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东部屠杀中心

纳粹所说的东部,指的是包括波兰、波罗的海沿岸国家以及被占苏联领土在内的一片巨大区域。那里在行政区划上分为四个部分:瓦尔特高,由波兰西部已并入德国的领土组成,领导人是阿图尔·格赖泽尔;奥斯特兰[1],包括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以及白俄罗斯尚未定义归属的领土,占领政权中心位于里加;波兰中部的总督府,领导人为汉斯·弗兰克;乌克兰,归阿尔弗雷德·罗森贝格领导的东占领土部管辖。这些都是控方公诉词里最先列出的国家,而在判决书里却到了最后才露面。

尽管控方与法官作出了相反的决定,却无疑各有精彩的理由。东部乃犹太人受苦受难的正中心,所有遣送活动的恐怖终结地。几乎没人能活着从这里出来,幸存下来的人大概不足百分之五。然而,东部也是战前欧洲犹太人口的聚集中心。三百多万犹太人生活在波兰,二十六万在波罗的海国家;而在大约三百万苏联犹太人中,一半以上居住在乌克兰、白俄罗斯、克里米亚。鉴于控方最感兴趣的是犹太人民所受的苦难及其遭遇“大屠杀的规模”,从东部开始控诉很合逻辑;接下来看看,凭借这场不可挽回的灭顶之灾,该给被告冠以何种特殊罪名。麻烦在于,有关艾希曼在东部活动的证据“不足”,盖世太保档案,尤其是艾希曼所在部门的档案都已被纳粹销毁。书面证据的匮乏,反倒令控方有足够的借口没完没了地传唤证人出庭为东部发生的事件作证,尽管他们讲述的事情背后恐怕还有许多别的原因。以色列幸存者给控方施加了很大压力,他们目前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关于这一点,审判期间已经有了足够多的暗示,但直到1962年4月,大屠杀纪念馆发行的《公告》才进行了充分报道。幸存者们自发聚集到司法部门和大屠杀纪念馆。这个纪念馆已获得官方授权,向外界提供书面证据,并为幸存者提供作证机会。那些“过于异想天开”者、声称“在艾希曼此生从未踏足的各种地方见到过他”的人,均被筛除出去;但到最后,审判高层所谓的“犹太人民苦难经历”的见证者还是多达六十五位,而不是此前计划的十五到二十名“背景证人”。这六十五人被带上了法庭。在总计一百二十一次开庭中,有二十三次完全聚焦于“背景”,也就是说,跟案件并没有直接关系。尽管控方证人基本上没有受到辩方及法官的任何交叉讯问,然而,除非有进一步的证据,判决书不会采纳他们对艾希曼所作的证词。于是出现了一连串的驳回。(法官拒绝因匈牙利一名犹太男孩被杀事件治罪于艾希曼,也未把德奥煽动水晶之夜的罪名加在他头上,因为艾希曼对这些事的了解程度,无论是在当时还是今天的耶路撒冷,都还不及一个熟悉那段岁月的学生。法官还驳回了杀害九十三名利迪策男孩的指控,在海德里希遇刺之后,孩子们被遣送到罗兹。驳回的理由是,“根据现有证据,并非所有疑点都已得到证实,也无法证明他们是被谋杀”。面对艾希曼应对1005部队骇人听闻的行动负责的指控,那是“控方提供的所有恐怖证据中最为骇人的情节”,法官也不予支持。这个行动的任务是在东部打开万人坑,并对尸体进行处理,以销毁屠杀的痕迹;行动的指挥官是保罗·布洛贝尔,根据此人在纽伦堡的证词,他受命于帝国保安总局四分局局长米勒。另外,战争结束前的几个月,生活条件恶劣的灭绝营幸存者被送到了德国集中营,特别是伯根—贝尔森集中营,法庭同样驳回了针对艾希曼的这条控诉。)背景证人证词关于波兰隔都里的生活条件、各个死亡营的执行程序、强制劳动以及消灭劳动力的企图等等要点不容置疑,然而,他们讲述的事情都已人尽皆知。即便是提到艾希曼之名,也很明显是在捕风捉影,不是道听途说就是散布谣言,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被问及一个具体问题,所有证人——那些“亲眼见过他的人”——的证词便不攻自破;而判决书认定,“他的活动中心在德国境内,在保护国、西欧、北欧、南欧、东南欧以及中欧国家”,即是说,他哪里都到过,除了东部。那么法庭为何不叫停这些持续数周乃至数月的听证呢?说到这个问题,判决书的口吻多少有些歉意,并最终给出了一个前后矛盾的怪异解释:“因为……被告拒绝判决书中的一切指控”,法官们无法驳回“有关事实背景的证词”。不过,被告否认的从来就不是起诉书提到的那些事实,他只是拒绝“以被起诉的形式”对那些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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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法官们处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两难境地。在审判最初阶段,塞尔瓦蒂乌斯博士怀疑法官的公平性;在他看来,没有一个犹太人有资格坐在这里对“最终解决”的执行者作出审判。主审法官回应道:“我们是资深法官,按照惯例对摆在我们面前的证据进行评估,并且把我们的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听取公众批评……当一个法庭开庭的时候,参与审判的法官都是人,都有血有肉,有情有义;但是,法律要求他们务必把这些感情和感受埋藏起来。不然,没有一个法官能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心生厌恶。……不容否认的是,有关纳粹大屠杀的记忆令每个犹太人深感不安;不过,只要我们审判一起案件,我们就有控制自己情感的职责,而且将绝对恪守这个职责。”这些话语开诚布公,足以回击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抗议;除非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真正要说的是,犹太人无法正确理解他们的存在在各个民族中间引发的问题,因此法官们无法评判犹太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不过讽刺的是,这个观点本来很好反驳——按艾希曼本人重复多次的说法,他从犹太复国主义作家那里,从特奥多尔·赫茨尔和阿道夫·伯姆的“入门书籍”中,学到了关于犹太问题的一切知识。那么,还有谁能比眼前这三个人更有资格审判他呢?他们三个从青少年时代起就已经是犹太复国主义者了。

法官是犹太人,而且生活在每五个人里就有一个是大屠杀幸存者的国度;这让情况变得严重而麻烦,不是从被告,而是从背景证人的角度而言。豪斯纳先生搜集了受害者的“悲情录”,他们中的每个人都不想错过这个绝无仅有的机会,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权出庭申诉。至于利用这个机会“塑造完整形象”的做法是否正确且明智,法官们同检控官之间可能展开过争辩。但是,一旦证人站在证人席上,即便法官考虑到了证词应当从简,也不忍心打断他们,正如兰道法官所言,“因为证人的荣誉,还因为他们讲述之事”。从人道角度讲,当这些人“站在证人席上吐露心声的时候”,谁能否认他们中任何一位的申诉权?谁又敢质问细节的真实性?即便他们所说的只能“被当作审判的附属产品”。

困难还不止这一个。在以色列跟在大多数国家一样,每个被告人在宣判前都被默认为无罪。但是在艾希曼这个案子上,这种待遇简直是白日做梦。如果以色列人在他到耶路撒冷之前未能确凿无疑地证明他有罪,是不敢也不想抓捕他的。本—古里安总理在给阿根廷总统的一封信(1960年6月3日)里解释说,以色列虽然“形式上触犯了阿根廷法律”,但只因此案关乎一个人,“正是这个人,艾希曼,在整个欧洲组织了[对我们六百万同胞的]空前规模的大屠杀”。在普通刑事案件的正常抓捕中,不必待到证据确凿,只要具备合理的怀疑即可执行,彻底证明其有罪则是庭审的事。然而,对艾希曼的非法拘捕若要做到正当合理、让全世界心服口服,就只能通过可以稳妥预见的审判结果了。现在我们知道,他在“最终解决”中的角色被肆无忌惮地夸大了。这个最终被带到耶路撒冷的人,并不是一系列恐怖事件的幕后操手,而只是执行机关的一个下属人员;这个人不是海德里希,而是艾希曼。[2]结果之所以是这个样子,部分是由于艾希曼本人爱说大话,部分是由于纽伦堡以及战后其他审判中的被告们试图往他身上泼脏水,好为自己开罪;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他曾经跟犹太高层有过密切交往。鉴于他是德国官员里唯一一个“犹太事务专家”,所以在犹太人当中有一定知名度;除此之外,他什么也不是。[3]控方以苦难为依据进行控诉倒也罢了,可夸大的程度不是一星半点,而是完全不着边际,乃至上诉法院的判决里写道:“事实上,上诉人(艾希曼)根本没有得到上级命令,他就是自己的上级,下达所有涉及犹太事务的命令。”这无疑一直是控方的论调,所幸地方法院的法官并未采纳;但是荒谬且危险的是,上诉法庭对此竟然完全支持!(主要依据是迈克尔·安格罗·穆斯曼诺法官的证词。穆斯曼诺为《死前十日》[Ten Days to Die,1950]一书的作者。他曾是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之一,从美国赶来为控方作证。穆斯曼诺先生曾参与过针对集中营头目以及东部机动杀人部队成员的审判。虽然艾希曼的名字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过,可在他的众多审判书中只提到过一次。不过,他曾在监狱面见过纽伦堡的被告们。当时,里宾特洛甫告诉他,希特勒若不是受到艾希曼的影响就不会有什么问题。穆斯曼诺并不相信自己听到的话,但是他的确认为艾希曼由希特勒本人直接指派,权力由“希姆莱和海德里希下放”。几次庭审过后,长岛大学心理学教授、《纽伦堡日记》[Nuremberg Diary,1947,德语版1962]的作者古斯塔夫·M.吉尔伯特先生以控方证人身份现身。他比穆斯曼诺法官更加谨慎,也正是他把后者引荐给了纽伦堡的被告们。吉尔伯特证实“当时……纳粹主要战犯根本没瞧得起艾希曼”,还说吉尔伯特和穆斯曼诺都以为艾希曼已经死了,因此在讨论定罪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提到过这个人。)由于看穿了控方的夸大其词,由于不想把艾希曼称作希姆莱的上司和希特勒的启明星,地方法院的法官们不得不为被告辩护。这项任务除了不讨人喜欢之外,并不会给审判和执行带来任何实际影响,因为“按我们的观点看,同那些亲手杀死受害者的人相比,送受害者赴死的人所负的法律与道德责任并不会减少半分,甚至反而更大”。

法官们用妥协克服了所有诸如此类的困境。审判分为两部分,占绝大部分的是对公诉书的改写。法官们表示,他们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方法:从德国开始,到东部结束。这意味着他们想要聚焦的问题是到底发生了什么,而不是犹太人受了什么样的苦。他们非常明确地说,苦难的规模如此之大,“超出人类理解范围”,描述它的任务应留给“伟大的诗人和作家”,而不属于这个审判庭;不过,苦难的具体事实和诱因却既非超出理解亦非无法公正裁决。这给了控方漂亮的一击。法官们甚至说,他们让事实材料自己说话,再下判断;而且的确,假如没有大量挖掘材料的内涵,他们早已经迷失方向。他们紧紧扣住了纳粹杀人机器背后复杂的官僚体制,从而能够理解被告的角色。判决书不同于已经付梓出版的豪斯纳先生的开庭陈词。若能仔细研读判决书,那么对这段历史感兴趣的学者将受益匪浅。尽管判决书抛弃廉价辞令的做法令人欣慰,但是,假如法官们在艾希曼承认的主要罪行——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把人送上死路——之外找不到别的理由就发生在东部的罪行起诉艾希曼,那么在控方看来,整个案子就毁了。

争论主要集中在四点上。首先,艾希曼是否参与了特别行动队在东部进行的集体屠杀。海德里希在1941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宣布了成立特别行动队的命令,当时艾希曼也在场。然而,由于特别行动队的指挥官们都是党卫军的知识精英,而他们的部队成员因为没人自愿加入,所以不是罪犯就是受罚的普通士兵。艾希曼同“最终解决”这一重要阶段之间的关联仅仅在于,他接到杀手的报告,汇总之后交给他的上级。这些报告虽是“绝密”,却还是被复制分发给德国的五十至七十个部局单位;当然,每个部门里都坐着一些资深顾问,为上司汇总信息。此外,根据穆斯曼诺法官的证词,瓦尔特·舍伦贝格(为海德里希和瓦尔特·冯·布劳希奇将军起草协定的军方指挥官,协定专门指出,特别行动队有充分自由“执行他们的平民计划”,也就是说,杀戮平民)在纽伦堡的一次面谈中告诉穆斯曼诺法官,艾希曼“掌控这些行动”,甚至“亲自督办”。“谨慎起见”,法官们不愿采纳舍伦贝格未经证实的说法,弃用了这条证据。舍伦贝格对纽伦堡法官们的印象一定很差,对他们能否理清第三帝国错综复杂的行政机构并不抱希望。于是,剩下的证据就只够证明艾希曼是否十分清楚在东部发生的事了,而这一点从未引发过争议。可是判决书却令人大吃一惊,称上述证据足够证实艾希曼的确参与了行动。

第二点更加意味深长,即艾希曼是否把波兰隔都里的犹太人转移到了附近的死亡营。假定这位遣送专家在波兰总督府辖区内十分活跃,倒也的确“符合逻辑”。然而我们从许多别的途径得知,负责整个区域的是高级党卫军军官及警察头目团。这成了总督汉斯·弗兰克的一大心病。他在日记中时常埋怨有人横插一手,却从未提及艾希曼这个名字。艾希曼的遣送官弗朗茨·诺瓦克作为辩方证人,确认了艾希曼的话,说他们的确动辄被迫同东部铁路的经理会谈;因为,若要把人从西欧运过来,就必须同当地运营部门协调。(维斯利策尼在纽伦堡把这些业务交代得很清楚。诺瓦克曾经联络过交通运输部,一旦列车开进战区,必须得到军方许可。军方可以下达禁运令。维斯利策尼没有说的,或许也是更有意思的情节是,军方只在战争初期启动过禁运令,当时德军还在进攻阶段;而到了1944年,来自匈牙利的遣送任务已经妨碍到整个德军的撤退,却并未见到任何禁运令。)不过华沙隔都在1942年以每天五千人的速度被清理之际,希姆莱曾亲自同铁路高层会晤,而艾希曼及其党羽与此事毫不相干。判决最终回到了赫斯审判中一个证人的证词上来。证词表明,一些从总督府地区来的犹太人跟来自比亚韦斯托克的犹太人一起运抵奥斯维辛。比亚韦斯托克是波兰城市,后被并入德国的东普鲁士省,从而落入艾希曼的管辖范围。可是,即便在属于德国领土的瓦尔特高,执掌灭绝与遣送任务的也不是帝国保安总局,而是省党部主席格赖泽尔。罗兹隔离区是东部最大,也是最后一个被清理的集中营。尽管艾希曼于1944年1月参观过那里,可希姆莱在一个月后还是亲自面见格赖泽尔并指挥罗兹的清理工作。仅凭艾希曼把犹太人运到奥斯维辛这一点,并不能证明所有运抵奥斯维辛的犹太人都是经他之手;除非你接受控方的荒唐指控,说艾希曼有能力鼓动希姆莱下达命令。即便艾希曼死不承认,也根本没有铁证,然而不幸的是,法官在这一点上似乎走了疑罪从有的路线。

第三点,艾希曼是否需要对死亡营里面发生的事情负责。检控官认为艾希曼就是那个大权在握的人。法官们抛出卷帙浩繁的证人证词,这体现了他们在司法上的高度独立和公正精神。他们的论证无懈可击,说明他们对全局有正确的理解。他们一开始便指出,集中营里存在两类犹太人,即所谓的“被遣送者”与“被监禁者”。前者占大多数,就连纳粹也认为他们从不为非作歹;后者则由于作奸犯科被送进德国集中营,虽然他们是因为德国集中营要实现无犹化才被运往东部,但就算是在对“无辜者”实施全面恐怖的极权主义大行其道之际,这些人的待遇也远远胜过其他人。(用来自奥斯维辛的一位出色的证人拉娅·卡甘女士的话来说,“那些被捕的罪犯反而比其他人过得优越,这是奥斯维辛的一大悖论”。他们不必经过挑选,而且基本上都能幸存下来。)艾希曼跟被监禁的犹太人没什么联系,他只同被遣送的犹太人打交道。这些人当中,除了四分之一特别强壮者可能被挑选到某些集中营做劳动力,其他人从第一天起就等于被判了死刑。而在判决书给出的版本里,这个问题根本不在讨论之列。艾希曼当然知道绝大多数受害者难逃一死,不过由于挑选劳动力一事由当地党卫军医生负责,而遣送名单通常是来源国的犹太委员会或治安警察而绝非艾希曼本人或其下属拟定的,所以真相是,他没有权力决定杀谁或留谁,他甚至对此一无所知。问题在于,当艾希曼说“我从没杀过一个犹太人,或者说,我从没杀过一个非犹太人……我从未下令处死一个犹太或非犹太人”时,他是否在说谎。检控官无法理解一个从没杀过人的集体屠杀犯(在这个特殊例子中,恐怕他连杀人的胆量都没有),所以总是努力去证明他杀过人。

这就把我们引向了第四点,也是最后一个问题:艾希曼在东部占领区是否拥有广泛权威,即对隔都生存条件、对生活在那里的人所受的难言之苦是否负有责任,对针对他们的最终清剿——大多数证人的证词都涉及这个主题——是否负有责任。这些事艾希曼也都知道,但这些却与他的工作毫无关系。检控官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去反驳,理由是,艾希曼已经坦白承认,由于命令一直在变来变去,他时常得去决定如何处置那些被运到波兰的外籍犹太人。用他的话讲,此举“事关国家”,牵扯到外交部,而且不在当地掌权者的势力范围之内。至于如何处置这些犹太人,在所有德国政府机关里存在两个不同派别:“激进派”和“温和派”。前者无视一切差别——犹太人就是犹太人,少废话;后者认为最好先把这些犹太人搁置不管,以备他日用来交易。(用犹太人做交易的主意似乎是希姆莱想出来的。美国参战以后,他于1942年12月致信米勒说,“所有在美国有权贵亲戚的犹太人,要放到一个特殊的集中营,并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还说“这些犹太人是我们的重要人质。我知道的就有一万人”。)毋庸置疑,艾希曼属于“激进派”,他反对任何形式的网开一面;这既是出于行政工作的考虑,也是源于自身的“理想主义”。不过1942年4月,他致信外交部,称“未来的外国人也将受控于华沙隔都安全警察”,此前那里持有外国护照的犹太人都还是受保护的,在这件事情上,艾希曼几乎不能算是“代表帝国保安总局的决策者”。在那里,他当然没有“决策权”。就算他的确被海德里希和希姆莱频频用来传达东部行动命令,也证明不了他拥有多大权力和职能。

从某种程度上看,事情真相甚至比耶路撒冷法庭料想的更加糟糕。法官认为,既然海德里希在“最终解决”的执行上被赋予了核心权威,不受任何地域限制,那么作为副手的艾希曼在这一领域的主要职责也是不分地域、在哪里都一样的。就“最终解决”的框架而言,的确如此。可是,就算海德里希秉承协同合作精神,把汉斯·弗兰克的总督府代表、副总理约瑟夫·比勒博士召到万湖会议上来,“最终解决”也不适用于东部占领区。理由很简单,东部犹太人的命运很早之前就已经定下来了。屠杀波兰犹太人这一决定并不是希特勒于1941年5月或6月(最终解决令的日期)作出的,而是在1939年9月——法官从德国反间谍组织成员埃尔温·拉豪森的纽伦堡证词中获知:“早在1939年9月,希特勒就已下定决心屠杀波兰犹太人。”(因此,1939年11月,波兰总督府刚一建立就开始推行犹太大卫星,而德国境内则是1941年颁布最终解决令时才开始要求佩戴大卫星的。)法官面前还摆着战争初期两次会议的备忘录。一次是海德里希于1939年9月21日召开的“部长以及机动杀人部队指挥官”会议,当时艾希曼还只是上尉,代表柏林犹太移民中心出席。另一次是1940年1月30日,解决“遣送与安置问题”。两次会议都讨论了占领区本土人口的命运问题,也就是波兰人以及“犹太人问题”的解决方案。

即便是在早期,“波兰人问题的解决方案”也进展得很顺利:据报道,在“政治领导层”只保留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人员;为了“让这百分之三变得无害”,“不得不把他们运到集中营去”。波兰知识分子中的中产阶层被登记、逮捕,包括“教师、神职人员、贵族、军团士兵、退伍军官等等”;同时“低等波兰人”要作为“流动劳动力”充入德军,并且被“撤离”到他们家乡以外的地方。“目标是,务必使波兰人成为持续的季节性和流动性劳动力,永久居住在克拉科夫地区。”犹太人将被聚集到市区的集合点,并被“统一带往隔都,以便控制以及日后的撤离工作”。那些被并入德意志帝国的东部领土——所谓的瓦尔特高、西普鲁士、但泽、波茨南省、上西里西亚——必须迅速清除所有犹太人;他们同三万吉普赛人一起被载货火车运到了总督府地带。最终,希姆莱代表“强化德意志民族性国家委员会”,下令对这些新并入德国占领区的波兰人口进行撤离。判决书上所谓的“对各族人民的有组织移民”交由帝国保安总局IV-D-4科科长艾希曼执行,任务就是“移民、撤离”。(这种“负面的人口政策”绝非德国在东部频频告捷之后的临时起意。要记住,早在1937年11月,从希特勒对德军高级指挥官的秘密讲话中就已见端倪——参见所谓的赫斯巴赫笔录。希特勒指出,他并不是要征服异族,他想要的是在东部为德国移民准备一块“无人之地”(volkloser Raum)。他的听众——布隆贝格、弗里奇、雷德等——很清楚,根本就不存在这样一块“无人之地”,所以他们一定知道,德国在东部取得胜利的直接结果便是对整个当地人口的“撤离”。针对东部犹太人的措施不仅仅是反犹主义的结果,而且还是一个广泛性人口政策的主要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假如德国人赢得了战争,波兰人将遭受跟犹太人相同的命运,也就是集体屠杀。这不仅仅是个猜想:德国的波兰人已经被迫佩戴胸章,只是以字母“P”取代了犹太大卫星。而这一举措,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永远是警方在毁灭行动中迈出的第一步。)

9月会议之后,机动杀人部队的指挥官们收到一封急电。这封信也在审判证据之中,具有特殊含义。信中只提到“占领区内的犹太人问题”,并且对(必须严格保密的)“最终目标”以及达到该目标的“先行措施”作出区分。针对后者,这封信明确提出犹太人在铁路周边的集中情况。值得一提的是,“犹太人问题的最终解决”这一措辞并未出现;“最终目标”很有可能指的是毁灭波兰犹太人。对与会者而言这倒没什么新鲜的,新鲜的只是,那些居住在新近并入德国领土的犹太人将被转移到波兰;因为这实际上是德国实现无犹化的第一步,接下来才是“最终解决”。

据档案资料表明,就算到了这个阶段,艾希曼依旧与东部发生的事情毫无瓜葛。即便是在这里,他的角色也依旧是“运输”与“移民”问题专家;东部不需要“犹太专家”,不需要特别“指示”,也不存在得到特殊照顾的人群。当清除隔都的最后时刻来临时,就连犹太委员会成员也在劫难逃。这里没有网开一面。那些被征作劳动力的犹太人的命运,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慢性死亡。因此,在这些有组织的集体杀戮中扮演如此重要角色的犹太官员们(他们迅速成立了“犹太元老会”),在逮捕和集中这里的犹太人的过程中未尽任何力量。整个这一章,标志着军队后方原先的野蛮屠杀告一段落。似乎军方指挥官们已经抗议过屠杀平民,于是海德里希同德军最高指挥部达成协议,建立一个彻底的“一次性根除”原则,目标是犹太人、波兰知识分子、天主教神职人员、贵族等。不过,鉴于两百万犹太人规模太大,还是得先把他们投入隔都集中起来。

就算法官们能在出庭证人一次又一次讲述的骇人听闻的故事中彻底澄清艾希曼的作用,也不会为他们的审判结果带来任何改变。艾希曼依然难逃一死,结局亦不会有异。可是那样一来,他们就能彻底推翻控方所描绘的案件版本,不留任何余地。

[1] 德语Ostland字面意思就是东部国家/国土。——译注

[2] 此句译自德语版。——译注

[3] 这两句话参照德语版补充。——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