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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法院和政党的国家
政治制度的三个范畴——国家、法治和民主——体现于现代自由民主国家的三个分支——行政、司法和立法。美国拥有不相信政府权力的长期传统,一直把制约制度——司法和立法——放在行政制度之前。我们在第9章至第11章中看到,根据斯蒂芬·斯科夫罗内克,19世纪美国政治的特点是“法院和政党的国家”,在欧洲由行政部门执行的政府功能,在美国却让法官和议员承担。直到19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才建立起中央集权且任人唯才的现代官僚体系,在全美国行使管辖权。其中属于分类体系的人数,要等到五十多年之后的罗斯福新政时期,才升至80%。[1]
向更为现代的行政国家的转化,与政府规模(我在第2章将之标为功能范围)的巨大扩展平行进行。表7列出,随着时间的推移,所选发达国家的总税收占GDP的百分比。如表8所示,支出的增速甚至超过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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