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死亡的本质

依物理主义者所言,一个人只是一个正常运作的人体,一个可思想、可感知、可交流,有爱、有计划,理性自知的人体。我时常这么来讲这个观点,一具具有P功能(P function)的肉体。按物理主义者所言,一个人就是一具具有P功能的人体。

倘若我们接纳了这一观点,那死亡于我们是何意义?从物理主义者的角度出发,死亡究竟是什么?这些就是我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且我们可从另一个相近的问题开始着手:我在何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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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似乎再简单直白不过了。一般说来,至少物理主义者认为,我拥有一具具有人格功能的肉体时,我就活着;而当我们不再拥有这样的肉体,当肉体功能开始损坏并停止正常运作的时候,我便死亡了。于我而言,这一说法从物理主义者的角度多多少少看似正确,但是随后我们就会发现,这一说法还须完善。

那么,首先,我们要问:在定义死亡时间时哪些功能是至关重要的?试想一具运行正常的人体,比如说,你的身体。你的身体此刻正进行着大量的功能活动。其中一部分仅是单纯的食物消化、肢体移动、心脏起搏、肺叶开合等活动,我们称此类活动为肉体功能(body function),或B功能。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较高层次的认知活动,我一直称其为P功能,即人格功能(person function)。好,那么大致说来,肉体的功能停止时我即死亡了。那么,具体哪些功能是相关的呢?是B功能还是P功能?或者二者皆有?

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显而易见,因为正常情况下,人格功能自然同时随着肉体功能的终止而终止。科幻小说里的情节暂先不议,人格功能是依附于肉体功能而存在的。因此,通常我们不会自问与死亡时刻有关的功能究竟是哪一种,我们几乎是同时丧失两种功能的。

图8.1所示即为这种情况,我在图中勾勒了我身体的演变过程,从身体形成之始(左侧)至身体消亡为终(右侧)。我们可将这一过程分为三大阶段,A阶段、B阶段与C阶段。在A与B这前两个阶段中,我身体的各项功能运行正常,至少肉体功能(消化、呼吸、运动,等等)发挥状态上佳。然而,在最初的A阶段中,肉体具有运行上述此类功能的所有能力,不能进行的是较高水平的认知活动,即人格功能。因为在人体形成之始,脑部并未发育完全,还不能进行交流、推理、创新、自我认识等活动。因而B阶段前,我并未拥有人格功能。而到了最后的C阶段时,我的身体已不再具有人格功能与肉体功能了,不再进行任何功能运作了。我徒有一具尸体罢了。(更精细的划分方法当然是有的,只是这几阶段足够表达主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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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以上是正常情况。身体开始存在之时,在A阶段的一段时间内,人是不具备人格功能只具备肉体功能的。继而两种功能均可进行,即进入B阶段。较长时间段后,功能均停止。我的生命可能终结于交通意外、心脏病突发或者癌症,具体缘由可能千差万别,而我的身体都将不再具有肉体功能与人格功能。当然,我的肉体将继续存在,至少短暂时间内依然存在,但最后沦为尸体,这便是C阶段。

那么,我死于何时?一个合乎常情的回答是,我死于B阶段的末尾处,那时我的肉体停止了运转,于是图示中我在此处标记了星号。因为我们思考的是正常情况,即肉体功能与人格功能同时停止,那么我想,星号所示时刻为我死亡发生时刻是毋庸置疑的。我死于此时。

但我们依然可以提出问题,比如,哪一功能的丧失更为严峻呢?是人格功能的丧失还是肉体功能的丧失?哪一功能的丧失与我死亡时刻的界定更为相关?这一问题的答案无法自两种功能同时停止的正常情况中寻求。我们假设一个反常的情况,我罹患重症,丧失了所有隶属人格功能的较高层次认知行为能力,而——重点来了——患病一段时间(数年或数月)后,我的身体依然可以进行普通的肉体功能行为。当然,我的身体最终也将丧失肉体功能,但在我假设的这种情况之下,人格功能的停止远早于肉体功能。图8.2展示了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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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

这次我将我的身体演变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同样地,A阶段中可进行肉体功能,不可以进行人格功能;B阶段二者均可进行;C阶段两种功能均丧失;但这时增添了一个新阶段,D阶段。这一阶段中,人格功能已停止,但身体依然可进行肉体功能行为。(显然这几个阶段已不再按字母顺序排列了,我将D阶段插入中间,以便其他三阶段可保持名称不变。)

这一情况中,人格功能与肉体功能相互分离,肉体功能于D阶段末尾处停止,人格功能于B阶段末尾处停止,这些是清楚的,但死亡是在什么时间发生的呢?我何时死亡?似乎有两个选项值得斟酌,我也都以星号标记了。死亡不是在人格功能停止时,就是在肉体功能停止时发生。而有趣的是,何种答案更可信,取决于我们接受的是肉体论还是人格论。

假设我们接受人格论,那么倘若有另外一个人为我,那么他必须与我有着同一个发展中的人格。当然这就意味着,我存在,我的人格就必须相伴存在。

这一观念简单来说就是,C阶段中我不存在。因为C阶段与我的人格无关,不存在一个人认为自己是谢利·卡根,没有人拥有我的记忆、我的信仰、我的欲念、我的追求。那么已经很清楚了,从人格论看来,我在C阶段中并不存在。当然,如果我们大而化之地去定义,可以说我已是一具尸体。但这样说可能令人误解,因为事实表明我仍然存在着——以尸体的形式。然而,严格来说,这样是不正确的。更准确地来说,我残留的唯一部分就是尸体。在C阶段中,我不再存在。

那么D阶段呢?这一阶段中我的身体依然在运作中,或者准确来说,进行着肉体功能行为。可尽管如此,我的人格已经不复存在,我的信仰,我的记忆,我的欲念、恐惧及抱负都已不复存在。然而根据人格论,如果我在一段既定时间内存在,那么其间必有某些事物与我有着同一个人格,但D阶段却并非如此。概括地说,因为我的人格随着B阶段的终止而消失,相信人格论的人会认为,我在B阶段结束时已经死亡了。我的死亡时间便是第一个星号标记处,即我的身体丧失人格功能之时。

这些都相对浅显,但仍然暗藏着一个复杂的问题,假设我们的问题不是我存在与否,而是我是否活着(alive),D阶段似乎就越发含混不清了。

假定我们都承认,我的身体在D阶段中是活着的,毕竟身体还在全面进行着肉体功能行为。那我呢?我是活着的吗?试想我们可能这么说:我不存在(exist),但我是活着的!简直不可置信,这个结合了两者的观点恐怕令人难以接受。如果我都不复存在了,还怎么能是活着的呢?那么似乎就不得不说,D阶段中我们并非活着的了,我不仅不存在,而且也不是活着的。

尽管我并未活着,但我的身体活着,因此人格论者需要把我活着与我的身体活着给区分开来。正常情况下,即图8.1中,我停止存活之时,我的身体即刻不再活着。但是反常情况下,即图8.2中,两种死亡相脱离,我身体的死亡发生在第二个星号处,而我的死亡发生在第一个星号处。

若我们接受的是人格论,至少会得到这样的结论。但是,如果我们接受的是肉体论呢?那就有意思了。

根据肉体论,倘若我在既定时间内存在,那么此间必然有人以我的肉体存在。这个人不必有我的人格,拥有我的肉体已足够(“追踪肉体”)。再回到C阶段中考虑,我残留的只有尸体。但尸体又是什么呢?它自然是肉体,我的尸体即是我的肉体。因为我的尸体依然存在,那么我的身体也仍存在。因此,依照肉体论观念判断,我依然存在。我当然已死了,但是我依然存在。(为何肉体论认为我在C阶段中才死亡?与人格论不同,肉体论不必去甄别我活着与我的身体活着,既然我的身体在C阶段中并不存活,那么肉体论一派有理由认为我并非活着。)

让我们回顾本书伊始提出的问题,你死后还能继续存活吗?肉体论给我们的回答有好有坏。好消息是,你可以在你死后继续存活;坏消息是,你会是一具尸体。尽管听起来像个拙劣的笑话,但如果肉体论的说法是正确的,那这一推论就丝毫不是玩笑,而是确凿的事实。12我在我死后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存活。当然我的身体将最终消亡,腐烂分解为分子、原子,那时我的肉体便不复存在,我也不再存在。但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在C阶段内,肉体论一派可以说:“是的,谢利·卡根依然存在。他存在,但他并未活着。”

这恰恰重申了我在上一章结束时表述的观点,关键不是继续存活,而是你在继续存活中想要得到什么?而我在继续存活中想要得到的之一就是活着。显然,根据肉体论,我在C阶段中是依然存在的,但是我并未活着,于是我没有得到重要的东西。这一点应该就是肉体论一派会声明的一点。(相反,根据人格论,当我仅剩一具尸体时,我根本不存在。)

那么,肉体论一派自D阶段中会得出什么结论呢?差别不大。这里我依然存在,因为我的身体是存在的。然而不同的是,与C阶段相比,在D阶段中我依然活着,因为我的身体也是活着的。可惜我已不再是一个人。我的身体无法进行人格功能活动,因此这种情况下,我仍然没有得到重要的东西。我不足以存在,我亦不足以活着。我宁愿做一个活着的人,而那只发生在B阶段中。

简而言之,根据肉体论,我在第二个星号标记处死亡,即我的身体死亡之时。但是,我在第一个星号标记处失去了重要的内容,这时即我不再为人(being a person)之时。

“我不再为人之时”,这一措辞相当古怪且令人感到意外。我想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一个人直到不再存在时,才能不再是一个人。用哲学术语来说,成为人是我的本质属性(essential properties)之一:只要我存在,我必须具有这一属性。但如果我们接受了肉体论,似乎就不得不认为,成为人不是我的本质属性之一了。我可以停止为人,但继续存在着。

然而,我实际上是一个人,但是照肉体论的说法,我就不一定一直是人了。当我是一具尸体时,我不是一个人,但是我仍然存在。而如果我落入反常情况——我的身体依然进行着消化、供血、呼吸等行为,但已不能思考推理了——此时我们不得不说,我存在,我也确实活着,但我已不再为人了。

那么,根据这种观念,作为人是你可以做一段时间然后不再做的一件事,不再做这件事并不会导致你不存在。就像一段时间内,你作为一个孩子或者教授。你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是某物,然后不再是了,但你并不会不再存在。我曾经是一个小孩,但是我现在不是了,而我仍然存在着。孩子只是我经历的一个“时期(phase)”。同样地,以肉体论来看,成为人只是我——或者说我的肉体——经历的一个过程,成为人只是我的身体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进行的一件事。A阶段中我的身体并没有这样做,C阶段中自然也是不会做的。而如果我处于反常情况之中,D阶段中我的身体也不会这样做。成为人并不是我的本质,我为人只是我存在的一个方面;且自然地,只是我生命的一个方面。以上至少是肉体论所说的。(而人格论与之相反,成为人似乎确实是我的本质属性之一。除非我为人,否则我并不存在。)

我忽然想到,如果我们接受了这种状况,那么衡量我们前几章所讨论的一系列问题的哲学标准就令人误解了。我们一直在纠结个人同一性的本质,即对他人来说何为“成为我”。但看一看这个标签本身,“个人同一性”,似乎无论答案是什么,其中已经暗含着我都将作为一个人的假设(且因此,相关问题其实只是既定对象与我会不会是同一人)。但如今,结果证明,这一假设——恰是这规范化的标签(standard label)本身已经暗含的意义——可能是错误的。肉体论认为,即便某些事物并非为人,也可以成为我。也许,哲学家不应将我们的难题命名为“个人同一性”,应该简单命名为“同一性”问题。(我们就个人同一性的讨论中,先前部分有可能也就同样地令人误解。比如第六章中我曾说道,倘若未来有人是与我相同的人,那么我就存活。但是现在我们知道了,这一条件超出我的基本存活的要求。)

除了我们一起探究的关于生命终结的问题,其实还有一些生命起始的相应问题。尤其对于A阶段,即身体进行肉体功能而大脑却并未具有人格功能的时候,我们应该作何评论呢?这一阶段中我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接受肉体论,我们就可以说A阶段中我们确实存在。显然,A阶段中我还未成为人,但是没关系。我们也已证明,在肉体理念中我可以存在而非为人。相反,人格论中,我们就要说,A阶段中我还未存在,即便我的肉体已存在,因为在我的肉体之始我的人格还未形成。此处还有更深层的复杂问题有待界定(比如,我的肉体具体何时开始存在),但因为生命的起始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我们的讨论内容,我不得不割爱。

我们还是再来研究研究D阶段。试想我的肉体启动人格功能的能力遭到破坏,但它开展肉体功能的能力却并未受影响,于是我的肉体就那么躺在医院病床上,心脏在跳动,肺部在呼吸,肠胃在消化,诸如此类,但却再也不能从事思索、推理、交流、爱与感知的行为了。

接下来想象有人需要进行心脏移植手术。器官组织的匹配测试结果表明,我是合适的捐赠者,你现在需要知道的就是:将我的心脏从我身体中取出,在道义上是否被允许。

当然,正常情况下,当我们判断从一个人的身体中取出心脏是否合乎道德时,我们只需要问:“潜在捐献者是否活着?”毕竟,如果捐献者是活着的,而你将他的心脏取走,那么他将死亡,你就杀死了他,这显然是不应当的。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其中必然包括免于被杀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但对反常情况的思考让我们明白,一旦深入研究,事物就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例如,假设我们接受的是人格论,那么如我们已证明的,对于D阶段我们似乎可说,我不再存活,但我的肉体依然活着。这自然就意味着,即使你从我的胸膛中取出我活蹦乱跳的心脏,你也不会杀死我——毕竟我早就已经死亡——你杀死的只是我的肉体。从道德上说是否允许这样做就不明显了。

毋庸置疑,从一个活生生的身体中取出跳动的心脏,至少可以说,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会对此感到不大舒服。仅仅盘算这么做,都叫人感到不道德得令人发指。但可能我们只是庸人自扰,因为我们未能把来龙去脉梳理仔细。

假设我们需要判断的是谁有权利去杀人,或者此权利究竟是什么。我拥有生存权吗?还是只有我的身体有那种权利?(再或者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我的,一种是我身体的?)一方面,如果我的身体有生存权,那么取走我的心脏就一定是非道德的了,即便我已经死了!另一方面,如果只有我拥有生存权,如果权利的所有者是人而非身体,那么取走我的心脏从道德上来说是被允许的(也许在征得我的家人的同意之后),即使这会杀死我的身体,因为此举并不会侵犯我的生存权。于是,接受人格论显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那样的话,我们需要对道德哲学做长篇大论)。仅仅是将大门推开一道缝隙,说杀死身体是被允许的,因为杀死身体并没有真的杀死人,这也足以令人瞠目。

那么,如果我们接受的是肉体论而非人格论呢?根据肉体论,我在D阶段仍然活着。那么,显然我们要说,拿走人的心脏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将杀死我的身体,从而也杀死了我。我们会说,如果说有什么事侵犯了我的生存权,在我仍活着时取走我的心脏肯定算一件,因此它是道德所禁止的。

但即便在这里,问题也没那么简单。如我们所知,活着也并非像说的那么好。就得到重要的东西而言,关键问题也并不是我是否活着,而是我是否为人。而在D阶段中,尽管我依然活着,我也已不再为人了。对这一情况的深入反思让我们逐渐明白,所谓“生存”权有些误导人。也许我并不拥有多少免于被杀死的权利,因为我拥有的是免于“非人化”(depersonified)的权利,即我的人格免遭破坏的权利。如果这一权利是真正的权利,那么只要我的人格已被销毁,从我身体中取走心脏就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了。可以肯定的是,在正常情况下,杀死他人确实也将他们的人格毁坏了,那么做就是不道德的。但在我不再为人却依旧活着的反常情况下,也许杀掉我最终能在道德上得到辩护。

我希望你们明白这些问题的确重要且复杂。但在这里,我们并没有足够的空间详尽探究答案。在指明几个可能的答案的方向之后,我就要把更进一步的问题撇在一旁了。

能力

正如我们所见,如果我们接受了人格论,死亡时刻就需由人格功能而非肉体功能界定。大致说来,只要我的身体进行着人格功能,我就是活着的;如果我的身体并未进行人格功能,即便我的肉体依然活着,我也并非活着。我死了。

在人格论下,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思路上的内容即是我们关于死亡的想法,但它不一定如其所示那样确定无疑。让我们试着回忆昨夜,假设昨夜凌晨3点20分时你在熟睡之中,你正处于深度无梦的睡眠,你未思考,未推理,未交流,未回忆,未计划,未创造。你并未运行任何形式的人格功能。

如果我们接受“肉体停止人格功能行为即为死亡”的观念,就必须勉强承认,昨夜凌晨3点20分你已死亡,尽管我们不这么认为。的确,因为你经历了无梦睡眠接着做梦的各种循环,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你死了,后来又活了,又死了,整夜不停地转换。这样当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我们在定义时需要更谨慎些,不能简单地说身体并未进行人格功能活动即是死亡。我们需要更细致的思考。

人格论者一个合乎常情的提法是,你没在运行人格功能也没关系,只要这只是暂时的。倘若你的肉体过去进行过人格功能活动(你已是一个人),且你在未来将继续进行,那么你仍然是活着的,即便此刻并无人格功能活动进行。这样无梦睡眠的问题就巧妙解决了。即使你在凌晨3点20分并未运行人格功能,你后来将回归此行为,于是我们可以恰当地说,你在无梦睡眠过程中仍然是活着的。那么根据此结论,达到死亡状态不仅需要人格功能的缺失,还需要它是永久地消失。

但这一修订也说不通。一些情况依然会被错误归类,比如我们直观反应中认为仍活着的却要说是死了,直观反应中认为是死了的却要说是活着。就前一种情形而言,可以对无梦睡眠的情况稍加修改,假设弗兰克昨夜凌晨2点至2点30分之间处于无梦睡眠之中,不巧的是,凌晨2点30分他心脏病突发,在睡眠中死去,再也没有恢复意识,再也没有继续运行人格功能。根据我们当前的提议,弗兰克死于凌晨2点,因为他此时已经最后一次停止了人格功能活动。然而直观反应告诉我们,这好像是一个错误的答案,弗兰克在2点15分依然活着,虽然他处于无梦睡眠之中,但他直到2点30分心脏病发作时才死亡。因此,单单人格功能停止活动不再恢复这一事实,还不足以界定死亡。

而且这也不是死亡的必要条件,至少在若干构想出的案例中,即使人格功能最终可恢复,人也可以死亡!比如,审判日到来,上帝令死者复活,且复活后将有人(仅一人)具有你死前同一个人格,如我们所知,根据人格论,复活后会有人成为你。你又活着了,你被复活了。我们同样可以假定,于其他人也是如此,所有的死者都将再次存活。

这也是我们想要说明的。但据我们当前的提议,这样说是错误的。不管我们如何认为,这些人没有一个曾死去过!毕竟,复活之后,所有之前的“死”者将重新具有人格功能,这也就意味着尽管人格功能停止——某些情况中会停止千百年之久——但仍然不是永久性停止。人格功能的丧失同无梦睡眠一样只是暂时的,只是时间段较长些。所以,所有人一直都是活着的,他们从未死去。

这是当前提法的结果,且这一结果似乎并不正确。审判日来临时上帝复活死者,他并不是仅仅将他们从极深极沉的“睡眠”中唤醒,因此当前的提议,即死亡是人格功能的永久性(而非暂时性)停止,似乎也并不正确。

另有一种提法不尽相同,我认为它是最接近事实的一个。我们同样始于对睡眠的重要观察,这种观察认为,即使你没有切实进行人格功能活动,然而你仍具有人格功能活动的能力。比如,当你睡觉时你没有在算乘法表,但你仍然有做乘法的能力,我们如何知道有无能力?只需把你叫醒!我们叫醒你后问:“3乘3是多少?”你骂完我们之后,便会说:“是9啦。”同样地,如果你会说外语,比如法语,那么即便你在睡眠中并未使用这种语言,但睡着的你有说法语的能力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可以把你叫醒,问你这个以及那个动词怎样变位,你都可以变出来。推而广之,即便你在睡眠中并未进行人格功能活动,毋庸置疑的是,睡着的你有能力进行人格功能活动。

能力并非总在施行中。你的人格功能此刻在施行中,因为你现在在思考,但在不思考的时间内你并未失掉思考的能力。那么,假设人格论一派认为,若你有进行人格功能行为的能力,你就活着;不能进行此功能,即是死亡。而你不能够的原因是什么?可能因为支撑人格功能的大脑认知机制已损坏,不能运行。当你死亡时,你的大脑是毁坏的,你不仅暂时无法进行人格功能活动,而且已经不再能够进行了。

按这个思路进行解释,似乎可以很好地应对各种情形。在无梦睡眠中,即使你没有进行活跃的人格功能活动,你仍然有此能力,所以你并未死亡。即便是不幸在睡梦中死于心脏病的弗兰克,直到心脏病发作之前,他都并没死亡,因为在最后半个小时的无梦睡眠中,他仍然能进行人格功能(即便他什么功能也没有运行)。这种解释不仅没有不合情理地误将生者判死,也没有不合情理地误将死者判生。如果上帝会在最终审判日将死者复活,那么他们将在未来某时重新进行人格功能活动,但说死者们此时能够进行活动是不正确的。相反,他们此刻是不具有此种能力的,他们的大脑已损坏,或者更糟。因此,在上帝弄好他们之前,或在上帝复活他们之前,如我们认为的,死者真的死了。

按这个思路进行解释,对研究其他可能艰深难解的案例也有指导作用。以昏迷中(in a coma)的人为例,他已不再进行人格功能,让我们假设他的身体依然是活着的(心脏仍跳动,肺叶仍呼吸,等等)。但我们疑惑,此人是死是活?他没在进行活跃的人格功能活动,这是肯定的。但我们如今意识到,相关的问题是,他们是否具有人格功能的能力?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了解其更多的内在生理状况。答案取决于细。相关认知结构是否还在?或者已经被损坏或摧毁了?再想想睡眠的情形,当一个人在睡梦中时,我们需要做些什么才能将他唤醒,将人格功能的开关打开。他的认知结构健在,但开关是闭合的。可能处在昏迷中,或某几种昏迷中的人也是类似情况。我们应该这样思考,昏迷案例一:跟人格功能相关的大脑认知机制均正常,只是开关处于闭合状态(或者稍微转换下喻体,开关上了锁),于是我们不能以一般方式启动开关。摇晃处于昏迷中的人,说“吉米,醒一醒”并不能起作用。尽管如此,即便开关卡在闭合状态,倘若大脑的认知结构仍可以确保开关开启后节,个人可以进行人格功能活动,那么我们应该就可以说,此人活着。

昏迷案例二则与之相反。(我并不确定这一案例是否可从医学角度定义为昏迷,但此处不必细究。)假设情况是,可支持认知活动的大脑结构已衰退,那么这就不仅仅是开关处于闭合状态,而是大脑不再能够进行较高水平的人格功能行为了。其损毁情况十分严峻,此时正确说法就可能是,人已不再存活。其肉体可能还活着,但人已死亡。

简而言之,倘若我们接受人格论,用人格功能的丧失来定义死亡,似乎最合理的说法是,死亡需要丧失进行人格功能的能力。如果只是丧失了人格功能本身——只是停止了人格功能,即便是永久性停止——都不足以定义死亡,只要他仍保存着运行人格功能的能力。

如果我们接受的是肉体论而非人格论,又当如何呢?死亡时刻似乎就由肉体功能来界定,而非人格功能了。那么我们可以说——至少把它算作“一传”(a first pass)吧——只要我的身体仍可进行肉体功能的,我便活着;如果它并未在肉体功能运作中,那么我并非活着的,我是死的。

这一解释是否同样有待完善呢?这里只考虑相关功能的丧失,而不考虑运行功能的能力丧失,是否也是不该的呢?肉体论一派是否应从肉体功能的能力丧失定义死亡?抑或说身体停止肉体功能时即是死亡也已足够?(在任何情况下,假设我们都不甚愿意承认,一旦死亡则肉体功能永久停止,因为一旦承认此说法,即使不情愿我们也不得不说,如果上帝当真将在审判日复活我们的身体,那么这些死者就从未死过。)

到这里就不知该如何解释了,部分是因为思考身体停止肉体功能却留有肉体功能能力的案例很费脑筋(对肉体派而言,深度无梦睡眠的案例中找不到明显可类比之处)。倘若身体在长时间内停止肉体功能活动,功能退化将迅速发生于整个身体,不久肉体功能依然会消失。

当然,想象一两项肉体功能停止运作而其余持续进行的状况,这并不困难。假设有人突发心脏病,其心脏一段时间内停止跳动,后来用心脏起搏器使之继续跳动。其人在中间的时间段内是死亡的吗?我们有时会这样说,但我不知道肉体论一派是否该如此认为,尤其如果其他一系列肉体功能在相关时间内是持续运行着的。我们需要的案例是,所有的肉体功能都已停止,但进行肉体功能的能力却由于某些原因并未被摧毁。

你看这样如何,假设我们将某人置于完全假死状态(suspended animation)中,将他的身体冷却,使各项新陈代谢活动彻底停止。假设我们将身体加热回正常温度时,肉体将再次正常运作。我们现在当然还不能在人类身上实践这一切,但也没有明显理由否定这一可能性。因此,想象我们终将知道如何对人类进行操作,我们挑选了西蒙,将他置于完全假死状态中,他死了吗?

老实说,当我思考这一情况的时候,我不知该说什么,肉体论一派将作何论述我也不清楚。有些时候我感到我有说西蒙已死的念头,另一些时候我想说他还活着。(还有些时候,我发现自己在考虑增添第三种情况,完善这一案例:可能西蒙既非死亡也非存活,他被悬在那里。)我想很多人同我一样毫无头绪,无论如何,让我们来看看两(大)可能性。

如果我们想要说西蒙在假死状态中是活着的,肉体论一派很可能摆出死亡的定义,并基于此定义“死亡必丧失肉体功能的能力”。毕竟,假死案例中我们假设了他并没有任何肉体功能活动。如果肉体功能的停止足以说明死亡,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西蒙在假死状态中是死亡的。(因此将他加热,使其复生的激活行为就能让他重获生命,起死回生。)相反,如果我们以丧失肉体功能的能力定义死亡,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西蒙是活着的,尽管他处在假死状态。毕竟,(支持肉体功能运作的)大脑和其他相关肉体结构依然正常,毫无损坏。假死状态明显与昏迷案例十分类似,开关都卡住了,即真正冻住了!冻在了闭合状态。激活西蒙并不能让他恢复生命,因为他从未死过,激活行为仅仅恢复了肉体(以及人格)功能。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想说西蒙在假死状态中是死亡的,那么肉体论一派一定会紧抓死亡的定义不放,即肉体功能的停止足以说明死亡。这一论点中西蒙的身体仍存在,或原则上可以进行肉体功能已经不重要,既然身体并未进行任何肉体功能,那么我可以说,他已死亡了。

要注意,有时候,从人格论者的角度来看,假死状态也很令人费解。如果说人格论一派以丧失人格功能的能力定义死亡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似乎可以说西蒙在假死状态中是活着的。因为我已经指出,尽管在假死状态中,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西蒙的身体仍然具有进行一系列功能(包括人格功能)的能力,但如果人格论一派想说,相反,西蒙在假死状态中已死亡,那又会怎样?因为人格论一派并不能说明进行人格功能行为是活着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他早已这样说了,你也就死在了无梦睡眠中)。人格论一派很可能需要证明,从相关的能力意义上而言,假死状态下的西蒙已经不再具有人格功能的能力。他可能——在重新激活的情况下——再次获得此能力,但在假死状态下他的能力是缺失的。理解这种立场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我们需要区别能力的不同概念,而且需要解释为何处在昏迷中的人还具有某种相关能力,而假死状态中的人却不具有。在我看来,相关区别是可判断也可辩护的,但此处我不会深入探究。

实际上,除了如何正确地给假死状态归类的问题之外,在我看来,只要我们是物理主义者,死亡就不是什么深邃神秘的东西。一具健康的人类身体可以进行各种不同的功能活动,只要相关的低级肉体功能活动也在发生(或可以发生),则身体就是存活的。当然,如果一切正常,身体也足以进行较高级的认知活动,即人格功能活动,那么我们眼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人(a living person)。如果身体不幸开始损坏,丧失了人格功能,这时我们眼前的人就不再是活生生的。而最终——可能同时,也可能滞后——身体也会进一步损坏,肉体功能也将丧失,此即肉体的死亡。

以上诸多细节在专业科学角度当然还有待深究,但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已经没什么神秘难解的了。人体运作着,接着垮掉了。死亡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