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征税和代表权

失败的负责制案例,帮助理解议会制度在英国的发展;政治团结的来源,其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的扎根;英国制度合法化中的法律作用;光荣革命所真正实现的

 

政治负责制如何发展的最后案例是英国,其政治发展的三大组件——国家、法治和政治负责制——都成功获得了制度化。我最后审视英国是为了避开辉格史观的缺陷。关于英国代议政府的兴起,已有很多论述认为,它是可溯源自古代雅典的西方发展模式的逻辑的、必然的或无可避免的结果。但这些论述很少互作比较,所引证的一系列因果事件,又忽略了不易察觉或更为遥远的因素。而在事实上,那些因素却在扮演重要角色。换言之,它们只看到顶部的龟,而忽视了蛰伏于下的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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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以避免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已讨论四个负责制政府无法出现的欧洲国家——如果把所讨论过的非西方案例也包括在内,那就不止四个。我们观察英国与其他案例的异同,将更好地了解促使负责制发展的组合因素。

跟法国、西班牙、匈牙利和俄罗斯一样,英国首先是部落社会,然后是封建社会,它的中央集权始于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这些社会的精英都组成政治团体——英国议会、法国高等法院、西班牙议会、匈牙利议会、俄罗斯缙绅会议——推行现代化的君主要向它们寻求支持和合法性。在法国、西班牙和俄罗斯,这些团体没能凝聚成强大的制度化参与者,没能对抗中央国家,没能取得宪政上的妥协,没能获得国王对自己的负责。相比之下,英国议会却是强大而凝聚的。

具体地说,不同于主要代表卡斯提尔城市的西班牙议会,或贵族掌控的法国和俄罗斯的政治团体,英国议会不仅代表贵族和神职人员(世俗和精神的领主),而且代表广泛的士绅、市民和业主。这些平民是议会的灵魂和动力。英国议会强大到成功击败国王的诸多计划,包括增税、组建新军、躲避普通法。它还创建自己的军队,在内战中打败国王,将之处死,迫使继任君主詹姆士二世退位,拥戴来自欧洲大陆奥兰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到最后,统治英国的不是欧洲大陆那样的专制君主,而是正式承认议会负责制原则的立宪君主。英国议会获得如此进展,而欧洲其他地区的议会却四分五裂和软弱无能,或被拉拢收买,或主动支持君主专制,直到法国大革命前夕。有人自然要问,这是为什么?

英国还在另一方面为当代发展中国家树立先例。17世纪初,早期斯图亚特治下的英国不但日益专制,而且非常腐败。渗透法国和西班牙政府的实践,如卖官鬻爵和家族攫权,同样也发生在英国身上,只是在规模上还算适中。但到该世纪末,英国的公共腐败问题,即使没有得到解决,至少已有很大收敛。政治制度得以废除公职买卖,建立现代官僚机构,提升国家整体的力量和效率。这虽然没有彻底解决英国公共生活中的腐败问题,但阻止国家陷入最终摧毁法兰西王国式的腐朽泥潭。今天,面对普遍公共腐败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英国政治制度的应对方法。

英国政治团结的根源

我们看到,法国、西班牙和俄罗斯的君主政体使用种种策略,在贵族、士绅和资产阶级当中,收买、胁迫、化解潜在的对手。英国君主作出同样的尝试,但议会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团结起来,抵制并最终打败国王。问题在于,这团结来自何处。

答案至少有三,有的已在以前章节中获得详细解释。第一,很早以来,英国社会团结的政治性大于它的社会性。第二,普通法和英国法律制度的合法性获得广泛认同,业主保卫自己财产的意愿强烈。最后,此时的宗教,虽然在英国人中间造成痛苦的分裂,却赋予议会超越的使命感。如果与国王的争执只是为了财产和资源,该使命感便不复存在。

 

地方政府和团结

我们在第16章中提到,欧洲的部落社会组织因基督教的影响而趋于崩溃,远远早于现代国家建设。英国在这一过程中,比任何其他地方走得都要快。6世纪晚期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传教开始,更加个人主义的社区便取代了扩展的亲戚关系。(这并不适用于爱尔兰人、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他们的部落关系——例如高地氏族——持续到很晚的历史后期。)邻居之间毫无关联,这样的社区在诺曼入侵之前的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已属司空见惯,使当地农业社会截然不同于东欧,更不同于中国和印度。[1]

基于亲戚关系的社会组织虽然孱弱,但并不排除社会团结。紧密相连的亲戚团体,可在团体范围内提供集体行动,但遇上宗族或部落之外的合作,又会变成障碍。基于亲戚关系的社会,其集体行动的范围非常狭窄,所以需要政治制度。

英国社会早期的个人主义,并不意味社会团结的消失,只是团结形式是政治性的,而不是社会性的。诺曼征服之前,英国分成相对统一的各郡(shires),它们可能曾是独立的小王国,现已聚集成更大的英格兰王国。主持郡务的是称作长老(ealdorman)的古老官员,其职位是世袭的。(它的词根来自丹麦,现在仍存活于美国的地方政治,市府参事即写作alderman。)[2]但实际权力渐渐落到皇家官员手中,即郡治安官(shire reeve,or sheriff),后者受国王的指派,代表皇家权力。每半年,他组织一次郡会议,该区所有自由民(后来变成自由地主)必须出席。[3]诺曼征服并没摧毁该统治制度,只是将郡改为县,以符合欧洲大陆法兰克人的习惯。然而,治安官的权力大增,取代了世袭的长老。郡会议演变成县法庭,用弗雷德里克·梅特兰的话说:“国王的大领主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与自己的属臣相聚。租户可能与自己领主坐在一起,俨然像个同等伙伴。”[4]

今天,这些制度的详情好像只有考古价值,但在解释议会作为政治制度的演变时却非常重要。欧洲大陆封建主义的性质,尤其是在卡洛林帝国地区,看来非常不同。欧洲领主贵族享有对司法权的控制,其程度远远超过英国。[5]在英国,国王享有优势。诺曼征服之后,国王利用县法庭来监察封建法庭。如个人觉得在领主那里得不到正义,就可向治安官提出上诉,要求将诉讼移至县法庭。后来,国王法庭(详见第17章)取代县法庭成为重要案件的预审庭。后者只得主持较不重要的诉讼,譬如金额不超过四十先令的土地纠纷。与欧洲大陆相比,英国的非精英更有机会运用这些机构。

县法庭开始失去其司法功能的同时,却获得新的政治功能,成为更广泛政治制度的代议场所。正如梅特兰所说:

 

到13世纪中期,我们发现,民选代表被召集来参加全国会议,或叫议会(parliament)。他们是县法庭的代表,不是无组织群体的代表。我们几乎可称他们为集团代表。理论上,整个县都由县法庭代表……国王的巡回法官不时来访,整个县的地主团体(totus comitatus),前来晋见,报告上次来访之后的所作所为。县法庭可作出裁决,也可作证,如有犯错,还会被罚款。[6]

 

所以,县法庭是奇怪的组织,既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它由国王所创建,受由国王任命并对国王负责的治安官统辖。但它又以全体地主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不受世袭等级和封建地位的限制。治安官反过来又受地方民选督察官(coroner)的制衡,民选督察官应代表县民利益的观念因此而获得合法性。既有对国王的向上负责,又有对县民的向下负责,两者日益趋于平衡。

郡或县下面还有更小的地方行政单位,叫作百户(hundreds),相当于卡洛林帝国的乡(centenae)。(这些行政单位也传到美国。)百户区有自己的聚会,叫作百户法庭,开始在司法方面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百户区由治安官任命的巡警所治理,一起负责警察功能,如抓捕罪犯。百户也是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基础,需要提供审判刑事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7]

因此,甚至在诺曼征服之前,整个英国社会已组建高度参与的各式政治单位,一直抵达村庄层次。这不是地方社会组织参政的基层现象,而是全国政府邀请地方上的参与,构建地方上的生活,扎根成为社区的来源。

 

普通法和法律机构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后来英国政治代议制度的构成部件,一开始只是司法机构,像县法庭和百户法庭。英国历史上,法治的出现远早于政治负责制,后者又始终与保护法律密切相联。英国司法的参与性质,加上普通法因应地方需求以定规则的特征,帮助造就了法律属于大家的感情,其强烈程度远远超过其他欧洲社会。公共负责制首先意味着对法律的服从,尽管那时的法律,不论是法官作出的,还是颁成文本的,都没有走过民主政治的程序。

法治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保护产权。在这一点上,英国普通法比其他地方的法律更为行之有效。正如哈耶克所说的,原因之一在于普通法是分散决策的产物,能尽量适应各地的情形和知识。不过吊诡的是,原因之二在于国王愿意在产权上支持非精英对贵族的反抗,这便需要强大的中央国家。在英国,原告早就可以将产权诉讼移至国王法庭,如金额不够,仍可移至县法庭或百户法庭。中世纪有不少复杂的传统产权,如佃权(copyhold)。土地在技术上是领主财产,但佃户(villein)又可将之传给儿子或亲戚。国王法庭倾向于反对领主,保护佃权所有人的权利,以致这种财产渐渐进化成真正的私人财产。[8]

县和百户层次的法庭众多,国王在地方产权争执中愿意充任中立仲裁人,这一切大大增强了英国产权的合法性。[9]到15世纪,英国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获得认可的中立性,允许它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它变成真正的“第三分支”,有资格裁决宪法问题,如议会废除专利特许证的权利。有评论家指出,“很难想象,此类问题能在中世纪欧洲的其他地方获得解决——并且是完全独立的解决——全靠法官以专业语言作出讨论,而不是政治上的樽俎折冲,或有关团体的胁迫。”[10]今天的发展中国家,仍缺乏如此的司法才能和司法独立。

到了17世纪的重大宪政危机时,不让君主破坏法治成了保卫英国自由的呐喊和议会团结以抗国王的源泉。出现于早期斯图亚特(1603—1649年)的威胁是国王的星室法庭(Court of Star Chamber,其起源和司法权都很模糊),其为了“更有效地”起诉犯罪,而省去一般法庭的正常保护程序(包括陪审团的审讯)。在第二任斯图亚特国王查理一世(1600—1649)的治下,它带有更多政治性,不只是起诉犯罪,还用来对付假想的国王之敌。[11]

英国法律独立的更佳象征,莫过于爱德华·柯克爵士(1552—1634)。他是法学家和法律学者,最终升至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首席法官。他在各种法律职务中不折不挠,抵抗政治权威和国王对法律的侵犯。詹姆士一世试图将某些案件从普通法搬至教会法之下审理,柯克坚持说,国王没有足够权力来任意解释法律,从而引起极大愤怒。国王宣称,坚持国王在法律之下,无疑是叛国罪。柯克引用布拉克顿(Bracton)的话作答:“国王不应在人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quod Rex non debet esse sub homine set sub deo et lege)。”[12]再加上其他的冒犯,柯克最终被解除一切法律职位,转而加入议会,成为反皇派领袖。

 

宗教作为集体行动的基础

跟法国、西班牙、匈牙利和俄罗斯不同,英国对专制权力的抵抗也涂上宗教色彩,大大加强了议会阵营的团结。第一任斯图亚特国王詹姆士一世,其母亲是被处决的玛丽·都铎(Mary Tudor),即苏格兰女王玛丽一世;其儿子查理一世(Charles I)娶法国路易十三的妹妹亨利埃塔·玛丽亚(Henrietta Maria)为妻。父子都表示相信新教,但常被怀疑对天主教抱有同情。大主教劳德(Laud)试图使英国国教向天主教靠拢,更加重视仪式,为此深受清教徒(Puritan)的憎恨。早期斯图亚特的专制主义教条和王权神授,与法国和西班牙的天主教君主的观点遥相呼应。很多新教徒从中看到国际天主教意欲剥夺英国人天生权利的大阴谋。1641年爱尔兰的天主教叛乱仿佛就在家门口。新教徒移民遭受暴行的报告,似乎确认了很多英国人对国际天主教扩张的最坏担心。其中还真有一定的道理。西班牙国王在16世纪末派来无敌舰队(Armada),并投入八十年战争,以征服新教徒的荷兰联合省。法国的路易十四在17世纪末接过这项任务,出兵侵犯荷兰,他的秘密同情者就是英国最后一位天主教国王詹姆士二世。

有关英国内战的浩瀚史籍总有周期的修正。它不断学术性地改变对战争动机的理解,以跟上流行的思想风尚,以致有些历史学家对取得共识放弃希望。[13] 20世纪的很多解释,淡化了战争参与者的宗教动机,并将宗教意识视作阶级或局部的经济利益的面罩。事实上这段时期的宗教和阶级,其间互动非常复杂,很难厘清宗教和政治的效忠对象。有站在议会一边的国教徒,也有作为保皇派的新教徒。很多高层国教人士认为,与天主教会相比,像公理会(Congregationist)和贵格会(Quaker)那样的非国教徒,对道德秩序构成更可怕的威胁。[14]显然,较激进的新教流派变成了社会动员和经济进步的载体,并为抗议和团结提供机会,而传统的等级制的宗教渠道是无能为力的。

另一方面,即使有人主张冲突的主要原因不在宗教,但宗教在动员政治参与者和扩大集体行动范围上,仍然发挥重大作用。这在议会阵营,以及议会创建的新模范军(New Model Army)中,尤其如此。由于很多军官的宗教信念,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模范军变成反皇派激进主义的大温床。光荣革命期间,议会愿意接受奥兰治公国的威廉,以取代英国的合法君主詹姆士二世,就是因为前者是新教徒,后者是天主教徒。不然,真不好解说。

所以,英国地方上的自治团体、深植人心的法律、产权不可侵犯的信念、君主政体涉嫌参与国际的天主教阴谋,这一切都有助于议会阵营的精诚团结。

自由城市和资产阶级

现代传统智慧认为,如果没有强大中产阶级的存在,民主就不会出现。他们是有产阶级,既不是精英,也不是乡村穷人。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的政治发展,与其他任何欧洲国家(可能的例外是荷兰)相比,英国看到更多城市和城市资产阶级的早期涌现。城市中产阶级在议会中扮演主要角色,在内战和光荣革命之前,就已获得经济和政治的实质性力量。在权力的三角比赛中,它是抗衡领主和国王的大砝码。城市资产阶级的兴起,是更为广泛的西欧变迁的组成部分,包括低地国家、意大利北部和日耳曼北部的汉萨同盟(Hanseatic)港口城市。详细描述这一重要现象的有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亨利·皮朗(Henri Pirenne)。[15]马克思把“资产阶级的兴起”当作他现代化理论的中心命题,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

我们在第25章中看到,自由城市的存在促成了西欧农奴的解放。对英国政治发展和议会获胜来说,强大且凝聚的资产阶级是非常重要的。但资产阶级在英国和西欧历史上所扮演的角色,在很多方面却是异乎寻常的。它是特殊境遇的后果,其他欧洲国家只是没遇上如此境遇而已。尤其是在易北河以东,那里只有很少独立自治的商业城市,遵照自己的法律,受自己民兵的保护。那些城市更像中国的,只是地方领主控制的行政中心,碰巧也充任商业中心。马克思的巨大影响促使好几代学生,继续把“资产阶级的兴起”看作经济现代化的伴随物,无须作出进一步解释,认定该阶级的政治力量来自其经济力量。[16]

早于马克思几乎七十五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资产阶级的起源,提供了更为周详、更具说服力的解释。他认为,在资产阶级的兴起当中,政治既是原因又是结果。斯密在第一卷第三章的篇首提出,他所谓的“富裕”(opulence),即经济增长,会有自然的升级,始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改善,导致更多国内的城乡贸易,到最后才是日益增加的国际贸易。他注意到,欧洲现代国家所经历的次序恰恰相反:国际贸易发展在国内贸易之前,前者兴旺起来之后,强大男爵和地主的政治霸权才被打破。[17]

在斯密看来,造成这奇特次序有好几条原因。第一,罗马帝国崩溃后的大部分土地都在强大男爵手中,他们宁愿保住自己的政治权力,也不愿追求财产回报的最大化。所以,他们创建长子继承制和其他限制性的规则,以防地产的流失。此外,他们又将农民贬为农奴或奴隶;斯密认为,农奴或奴隶既不愿卖力干活,又不愿投资于土地。不愿追求回报最大化的另一原因,是缺乏以盈余去购买的消费品。在欧洲的黑暗时代,贸易不存在。因此,有钱有势者没有其他选择,只得与大批侍从共享盈余。[18]

斯密又注意到,出现于中世纪的城市,其最初居民是“商人和工匠”。他们属于低级阶层,甚至处于奴役地位,但是他们逃离了领主的控制,在城市找到庇护。久而久之,国王授予特权,让他们可以自由嫁女(编按:指无需领主同意而自主决定),组织自己的民兵,最终作为集团实体而享有自己的法律。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起源,虽然亚当·斯密没有使用如此字眼。不同于马克思,斯密提到独立城市的兴起必须有重要的政治前提:

 

领主鄙视市民,认为他们属于不同层次,只是被解放的农奴,几乎不是自己的同类。市民的富裕,常常使领主愤怒,一有机会就掠夺欺凌,不稍宽恕。市民自然也既嫉恨、又畏惧领主。恰好,国王也嫉恨和畏惧领主。国王虽可能亦会鄙视市民,但却没有理由去嫉恨和畏惧他们。所以,相互利益促使他们支持国王,又促使国王支持他们来反对领主。[19]

 

斯密接着说,这就是国王将独立宪章和法律赋予城市的原委,允许他们在国王与领主的斗争中成为一枚平衡砝码。

城市和资产阶级的形成,与马克思所相信的相悖,不只是经济增长和技术变化的结果。刚开始,他们非常软弱,从属于强大的领主,除非获得政治保护。这就是在波兰、匈牙利、俄罗斯和易北河以东其他土地上所发生的。那里,政治力量的不同配置使君主变得软弱,或促使君主与贵族的派别结盟,以反对市民利益。由于这个原因,东欧从来没有强大独立的资产阶级。技术上先进的资本主义市场,其引进者不是市民,而是进步地主,或国家本身,因此无法达到相似的繁荣程度。

基于城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旦出现,我们便离开古老的马尔萨斯式世界,开始进入现代经济制度,生产效率的增长变成家常便饭。此时,日益富有的资产阶级,越来越能颠覆旧式地主秩序的权力,政治发展的条件因此而发生变化。斯密表明,旧精英受财富的诱惑而放弃自己的政治权力——钻石扣环,“更适合于作孩子的玩具,而不应是大人的认真追求”——旧农业经济是无法创造这种财富的。[20]因此而开始了政治发展的现代制度:政治变化取决于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但一开始,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有政治前提——市民和国王都憎恨领主。这个条件不存在的地方,如东欧的大部,就没有资产阶级的出现。

征税斗争

自13世纪以来,英国议会开始定期开会,比法国、西班牙和俄罗斯更为频繁。如上所述,它们的原始功能是司法,但久而久之,开始扮演更广阔的政治角色,成为国王的联合统治者。在批准税赋上,议会作用尤其重要,因为议会包括全国大多数地主,其资产和收入是国家征税的基础。到14世纪和15世纪,下议院与英国君主密切合作,以剔除不够格或腐败的官员,并定期监督议会拨款的具体花费。[21]图5显示的是内战前夕的1641年的英国社会力量。

查理一世在1629年解散议会,开始了十一年的“亲政”,试图以议会为代价来扩展国家权力。这导致查理一世与议会对手在好多问题上发生争执,有的已在前面篇幅介绍过。议会中很多人不喜欢大主教劳德的专制国教,怀疑查理一世同情天主教,因为他有兴趣与法国和西班牙建立外交关系。宗教问题和保卫法治互相交融,星室法庭、高级专员公署(High Commission)、北方政务会(Council of the North)起诉反主教制(anti-Episcopal)的清教徒。清教徒传教士亚历山大·莱顿(Alexander Leighton),遭到星室法庭野蛮逮捕和残酷折磨,却得不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被认为是宗教和皇家权力肆无忌惮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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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英国

其时还有两大问题,一是没有议会批准、国王擅自增税的权利。国王提出新关税,向地主施以任意的罚金,重新引进蓄意避开禁令的垄断专利,在和平时期为重整海军而征收“船舶筹款”。[22]英国税务制度的发展不同于法国,英国的贵族和士绅未以法国方式购买特权和免税,税收负担的最大部分都落到了议会所代表的富人头上。可能与紧密的地方团结有关,富人阶层没有与国王共谋,将税收负担推向农民、工匠和新近致富的中产阶级,反而认为自己与议会的权力和特权休戚相关。

第二个问题涉及政治腐败。与法国和西班牙一样,英国也躲不过家族化和买卖公职的做法。从都铎时期开始,皇家公职的获得愈益依靠政治赞助,晋升不是选贤与能,而是以各种荫庇关系圈子的圈内人资格为准。[23]公职待价而沽,又变成世袭财产。到斯图亚特王朝早期,法国包税(关税)和内部财政(向国家官员借款)的做法获得引进。国王建立皇家调查委员会,就像法国的司法堂,以私人腐败的借口敲诈富有官员。[24]

1641年爆发的内战持续十年,最后在1649年,以议会的胜利和查理一世被砍头而告终。但国王和议会的长期斗争,其最终解决并不全然依靠武力,虽然暴力和暴力的威胁仍是重要的决定因素。[25]胜利的议会派因处决国王而抹黑了自己声誉;在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护国公时期,又因追求愈益激进的政策而削弱了自己的政治基础。所以,查理一世的儿子在1660年成功复辟,登位为查理二世,反而带来一种解脱。二十年的强烈政治冲突之后,国家得以返回常态。

复辟确实解决了当初引起内战的腐败问题。议会在内战和护国公时期推行很多政府改革,譬如建立严密的现代新模范军和清洗腐败的皇家官员。但查理二世的上台,又带回很多早期斯图亚特的腐败做法,包括出售公职和赞助任命。但是,多种因素聚合起来,在英国政府中建立了改革同盟,最终打退这些倒行逆施。

首先是第二次荷兰战争(1665—1667)爆发,加上瘟疫突发和伦敦大火,导致国防严重衰弱,以致荷兰船队溯泰晤士河而上,烧毁英国海军船坞。路易十四治下的法国也取得进步,以咄咄逼人的外交政策威胁欧洲大陆的均势。显然,军费必须上涨。第二是查理二世希望量入为出,以避免向议会请求特别征税。第三是政府中出现了一批才华横溢的精明改革家,包括乔治·唐宁(George Downing)爵士和喜记日记的塞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他们关心日益增长的外国威胁,认识到财政制度和行政管理必须改革才能获得高效。[26]最后,告别内战和护国公时期的议会,对政府的浪费和腐败深感怀疑,其时政府将税收用于非公共的开支。

不同压力的汇合允许唐宁组织的第二财政委员会(Second Treasury Commission)推荐和实施重要的改革,使英国公共行政管理更为现代化,进一步脱离家族化。它取消从都铎时期起便是腐败温床的国库(exchequer)的权力,移交给总管所有政府开支的新财政部。它向公众发行遵守公共债券市场纪律的新债券(Treasury order),以取代内部财政。最后,它将私人拥有的公职改成“悉听尊便”(at pleasure)的职位,并取消新的公职出售。[27]

1667年后发生的改革努力沉重打击了家族化实践,确保英国在管理公共资金上比法国或西班牙更为有效。反对腐败政府的斗争从来不是一蹴而就,唐宁在17世纪60年代发起的很多改革,其完全实施尚要等到18世纪早期。这些努力也没有排除后续稽查的需要,因为假以时日,家族制总是试图卷土重来。

17世纪晚期确实提供了扭转家族化的重要模式,对今天的反腐努力仍有意义。促使晚期斯图亚特王朝改革的所有因素依然重要:外部环境的压力迫使政府改善效率;首席执行官如果没有发挥带头作用,至少不拖后腿;政府内有人倡导改革,并得到足够的政治支持来付诸实行;最后,来自纳税人的强大政治压力,他们不愿看到浪费。

国际机构最近作出的很多反腐努力,比如世界银行或英国国际发展部,但却功亏一篑,就是因为上述因素之一的缺席。现代世界的问题在于,腐败政府经常无需向自己公民谋求税收,像查理二世所作的,因此没有议会或公民社会来监督它们的开支。它们的收入或者来自自然资源,或者来自并不要求财政负责制的国际捐赠人。亨廷顿建议,如果英国议会的呐喊是“无代表即不纳税”,今天口号应该是“不纳税即无代表”,因为最能激励政治参与的乃是后者。[28]

光荣革命

国王与议会争斗的结果是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詹姆士二世被迫退位。奥兰治公国的威廉从荷兰赶来,登基为国王威廉三世。直接原因是天主教徒的詹姆士二世试图扩军,并配以天主教军官。这即刻引起怀疑,他是否打算利用军队实施专制,并与法国和其他天主教势力结成同盟。更大原因则与议会当初反对国王导致内战的原因相同:合法性最终应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得不到同意,国王无权强加于人。危机中达成的和解,涉及宪法、宗教、财政、军事等重要方面。在宪法上,它建立了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建军的原则;议会还通过议案,罗列国家不得侵犯的国民权利。在财政上,它确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新税的原则。在宗教上,它禁止天主教徒成为国王或王后,还添上增加异见新教徒权利的容忍议案(但排除天主教徒、犹太教徒和索齐尼派教徒)。[29]最后,它允许政府发行更多债券,使国家机构的大大扩展成为可能。议会主权的原则要在数年后才得到最后确认,光荣革命不愧为现代民主发展的主要分水岭。[30]

光荣革命导致了政治合法性的思想大改变。作为这些事件的评论家和参与者,哲学家约翰·洛克扩充了霍布斯的观点,即国家源于为保障天赋权利而签署的社会契约。[31]其《政府论》上篇攻击罗伯特·菲尔麦(Robert Filmer)爵士为君主政体辩护的君权神授;其《政府论》下篇力辩,与霍布斯相悖,侵犯臣民天赋权利的暴君可被撤换。这些原则使用普世性的论述,对1689年的宪政和解至关重要。光荣革命不是某个统治者或一群精英从他人手中夺得国家和租金,而是定出如何选择后续统治者的原则。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到美国革命和美国创始人的宪法理论,其间距离很短。尽管现代民主有复杂的方方面面,但1688—1689年的事件,牢固建立了政府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基本原则。

光荣革命使政治负责制和代议政府的原则制度化,但还没引进民主。此时的英国议会,只由很小比例的人口选出。出席议会的有高级阶层、议员和士绅。后者是英国最重要的政治阶级,根据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它代表了大约总人口的4%到5%。[32]更为广泛的民众参与地方统治,或参加陪审团,或协助百户区和县政府的工作,包括大部分条件较好的自耕农(yeoman)。如把这个团体也包括在内,政治参与者会接近男性成人总人口的20%。[33]我们今天理解的民主——无论性别、种族、社会地位,所有成年人都享有选举权——要到20世纪的英国或美国,方才得到实施。跟美国独立宣言一样,光荣革命建立了被统治者同意的原则,让后人再去拓宽政治意义中的“人民”的范围。

有些人认为,光荣革命的重要性在于它标志了英国安全产权的开始,其实非也。[34]数世纪之前,健全产权即已建立。包括女子在内的个人早在13世纪就行使买卖财产的权利(参看第14章)。普通法、国王法庭、县法庭和百户法庭,允许非精英地主在领主司法范围之外,提出产权争执的诉讼。到17世纪晚期,强大的资本主义经济,参与反斯图亚特专制的中产阶级,都已出现。光荣革命的成功,与其说是强大可靠产权的原因,倒不如说是它的结果。英国有产阶层觉得有重要东西需要保护。

光荣革命也未给新近壮大的纳税人减税的借口,如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所提示的。[35]恰恰相反,政府开销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从1689—1697年的11%,涨至1741—1748年的17%,再涨至1778—1783年的将近24%。[36]在18世纪的高峰时期,英国征税高达30%。

光荣革命的重大成就之一是使征税合法,从此以后,征税全凭同意。民主政体的公众并不一定反对高税,只要知道这是为了重要的公共目标,比如国防。他们所不喜欢的是非法征税、税款被浪费或掉进贪官污吏的荷包。光荣革命之后,英国投入两场与路易十四法国的昂贵战争,即九年战争(1689—1697)和西班牙继位战争(1702—1713)。二十年几乎连续不断的战争,证明是非常昂贵的。从1688年到1697年,英国舰艇的数量几乎翻了一番。纳税人愿意支持这些及后来的战争,因为他们在战争得失上得到咨询,被要求批准新的税收。不用多作解说,英国较高的征税并没有遏制资本主义革命。[37]

与专制法国的对照是很醒目的。法国没有接受同意的原则,征税必须依赖强力。政府在同一时期从没能征收超过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2%到15%,真正到手的往往更低。法国社会中最负担得起的精英却在购买免税和特权,这意味着税收负担落到社会最弱成员的身上。所以,在路易十四过世的1715年,人口几乎是英国四倍的法国发现自己已经破产。

光荣革命和随之发生的财政和银行改革,如1694年建立的英国银行,确实使公共财政经历了革命性的变更。它们允许政府在透明的公共债务市场上借贷资金,而法国或西班牙是无法企及的。因此,英国政府借贷在18世纪激增,使得国家愈加壮大。

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

本卷对政治发展的介绍到此结束,时值18世纪末,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前夕。在此停下有逻辑上的原因。黑格尔的伟大注释者亚历山大·科耶夫(Alexandre Kojève,出生于俄罗斯,后来长住法国)认为,众所周知的历史终结于1806年,其时,拿破仑在耶拿和奥尔斯塔特击败普鲁士君主政体,将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带到黑格尔的欧洲。科耶夫以他通常的讽刺和顽皮说明,1806年以来发生的一切,包括间杂世界大战和革命的20世纪狂飙突进(sturm und drang),只是在填平历史所留下的坑坑洼洼。也就是说,现代政府的基本原则在耶拿战役时已获建立,后续任务不是发现新的原则和更高级的政治秩序,而是将之推至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地区。[38]

我相信,科耶夫的声明仍值得认真考虑。现代政治秩序的三个组件——强大且有能力的国家、国家从属于法治、政府对所有公民负责——已在18世纪末世界上的某地获得确立。中国很早就开发了强大国家;法治存在于印度、中东、欧洲;负责制政府首次出现于英国。耶拿战役之后的政治发展,只涉及这些制度在全世界的复制,而没有看到全新制度的补充。20世纪的共产主义曾有如此的雄心壮志,到了21世纪,却又在世界舞台上几近消失。

英国是三大组件聚合在一起的第一个大国。这三者互相之间高度倚靠。没有强大的早期国家,就没有法治,以及对合法产权的广泛认识。没有健全的法治和合法产权,平民绝不可能群起奋争,将负责制强加给英国君主政体。没有负责制的原则,英国绝不可能在法国大革命时成为强大国家。

其他欧洲国家,包括荷兰、丹麦和瑞典,也在19世纪建立国家、法治和负责制的整套制度。它们所走的途径与英国有实质上的不同。但要承认,整套制度一旦到位,它所创建的国家如此强大,如此合法,对经济增长如此友善,以至成为推向全世界的模式。[39]在缺乏英国式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国家,这个模式将有怎样的遭遇,那将是第2卷的主题。


[1] 参见Alan MacFarlane,《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Wilfred L. Warren,《诺曼和安茹的英国统治,1086—1272年》,1—9页;Richard Hodges,《盎格鲁—萨克逊的成就:考古学和英国社会的起源》(The Anglo-Saxon Achievement: Archaeology and the Beginnings of English Society)(绮色佳:康乃尔大学出版社,1989年),186—202页。

[2] 感谢Jørgen Møller帮助指出这一点。

[3] Frederic W. Maitland,《英国宪政史》(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1年),40页。

[4] Frederic W. Maitland,《英国宪政史》(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1年),42页。

[5] Thomas Ertman,《利维坦的诞生》,43页。

[6] Frederic W. Maitland,《英国宪政史》,43页。

[7] Frederic W. Maitland,《英国宪政史》,46页。

[8] Frederic W. Maitland,《英国宪政史》,49—50页。

[9] Yoram Barzel提出英国产权的不同起源。他认为,英国国王一开始只是绝对独裁者,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省悟到,如果通过独立执法的第三方来树立国家信誉,可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这就是信奉理性选择的经济学家的例子。他们无视实际的历史事实,只是将基于现代行为的假设,投射到过去。Yoram Barzel,《产权和国家的演变》(Property Rights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State),载《统治经济学》(Economics of Governance)第1期(2000年):25—51页。

[10] David Harris Sacks,《征税的悖论》,载Philip T. Hoffman和Kathryn Norberg编,《财政危机、自由与代议政府》,16页。

[11] Frederic W. Maitland,《英国宪政史》,262—263页。

[12] Frederic W. Maitland,《英国宪政史》,269页。

[13] 例如Christopher Hifi,《清教主义与革命:17世纪英国革命的解释》(Puritanism and Revolution: Studies in Interpretation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纽约:Schocken出版社,1958年);Lawrence Stone,《英国革命的原因,1529—1642年》(The Causes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529-1642)(纽约:Harper出版社,1972年)。

[14] G. E. Aylmer,《反抗或革命?1640—1660年的英国》(Rebellion or Revolution? England, 1640-1660)(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28—32页。

[15] 马克斯·韦伯,《城市》;Henri Pirenne,《中世纪城市的起源与贸易复兴》。

[16]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产阶级这样每发展一步,都伴随有相应的政治上的成就。它在封建主统治时期是被压迫的等级,在公社里面是武装的和自治的团体,在一些地方组成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在另一些地方组成君主国中的纳税的第三等级;后来,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是等级制君主国或专制君主国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而且是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最后,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确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权。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对马克思来说,政治权力只是该阶级经济力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17] 亚当·斯密,《国富论》(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经典作品出版社,1981年),第3卷,第1章。

[18] 亚当·斯密,《国富论》(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经典作品出版社,1981年),第3卷,第2章。

[19] 亚当·斯密,《国富论》(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经典作品出版社,1981年),第3卷,第3章。

[20] 亚当·斯密,《国富论》(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经典作品出版社,1981年),第3卷,第5章。

[21] Thomas Ertman,《利维坦的诞生》,176—177页。

[22] G. E. Aylmer,《反抗或革命?1640—1660年的英国》,5—6页。

[23] Joel Hurstfield,《英国在伊丽莎白女王时的自由、腐败与政府》(Freedom, Corruption and Government in Elizabethan England)(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3年),137—162页。

[24] Thomas Ertman,《利维坦的诞生》,184页。

[25] 就像所有其他的战争,对峙双方的时来运转往往取决于意外事故,牵涉到个人的英勇事迹、错误判断、怯懦、无能。该战争可与几乎同期发生的法国投石党起义互作比较,后者对峙双方是路易十四和法国高等法院的拥护者。法国君主政体赢得了斗争,而英国的却输了。由于军事结果的偶然性,很容易想象它们的反面。法国会采用议会政府吗?英国君主政体会巩固专制国家吗?
即便知道,事后看来是不可避免的事件当初却是意外事件,我们仍有理由相信,如果议会败于内战,也不会导致英国代议政府的终止。内战中,议会派更为凝聚。其比投石党代表远广泛得多的英国社会。事实上,投石党起义本身分为两段,即高等法院拥护者的投石党和贵族的投石党。从一开始,两派就没有投入行之有效的合作。法国的高等法院拥护者是争吵不断的个人,试图保护自己家庭的特权,丝毫没有英国议会人士的集团意识和内部纪律。此外,奥立佛·克伦威尔死后不久,护国公政府在1660年分崩离析,议会派实际上已被打败。但复辟后的君主政体仅持续十八年,在光荣革命中又遭推翻。这表明,英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并不取决于战争的运气。

[26] G. E. Aylmer,《皇冠的仆人:查理二世治下的政府和文官,1660—1685年》(The Crown’s Servants: Government and Civil Service Under Charles Ⅱ,1660-1685)(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213—219页。

[27] Thomas Ertman,《利维坦的诞生》,196—197页。

[28] 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晚期的民主化》,65页。

[29] 该危机的宗教因素很复杂。这段时期,英国的基本分歧不在新教徒和天主教之间,而在国教高层派—以内战前的大主教劳德为代表—和异见新教徒之间,包括公理会和贵格会的信徒。后者经常怀疑,前者同情天主教的做法和利益。复辟之后,异见者的权利受到限制。两个团体之间的平衡,随着加尔文派的威廉即位,又有所变动。国教高层派变弱,异见者的地位获得加强。威廉当初寻求英国王位,其动机之一就是终止反对荷兰的英法同盟的可能。

[30] 参见John Miller,《光荣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第2版(纽约:朗文出版社,1997);Eveline Cruickshanks,《光荣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纽约:圣马丁出版社,2000年)。

[31] 1683年后,洛克流亡荷兰,到1689年与奥兰治的威廉之妻一起返回英国。他的两篇论文出版于1689年晚期,其创作可能更早。

[32] David Harris Sacks,《征税的悖论》,33页。

[33] David Harris Sacks,《征税的悖论》,34—35页。

[34] 道格拉斯·诺斯和巴里·温加斯特认为,光荣革命解决了政府问题,它设立机构性的制度,有效承诺牢靠的产权,如打退堂鼓,任何一方都不会得利。诺斯和温加斯特,《宪法与承诺:17世纪英国公共选择制度的演变》(Constitutions and Commitment: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Governing Public Choice in Seventeenth Century England),载《经济史杂志》(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第49卷,第4期(1989年),803—832页。诺斯和温加斯特引用大量统计数字,为了证明光荣革命对经济增长有积极帮助,但实际上只是公债的增长。他们将经济增长直接追踪到宪政和解的实证证据,尚嫌不足。

[35] 我已提及曼瑟尔·奥尔森的“坐寇”理论,在传统社会中寻求尽可能多的税收,直到得不偿失。奥尔森进一步认为,光荣革命和民主出现之后,税率应该降低,因为对人口总体负责的统治者会受限制,无法征收高额的税赋。奥尔森,《专政、民主与发展》。

[36] 该数字引自Thomas Ertman,《利维坦的诞生》,220页。另请参阅 John Brewer,《权力的支柱:战争、金钱与英国国家,1688—1783年》(The Sinews of Power: War, Money, and the English State)(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90年)。

[37] 诺斯和温加斯特认为,1688—1689年的宪政和解锁定了牢靠的产权,因为它创造了一个平衡,双方—国王和议会—如要偏离,只会严重损害自身的利益。支撑它的持久,与其说是和解的形式,倒不如说是签约双方的相对力量和凝聚性。任何国家都可采用英国式宪政,将征税和立法的权力授予议会,让它与行政长官分享大权。但这并不能阻止野心勃勃的统治者,事后违反协议,侵占公民的产权。使英国和解经久不衰的是平民团结,并有强大国家来平衡之。如上所述,该团结得归功于更早的先例,像地方政府、社会结构和法律。

[38] 亚历山大·科耶夫,James H. Nichols Jr.译,《黑格尔导读》(Introduction to the Reading of Hegel),(纽约:基础读物出版社,1969年)。

[39] 参见 Walter Russell Mead,《上帝和黄金:英国、美国与现代世界的创建》(God and Gold: Britain, America,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纽约:Knopf出版社,2007年);Michael Mandelbaum,《征服世界的思想:21世纪的和平、民主和自由市场》(The Ideas That Conquered the World: Peace, Democracy, and Free Market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纽约:公共事务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