事端的话题,比如性、宗教和政治。整个过程井然有序。在过去三十年中,只出现过两起犯罪事件,都发生在黑蒙蒙的冬日清晨,只有少数人排队等候的情况下。从那以后,没人会让一个女人孤身等在蹭车的队伍中。

蹭车族实际上创造了社会资本。他们在合作规则上达成一致,这能让他们节省一些上班时间。蹭车族的文化有意思的地方恰在于并非有人刻意营造它。既不是政府部门、历史传统也不是卡理斯玛型领袖最初制定下在哪里碰头以及如何行事的规则:它仅仅出于通勤人员希望上班能更快捷的欲求。当然,政府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蹭车族的存在。没有对HOV-3专用道的强制规定,人们不会形成这样的做法;又如果政府听从某些人的建议,把必须至少3人同乘的规定改为至少2人同乘,上述的蹭车现象也会立马消失。蹭车的做法是在一定生态小环境中自发形成的,是政府强制措施以及人们在上班问题上为争取个人利益而自下而上形成的一点社会秩序的合力结果。

关于蹭车的做法,还有几点可以指出。尽管没有人刻意创立这种做法,但这一做法也不是在哪里都会出现。华盛顿地区有很多邻里街区就很难形成这样的现象。有些邻里街区对人们来说在街头等车过于危险,而有些地方的住户流动性太强或者文化差异过大而无法就规则达成一致。蹭车族愿意坐进素不相识的人的车里——如此之信任他们——是因为,正如一位蹭车族所说,“他们是政府雇员……他们不是坏人”。[3]

规范的体系

蹭车族现象看似与本书第一部分所论及的犯罪、家庭破裂和信任这类事情遥不可及,但其实彼此相关,因为通过它们可以看到社会资本如何形成。社会资本,不像某些时候被描述的那样,是代代相传的珍稀的文化财富——一种一旦丢失就再也找不回来的东西。相反,它随时被日常生活中的人们所创造。它不仅在传统社会中生发,也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个体和组织日复一日地积累。事实上,随着技术进步、组织管理结构的扁平化以及网络普及取代科层等级来重构商务关系,社会资本已变得愈加重要。

蹭车现象的启示性在于,它以一个小的案例(有限但却有效)显示了一定程度的社会秩序如何自下而上地演化出来。它的运行模式与多数人对社会秩序的理解相左。在被问及这一问题时,人们很可能会说秩序的出现是因为有人将其加之于社会。作为现代政治思想奠基人之一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指出,人的自然状态是人人相互为敌的斗争,为了避免这种无序,需要国家作为一个强有力的利维坦(Leviathan)来施加秩序。也正因此,很多人不喜欢社会秩序这一说法所蕴含的意味。尤其是对美国人,它听上去有点专制和恫吓的味道。另一方面,如果人们感到前路将通向失序,就容易成为霍布斯主义的拥趸。如果人们是对“完全自由市场”的效力心存怀疑的进步派人士,就希望由政府以监管机构的名义来施加秩序;如果他们是传统保守派,则通常希望人们遵从宗教权威的律令。

秩序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资本如何自发地、非集权式地产生,对这个问题的系统研究是20世纪晚期最重要的智识成果之一。在此领域领衔的是经济学家——考虑到经济学以市场为中心,而市场正是自发秩序的绝佳例子,就不会对这一发展态势感到奇怪。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开展了一项针对他称之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研究,所谓扩展秩序,指的是使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体能够合作共事的全部规则、规范、价值观和共同的行为(shared behaviors)的总和。[4]尽管哈耶克以反对中央集权、坚持自由市场观点而著称,但他坚信秩序的必要性,他的许多研究计划都涉及探索秩序在缺乏中央集权和等级制的体制(比如国家)之下如何产生。

但自发秩序的概念并非经济学所独有。达尔文以来的科学家业已断定,生物界所呈现的高度秩序不是上帝或其他某位造物主之赐,而是来自较低等生命的互动。正如《连线》(Wired)杂志执行主编凯文·凯利(Kevin Kelley)所指出的,蜂群能完成很复杂的行为,但并非由于蜂后或其他哪只蜜蜂的控制,而是由于每只蜜蜂都遵行相对简单的行为规则(比如,飞向蜜源、避免撞上障碍物、保持同其他蜜蜂的接近)。[5]各种非洲白蚁所筑的机构精巧的蚁冢超过一人高,还有着特有的保暖和空气调节系统,这样的蚁冢绝非人为设计,更非建造它们的这种神经系统简单的生物所设计。凡此种种,在整个自然界,秩序都产生于盲目和非理性的生物演进和自然选择过程。[6]计算机能模拟复杂的行为,这一过程的实现不是通过执行一种详尽周密的程序,对行为的所有方面都进行定义,而是模拟出能够执行简单规则的简单智能体(agent)[7],然后观察其运行结果。20世纪80年代建立的圣菲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正是为了研究此类现象——所谓的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8]

图8.1 规范的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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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常具有等级性质,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有必要看到,秩序的产生可以有一系列的来源,可以是各类存在等级、权力集中的政权,也可以来自彻底非集中和完全自发的个体之间的互动。图8.1展现了这些来源的连续谱系。等级制也有多种表现形式,从超凡的(比如摩西带着上帝传授的十诫走下西奈山)到世俗的(比如老总向员工传达一条关于管理客户关系的新的企业精神)。自发秩序也同样有各种来源,从自然力不自觉的相互作用(例如下文将要谈到的乱伦禁忌),到律师之间高度结构化的对地下水使用权的谈判。总体而言,自发产生的规范往往不太正式,它们不形诸文字或出版物,而由等级制的权力来源所形成的规范和规则往往采取成文的法律、规章、条例、教典形式,或是采取行政部门组织机构图的形式。某些情况下,自发秩序和等级制秩序二者间的分野不是那么清楚。比如,像英国、美国这样的英语国家,习惯法(common law,也称普通法、不成文法)经过无数法官和辩护律师之间的互动而自发形成,但同样为正式司法体系所认可,具有司法效力。

除了将社会规范按照从由等级制产生到自发产生的谱系排列,我们还可以叠之以另一条谱系,两端则是作为理性选择产物的规范和由社会传承而来的、起初是非理性的规范。以这两条谱系为轴构成一个四分象限,来考察规范的可能类型,即如图8.2所示。图中所示的“理性的”,仅指可供选择的规范项事先经过有意识地商讨和比较。显然,理性商讨也会导致糟糕的选择,致使该选择不能服务于选择者的真正利益诉求,而非理性的规范可能十分有效,比如宗教信仰对社会秩序或经济发展的支撑。

图8.2 规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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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和非理性的分野,在很多方面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学科边界相一致。社会学归根结底是一门致力于社会规范研究的学科。社会学家认为,人在成长和成熟的过程中要实现自我社会化,并担当起一系列的角色和身份——天主教徒、工人、离经叛道者、母亲、官僚等,这些角色和身份又由一系列复杂的规范和规则所规定。通过强行限制人们对其生活进行种种选择的自由,这些规范将人群联结在一起,并由他们严格执行规范。母亲应该爱护子女,但如果有母亲像苏珊·史密斯(Susan Smith)在南卡罗来纳州所做的那样,把她的两个孩子置入车内溺死,她所处的社会就会通过正式法律和道德谴责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埃米尔·涂尔干认为,社会学胜过经济学的地方在于它能触及人类行为动机的最根本层面。按照经济学家的设定,当人们集会时,会在市场上进行货物交换。涂尔干认为,市场交换需以与经济学无涉的社会规范为前提,即买卖双方应和平协商而不是拔枪相向企图劫杀对方。[9]经济学家关于提高计件工资可以增加工人产出的假说是错误的,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效用最大化(utility maximization)本身就是受历史条件约制的社会规范。在某些传统社会,计件工资提高反而会让农民更早收工,因为他们只想挣到能维持生计的最低标准就够了。[10]

社会学家对社会规范的重视会让人认为,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差别在于,社会学关注约束条件,而经济学关注自由选择。在一篇广为引用的文章中,丹尼斯·朗(Dennis Wrong)抱怨他的社会学家同事将人的概念过度社会化:如果人的存在只是受制于各种规范和约束,又怎能理解人们自谋生路并成为企业主、创新者和打破常规的人?[11]相反,现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立基于人类的行为理性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模型假设之上,人为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换句话说,人选择做一件事,是出于某个理性的私利原因。在新古典主义思想的某些版本中,经济学家称,如若人的行为是由因应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做出的一系列相应的理性选择所构成,则内在于人类行为中的社会规则在此过程中所起作用微乎其微。

然而,过去一代人时间里,经济学家已愈加重视经济生活中规范和规则的重要性。[12]罗纳德·海纳(Ronald Heiner)指出,理性的人类不可能在生活的每时每刻都做出理性选择。若真能如此,那我们的行为不但会难以逆料,甚至难以开展,因为要没完没了地算计,到底该不该给侍者小费,该不该逃掉出租车费或每个月往退休账户存入多少比例的工资收入。[13][14]事实上,如果规则不能在每种状况下都导向正确的选择,那么人们以简化的规则来付诸行动才是理性的,因为决策过程本身有成本,而且所需的信息常常无法获得或者是错误的。诸如“不要在冲动情况下购物”或者“不要在首次约会就让男人动手动脚”这类自我施加的规则,可能使人们在遇到一生梦寐以求的毛衣或者男友时做出错误的选择,但一般来说,且从长远来看,人们会觉得用简单明了的规则来收束他们的选择更符合其利益。我们将看到,人类在遵循规则方面也似乎存在某种强有力的生物学基础:人们自愿并希望他人遵循规则。自己做不到会内疚,别人做不到则会气愤。

经济学中的整个“新制度主义”分支的建立,都围绕着观察规则和规范对于理性的经济行为如何至关重要。[15]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所标举的“制度”,是指约制人们社会交往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范或规则。[16]他指出,规范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如果缺少规范——如要求人们互相尊重各自的财产权——我们就不得不就每一次交易进行所有权规则的协定,这将既不利于市场交换,也不利于投资以及经济发展。

因此,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一样重视规范。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给规范和规则的起源提供说法时表现出不同的自我认知能力,总体而言,社会学家更善于描述社会规范而不是解释它们如何成为这样的规范。社会学多将人类社会描述为某种高度稳定的状态,比如在纽约的意大利人邻里街区中生活的孩子会在“同辈压力”的社会环境下参与帮派。[17]但这类断言只会引发如下问题,即同辈群体的规范最早从何而来。我们可以溯源到上一两代人那里,但最终还是会发现找不到更久远的有关规范起源的证据。社会学和人类学中,曾一时流行过“功能主义”流派,它试图为哪怕最匪夷所思的社会规则都寻找出理性的符合功利的理由。比如,印度教禁食牛肉被归因为牛应作为资源被保护起来用作他途,诸如农耕和提供乳品。但这没法解释为何身处同样生态和经济环境的印度的穆斯林却喜吃牛肉,也没法解释在此禁令下新德里的麦当劳店却毫无障碍地从澳大利亚和阿根廷进口所需的牛肉。[18]

经济学家挺身而出,他们不惮将其方法论运用于分析尽可能广的社会行为诸方面。像人们所知的博弈论这一主要的且发展完善的经济学分支,就试图解释社会规范和规则如何生成。[19]经济学家不否认人类行为受到规则和规范的约制。而人类如何达成这些规范,在他们看来则是一个理性的并且可以得到阐明的过程。

按照稍嫌过于简化的说法,经济学博弈论所基于的理论前提是,我们生于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人作为孤立的、富于私欲和各种偏好的个体,而非丹尼斯·朗所形容的,人作为过度社会化的社群成员(oversocialized communitarians)有着大量社会联系和彼此义务。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我们同他人开展合作就能更有效地满足大家的偏好,并因此最终协商达成合作规范从而对社会交往进行规约。按照此种说法,人们会做出利他行为,但仅仅是因为他们多少做出过计算,认为利他对自身也是有利的(大概出于认为他人也会相应地做出利他行为)。博弈论背后的数学运算试图以某种正规方式来理解人们从自私自利走向合作双赢的策略。

经济学家对社会规范如何起源的博弈论读解,基本上是对如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在社会源起问题上诸观点的一种极度申发。这些思想家都把社会的自然状态形容为由孤立的、利己的个体组成。[20]霍布斯所说的文明社会,是通过人们相互协商而达成某种社会契约,从而建立利维坦——能够促成秩序并捍卫人们所拥有的权利的国家机器,但它在自然状态下不可能彻底实现。虽然洛克在自然状态的看法上较之霍布斯的人人相互为敌说较为温和,但他同霍布斯一样,并没有认定人在家庭之外存在天然的社会本能(social instincts)。而在卢梭看来,原始人的孤立现象更加极端:性行为出于本能,而家庭则不是。社会的出现是后来的事情,通过人们在某一历史时期的彼此互动而被创建。这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仍然是这一传统的当代继承者的主导思想[21],包括博弈论者和加里·贝克、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等经济学家,他们致力将自己的学科知识推广到对政治、种族关系和家庭等社会生活诸方面的研究。

图8.3 秩序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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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试图把不同类型的规范分置于前述的四象限中,就会得出如图8.3所示的结果。与本章开头所述的蹭车有关的规则,属于理性的、自发产生的这一象限。其规则发展出某种非集中化的形式,但要经过参与者的一些商讨和试错。正式法律,不管是出自独裁国家还是民主国家[22],均属于理性的、等级制的那一象限,宪法制定、社会工程及其他自上而下引导社区的努力也都属于此象限。而习惯法的形成,就像蹭车规则的形成,是自发的且非理性的。组织化的天启宗教通常始于某一有等级的来源——事实上,最高等级的权威就是上帝——并且人们信受奉行教规也不是理性商讨的结果。某些民间宗教(比如东亚社会的道教或神道教)和某些准宗教的文化习俗(cultural practices)可能沿着非集中化、非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在现代社会,民间宗教被某种志愿性、会众性的宗派主义所取代,后者更多依赖的是小规模社群的集体信仰而非等级制权威。因此,上述形式的宗教,其规范分属左下和右下象限。最后,那些出于生物学基础的规范必然属于非理性的和自发产生的规范。乱伦禁忌就属于这一类别。最新研究表明,人类的乱伦禁忌,不仅是约定俗成的,还因为它触动了人们对与近亲发生性关系的天然反感。还可能存在某些版本的乱伦禁忌,尽管并没有明显的文化上的证据支持。

图8.4 劳动问题的学科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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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可以把社会科学不同门类分置于同样的象限图中(见图8.4)。经济学,对市场进行研究,主要涉及的是理性规则和自发交换。政治学,对国家进行研究,关注法律和正式的政府体制。社会学非常关注宗教及其他等级制的、非理性的规范,而人类学针对的是非理性的和以非等级制方式产生的规范,生物学领域对此关注也日益增多。上述每一学科显然都已表现出溢出自身所属象限的趋势。如今有了法社会学和经济社会学,政治学者关注起政治文化和其他非理性的、非制度性的政治规范,而经济学家近来开始将理性选择这一强大的方法论组件运用于对人类行为所有方面的分析。

既然我们给出了规范的四大分类,我们便可以回答规范如何产生的问题了。


[1] 该解释基于Lee Lawrence, “On the Trail of the Slug: A Journey into the Lair of an Endangered Species,” Washington Post, August 10, 1997, p. 1 (“Style” section).

[2] 译注:为区别于本书后面章节常涉及的,也是博弈论和公共政策理论中常说的搭便车者(free rider),故将这里的slug翻译为蹭车族。

[3] 尽管“蹭车族”并不是由国家所造就的,但是当哥伦比亚特区警察试图在第十四大街控制“蹭车族路线”时,国家随后就会介入其中。作为回应,弗吉尼亚的众议院提出用立法来保障“蹭车族”的利益。由于等级权威的介入,非正规的规则因此变成了正规规则。参见“Slugfest,”Washington Post, August 2, 1998, p. C8.

[4] Friedrich A. Hayek, 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p. 5; see also his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5] 关于这一点的论述,参见the discussion in Kevin Kelly, Out of Control: The New Biology of Machines, Social Systems, and the Economic World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1994), pp. 5-7. See also John H. Holland, Hidden Order: How Adaptation Builds Complexity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1995).

[6] 这一主题参见Richard Dawkins, The Blind Watchmaker (New York: W. W. Norton, 1986).

[7] 译注:智能体(agent)是人工智能领域的专门术语,指能够自主发挥作用的软件或硬件实体。

[8] 关于桑塔菲研究院起源的描述,参见M. Mitchell Waldrop, Complexity: The Emerging Science at the Edge of Order and Chaos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92).

[9] See Emile Durkheim,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Glencoe, 111.: Free Press, 1938), pp. 23-27. See also Dean Neu, “Trust, Contracting and the Prospectus Process,”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16 (1991): 243-256.

[10] Max We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30).

[11] Dennis Wrong, “The Oversocialized Conception of Man in Modern Sociolog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6 (1961): 183-196.

[12] Viktor Vanberg, “Rules and Choice in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in Geoffrey M. Hodgson, ed., The Economics of Institutions (Aldershot: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Co., 1993).

[13] 译注:这里大概特指美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类似401K退休计划的制度。该计划是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美国实行的一种由雇员和雇主共缴费用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投入月收入一定比例(1%至15%),自行选择由401K计划提供的若干投资选项(比如基金、股市、债券、货币市场等),雇主也相应配以不高于该雇员投入的缴额。另外,在美国,不是每个雇员都享受这种养老保险的待遇。

[14] Ronald A. Heiner, “The Origin of Predictable Behavior,”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3 (1983): 560-595, and “Origin of Predictable Behavior: Further Modeling and Application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5 (1985): 391-396.

[15] 关于新制度主义的描述以及它与旧制度主义的不同,参见Geoffrey M. Hodgso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Surveying the ‘Old’ and the ‘New,’” Metroeconomica 44 (1993): 1-28.

[16] 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17] 关于小型团体行为的经典社会学描述见George C. Homans, The Human Group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1950).

[18] 关于这一点,参见Adam Kuper, The Chosen Primat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98-99.

[19] 该分支学科开始于John von Neumann and Oskar Morgenstern, Theory of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New York: John Wiley, 1944).

[20] 关于最初的“自由且分离的权利根基”,参见Mary Ann Glendon, Rights Talk: The Impoverishment of Political Discourse (New York: Free Press, 1991), pp. 67-68.

[21] 关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讨论以及不公正的批评,参见Kenneth J. Arrow,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and Social Knowledge,” AEA Papers and Proceedings 84 (1994): 1-9.

[22] 一些人可能会质疑,被民主政治程序所传播的法律是否应该被归类于阶层范畴之内,因为根据定义,当民主致力于某种形式的选民平等,并且被很好地落实时,它就能够反映广大共同体的意愿。这里使用的“等级的”一词所指的是法律被颁发和施行的方式,但并不是制定它们的程序。一部基于民主所制定的法律仍然是自上而下传播的,而且伴随着能使它完全施行的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