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区域间交流与社会的统合

社会威信与交流

从彩陶的交流看彩陶作为威信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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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农业社会进展的话题上来。农业社会处在社会组织逐渐复杂化的进程之中。关于各个区域的社会发展状况我在第五章已做详述,并着重强调了各区域固有的发展。但是各区域在显示出各自的社会发展的同时,逐渐开始超越固有的区域范围,开始了相互的交流。这种交流与其说是用物质进行等价交换的交易,不如说是为获得具有特殊稀少价值的物品的交流。最重要的是,这些珍稀物品都因社会的阶层分化落入位居上层阶层的人手中。

并且正因为拥有具备特殊稀少价值的物品,才能使众人认可拥有者的社会领导地位。另外,拥有特殊价值的物品,可以证明拥有者与其他区域的人们保有交流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可以使拥有者在群体中获得众人的尊敬。上述现象的实例之一可见于新石器时代中期的山东大汶口文化前期。大汶口文化是山东地区出现的固有的区域文化。但是在该时期也可见到不属于当地文化的彩陶盆和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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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大汶口文化的彩陶及其在墓葬中的随葬位置 大墩子遗址30、33号墓(据西谷1991)

这些彩陶盆和钵常见于同时期黄河中游地区的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器面为白衣,上面用红彩或黑彩施以花瓣纹以及回旋勾连文等。另外,还有一种当地独有的五角星纹,显然不同于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的彩陶。说明当地在融合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的彩陶的同时,还存在着当地独自创新的彩陶盆。

山东大汶口文化的这些彩陶上没有作为住房中的日常生活用具使用的痕迹,而是仅限于用作墓葬的随葬品。而且拥有这些彩陶的仅限于随葬品较多的富裕者的墓葬。

根据以上现象,日本国立历史民俗博物馆的西谷大先生认为彩陶是被当作群体内权威的象征。并且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背景并非人的移动,而是由以交易为中心的交流。

由上述观点更进一步,我认为,拥有其他区域制作的彩陶显示着被葬者生前的社会地位,因此与其他区域进行交流这件事本身,可在群体内获得崇敬,并被众人尊为群体内的实力人物。这时与其他区域进行交流的动机应该可以理解为是为了反映自身在群体内的地位,或者说是为了保证这种地位。而且这时首先存在的是来自其他区域的赠与这种单向的行为。

可以想见,上述情况的根本在于从黄河中游地区得到彩陶的赠与这种行为。估计在各地各自发展的史前社会,交流活动与其说是始于互相补充物质上的不足的交换原则,倒不如说是以联结群体间关系的赠与为基本原则的交流。

这种赠与是为了与其他群体结成友好关系而毫不吝啬地进行的。与异质群体的交流促生了社会群体的紧张感和好奇心,交流的执行权由群体内的实力人物所掌握,因此又促使社会群体进一步组织化。难道不正是这种交流对群体的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体会史前社会的时候,希望读者能够抛开现代消费社会利益得失的经济价值观来进行想象。

同样因交流而生的还有石钺,在石斧的基部一侧开有圆孔即石钺的形状,也称有孔石斧。石钺本来与石斧同样用作工具,后来逐渐被用作武器,并日渐转化为象征武力权威的器物。不再作工具之用的有孔石斧正确的称呼应当是石钺,但是从形态变化来看,二者很难加以明确区分。在此把二者统称为石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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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长江下游地区的石钺(1—4)和黄河下游地区的石钺(5—8)的比较 1龙虬庄遗址 2薛家岗遗址 3、4张陵山遗址 5、8王因遗址 6、7大汶口遗址

根据九州大学研究生滨名弘二对石钺进行的分析研究,最早把石钺作为显示被葬者地位的器物而用作随葬品的是长江下游地区。石钺的随葬习俗始于长江下游地区,然后向黄河下游地区扩散。石钺在长江下游地区成为显示社会威信的器物,其背景在于石材的安定供给以及社会群体的首领对再分配的干预。并且在这个阶段之后,由于社会群体内社会阶层的差距逐渐扩大,用石钺随葬的习俗的扩散也变得更加显著。

与外来群体的交涉权才是真正的权威

那么在黄河下游地区,为什么这种石钺的随葬行为会作为与阶层上位者相应的威信物发生了文化传播呢?这种现象可见于山东省兖州县王因墓地等处的墓葬。王因墓是大汶口文化前期的墓地,如第五章所述,其随葬品数量及墓圹的大小并无太大差距,而是处于差距正逐渐开始形成的阶段。从墓地的形态也可看出当时的社会组织是均等的,基本上还没有产生巨大的阶层差距。

关于这些墓地的年代,可根据坟墓与坟墓之间的破坏(重叠)关系以及随葬陶器的形状样式的不同,大致分为三个等级。即把大汶口文化前期进一步分为前叶、中叶和后叶。通过对大汶口文化前期的这种详细划分,可看出墓葬中逐渐开始出现墓圹较大或随葬品较多的坟墓,由此可以认识到当时正处于阶层差距开始扩大的萌芽状态。

在王因墓地的随葬品中也可见产于黄河中游地区的彩陶盆、钵。还出现了长江下游地区在较早阶段开始的石钺。此外,随葬品中还有长江下游地区特有的高杯和豆等陶器。其中豆的器型以及豆脚部镂空的孔形以及带有镂空的传统与长江下游的崧泽文化的情形十分相似。很可能豆也是与长江下游地区交流的结果。

而彩陶在黄河中游地区不论是从墓葬还是从房屋遗址均有出土。由此可知彩陶被用于生活的各种场合。但是黄河下游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彩陶几乎只出土于墓葬。加之出土数量稀少,说明彩陶在大汶口文化地带属于贵重之物。同理,来自其他区域的石钺和豆也可能是同样的情况。

彩陶、石钺以及豆分别出产于黄河中游地区和长江下游地区,这些器物出于某种理由被带到了山东。这些外地出产的物品与墓葬之中随葬品较多的坟墓相组合。也就是说只有富裕阶层才能用这些外来物品充当随葬品。

在此必须说明的是,这些外来物品并非一定就是在外地制成后被带到王因墓地。虽然物品的源头在外地,但很多情况下其生产制作是由王因墓地的成员们完成的。也就是说当地生产的可能性很高。

拥有来自其他群体及其他文化的器物,意味着王因墓地所属群体的阶层上位者和富裕阶层。其中到底蕴含着什么样的意义呢?我认为,与外来群体保有交往这个行为被象征性转化到了随葬品之类的实物之上,彩陶、石钺、豆等物品即是其象征物。王因墓地所属的群体起初偏好与黄河中游地区的群体进行交往,而后又将偏好转向长江下游地区的群体。当地的外来器物也随之变化。可以说拥有与外来群体交涉权的人在群体内因此得以逐步增进实力。

更为妥当的理解是:与其把这种交涉看作一种交易式的经济行为,倒不如说由于保有与其他群体的交涉权,该社会组织内的首领因此而生,并且在交流之初,还不曾有经济上的交易。经济交易应当成立于互惠式的平等交易关系。然而对于黄河中游地区的彩陶,山东方面提供的物质是什么,到目前为止在黄河中游地区尚未有所发现。同样对于长江下游地区的石钺和豆等器物,山东回馈的物品也至今未曾发现于长江下游地区。来自山东黄河下游地区,在长江下游地区被吸收的器种有前文曾经提及的大口尊,然而这些大口尊均为长江下游地区的阶层上位者所独占。这不如说是一种仪礼上的共有关系。

从上述几点来看,在新石器时代中期这个社会群体较为均等的阶段,来自其他区域的特定的物品在当地成为象征权威的贵重物品,这说明,关于那些在该社会群体内处于能与其他区域进行接触的地位的人,他们已经有意识地想要在该社会群体内获得社会范围的好评。

所谓交流,比起经济方面,更在社会群体内具有社会标志的重大意义。应当说以这种形式开始的交流才是当时交流的实际形态。而此后与其他群体的这种交流开始逐渐加速。

多用于随葬品的货贝的作用

新石器时代外来的遗物当中,值得重视的还有货贝。货贝生长在温暖的热带海域,例如黄宝螺,现在生息台湾和海南岛以南。产于南海的货贝,现在在黄河中游地区仍有发现,且绝大多数集中见于黄河上游地区。其中新石器时代中期末至后期初始的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遗址384号墓出土的随葬品为货贝的最古事例。该遗址属于马家窑文化马家窑类型。更为确实的事例当属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的青海省乐都县柳湾遗址873号墓和916号墓的随葬事例。到了新石器时代后期后半的齐家文化阶段,类似的事例愈发增多。

在地处内陆的黄河上游地区,南海出产的货贝如何被带到这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有多种观点,其中最有力的观点认为,货贝是顺东海沿岸北上,从黄河下游地区通过中游地区流传至上游地区。且不说这个流传途径是否可信,货贝以及该地区不出产的绿松石均为外来物品,是当地社会的贵重之物。也就是说拥有货贝和绿松石制成的装饰品有着特别的社会意义。可以想见,货贝和绿松石在此具有前文所述的那种强调所有者与其他群体保有交流的社会标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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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黄河上游的货贝与绿松石 1货贝(柳湾873号墓) 2石制货贝(柳湾765号墓) 3绿松石制管玉(柳湾1144号墓) 4绿松石制坠饰(柳湾1200号墓)

此后货贝在二里头文化以后以至商代以后的墓葬中一直多用作随葬品。虽然在新石器时代被赋予的社会意义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货贝在商周社会依然是一种重要的威信物。

区域文化的各自发展的过程已在第五章有所论述,但是在这些各自发展的区域,在邻接区域之间也逐渐开始了交流。显示这个过程的,是在各区域展现的陶器构成的变化。如图107所示,是第五章中曾提到的各区域陶器构成的时间上的变化。为了简明扼要地加以说明,我尽量把陶器器种名称简略。对专家学者而言也许稍嫌不足,敬请各位谅解。

在图107中,首先值得注意的是鼎。我们可以看到,在黄河中游地区(或淮河上游地区),鼎出现于新石器时代前期,而后逐渐在与黄河下游、长江下游、长江中游地区等邻接区域间的接触中逐渐扩散。

而出现于长江中游地区新石器时代前期的豆(高杯)则正好相反,是向着长江下游、黄河下游、黄河中游地区逐渐扩散。

在另一方面,山东的黄河下游地区早在新石器时代中期就创造了用作酒器的鬶。从黄河下游地区的立地特点来看,一方面是从长江下游地区向长江上游地区,另一方是从黄河中游地区向其上游及渭河流域逐渐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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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见于区域社会之间的陶器器种的交流

同样是在新石器时代中期的黄河下游地区开创的大口尊也是从长江下游地区向长江中游地区传播。更有在上一章已经提到的鬲这个新器种,是在新石器时代终末期在与长城地带接触的地带扩散开来的器种,但也可见于渭河流域、黄河中游地区北部以及黄河下游地区的部分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除新石器时代终末期的鬲之外,在新石器时代后期,各区域独创的陶器器种在渭河流域至黄河中下游地区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等大范围区域内都达到了共有的状态。在相当于后来的商周社会文化范围的区域内的陶器一致性显示的是,这些区域作为新石器时代后期的兴盛的交流圈,到达了共同拥有大范围的信息的阶段。

这相当于哈佛大学的张光直教授所称的“中国相互作用圈”的概念。另外,关于奠定后来商周社会文化领域的基础部分,正是由上述广域范围的一致性形成的。在此意义上,上一章中论及的长城地带在新石器时代终末期在社会经济上与上述区域逐渐分离,鼎和鬶都不曾传入,从而处在了陶器器种相同圈的外侧。关于这种通过区域间交流展开的信息扩散,更体现在玉器的传播过程之中。

玉器的交流

玉器的普及体现着交流的频繁程度

关于各区域固有的玉器文化的扩展,已在第五章和第六章中做了论述。内容包括:表现猪龙和龙等想象中的动物形象的红山文化独具特色的玉器;创造了玉琮、玉璧等用于宗教活动的精巧玉器的良渚文化;拥有着人面玉器及动物头形玉器等迥异于其他区域玉器文化的石家河文化等。各个区域生产了各具特色的玉制品,这些玉制品都在社会阶层的分化中成为象征上流阶层权威的威信物。

新石器时代后期,各地产生了信息的相互交流,上述玉器显示出超出以往生产区域的不断扩散的现象。

有一种名为骨铲形玉器的特殊玉器见于山东大汶口文化晚期的临沂大范庄遗址等处。这种玉器最初可能是模仿骨制的铲形土木工具制作的,是山东地区最古老的玉器。到了新石器时代后期的龙山文化期,这种骨铲形玉器不但见于山东,也出现于黄河中游地区西北与长城地带接触区域的陕西神木石峁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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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新石器时代后期独具特色的玉器 1、2玉刀(1安徽潜山薛家岗遗址 2山东日照两城镇遗址) 3、6、7玉璋(3山东海阳司马台遗址 6、7二里头遗址) 4、5牙璧(4、5山东胶州三里河遗址)

在二里头文化期,骨铲形玉器也曾在黄河中游地区的二里头文化圈内大量生产,形成通常被称作玉璋的玉器。二里头文化期以后,玉璋不但见于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也逐渐扩散至华南地区和越南。

与骨铲形玉器同样来自山东的玉器还有一种被称之为牙璧的玉器。其形状为玉璧式的有孔圆盘形,周边刻有缺口,形态近似日本的手里剑(手镖)。在石峁遗址也发现了牙璧,证明牙璧被带到了与长城地带接触的区域。

另外,新石器时代中期的安徽省薛家岗文化盛行石刀形玉器,这种玉器也见于山东,在山东龙山文化阶段的墓葬中多用于随葬品。石刀上面通常由一至两个穿绳用的圆孔,而石刀形玉器则以多孔为特征。石刀形玉器的分布范围也是在龙山文化期扩散到了西北地区。出土此种玉器的地点不仅只在位于长城地带接触地区的陕西延安芦山峁遗址和神木石峁遗址等处,还有西北地区的属于齐家文化的青海大通上孙家寨遗址。石刀形玉器又称玉刀,与玉璋同样,出土于二里头文化期的二里头遗址等处。

但是骨铲形玉器及石刀形玉器等名称的命名者、京都大学名誉教授林巳奈夫先生于最近否定了自己的学说,认为这两种玉器的祖型并非骨铲和石刀。但问其原因,却还没有明确的答案。在这里,只希望读者能够了解,玉器是从上述地区开始,逐渐扩大了分布范围。

出现于中国西北地区的齐家文化的玉器还不仅限于石刀形玉器(玉刀)。包括盛行于长江下游地区的良渚文化的玉琮和玉璧,其分布范围在新石器时代后期后半段也扩展到了齐家文化的分布区域。第六章已经提到,玉琮、玉璧的扩散通过与良渚文化邻接的樊城堆文化,延伸到了华南地区的石峡文化。这与水稻农业的扩散途径显示出同样的动向。但是玉琮并非直接从良渚文化引入,从其纹样某些变化来看,很可能是在石峡文化内部自行生产的。

可以确定的是,玉琮、玉璧的分布范围在向华南地区扩大的同时,也向黄河中游地区、黄河上游地区的西北地带扩散,形成了广泛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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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玉琮、玉璧的区域间移动 以良渚文化为中心,周边各区域也逐渐开始生产玉琮、玉璧

并且随着玉琮和玉璧的扩散,其形态在被模仿的同时,其纹样尤其是兽面纹显示出退化消失的倾向,在形态上也发生了各地不同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想见并非玉琮、玉璧本身从长江上游地区传播,而是一种包含了玉琮玉璧所具有的宗教意义的扩散,并且这些玉器在各地一边出现形态上的变化,一边被当地所接受和生产。

同样是来自长江流域的玉器,长江中游地区的石家河文化中可看出玉器的移动。在陕西神木石峁遗址,发现了来自山东的骨铲形玉器和玉牙璧以及石刀形玉器,还有来自长江下游地区的玉琮、玉璧,也发现了来自石家河文化的鹰形玉笄和玉虎头。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的冈村秀典先生对上述玉器进行了实际观察,他认为这些玉器是从石家河文化直接带来的。石峁遗址有着从各地引入或者说是在各地出产的玉器,这里相当于各地玉器的聚集之地,混杂着各个区域的玉器。石家河文化的鹰形玉笄到最近也发现于二里头文化二期的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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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建筑构造的区域变迁

就这样,产自各地的玉器或发生广泛移动,这种对诞生于其他区域的玉器加以吸收并自行生产的状况可见于黄河下游地区到黄河中游以及上游地区。尤其是从黄河中游地区到位于与长城地带接触区域的陕西神木石峁遗址一带,集中了产自黄河下游地区、长江上游和中游地区的玉器。

这个过程正可谓体现了新石器时代后期后半段文化交流的频繁程度。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当时在这些区域开展着旺盛的交流。并且黄河中游地区及其邻接区域是吸收玉器的区域。可以想见,这些区域此前不曾拥有玉器文化,玉器不仅只是作为威信物或宝物被当地吸收,而很可能是连同玉器具有的宗教上的意义也一起得到了吸收融合。

房屋构造的变迁

房屋显示的阶层差距与建筑物的功能

区域间的交流不仅体现于陶器和玉器等遗物之中,从建筑构造的技术变化也可看出其中的动向。

对日本人来说,史前时代的房屋是指在地面挖坑,再在坑中立柱并建盖屋顶的半地穴式房屋。因为半地穴式房屋常见于绳文时代、弥生时代以及古坟时代,所以我们难免会以为亚洲东部的房屋也一样。

但是中国大陆不但拥有半地穴式以外的房屋构造,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半地穴式房屋主要分布在远东至华北一带,是一种属于北方地带的房屋构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读者应当也会意识到,日本史前时代的半地穴式房屋也处于这种大陆北方系文化的传统之中。

中国大陆的建筑构造如图110所示,从淮河流域到长江中下游地区在新石器时代是以地面建筑为主。即所谓平地式房屋,是用支柱和墙壁支撑屋顶的一种房屋样式。首先在地面挖掘用作墙基的基槽,在基槽里树立木柱,并编制骨架,再将墙泥涂抹其上筑成墙壁。这种房屋构造是盛行于新石器时代中期淮河流域的长排连间式房屋的基本构造形式。

而在长江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中期的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遗址以及浙江省桐乡县罗家角遗址则是采用干栏式建筑。这与广东高要茅岗遗址的事例相同,是湖沼地带特有的房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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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干栏式建筑 广东高要市茅岗遗址的干栏式建筑(左)及其复原图(右)

另一方面,黄河流域以北基本上是半地穴式房屋。但是在黄河下游、中游地区以及渭河流域,呈现出半地穴式房屋与地面建筑两种系统交错的形式,可见分属两种系统的房屋构造。另外,从半地穴式房屋的平面图来看,太行山脉东麓至黄河中游及下游地区以圆形房屋为主。到新石器时代后期,圆形房屋开始向平地式的地面建筑转换,并出现了筑造土坯墙的技术。

内蒙古中南部至陕西盆地以方形半地穴式房屋为主。在陕西盆地也就是渭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中期并存着方形和圆形的半地穴式房屋,并且出现了在同一住址内还存在地面式建筑的复杂动向。但是在新石器时代后期,渭河流域的房屋出现了方形平面多于圆形平面的倾向。而在辽西以北的中国东北部至远东的一部分地区,则以方形半地穴式房屋最为常见。

到了新石器时代后期,包括西北地区在内的长城地带及与其接触的黄土高原一带,出现了在斜坡上挖掘洞穴用于居住的窑洞式房屋。这种房屋构造适宜新石器时代后期的寒冷干燥气候,逐渐从西北部向长城地带及黄土高原普及。

如上所述,在各地可见一定的区域性房屋构造的变迁和系统性,但在新石器时代后期,尤其是以在黄河中游和下游地区为中心的区域内,平地穴式房屋即地面建筑与半地穴式房屋开始并存。

在平地式房屋的区域,例如河南省淮阳县平粮台遗址出现了基坛建筑。即先筑造基坛,再在其上修筑房屋。这种建筑形式形成了商周社会宫殿建筑的基本构造。也就是说,此前曾存在因区域系统而各不相同的房屋构造或建筑技术,而新石器时代后期相当于相互融合的阶段。这种趋势与前文所述的陶器器种以及玉器的情况十分类似。

上述文化上的融合过程兴盛于新石器时代后期,与此同时在黄河中游地区房屋构造开始向多样化发展。即基坛建筑、平地式地面建筑、半地穴式房屋、窑洞式房屋等。其中前三者因顺应社会的机能分化而产生机能上的不同,因而在建筑的社会机能的意义上也各具不同的用途。同时这些建筑形式还反映着居民的阶层差距,逐渐产生了顺应阶层差距的房屋构造。在商代后期的都城殷墟,并存着基坛建筑、地面建筑和半地穴式房屋。正可谓反映着使用这些建筑的人们的阶层差距,也反映着神殿或宗庙、贵族阶层的住宅、普通房屋、粮食贮存仓库等建筑物的机能不同,也就是说这些因社会分化而产生的不同都反映在了房屋建筑的构造之中。

城址的出现与战争

城垣的更大功用在于防洪

说起新石器时代的聚落,一定有许多读者会想到环壕聚落。关于农业社会及其周边区域社会的环壕聚落的成立,第五章和第六章按区域不同进行了说明。虽然房屋构造各不相同,但在各地社会开始渐次出现环壕聚落。其中最早的事例有新石器时代前期属于辽西兴隆洼文化的兴隆洼遗址、查海遗址和白音长汗遗址等。在长江中游地区也同样存在古老的遗址,即新石器时代前期的湖南省澧县八十垱遗址。在黍、粟农业的中心地带黄河中游地区,环壕聚落却未曾发达,在渭河流域的关中盆地,直到新石器时代中期属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半坡遗址以及姜寨遗址的阶段才出现环壕聚落。而在渭河上游地区的甘肃省秦安县大地湾遗址则要等到仰韶文化史家类型阶段。

环壕聚落就是在聚落周边以壕沟围绕而成,所以当然具有防御的功能。并且聚落内部集中着许多房屋也说明环壕聚落并非英国新石器时代那种举行祭祀活动的所谓causewayed enclosure的环壕遗址。那么环壕的防御对象是什么呢?

如前所述,从长江中游地区、辽西、渭河流域等地的聚落构造及墓葬分析来看,以上地区均处于部族社会阶段的均等的阶层社会。也就是说,可以断定,在这些聚落内部或聚落之间还不存在因阶层差距而引发的战斗或聚落间的摩擦。所以最合理的解释是,作为防御之用的环壕应当是用来防御生息在聚落周围的野兽,以保护居民以及贮藏食物的安全。

如第五章所述,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农业社会,群体内的阶层差距开始扩大是在新石器时代中期后半段。在各个区域,以父系血缘氏族为单位的家庭单位之间逐渐开始产生阶层差距。并且这种社会性的阶层差距也在墓葬上显示为墓葬间的阶层差距,不仅如此,如黄河下游地区的山东,聚落大小也显示出聚落间的差距。规模大的聚落显然是中心据点,小型聚落则散布在其周围,反映出聚落之间的关系。

在此过程中,人们开始在聚落周围用土垒环绕的方式筑城。这些城址不仅有城垣,城垣周围还存在着环壕围绕的聚落。日本学者把这类聚落叫做城塞聚落、城郭聚落、围壁聚落等,名称各不统一。与西亚的都市遗址不同,都市的称谓说明已达到相当的文明化程度,容易引起语义上的误解。在中国把这类聚落称为城或城址。由于中国新石器社会特殊的聚落构造,我将沿用中文的说法,将之称为城址遗址。

中国大陆的城址遗址详见图70和图112中的一览表。

这类城址遗址较早且较集中地出现于长江中游地区。对此第五章已展开论述。这些城址于新石器时代中期至后期的屈家岭文化阶段如雨后春笋般一同出现。长江中游地区的城址遗址形式多种多样,如湖北省天门市石家河遗址规模巨大,城垣单边长达1公里以上。又如湖南省澧县城头山遗址,其直径约325米。与其他区域相比,较大的规模是上述城址的特征。城址内部也不仅限于平坦的地势。在这一点上也与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城址遗址显示出大不相同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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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黄河中游地区与黄河下游地区的城址及其规模

在我曾参与发掘中日联合考察的湖北省荆州市阴湘城遗址,其城址单边超过500米。要在遗址内部横穿而过,必须走过现在的村落、山谷和水田区域,所以得到的印象比实际规模更加广大。现在土地的利用方式异于从前,山谷一带用作水田,地势稍高的斜坡用作旱田和水田,地势较高的平地用作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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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阴湘城遗址 有房屋的高地部分为城垣,其地势较低的水田部分为环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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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邓家湾 从石家河城址内眺望谭家岭

阴湘城的城垣所环绕的空间应当并不都是用作居住的空间。虽然在阴湘城遗址未得到证实,但城址内部也很可能曾建有由包括水田等生产用地在内的聚落。

在石家河遗址城内同样也是高低起伏的地形,地势较高的邓家湾和谭家岭地区为居住区域,并非所有的空间都分布着聚落。如果城垣围绕的范围只是聚落的话,显然浪费空间过大。例如在石家河遗址内部的三房湾出土了大量陶杯,但却没有建筑物的遗存,而是一片类似操场的平地。估计这里是众人聚会饮酒的场所。

长江中游地区如第五章所述,类似的城址遗址周围还分布着小规模的聚落,而城址遗址本身的规模相对说来,以汉水流域、沮漳河流域、澧水流域和洞庭湖北岸的顺序逐渐变小。这种现象与其说是这些区域之间存在贫富差距或是阶层关系,不如说城址规模与各区域支撑城址规模的人口呈正比关系。总之我认为,是能够筑造城垣的周边区域的居民人口规模不同造成了城址规模的不同。

既然如此,弄清进行这种规模巨大的土木工程的动机就成为一个问题。我也曾对用于弓箭的镞进行分析,并确认在长江中游地区,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的镞依时间顺序逐渐转向大型。而且镞不断向大型发展是为了用作武器,以对付因阶级摩擦而产生的群体间的战斗。关于城垣和环绕其周围的壕沟的功能,也很可能是针对长江中游地区发生的战斗而具备的防御功能。

然而如果仅限于城址遗址来看的话,其筑造的开始时期大多属于屈家岭文化期,而在战斗应更加激化的石家河文化期,却几乎没有在此时期开始筑造的城址。由此说来,虽然当时社会阶层差距逐渐增大,有可能出现发生战事的事态,但城垣的筑造并不见得就是为了防御之用。关于这一点,有必要加入一个机能上的考虑,即对于环绕着包括水田等生产地带的广大领域在内的城垣来说,还具有长江流域特有的抵御洪水的功能。

季风带来雨季对水稻农业地带来说必不可少,但有时也会引发洪水,这样的事态我们现在也时有耳闻。实际上在大溪遗址及中堡岛遗址就发现了大溪文化末期因洪水形成的堆积层。另外还应考虑的一点是,开展这种大规模的城垣筑造工事时所需的集体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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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阴湘城的城垣断面 在东城垣挖掘探沟对其层位进行观察

例如前文提到的阴湘城遗址,在当地参加中日联合考察时,我们为弄清城垣的构筑方法,曾经把东城垣加以切割,对其断面进行了观察。阴湘城遗址的城垣基底宽40米,高5米,规模巨大。城垣外侧围绕着幅宽45米的大型壕沟。虽然我们只切割了东城垣的一部分,但使用现代的铁制工具,仍需借用众多农民的劳力。当时的情况与此相反,甚至找不到类似于铁铲的有效石器,要想筑造城垣,一定需要非常艰苦的劳动才能完成。

通过对城垣断面的观察,可知这是一项规模浩大的土木工程。堆筑城垣利用的是修建环绕外围的壕沟时挖出的泥土,再加上黄色和灰色的黏土交互叠加而成,其方法不同于后世的版筑技术。如此大规模的土木工程让人不由得想到,这一定是众多人齐心协力的结果。

考虑到屈家岭文化时期的社会性质,这种劳动方式终归不可能是在强有力的王权威压之下进行的。当时社会尚未达到首领强权的阶段。在更大意义上可能是带有某种宗教性的协力合作。关于这一点,石家河遗址内部的三房湾至今散落着许多陶杯,可以想象当时这里曾经是从周围聚落聚集而来的合作者们的共同祭祀场所。同类的城址遗址在稍后的年代也见于长江上游地区宝墩文化期的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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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山东龙山文化的大型城址遗址(山东阳谷景阳冈遗址)

而在黄河中游地区,新石器时代中期末的河南省郑州市西山遗址出现最古的城址遗址之后,新石器时代后期的城址规模开始逐渐增大。

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黄河下游地区。山东省滕州市西康留遗址属于大汶口文化后期,是该区域内最古老的城址遗址。至新石器时代后期后半段的山东龙山文化期,城址遗址逐渐变得普遍。

另外在山东地区还存在着以城址遗址为中心的多个聚落形成的网状分布。城址遗址集中于现在的黄河北岸,例如以山东省茌平县教场铺遗址为中心的城址遗址和普通遗址的遗址群,还有以山东省阳谷县景阳冈遗址为中心的遗址群。教场铺遗址边长为1100×300米,景阳冈遗址为300—400×1150米,均为规模巨大的遗址。另外,在教场铺遗址和景阳冈遗址,不但有城垣,还在城内发现了版筑基坛,说明这里很可能曾经存在着社会群体的中心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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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山东龙山文化的聚落群

上述情况与长江中游地区的城址遗址不同,显示出连接着社会群体阶层化的动向。与较大的城址遗址为中心,其周边围绕着相对小型的城址遗址,更外围的部分则零散分布着普通聚落。这说明当时的聚落已达到阶层构造十分明显的阶段。但是中心城址遗址中存在着版筑基坛等祭坛建筑物,说明这里很可能是政治上的中心。可见大汶口文化以来的墓葬所体现的阶层秩序在聚落之间也有所体现。

以首领为中心的阶层构造在作为社会生产基础单位的聚落之中得到了保证,并且这种阶层构造已发展到具有某种政治纽带作用的阶段,使周围的城址遗址和普通聚落形成了网状连接。同时该阶段也是上述政治上的网状连接在地理上并立存在的阶段。

陶寺遗址的城址内已有具有初期国家的机能划分

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张学海先生根据上述城址和聚落的规模不同将其划分为三个等级:如教场铺遗址和景阳冈遗址为第一级的城址遗址;围绕其周边规模较小的是第二级的城址遗址;第三级为规模更小的普通遗址。这是一个非常卓越的观点。在上述区域内的片区单位中,拥有聚落阶层构造的遗址群曾经并存于山东境内。

在山东龙山文化时期,磨制石镞和骨镞等镞类器物均逐渐向大型化或重型化发展。镞的重量加大,必须以增强弓的力道为条件,这样镞发射出去时贯通力才能得到增强,并达到改进功能的效果。上述发展不单是以狩猎为目的,可以说更大程度上是为了转为武器之用。因此山东龙山文化的镞的大型化和重型化,应当可以看作是一种武器的机能进化。

而且为了使镞与箭柄的结合更为牢靠,镞与箭柄的结合部分的制作也越加坚固。镞的横断面的形状开始出现菱形或三角形,即出现了以提高镞本身的耐久性和杀伤力为目的的形态变化。

实际上在大汶口文化后期的江苏省邳县大墩子遗址的316号墓葬中,被葬者的左大腿骨上就留有镞射入后的创伤。这个典型的事例证实了当时曾经发生过武力冲突。然而在黄河下游地区的城址遗址之中,如果把前文提到的那些在各自的网状分布中处于中心位置的城址加以比较的话,这些遗址在规模上并无太大的差距,可以想见在各个网状分布的遗址群之间,其力量悬殊应当处于不相上下的状态。其相互关系绝不可能处于血腥的征服与被征服的敌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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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黄河中游地区的城址遗址

而在同样于新石器时代后期开始普遍出现城址遗址的黄河中游地区,情况又如何呢?直到最近,我们只知道黄河中游地区的城址遗址的规模都较小,最大者不过100米见方而已。而近年在当地发现了规模较大的城址遗址,如在河南省辉县孟庄遗址的单边长达340米的城址,以及河南省新密市古城寨遗址的单边长460米的城址。

更令人惊叹的是,在此前我们已经明确可知被葬者之间存在明显的阶层差距的陶寺遗址也发现了城址遗址。城址规模巨大,单边长达一公里以上。

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的刘莉女士着眼于这些区域聚落之间的规模不同,证明在黄河中游地区聚落的差距也各不相同。根据刘莉女士的观点,黄河中游地区的聚落根据聚落单位的构造特征可分三个类型:

在陶寺地区和三里桥地区,聚落之间保有向心构造,存在着社会组织较为复杂的首领制社会;

像伊河、洛河流域以及沁水流域那样,聚落之间呈离心构造,处于尚未统一的首领制社会;

还有像河南北部、中部地区那样,不存在中心聚落,聚落之间实力不相上下,尚未统一,性质较为复杂的首领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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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陶寺遗址的城址 以前期小城为基础逐渐扩建为中期大城。在中期大城南侧扩建出中期小城的区划,并有中期墓地和祭祀建筑的遗存

刘莉女士认为,最终使商王朝走向确立的是属于第三类的那种尚未分化的社会组织,并非社会组织安定发展之后才进展到初期国家阶段,而是在社会分化进展不明显的区域开始了向着初期国家阶段的急剧发展。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观点,但是近年来的发掘资料却迫使这种社会发展类型的研究回到了必须重新论证的阶段。

首先,在被认为是最早形成聚落间向心构造的陶寺遗址、三里桥地区,值得注意的是在陶寺遗址发现的城址遗址。陶寺遗址存在于新石器时代后期前半段的庙底沟二期至龙山文化期,大致可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陶寺遗址前期已建有南北长1000米,东西宽560米的小城。在年代较早的庙底沟二期并行期,在黄河中游地区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城址遗址,单这一点就足以令人惊叹。而且这个阶段如陶寺墓地所显示的那样,社会阶层分化已进展到以世袭父系血缘组织为单位的首领制社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同时期长江中游地区的那些修筑了大型城址遗址的人们不同,这里在社会进化方面已达到了更进一步的社会环境。

这一点从逐渐判明的城内空间利用的平面区分上也得到了证实。小城内南部为宫殿建筑区,从房屋规模来看,其西侧和东侧分别为下层贵族和上层贵族的居住区。而这种空间的平面区分在长江中游地区的大型城址遗址中是见不到的。

至陶寺遗址中期,城址遗址进一步扩大,以前期小城为基础,扩展为东西宽1800米,南北长1500米的大城。通常称之为中期大城。在中期大城的南侧还附设一座扩建于中期的小城,称之为中期小城。其内部建有贵族阶层的墓地。如此看来,陶寺遗址的城址遗址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城内具有应不同社会功能而设的平面区分,如宫殿区和贵族居住区、平民居住区、有可能用于手工作坊区或墓地等。其社会进化程度值得注目。

并且,在中期小城内与中期大城南壁相接的地方,发现了一座建有半径约25米的半圆形三层基坛的祭祀遗构。这不单是一座宗教性建筑,还有可能是用来观测天象以制作历法的建筑物。半圆形基坛上开有缝隙,其方位与冬至及夏至等日期的日出方位吻合,可用于测定历法。

历法正是用于掌管农业和祭祀,因此历法多由首领直接管理。陶寺遗址这种形成机能分化的聚落构造与商周社会的都市基本相同。想必早晚会有学者把这个阶段称为初期国家阶段。

认为陶寺遗址是“尧”的所在地的观点的根据及其妥当性

陶寺遗址是否可定义为初期国家的问题且留待第十章再来探讨。在此之前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至陶寺遗址后期,宫殿区已被废弃,取而代之的是普通石器和骨角器的作坊。而且陶寺遗址中期的建筑材料也被弃置。很可能这里在后期已失去了城址的机能。另外该阶段还留下许多暴力的痕迹。

从该时期的沟中,发现了30个头盖骨以及40—50具散乱的人骨,其中多数为男性。从别的包含层中,还发现了颈骨折断、阴部插着牛角的女性遗体。另外位于中期小城墓地内属于阶层上位者的22号墓,在陶寺遗址后期遭到破坏,棺盖被砸坏,棺内也遭掠劫。耐人寻味的是,遭破坏的墓坑底部有意识地放着五个人的头盖骨,可见破坏者并不单纯只是盗墓者,而像是有着冒渎这处墓葬的意图。综上所述,在陶寺遗址后期,城址遗址遭到暴力破坏,而且很可能对死者的墓葬也有过破坏行为。其情状与后来战国时代那种通过战斗进行征服的惨状颇为相似。虽然不太可能是战国时代的那种有组织的战争,但很可能是在群体之间因政治摩擦而引发了战斗,最终导致陶寺城址遗址的破灭。

在新石器时代后期终末阶段,按照刘莉女士的观点,这个时期的黄河中游地区的聚落间还未出现向心构造,不存在中心聚落。然而在同区域的河南北部和中部,却发现了大型城址遗址。其中之一即河南省登封市王城岗遗址。

王城岗遗址因最早证明新石器时代也有城垣的存在而著称。但其规模并不太大,只确认到约90米见方的两处四方形城垣。根据近年的调查,在这两处城垣的外侧发现了时期尚不明确的更大规模的城垣。

另外,在同区域的河南省新密市新砦遗址也发现了新石器时代终末期至二里头文化期的巨大城垣,其单边长达900米。具体情况将在第十章加以详述。由这些大型城址遗址的存在可知,该区域聚落规模并非处在差距尚小的阶段,而是已存在显著的阶层差距,并且以此为中心的网状分布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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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新砦遗址的城址 这是一座拥有三重环壕的城址,城垣自龙山文化末期存续至新砦期

值得注意的是,黄河中游地区的陶寺地区、伊河、洛河流域、河南中部等区域各片区单位之内的社会进化的差距。这种差距并没有我们所估计的那么大。毋宁说在区域内的片区之间出现了阶层化。同时也有像陶寺地区那样,在新石器时代后期前半段曾经超越其他地区,而后大规模的城址遗址却出现在其他区域的片区内。也就是说,区域内的霸主地位并非一直由陶寺地区独占,而是后来又出现了如新砦遗址那样的大规模城址,霸权也随之移向了河南中部一带。

这种状况与同时期的良渚文化内部的政治关系非常类似。耐人寻味的是,安定的群体关系并非维持不变,而是在区域内的片区之间存在着如同竞争对手的关系。霸权也因时代不同而游移于各区域的片区之间。在此起彼伏的变动之中,因相对差距而出现了霸权不断转移的状况。并且还存在着如在陶寺遗址所见的那种以残酷的武力进行暴力破坏的事例。

而在最早出现城址遗址的长江中游地区,城址规模虽存在区域间的规模差距,但在群体内的阶层差距和身份差别却并无显著发展。另外,在黄河下游地区,以中心聚落为中心的区域内片区(网状分布区域)之间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却未见有某个区域内片区显示超出这种关系的突出状况。

从上述几点来看,可以说黄河中游地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在社会进化上较其他区域更加迅速,达到了复杂的首领制社会的阶段。并且该区域内的群体间的竞争也逐渐走向统合的进程。

传说中的黄帝等五帝的时代,也许就是黄河中游地区的这种群体间的竞争过程中流传下来的事迹。在第一章我称之为“华夏系诸族”的传说中的区域群体,也许就与上述考古学研究相当。

在陶寺遗址发现了城垣遗址的是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何驽先生。他尤其重视过去出土于该遗址的朱书文字陶器。这是一种名为扁壶的陶器,器身部分的一面是平坦的,形状较为特殊。因为大多发现于水井底部,通常认为扁壶是用来汲水的陶器。扁壶的凸面与平面上用红色各写着一个文字。

关于这两个字有多种解释,何驽先生认为这两个红色文字不是单纯的记号,而是可以读作“文尧”二字。意为“尊贵的祖先尧”。读作“文”字应无问题,而另一个文字上半部分为“土”,下半部分为“兀”,何驽先生认为应可读作“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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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陶寺遗址出土扁壶的文字资料 有学者认为右边读作“文”,左边读作“尧”

是否真的可以读作“尧”,还有必要从古文字学的角度进行进一步论证,暂且应当持慎重态度。如果读作“尧”的话,陶寺遗址就是传说中的尧都的所在地。不论是谁大约都会如此推测。并且这个扁壶的年代属于陶寺遗址后期,是城址受到暴力破坏之后的器物。如果是当时的人为了怀念曾经繁华的都城,为纪念祖先尧帝而写下这两个字的话,陶寺遗址就应当是尧的都城。那么这不但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发现,还是一个有关最古文字的发现。

但是这个观点目前在学界尚未得出定论。包括传说的五帝时代在内,在作为历史事实加以确认的时候,还需保持慎重的态度。

如果说传说中的尧有一定线索的话,另一位传说中的舜的线索又如何呢?关于有虞氏的王者舜,如第一章所述,其都城的所在地有两种说法:山西省西南部或者是河南省东部至山东省西南部一带。《春秋左氏传·哀公元年》一节中有“生少康焉……逃奔有虞”的记述,并有注解说明,有虞即河南省商丘地区虞城县。另外《孟子·离娄章句下》有“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也就是说舜为东夷即山东一带的人,而有虞则相当于现在的河南省虞城县。

北京大学的李伯谦教授根据以上文献记述推断,有虞的位置相当于邻接山东的河南龙山文化王油坊(造律台)类型。因此认为王油坊类型正是与有虞氏也就是与舜相关的考古学文化。后来的二里头文化的确受到山东的文化系统的浓厚影响,如果说接受了舜的禅让的禹的都城即二里头遗址的话,这将是一个颇有魅力的历史解释。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王油坊类型与舜有关的考古学证据。

如此看来,把传说的内容直接援用到考古学解释的做法必须谨慎对待。我想应当先保持克制的心态。那么本章所述的区域间交流以及群体统合对人们的精神世界又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呢?下章将进一步考察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