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基督教打破家庭观念

令欧洲退出亲戚关系的是宗教,不是政治;对欧洲家庭性质的普遍误会;天主教会摧毁延伸的亲戚团体;英国个人主义甚至在欧洲也属极端

 

我迄今所叙述的世界三个地区,其国家制度都自部落社会脱颖而出。中国、印度和中东的早期社会组织,都以父系家族的血统为基础,建立国家是为了克服部落社会的局限。每一个案例中,建国者想方设法让个人忠于国家,而不是忠于地方上的亲族团体。以领土和中央合法统治权力为基础的制度,不得不重叠在顽固的分支式社会之上。最极端的对策来自阿拉伯和奥斯曼帝国,他们绑架儿童,使之在人造家庭中长大,只忠于国家,不忠于自己的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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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些案例中,不让亲戚关系成为社会组织基础的建国努力,自上而下,都归于失败。事实上,这些社会的制度发展历史,大多涉及亲族团体的重新问政——我称之为家族制复辟。所以,秦朝和西汉所创建的非人格化国家制度,在东汉崩溃时又落到强大宗族手中,这些家庭继续成为中国政坛中的重要角色,直到隋唐。印度在创建强大的非人格化制度上,一开始就成绩平平,以分支式迦提组织起来的印度村庄,其社会生活大体上又与这些制度毫不相干。土耳其国家是最为成功的,在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的心脏地区削弱了部落组织的影响,但在治理不严的阿拉伯省却不如人意。事实上,奥斯曼帝国在边远的贝都因(Bedouin)社区,仅行使非常有限的统治,其部落组织至今保持原样。所有这些地区——中国、印度、中东——家庭和亲戚团体至今仍然强大,成为社会组织和身份的来源,远远超过欧洲或北美。在中国台湾和南方地区尚有成熟的分支世系家族,印度婚姻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的结合。部落的依附关系在阿拉伯中东无所不在,尤其是在贝都因的群体中。

例外的欧洲

欧洲的亲戚关系采纳不同形式。人口统计学家约翰·哈吉那尔(John Hajnal)在1965年的文章中注意到,西欧婚姻模式与世界上几乎任何其他地方形成强烈对照。[1]西欧男女倾向于晚婚,从总体上讲,不结婚的比率较高,这两个因素导致相对较低的出生率;更多年轻女子参加工作,家庭中有更多平等,由于晚婚,女子又有较多机会获取财产。这不仅是当代现象,哈吉那尔把这种模式的时期定在1400年到1650年。

西欧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其他差异也很突出。共同祖先的亲戚团体所组成的社区,其在欧洲的消失远远早于哈吉那尔所指出的。对欧洲人而言,亲戚和后裔很重要,特别是国王和贵族,他们有实质性的经济资源传给子孙。但跟中国贵族不同,他们没有陷入表亲的专横,因为分割遗产和长子继承权的原则早已深入人心。在中世纪,欧洲人享有更多自由,无须征得大批亲戚的同意,便可任意处置自己的土地和动产。

换言之,欧洲社会很早就是个人主义的。在婚姻、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上,当家做主的是个人,而不是家庭或亲戚团体。家庭中的个人主义是所有其他个人主义的基础。个人主义无须等待国家的出现,无须等待它来宣告个人法律权利,并行使强制权力来予以保障。更确切地说,个人已在享受实质性的自由,无须承担对亲戚的社会义务,先有这样的社会,再来建起国家。在欧洲,社会发展走在政治发展的前列。

欧洲何时退出亲戚关系?如果不是政治,转型动力何在?前者的答案是:蹂躏罗马帝国的日耳曼部落,在皈依基督教后不久,就开始退出。后者的答案是:天主教会。

马克思的错误

很明显,现代欧洲人的祖先都曾组成部落。他们的亲戚关系、法律、习惯、宗教实践,只要能找到的,19世纪伟大的历史人类学家都已作了详细记载,如甫斯特尔·德·库朗日、亨利·梅因[2]、弗雷德里克·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弗雷德里克·梅特兰(Frederic Maitland)[3]、保罗·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他们是比较人类学家,掌握不同文化的渊博知识,为父系亲戚组织之间的相似而感到吃惊。那些组织分布于世界各地,如印度、希腊、日耳曼的社会。[4]

19世纪的历史人类学家相信,亲戚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化,人类社会有普遍的发展模式,从亲戚团体的大集团,转向个别男女自愿结合的小家庭。梅因有个著名概念:现代化涉及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5]换言之,早期社会将社会地位赋予个人,安排一切,从婚配、职业到宗教信仰。相比之下,现代社会的个人可随意与人签约,走进不同社会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婚姻合同。但梅因没有提出一种动态理论,以解说过渡是何时和如何发生的。

实际上,对欧洲亲戚模式的过渡时间和过渡原因存在很多误解。很多人相信,跟世界上的其他民族类似,欧洲人始终居住于部落或庞大的家庭团体,一直到工业革命。其时,机器生产的压力和社会流动的必要性,才将之打破。根据这个见解,工业化带来经济变化和核心小家庭出现,都属于这同一过程。[6]

这个见解很可能来自早期现代化理论。卡尔·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宣称,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促使资产阶级兴起的,依次是技术革新和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马克斯·韦伯指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之间有严重断裂。传统社会的特征是:广泛的亲戚关系,宗教或亲戚的约束对市场交易设限,缺乏个人社会流动性,基于传统、宗教、超凡魅力的非正式社会规范。而现代社会是个人主义的、平等的、以优秀和市场为导向的、流动的,并以法理型合法性权威组建起来。韦伯主张,这些特征属于一个整体,如果由教士指定价格,或财产受亲戚义务束缚,这样社会就不能发展出高效的市场经济。他相信,这种理性的现代化仅在西方出现,并把向现代化的过渡定在16世纪和17世纪的一系列事件,包括宗教改革(Protestant Reformation)和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所以,马克思主义者倾向于认为,经济变化促使个人主义和核心小家庭的兴起,而韦伯则把基督新教当作主要动力。总之,依他们看,这个变化仅有几百年历史。

从身份到契约

20世纪的社会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把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一直往前提。我已提及,哈吉那尔认为欧洲的特殊模式始于15世纪和16世纪。艾伦·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对英国个人主义起源的研究显示,生前任意处置财产和死后在遗嘱中剥夺子女继承权,早在16世纪初就获得英国普通法的承认。[7]这很重要,因为他所标志的“农民社会”中,如东欧和世界大部分区域,亲戚义务大大限制了业主出售土地的能力。农民社会的特征就是大家庭,产权要么共有,要么陷于亲戚的相互依赖之中。这样的社会中,许多非经济因素把农民牢牢绑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诸如祖先葬于此之类的理由。

但麦克法兰注意到,土地所有权(seisin)流行于英国,至少还要往前再提三个世纪。根据一项研究,15世纪晚期英国某区的地产转户中,生前赠与家人的占15%,死后遗赠给家人的占10%。[8]更早的是12世纪末13世纪初,英国的佃户(villeins,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无须获得领主的许可,已在购买、出售、出租土地。[9]

如要衡量复杂亲戚组织的衰退,就要考量女子拥有和处置财产的法律权利。父系家族的社会中,女子嫁与宗族中的男子,或给宗族生下男性后裔,方才取得法律地位。寡妇和未婚女儿有分享遗产的权利,但通常必须将宗族的财产留在父系家族中。1066年的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之后不久,英国女子就可自由拥有和处置财产,并可将之卖给外人。至少从13世纪起,她们不但可拥有土地和动产,而且可起诉他人,或被他人起诉,甚至可签署遗嘱和合同,无须征得男子监护人的许可。父系社会一旦承认这种权利,就会破坏宗族控制财产的能力,从而破坏社会制度的整体。[10]所以,女子拥有和遗赠财产的能力是部落组织退化的标志。它显示,严格的父系社会规则已经消失。

根据麦克法兰,早期英国个人主义的一个有趣标志是“扶养合同”。它最早出现于13世纪,由孩子和父母签署。共同祖先的后裔团体所组成的部落社会,通常崇拜共同祖先。儒家道德的大部分涉及孩子照料父母的义务,尤其是儿子。儒家道德家讲得很清楚,对父母的义务大于对自己孩子的,中国法律严惩不孝子女。

英国的习俗却不同,父母活着时,如把产权愚蠢地转移给孩子,就得不到惯例的剩余权利。中世纪有一首诗歌,描述了父亲将财产移交给儿子的故事:儿子后来觉得扶养父亲的负担太重,便开始施以虐待。一天,父亲冷得直打寒战,儿子叫孙子送去一只麻布袋,“小男孩把麻布袋一割为二,一半留给爷爷,另一半带回给父亲。他的意思是,现在父亲虐待爷爷,等到自己长大,也会如法炮制,给他半个麻布袋以御寒”。[11]为了避免如此的困境,父母与孩子签署扶养合同,规定孩子在继承父母财产后所承担的扶养责任。“贝德福德的一对夫妇在1294年放弃财产,作为回报,将得到食物、饮料、主屋的居住;如果两对夫妇发生争吵,老夫妇会搬到另外房子,将在圣米迦勒节(Michaelmas)获得五十六蒲式耳的谷物,其中二十四蒲式耳的小麦,十二蒲式耳的大麦,十二蒲式耳的大豆和豌豆,八蒲式耳的燕麦。此外,他们还将得到这另外房子的一切,可动的和固定的。”[12]

让马克思暴跳如雷的“纯粹的金钱关系”,似乎不是18世纪资产阶级的发明,其在英国的出现比资产阶级的兴起早了好多世纪。将父母寄放在疗养院,在西欧有很深的历史根源。这显示,与马克思的主张恰恰相反,资本主义只是社会关系和习俗变化的后果,而不是原因。

如果说欧洲在13世纪离开复杂的亲戚关系,即从身份过渡到契约,这依然太迟。伟大的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注意到,封建主义在9至10世纪兴起之前,亲戚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部落宗族之间的血亲复仇在欧洲社会有悠久历史,我们对此很熟悉,只要看看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就知道了。此外,布洛赫证明,在那段时期,亲戚团体或庞大家族共同拥有财产,即使个人已开始随意处置土地,卖主仍需获得亲戚团体的同意。[13]

不过,布洛赫提示,可以追溯到像中国、印度、中东那样单一祖先的巨大父系宗族,很久以前就在欧洲消失了。“罗马家族视男性后裔为绝对重要,立场异常坚定。但此事到了封建时代,已变成闻所未闻。”作为证据,他指出,中世纪的欧洲人从不单凭父亲来追溯他们的后裔;而在部落社会中,为了维持宗族分支的界线,这是不可或缺的。在整个中世纪时期,母亲让女儿冠母姓是很普遍的,这在中国那样的父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个人经常认为自己属于两个相互平等的家庭,母亲的和父亲的。两个杰出家庭的子孙往往合并两个宗族的姓氏(如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Valéry Giscard d’Estaing,其中季斯卡和德斯坦都是姓氏[编按: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系法国前总统,1974—1981年任职]。今日西班牙人喜用父母的双姓)。到13世纪,类似当代的核心家庭已在欧洲遍地开花。血亲复仇很难继续,因为报仇圆圈变得越来越小,很多人觉得,自己与争论双方都有关联。[14]

在布洛赫看来,某种意义上,封建主义的整个制度可被理解为迫不得已的调整,这是为了适应社会上的隔绝,因为亲戚关系不再是社会团结的来源。自7世纪晚期起,欧洲遭受了一系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来自北方的维京人、来自南方借道于北非和西班牙的阿拉伯人或撒拉森人(Saracens)、来自东方的匈牙利人。即使阿拉伯人受挫于图尔战役,穆斯林对地中海的控制仍然切断欧洲与拜占庭和北非的贸易,它曾是罗马经济的基础。[15]随着卡洛林帝国(Carolingian)在9世纪的式微,城市也开始凋零,受无数军阀骚扰的居民撤回自给自足的村庄。

在这欧洲文明的最低点,由于更大政治结构的倒塌,亲戚关系试图卷土重来。但其时,欧洲的父系宗族结构已变得如此脆弱,以致不能成为社会支持的来源。封建主义兴起,成为亲戚关系的替代:

 

暴力气氛所孕育的无数危险,时时都在威胁个人。甚至在封建的初期,亲戚团体似乎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根据它们当时存在的形式,这些团体的范围太模糊,太多变。父母都可界定后裔这种二元性,更造成了深刻的破坏。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被迫寻求或接纳其他的纽带。在这点上,历史是决定性的。仍有强大父系团体的地区——北海边上的日耳曼地区和英伦岛上的凯尔特地区——对属臣、采邑、庄园一无所知。亲戚关系只是封建社会的必要元素之一,它的相对孱弱解释了封建主义的出现。[16]

 

封建主义是指,个人自愿屈服于无亲戚关系的他人,仅仅是以服务交换保护。“国家和家庭不再提供足够的保护,村庄的社区仅能维持界线之内的秩序,城市的社区几乎不存在。各处软弱者觉得有必要获得强人的庇护,而强人必须通过说服或强制来获得签约下属的支持,以保障自己的威望、财富、人身安全。”[17]

但我们还没算出欧洲脱离亲戚关系的日期,以及合适的因果关系。[18]社会人类学家杰克·古迪(Jack Goody),为过渡日期作出了最令人信服的解释。他把过渡的起点提至6世纪,将责任放在基督教身上——具体地说,放在天主教会的机构利益上。[19]

古迪注意到,罗马帝国结束时,与众不同的西欧婚姻模式从主要的地中海模式分化出来。包括罗马家族的地中海模式,属于严格的父系家族或父系社会,具有分支式的社会组织。父系团体倾向于同族通婚,有些更偏爱交叉表亲的婚姻。(我在第11章提及,交叉表亲的婚姻在印度南部的达罗毗荼文化中非常流行,在阿拉伯世界、普什图人[Pashtuns]、库尔德人、众多突厥人中也很普遍。)男女有严格的分隔,女子拥有财产或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很少。在所有这些方面,西欧的模式是截然不同的:分配遗产时男女都有份、禁止交叉表亲的婚姻、提倡异族通婚、女子有更多的产权和参与权。

天主教会促动了这一分化,它极力反对四种行为:与近亲结婚、与兄弟的寡妇结婚(levirate,即所谓的兄终弟及或夫兄弟婚)、领养孩子、离婚。教皇格里高利一世在6世纪敦使异教的盎格鲁—萨克逊人皈依基督教,尊敬的比德(Venerable Bede)在报告此事时就提及,格里高利直率谴责部落实行的与近亲和兄弟的寡妇的婚姻。后来的教堂法令禁止纳妾,提倡一生不分的一夫一妻婚姻。[20]

古迪认为,这些禁令并不直接依据《圣经》或基督教经典。被禁的行为在耶稣诞生的巴勒斯坦是很普遍的,耶稣父母可能就是交叉表亲的婚姻,与兄弟的寡妇结婚在犹太人中也很流行。事实上,基督教福音是反家庭的:在《马太福音》中,耶稣说,“爱父母超过爱我的人,不配我;爱子女超过爱我的人,也不配我”。古迪又称,这些话语来自宣称耶稣将统治尘世一千年的先知,他试图招募人们离开安全的亲戚团体,进入新兴的分裂教派。赞成禁令的神学观点则经常来自《旧约》,犹太人对此却有不同见解。

根据古迪,教会坚持这个立场的原因,与其说为了神学,倒不如说为了教堂自己的物质利益。交叉表亲的婚姻(或任何其他近亲的婚姻)、与兄弟的寡妇结婚、纳妾、领养孩子、离婚都是他所谓的“继承策略”;借此,亲戚团体得以继续控制代代相传的财产。其时,欧洲和地中海世界的居民寿命低于35岁。夫妇生下儿子、长到成人、再一次传宗接代的可能性相当低。因此,为了让人们得以孕育继承人,社会提供各式合法途径。讨论中国时,已解说过纳妾一事。在一夫一妻的社会,离婚可被视作变相纳妾。哥哥在生孩子之前就已去世,嫂子就与弟弟结婚,以确保哥哥的财产将与弟弟的融合在一起。交叉表亲的婚姻能保证家产留在自家人的手中。无论什么情形,教会有计划地切断将财产传给后裔的各种途径。同时,它又强烈提倡信徒向教会自愿捐出土地和财产。拥有财产但无继承人的基督徒日益增多,得益的便是教会。[21]

西欧女子相对较高的地位也是教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意外结果。寡妇若在家庭团体内重新结婚,会将财产归还部落。教会尽量使之难以实现,所以她本人必须拥有财产。女子有权拥有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对教会大有裨益,无子女寡妇和老处女变成了捐献的一大来源。女子有权拥有财产破坏了单传原则,从而敲响了父系宗族的丧钟。[22]

规则发生变化后的数世纪中,天主教会在财政上非常成功,这绝对不是牵强附会。7世纪结束之前,法国富饶土地的三分之一都在教会手中;从8世纪到9世纪,在法国北部、日耳曼、意大利的教会财产翻了一番。[23]这些捐献使教会成为一个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很强大的机构,为格里高利七世的叙任权斗争(investiture conflict)铺平道路(见后文第18章)。这些捐献,跟富裕穆斯林给伊斯兰慈善事业瓦克夫的捐赠有相似之处,但后者主要是富人避税和遗赠子女的对策。而在天主教的欧洲,无子女寡妇和老处女所捐出的土地,则没有附带任何条件。教会因此发现自己成了大地主,在欧洲各地管理庄园,监督农奴的经济生产。这帮助教会履行其赈济饥民和照顾病人的使命,使教士阶层和男女修道院的大幅扩充成为可能,也使内部规则和等级制度的发展变得必不可少。这一切让教会在中世纪的政治舞台中成为一名独立角色。

这些变化对西欧的部落组织构成相当大的破坏。日耳曼、挪威、马札尔(Magyar)、斯拉夫的部落皈依基督教后,仅在两代或三代的时间就见证了其亲戚架构的解散。事实上,这种皈依植根于政治,如马札尔国王伊斯特万(István,或St. Stephen)在1000年接受圣餐。但社会风俗和家庭规则中的实质性变化,不靠政治当局,而靠运作于社会和文化层次的教会。

欧洲建国的社会背景

欧洲(以及其殖民地)是个例外,因为它脱离复杂的亲戚关系,首先在社会和文化层次,而不在政治层次。在某种意义上,教会采取政治行为,更改了婚姻和遗产的规则,但其动机却是经济的。教会不是其所在领土的主权统治者,更确切地说,只是一个社会参与者,它的影响只在制定文化规则。因此,中世纪时,欧洲社会已经非常个人主义了。它早于欧洲国家建设的开端,比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工业革命更早了数个世纪。家庭中的变化,与其说是这些现代化巨变的结果,倒不如说是促进现代化发生的有利条件。16世纪在意大利、英国、荷兰兴起的资本主义,不必去克服印度和中国那样的亲戚大集团的抵抗,后者亟欲保护自己拥有的实质性财产。相反,资本主义在那些社会顺利扎根,它们已有私人产权的传统,财产经常在陌生人之间转手。

这不是说,欧洲的建国者一帆风顺,没有遇上既得利益的社会建制。恰恰相反,我们在第21章继续讲述欧洲国家起源时,将看到各式强大的社会参与者,他们在创建法治和负责制政府方面至关重要。虽然没有氏族或部落,但有既得利益的贵族,他们在封建时期积累下了财富、军队、法律地位。

这些社会建制是封建的,并不基于亲戚关系。这一事实,对后世的欧洲政治发展来说,造成了重大差别。属臣的封建关系是强者和弱者自愿签署的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法律义务。它将高度不平等和等级化的社会形式化,但也为个人主义(签署合同的是个人而不是亲戚团体)和法律人的理解树立先例。历史学家杰诺·苏克斯(Jenö Szücs)认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到1200年便获得契约特征,从而打下了将尊严扩充到农民阶层的基础。自那以后,“西方每一次农民反抗,都在表述地主违反合同所激怒的尊严,都在诉求自己的‘自由’权利”。[24]但这种事没有发生于下列社会:土地产权以亲戚关系和惯例为基础的,或以某亲戚团体称王称霸于另一亲戚团体为基础的。

以封建制度替代亲戚关系建制,对地方治理的功效而言,另有重要的政治影响。宗族和封建制度都在不同时期发挥主权和统治的功能,尤其是在中央国家式微时。它们都可提供地方安全、司法和经济生活的组织。但封建制度更为灵活,因为依据的是合同,更能组织决定性的集体行动,因为其等级分明。跟宗族中的权威不同,封建领主的权利一旦获得合法确认,便不需要持续的重新谈判。财产的法律文件,无论在强者或弱者的手中,都代表自由买卖的权利,不受基于亲戚的社会制度的限制。地方上的领主可“代表”社区讲话,但部落领袖做不到。如我们所知,欧洲殖民者在印度和非洲经常犯的错误,就是假设部落领袖相当于封建社会的地方领主。在事实上,两者截然不同。

马克斯·韦伯的遗产之一,就是以价值概念来考量宗教对政治和经济的影响。他的新教工作伦理(work ethic),据说通过工作的神圣化,而直接影响工业革命中企业家的行为。价值肯定是重要的,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基督原则,使女子更容易获得拥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但此类解释经常引申新的疑问,为何有些宗教价值首先在社会中获得提倡,并深入人心。教会攻击延展的亲戚关系,就是一例,这些价值并不起源于基督教原则。毕竟,同是基督徒的君士坦丁堡东正教,并没有设法改变婚姻和遗产的法律。所以,紧密相关的亲戚社区在拜占庭统治的地区存活很久。例如,塞尔维亚代代相传的著名乡村团体“杂住盖”(zadruga),以长期血亲复仇著称的阿尔巴尼亚氏族。这些建制消失于西欧,归功于教会的物质利益和权力。教会对社会价值的控制,变成了为己谋利的工具。从这个角度看,经济龟站在宗教龟的上面;但从另一角度看,宗教龟又站在更为底下的经济龟上。

不管其动机是宗教的,还是经济的,天主教会变成了独立的政治参与者,其建制化的程度,远远超过其他社会的宗教权力。中国从没发展出超越祖先崇拜或鬼神崇拜的本土宗教。相比之下,宗教发明一开始就塑造了印度和穆斯林世界,成为政治权力的重要制衡。但在伊斯兰教逊尼派的世界,以及印度次大陆,宗教权力从没凝聚成国家之外的中央官僚机构。它只在欧洲出现,与现代欧洲国家的发展和今天所谓的法治的出现又密不可分。


[1] John Hajnal,《透视欧洲的婚姻模式》(European Marriage Patterns in Perspective),载David V. Glass和D. E. C. Eversley编,《历史人口:历史人口统计学论文》(Population in History: Essays in Historical Demography)(芝加哥:Aldine出版社,1965年)。

[2] 亨利·梅因,《关于早期制度史的演讲》(Lectures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Institutions)(伦敦:John Murray出版社,1875年);《早期法律和习俗》。

[3] Frederick Pollock and和Frederic W. Maitland,《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23年)。

[4] 关于该文献的概述,参见Lawrence Krader的引言,Lawrence Krader和Paul Vinogradoff,《人类学和早期法律:保罗·维诺格拉多夫选集》(Anthropology and Early Law: Selected from the Writings of Paul Vinogradoff)(纽约:基础读物出版社,1966年)。

[5] 亨利·梅因,《古代法》,第5章。

[6] 例如Peter Laslett编,《过去的家和家庭》(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2年);Richard Wall编,《欧洲历史上的家庭形式》(Family Forms in Historic Europe)(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83年)。

[7] Alan MacFarlane,《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78年),83页。

[8] Alan MacFarlane,《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78年),95页。

[9] Alan MacFarlane,《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78年),125页。

[10] Alan MacFarlane,《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78年),131—133页。

[11] Alan MacFarlane,《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78年),142页。

[12] Alan MacFarlane,《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78年),142页。

[13]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125—127、131—132页。

[14]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138—139页。

[15] 有关贸易终止的后果,参见Henri Pirenne,《中世纪城市的起源与贸易复兴》(Medieval Cities: Their Origins and the Revival of Trade)(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69年),3—25页。

[16]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142页。

[17]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148页。

[18] Alan MacFarlane并没有解释英国个人主义为何发展得这么早。马克·布洛赫认为,亲戚关系的衰退与11世纪开始的贸易增长有关。但不清楚个中的道理,因为在世界其他地区,像中国或中东,贸易的消长与宗族的稳定并没有明确的关联。

[19] Jack Goody,《欧洲家庭和婚姻的发展》(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83年)。另请参阅Jack Goody,《欧洲的家庭:历史人类学论文》(The European Family: An Historico-Anthropological Essay)(马萨诸塞州摩顿市:布莱克维尔出版社,2000年)。

[20] Jack Goody,《欧洲家庭和婚姻的发展》,39页。

[21] Jack Goody,《欧洲家庭和婚姻的发展》,95页。

[22] Jack Goody,《欧洲家庭和婚姻的发展》,43页。

[23] Jack Goody,《欧洲家庭和婚姻的发展》,105页。

[24] Jenö Szücs,《欧洲三个历史性地区:大纲》(Three Historical Regions of Europe: An Outline),载John Keane编,《公民社会与国家:新欧洲视角》(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New European Perspectives)(纽约:Verso出版社,1988年),302页。感谢Gordon Bajnai,他提供了此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