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通向民主的漫长之路

随着社会的演变,欧洲在19世纪取得民主进步;民主在胜利之前遇到的各式反对;保守政党往往决定民主进步的性质

 

我在第1卷讲述了负责制政府在英国和美国的崛起。现在回过头来看,负责制的前身只是偶然存活下来的封建制度,即中世纪庄园会议(medieval estate),又叫议会。在中世纪,征税权力归于代表社会中寡头地主的庄园会议。法国、西班牙、瑞典、普鲁士和俄国的君主,从16世纪晚期起,成功打破庄园会议的势力,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相比之下,波兰和匈牙利的庄园会议战胜君主,建立软弱的分权政治体系,结果很快败于外国军事征服者之手。只有在英国,议会和君主势均力敌;议会在17世纪成功抵抗国王,导致1688—1689年的宪政妥协,即光荣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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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政府不单单意味着,反对派群体压过政府并迫使政府接受自己的要求。在人类历史上,在野群体一直与当朝群体争斗,一旦获胜就取而代之,摇身一变,成为压迫他人的新当朝群体。相比之下,负责制政府意味着,向广大公众负责的原则和反对派的合法性都获得正式承认。这就是思想发挥关键作用的案例。洛克解释,各国政府的权威不在神权,而在保护本国公民个人权利的能力。政府也可能是个人权利的主要侵犯者。洛克进一步指出:“如果人民没有自愿同意,政府便无权要求人民的服从。”我们今天所谓的合法性,源自人民可以“选择自己政府和统治者”的能力。“无代表不纳税”和“被统治者的同意”,是光荣革命和不到一世纪之后的美国革命的号召性原则。从“英国人权利”(传统的封建权利)到“天赋人权”(人类的普世权利)的转变表明,这些新革命永远不再会是一个精英群体取代另一个的改朝换代。

光荣革命确立议会负责制的原则,但18世纪初的英国离真正民主还很远。议会成员由英国一小部分富人选出,到了1830年,有资格投票的人仍不超过总人口的3%。相对于负责制,民主来得更晚,在1689年妥协之后的数个世纪内渐渐发生。

法治和民主负责制可被视作制约政府的两种可选手段。这并不奇怪,它们在历史上一直密切关联,得到共同的倡导。在英国内战中,议会对国王最大的不满之一就是他践踏普通法。早期斯图亚特王朝在权威可疑的法律机构起诉对手,如国王的星室法庭(Court of Star Chamber)。议会的要求是,国王在税收问题上向议会负责,还得依法行事。只有遵守法治才能保证,成功取代当朝群体的在野群体,不会使用新到手的权力来向对手施以报复。

自由民主制中制约国家的两个组成部分——自由的法治和民主负责制——往往相互关联,但在概念上却是分开的。上一章指出,它们往往得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倡导。这意味着,自由民主制来到时很少是一个整体,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先后引进的,这使民主何时开始难以确定。例如,美国何时成为自由民主国家?与民主相比,它的法治来得更早。普通法引入殖民地,远远早于美国大革命和制宪会议,但要取得法律保护的平等,还得等上好几个世纪。大多数美国人认为,18世纪后期宪法通过后就有民主了。但在1787年,选举权仍有严重限制,之后才逐步开放给无产白人、非裔美国人和妇女,直到1920年第十九条修正案的批准才彻底放开。实际上,对南部黑人投票的各种设限意味着,充分选举权还要等到1965年《选举权法》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