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导论

对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历史形式的分析与讨论,不属于本书研究的范围。我们只是在土地所有者只占有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范围内,来研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因此,我们假定,农业和工业在某种程度上都将完全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也是由资本家经营;这种资本家和其他资本家的区别,首先只是在于他们的资本以及这种资本推动的雇佣劳动所投入的部门不同。当然对我们来说,租地农场主生产小麦等等农作物,和工厂主生产棉纱或机器的情况是一样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支配农业的这样一个假定,同时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统治了生产的和非生产的部门,进而统治了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部门,因此这种生产方式的下列条件,如资本的自由竞争、资本由一个生产部门转入另一个生产部门的可能性、同等水平的平均利润等等,都已经变得十分成熟。我们所要考察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其实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独特的历史形式,是以前的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在后一场合,对于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且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就是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也就是他的生产方式得以繁荣的重要条件)受到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之后所转化成的形式。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剥削工人的劳动为前提的,那么,在农业中,它就是以剥夺农业劳动者的土地,并且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的。

总之,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了一定量的土地,并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那么,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这种垄断的经济价值是什么,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是如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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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旺斯的农民

在封建制度下,地主获取地租,除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外,还要依靠“超经济的强制”,强行霸占农民各种剩余劳动产品。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于地主,只能屈从于地主的盘剥和掠夺,即使遇上好收成也难逃衣食寡薄的厄运。

这样资本化的地租就形成了土地的购买价格或价值,但是很明显,和劳动的价格完全一样,它也是一个不合理的范畴,因为土地从来都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在这个不合理的形式的背后,却隐藏着一种很现实的生产关系。例如,如果一个资本家用4000镑购买的土地每年可以为他自己提供200镑地租,那么,就可以说,他从这4000镑得到的平均年利息是5%,可是,这和他把这个资本投在有息证券上,或按5%的利率直接借出去时得到的收入完全一样。实际上,这就相当于一个4000镑的资本按5%的利润率在增殖。那么,在这个假定下,在20年内他就能够用他的地产的收入,对这一地产的购买价格进行补偿。因此,在英国,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土地的购买价格,这只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土地的购买价格,而只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计算得到的。不过,虽然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的,但是地租反过来却不能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产生。在这里,不如说这种和出售无关的地租的存在,正是出发的前提。

由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如果假定地租是一个不变量,那么土地价格的涨落就同利息率的涨落成反比。如果普通利息率由5%下降到4%,那么一个200镑的年地租就不再是代表一个4000镑的资本的年增殖额,而是要代表一个5000镑的资本的年增殖额,并且同一块土地的价格因此也就会从4000镑上涨到5000镑,或从年收益的20倍上涨到年收益的25倍。反之,结果也就相反。这是和地租本身变动没有关系而只由利息率决定的土地价格的变动。但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利润率会有下降的趋势,而且,从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这一角度来说,利息率也就会有下降的趋势;此外,撇开利润率不说,由于借贷货币资本的不断增大,从而也会引起利息率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就能够得出以下结论:土地价格,即使在和地租的变动以及土地产品价格(地租构成它的一个部分)的变动无关的情况下,也有不断上涨的趋势。

在租金里面,还可能有一部分,或者在某种场合可能全部(也就是在完全没有真正地租的时候,从而在土地实际没有价值的时候)是平均利润或正常工资的一种扣除,或同时是这二者的扣除。在这里,利润或工资的这个部分以地租形式出现,因为它并不是像平常那样归产业资本家或雇佣工人所有,而是以租金形式付给那些土地所有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无论这个部分或那个部分是否能够形成地租,实际上由于它们都形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他的垄断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所以,这些部分也就和真正的地租完全一样。并且,它们也和真正的地租一样,也对土地的价格有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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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第农庄

与封建制度不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者只能依靠土地所有权,按照纯粹的经济契约来获取地租。地租不再是农民全部剩余劳动产品或部分必要劳动产品,而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图中是19世纪中叶法国北部诺曼第的农庄,在莫奈的笔下,农庄安静得好似什么也没有发生。

当我们研究地租时,有以下三个妨碍我们进行分析的主要错误应当避免:

1.容易把处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来。

实际上,不论地租有怎样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都有一个共同点:尽管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但是,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也就是要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的。当然,这些土地所有者既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同时,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一种附属品,就像是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拥有,即它是一种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像在殖民地移民或者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当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时候,直接表现为这些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自身产出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总之,不同地租形式的这种共同性—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形式上的实现,也就是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形式上的实现,使人们很容易忽略其中的区别。

2.错误地认为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进而都是剩余劳动的产物。

当地租处在它的不发达的形式即实物地租的形式上时,它的直接表现就是剩余产品。因此就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误看法,人们会认为只要把一般剩余价值和利润的一般存在条件解释清楚,那么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地租,—它总是超过利润而形成的那部分余额,即超过商品价值中本身也由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构成的那部分余额,—即剩余价值的这个特殊的组成部分也就很容易解释清楚了。其主观条件是:直接生产者进行劳动的时间,必须超过再生产他们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时间,一般来说,他们必须完成剩余劳动。而客观的条件是:他们也可以完成剩余劳动;自然条件就是,他们的可供支配劳动时间中的一部分,足以把他们自己作为生产者再生产出来而且维持下去,就是说,他们对必要生活资料进行的生产,不会耗费他们全部的劳动力。

3.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中,以及在地租的发展中,其中一点表现得相当突出,这就是:地租的获得者完全不能决定地租的量是多大,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那种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不断发展。因此很容易就会把一切生产部门及其一切产品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确切地说,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这种生产在它的整个范围内都是商品生产)基础上共有的现象,当作是地租的(和一般农产品的)独特特征来理解。转化为地租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同生产土地产品的预付资本之间的比率。它表明单位投资所能提供的地租水平,反映土地所有者与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关系。

5秒钟经济学
地租率
转化为地租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同生产土地产品的预付资本之间的比率。它表明单位投资所能提供的地租水平,反映土地所有者与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关系。地租率的高低受地租额和所投资本的数量及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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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野新田

千百年来农民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受尽欺凌和压迫。日本直到1947年,由麦克阿瑟将军颁布《农民解放指令》,以日本国家法律的形式,在全日本进行了反封建的土地改革,农民才确保了“耕者有其田”。现今,日本农民已成为世界上最舒服的农民。从1973年农民人均收入超过城市居民以来,这一状况一直持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