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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汉长安城的夯土层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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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汉长安城霸城门 三个门道各宽八米

就城内构造来说,南面的大部分是宫殿区,西北角是市场区、北部是一般居住区和街道。宫殿区占据城内大约三分之二的面积,包括未央宫、桂宫、明光宫、北宫等,其间还夹着武器库。

就长安城的建设过程而言,最初是在渭水南的秦咸阳城宫殿区的兴乐宫(汉明光宫)遗迹上开始,建造了未央宫、北宫、武器库、市场,至惠帝时期又建造了围绕这些宫殿的城墙。当时的渭水比今天渭水的位置靠南五公里,紧靠市场的北面,向东北方向流淌。因此,长安城城墙不是完全的正方形,城西北角是沿着渭水河道建造的。长安城中心的未央宫殿区,形状是大约两公里见方的正方形,此宫殿区的中心是未央宫前殿,现在那里还残留着当年利用自然丘陵建造的长方形台基。前殿就是正殿的意思,是汉代皇帝政务和日常生活的场所。在这一高台的周围,分布许多未央宫殿区的宫殿、官厅。

东亚世界法律的源流

沛公刘邦与咸阳周边各县父老、豪杰约法三章,最终不过是双方之间暂时的条约。当然,所谓三章并不是只有三条的意思,而是贼律、盗律等三篇法律。从汉王对汉的统治,到汉皇帝对帝国的统治,当然需要超出这三章的更多法律。由于萧何将藏于秦丞相、御史府的律令保存了下来,才得以从秦律中找出新国家所需要的法律。据说秦律来自于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秦将“法”改称为“律”,即秦律六篇。萧何又加上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章律”。秦汉时期称基本法为律,律之中既有刑法也混杂以行政法。

在东亚世界存在着超越国境的、称为“律令”的共同法律体系。如同罗马法或日耳曼法予以欧洲社会巨大影响那样,作为中国法代名词的“律令”也在一定时期内,发挥着维持东亚世界国家、社会的法律机能。虽然比不上汉字或儒教的影响力,但对于古代东亚各国的国家建设确是非常重要的。新罗、百济、高句丽、日本、越南等这些采纳中国律令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国家,都是东亚国家。这是因为如果输入其他外国法律文书,使其适用于本国的话,首先要把法律文章翻译为汉语。所以作为汉字文化圈的东亚世界,才有可能实现法律共有。

运营一个庞大国家组织,官僚要依法行政,社会须依法维持秩序。古代日本就是由于引进了中国的律令,因而称为律令制国家的。采纳的是当时中国唐代的律令,这是当时中国实际使用的法律。然而,若寻觅中国律令渊源的话,势必追溯至秦汉的律令。

始皇帝的严惩主义与刘邦的简约主义

秦汉时期律令与唐代律令不同,尚未分为所谓刑法的“律”与行政法的“令”。比如唐的“户婚律”中:“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姓结婚是犯罪,处以劳役刑。在姓氏少的中国为了保护姓氏团体的血缘关系,制定了这样的唐律。唐的“户令”中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行政法。

秦汉时期虽有“律令”一词,但说“秦律”、“汉律”才正确。刑法和行政法都是以“律”为标准的,“令”是皇帝的命令。秦汉时代的律在唐代已经成为死文。法律,随着王朝交替,虽然基本内容有所继承,但总是不断换新装的。秦律被汉律继承,汉律被魏晋律继承。这样的关系在《汉书·刑法志》和《晋书·刑法志》(唐代编纂)有着如下说明:

正史中最先设《刑法志》的是《汉书》,其中首先将秦始皇的严惩主义与高祖刘邦的简约主义做了对比。强调始皇帝专用刑罚从事政治的特点,说他白天从事判决,夜里批阅行政文书。每日要亲自批阅文书一石(约重三十公斤)。尽管如此,结果还是恶人横行,穿赤服的囚犯塞满道路,收容犯人的牢狱像市场那么多。高祖则不同,他进入秦领地之后仅留下最基本的“三章之法”,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承诺削减烦琐的秦法律。苦于秦政治的民众,十分欢迎刘邦的简约主义,无不为之欣喜。

但是尽管法三章是法律的基础,但仅有贼律(惩罚伤人、杀人者)和盗律是不够的。实际上相国萧何整理秦法,继承其中有益部分,制定了“律九章”。惩罚偷盗者(盗律),惩罚害人、害国者(贼律)。囚律是管理罪犯的,捕律是逮捕犯人的。盗贼以外还有杂律的规定,具律归纳了刑法的体系。萧何不仅继承秦六律,还增设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作成九章律。一面说秦法律烦琐,一面又汇集秦律六篇;汉在简化烦琐的秦律为法三章的同时,又在所继承秦律六篇基础之上加入三篇,合为九章律。

模糊的秦律、汉律终有搞清楚的一天

在唐代之前四百至八百年前的秦汉之律,长期是模糊的。长期以来我们只能见到秦律、汉律逸文片段。然而,现在不同了。通过出土史料我们见到了完全可与世界帝国隋唐律令匹敌的秦汉法律体系。两千年前的中国古代帝国的确是以法律为基础建造的。

1975年发现的睡虎地秦简、1983年发现张家山汉简终于使我们弄清了虚幻的秦汉律的具体内容。1150支睡虎地秦简中,被命名为《秦律十八种》的律文有:田律(六条)、厩苑律(三条)、仓律(二十六条)、金布律(十五条)、关市(一条)、工律(五条)、工人程(三条)、均工(二条)、徭律(一条)、司空(十三条)、军爵律(二条)、置吏律(三条)、效律(八条)、传食律(三条)、行书(二条)、内史杂(十一条)、尉杂(二条)、属邦(一条)等,共一百零七条。此外,单独的效律(三十条)以及作为《秦律杂抄》整理出来的十一种、二十七条。即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律、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共二十七条。由于以往我们对秦律几乎一无所知,所以一次发现二十九律,二百七十一条,可谓让人惊叹不已。此外,还有作为《法律答问》这一法律问答集中整理出的一百八十七例,以及题为《封诊式》的案例二十五例。

张家山汉简是247号墓出土的竹简,总数有1236枚,题为《二年律令》的有526枚,末尾一枚简上有“律令二十□种”的字样。因为同时出土的历谱(日历)中记有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的年代,所以二年律令乃吕后二年的律令。共有从贼律至史律的二十七律,令只有津关令一种。条文数如下:贼律(四十一条)、盗律(十八)、具律(二十四)、告律(五)、捕律(九)、亡律(十三)、收律(五)、襍律(十四)、钱律(九)、置吏律(十)、均输律(二)、传食律(四)、田律(十三)、市律(三)、行书律(八)、复律(一)、赐律(十八)、户律(二十二)、效律(五)、傅律(八)、置吏律(十八)、爵律(三)、兴律(九)、徭律(六)、金布律(十二)、秩律(十三)、史律(七)等共三百条。算上津关令(二十)的话,三百二十条。另外,还有称为《奏谳书》的判决记录二百二十七枚,记录了二十多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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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汉长安城未央宫前殿台基遗址

迄今,对于汉律只能从《说文解字》《史记》《汉书》和《周礼》郑玄注中引用的逸文和极少的出土资料有所了解。自南宋王应麟《汉制考》中收集汉律二十余条以来,还有许多人收集过。如薛允升《汉律辑存》、杜贵墀《汉律辑证》(1899年)、张鹏一《汉律类纂》(1907年)、浅井虎夫《支那法典编纂沿革》(京都法学界研究丛书第七册,1911年)、沈家本《汉律摭遗》(1911年)、程树德《汉律考》(1919年)等。

以上两部出土史料使我们感到了秦汉律的分量。秦汉史研究也因此受到很大冲击。然而,不论睡虎地秦律还是张家山汉律,由于只是偶然残存于秦汉地方官吏墓葬中的材料,所以并非能够展示秦汉律令体系整体的史料。但是,尽管只是一部分,竟有如此的分量,的确令人惊讶。

以往出土史料中发现的汉律逸文极少。居延、敦煌出土的汉简中不过十几条而已。如敦煌汉简中抄录有“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一条。意思说:擅自杀害别人家畜,须按该家畜价格的三分之一赔偿。“贼”,擅自加害之意。为何不是全额赔偿,而是三分之一?因为被杀家畜还有市场价值,毛皮、肉、骨都可以出售。本简后面的内容是“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总之,调停的结果是让杀害别人家畜的少仲,按照价格的三分之一附三千钱,并将死马的骨、肉都交还马的主人。

对匈奴外交与高祖之死

冒顿单于的权力篡夺

北方游牧民匈奴首领冒顿单于行动起来了。冒顿单于是与秦作战的头曼单于的太子,他杀了父亲头曼,自立为单于。冒顿单于缔造了史上最强的游牧骑马帝国,进而对成立伊始的汉帝国的北边构成威胁。的确,蒙古高原上匈奴的行动,与中国的动向是互相连动的。中国爆发内乱了,他们就南下;中国的王朝向北方出击的话,他们就退回草原。“头曼”、“冒顿”、“匈奴”的汉字都是对匈奴语的音译。“头曼”是“万人之长”的意思。

匈奴在与秦交战之后一度退回北方,楚汉战争时他们又趁中国内乱,恢复了黄河的鄂尔多斯。头曼单于为立少子(最小儿子)为继承人而疏远冒顿,将冒顿派到月氏去当人质,然后去袭击月氏。于是月氏要杀冒顿,冒顿果敢地夺取善马得以逃脱。归来之后,他的勇敢受到承认,被任命为统率万骑的将军,后来他杀害父亲的故事流传下来。冒顿做鸣镝箭,命令臣下,凡自己用鸣镝所射之物,你们必须跟着射,有不射者,斩之。先是射自己的善马,后来射爱妻,拒绝放箭的人被杀。当他确信臣下都听指挥之后,与父亲一同出外狩猎。最终,他把鸣镝射向头曼,臣下一齐射杀了头曼。如此,他逐渐确认并建立了自己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