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劳资双方的谈判

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指劳资双方针对覆盖一定时期的书面协议的谈判、管理与解释。这个协议,或者说合同,规定了雇用条件,即对于员工的期望以及对管理层权力的限制。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们不仅会讨论劳资双方集体谈判本身,也会涉及谈判实施之前的组织、认证和准备事宜等内容。

只有当合同即将到期或谈判破裂的时候,大多数人才会得到关于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消息;当铁路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我们可能才会意识到在铁路运输系统存在劳资双方集体谈判。与此相似,克里夫兰教师的罢工,反对弗莱森电讯公司(Verizon Communications)的工人罢工,棒球运动员反对美国全国棒球协会所有者的罢工都在提醒我们有组织的劳动者集体对抗管理层的行动的存在。实际上,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协议覆盖了全国各州大约一半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员工,以及私人部门1/9的员工。关于工会员工的工资、工时以及工作条件的谈判,一次通常会持续两三年。只有当合同到期了而公司代表与工会还无法就新的合同达成一致时,大多数人才会意识到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在主管工作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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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代理人得知组织内正在组织工会时,他们应该怎么做?虽然劳动法允许公司抵制工会活动,但其做法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下面是一些在组织工会过程中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建议。

·当你的员工问你关于建立工会的意见时,尽量做出中立的回答。例如,“我确实对这件事没有什么看法。你认为应该怎么做就怎么做。”

·如果合同是和工会代表签订的,那么就不要去管任何其他员工给你的名单、信件等东西,这包括所有以他们的名义写的书面材料。

·只有员工干扰了正常的运转,你才可以禁止他们在你的工作场所、在上班时间从事组织工会的活动。该规定也适于公司E-mail的使用。

·你可以禁止外面的工会组织者在工作场所散布工会信息。

·员工之间可以在休息和午餐时间传递工会信息。

·不要歧视任何一位参加工会组建活动的员工。

·要注意观察,看是否有工会强迫员工加入他们的组织。工会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的劳工行为。如果你看到这种情况发生,马上报告给你的上司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你的公司也许会考虑向NLRB投诉工会。

·管理者要时刻记住“TIPS”这四条法则。这四条法则告诉你什么是不该做的。

T——威胁 不要做出一些关于建立工会成败的威胁或者承诺,例如,“如果这个工会成功建立了,高层管理者就会认真思考关于关闭工厂的问题。但是如果它失败了,工资有可能立即上涨”。

I——质问 无论公开或私下里都不要质疑员工关于组织工会的活动,例如,“你是否计划这周末去参加那个工会集会”。但是如果一位员工自动跑来跟你讲这些事情,你可以听听。

P——承诺 不要对任何抑制工会活动或反对组织行为的人做出激励性承诺。

S——侦查 不要侦查员工的工会行动,例如,站在餐厅门口看谁在散布亲工会的言论。

资料来源:M.K.Zachary,“Labor Law for Supervisors:Union Campaigns Prove Sensitive for Supervisory Employees,”Supervision(May 2000),pp.23-26;S.Greenhouse,“A Potent, Illegal Weapon against Unions:Employers Know It Costs Them to Fire Organizers,”New York Times(October 24,2000),p.A-10;J.E.Lyncheski and L.D.Heller,“Cyber Speech Cops,”HR Magazine(January 2001),pp.145-150;J.A.Mello,“Redefining the Rights of Union Organiz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Employers in Union Organizing Drives,”SAM Advanced Management Journal(Spring 1998),p.4;and S.Quisenberry,“Union Awareness and Maintaining Union-Free Status,”SHRM white paper, September 1997,www.shrm.org/hrresources/whitepapers_published/CMS_000223.asp(accessed June 25,2008).

16.4.1 劳资双方谈判的目标和范围是什么

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目标是达成一个可接受的合同——既能为管理层接受,也能为工会代表、工会会员接受。这个最终的协议应反映出它所覆盖的某个特定工作场所和行业的问题。

不考虑包含在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具体问题,有4个问题一直贯穿于所有的劳动合同中。其中有3个问题由《瓦格纳法》规定,双方必须进行诚意谈判。这3个问题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和雇用条件。第4个问题在几乎所有的劳动合同中出现过,这就是意见解决程序,主要是允许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