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判决、上诉、执行

战争的最后几个月里,艾希曼在柏林无所事事,坐冷板凳。帝国保安总局的其他部门头目把他排除在圈子之外,他们每天都在他的办公楼里吃午餐,却从来没有邀请过他共进。他忙活着自行设计的防御工事,好为柏林的“最后一役”做足准备。而且,为履行他的唯一一项公务,他时不时去一趟特莱西恩施塔特陪同红十字会代表参观。他对那些人吐露他对希姆莱向犹太人实施的新“人道路线”(包括打算“下一次按英国模式”建造集中营)的真实看法。1945年4月,艾希曼最后一次同希姆莱谈话。希姆莱命令他“在特莱西恩施塔特挑选一百到两百个知名犹太人”送往奥地利,安置在宾馆,以便他近期利用这些“人质”同艾森豪威尔谈判。艾希曼似乎尚未觉察到这项使命的荒谬之处。他去了,“再一次满腹忧伤,因为我费尽心思弄起来的防御工事,这下又得泡汤了”。然而,他未能抵达特莱西恩施塔特,因为所有道路都被迫进的苏军封锁了。他最后落脚在奥地利的阿尔陶塞。那也是卡尔滕布伦纳的避难所。卡尔滕布伦纳对希姆莱的“知名犹太人”不感兴趣,他让艾希曼去奥地利山区组织一支游击武装突击队。艾希曼的反应很热烈:“这事值得一做,我喜欢这个任务。”然而,他刚召集了上百名不甚可靠的人(其中大部分都没见过步枪)、拥有了一个充斥着各种报废武器的兵工厂,希姆莱的最新指示就来了:“不准向英美开炮。”一切到此为止了。他把手下的人打发回家,把一只装着纸钞和金币的小保险箱交给他信赖的法律顾问洪舍:“因为我心想,他是高级公务员,由他来管理资金十分合适,而且我以为他自己的花销他会自负……因为我仍然相信,总有一天会用到这些钱。”

艾希曼用这些话结束了他向警官主动提交的那份自传。过程只持续了几天,在磁带录音转成的3564页纸中只占了315页。他很想接着说,而且显然也的确把余下的故事讲给警察了,但是审判当局出于各种原因决定不采纳任何涉及战后内容的证词。从纽伦堡的宣誓书看,更重要的是,从一位叫莫舍·珀尔曼的前以色列公务员的鲁莽之举来看(开庭四周前,珀尔曼在伦敦出版了《抓捕阿道夫·艾希曼》一书,引发热议),要把这个故事讲完整还是有可能的。珀尔曼先生的叙述显然以六局的档案材料为基础。六局是负责审判筹备工作的警务部门。(珀尔曼本人的说法是,既然他在艾希曼逮捕前三周已经从政府公务部门退休,他写这本书就只是作为“私人作者”。这个说法当然站不住脚,因为以色列警方肯定在此人退休前几个月就已经对艾希曼开始实施抓捕。)这本书在以色列引发了一场尴尬,不仅因为珀尔曼先生提前泄露了重要的控方证据,说法院已经决定对艾希曼的证词不予采信;而且还因为,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抓捕艾希曼的来龙去脉当然是他们最不愿公之于众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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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前各种谣传相比,珀尔曼先生讲的故事在精彩度上大打折扣。艾希曼从未到过近东或中东,他跟阿拉伯国家没有来往,从未从阿根廷回德国,也没到过其他拉美国家,未曾在战后的纳粹活动或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战争结束之际,他曾试图同卡尔滕布伦纳再谈一次。可是他的老上司当时在阿尔陶塞玩纸牌,没有心情接见他,理由是他“在这个人身上看不到什么前途”。(卡尔滕布伦纳本人的前途也没光明到哪里去:他被绞死在纽伦堡。)几乎紧随其后,艾希曼就被美国士兵逮捕并被关进了关押党卫军的监狱。那里进行过无数次审问,也没能揭穿他的身份,尽管当时有些狱友是知道他的身份的。他很谨慎,不给家人写信,让他们以为他已经死了。他的妻子想得到一份死亡证明,但唯一的“见证人”是她丈夫的弟弟。她已身无分文,不过艾希曼在林茨的家人一直供养着她和三个孩子。

1945年11月,针对主要罪犯的一系列审判在纽伦堡拉开序幕,艾希曼的名字方才以令人心烦的频率屡屡见光。1946年1月,维斯利策尼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他的证词足以置艾希曼于死地。于是在这个时候,艾希曼决定,他最好永远消失。在狱友的协助下,他从狱中逃出来,逃到了吕讷堡的荒原。那是汉堡以南大约五十英里的一片荒地。一位狱友的哥哥给了他一份伐木工的差事。他化名奥托·黑宁格,在那里待了四年,不过无聊得要命。1950年初,他成功地联系上由前党卫军成员构成的一个地下组织——奥德萨(ODESSA)[1]。同年5月,他被人从奥地利带到了意大利。在那里,一个方济会神父在完全清楚他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为他弄好了一份难民护照,上面的名字是里夏德·克莱门特,还把他转移到布宜诺斯艾利斯。艾希曼于7月中旬抵达布宜诺斯艾利斯,不费吹灰之力就获得了身份证件和工作许可。他现在的名字是里卡多·克莱门特,天主教徒,单身,无国籍,三十七岁——比他的真实年龄小七岁。

他依然处处留心,不过他现在开始用自己的笔迹给妻子写信,告诉她“她孩子们的叔叔”还活着。他干过许多奇怪的活计——销售代表、洗衣工、兔子养殖场工人——全部收入微薄。但是到了1952年夏天,他把妻子和孩子弄到了身边。(当时艾希曼的夫人为奥地利居民,却在瑞士苏黎世得到了一份德国护照。名字还是她自己的,不过身份是某位艾希曼先生的“前妻”。这一切是如何做到的,至今还是个谜。她的申请材料也从苏黎世的德国领事馆不翼而飞。)她一到阿根廷,艾希曼就获得了他的第一份稳定工作:布宜诺斯艾利斯郊区苏亚雷斯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厂。他先是当修理工,后来做到了工段长。第四个孩子出生以后,据说他以克莱门特这个名字与妻子二度成婚。这个说法不大可信,因为婴儿登记户口时用的是里卡多·弗朗西斯科(大概是为了感谢那位意大利神父)·克莱门特·艾希曼这个名字。诸多迹象表明,艾希曼多年来都舍不掉自己的真实身份,这件事只是其中之一。不过,似乎他的确告诉过自己的孩子们,他是阿道夫·艾希曼的弟弟,尽管孩子们十分熟悉林茨的祖父母和伯父,一定不会傻到去相信他的话;至少他的长子在最后一次见到父亲的时候已经九岁,在七年后的阿根廷完全能够认出他来。另外,艾希曼夫人在阿根廷的身份证从未更换过,上面写的是薇罗妮卡·利布尔·德·艾希曼。1959年,艾希曼的继母去世,一年后,父亲也去世。林茨当地报纸的讣告启事上把艾希曼夫人列入家族幸存者名单,令所有关于离婚与再婚的幌子不攻自破。1960年初,艾希曼被捕的几个月前,他和儿子们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郊区的某块废弃土地上盖好了一栋粗坯砖房;没电,没自来水,一家人刚刚搬进去。他们当时一定非常贫穷,艾希曼一定过得特别没有动力,孩子也没带给他多少安慰,因为这些孩子“对于接受教育与锻造自身所谓的能力都没有任何兴趣”。

艾希曼唯一的调剂来自他同许多前纳粹成员无止境的交谈。他已经准备向他们坦陈自己的身份。那些交谈最终促成他在1955年与一位前武装党卫军成员、现荷兰记者威廉·S.萨森的访谈。萨森在战争期间把自己的荷兰国籍换成了德国护照,后来,比利时以战犯身份缺席宣判他死刑。艾希曼为这次访谈做了大量笔记,都被萨森录音并转成文字,当中没少添油加醋。艾希曼亲手写的笔记后来被发现并作为呈堂证供(而不是萨森的报告),尽管并没有全部被采用。萨森的访谈首先以缩减版刊登在1960年7月的《明星》杂志上,同年11月和12月又以连载文章的形式刊登在《生活》上。可是,萨森早在四年前就已经把这个故事兜售给《时代—生活》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的通讯员,而且显然得到了艾希曼的首肯。即便当时没有透露艾希曼的名字,从材料的内容看,信息源的真实性亦不容置疑。事实真相是,艾希曼多次尝试打破匿名身份。难以置信的是,以色列情报组织竟花了那么多年时间,直到1959年8月才得知阿道夫·艾希曼化名里卡多·克莱门特居住在阿根廷。以色列从未透露他们的情报来源,如今,至少有六个人声称他们发现了艾希曼;而欧洲的“消息灵通人士”则坚持认为,是苏联情报部门走漏了风声。不论是以怎样的方式,谜题并不是怎么可能找到艾希曼的藏身之处,而是,假如以色列的确多年前就开始了搜寻,怎么可能这么晚才发现他。从事实来看,这很值得怀疑。

无论怎样,抓捕者的身份是不存在任何疑问的。所有关于“公报私仇”的言论,都被本—古里安在1960年5月23日的讲话驳了回去。那天,他对沉浸在欢庆气氛中的以色列国会宣布,艾希曼已经由“以色列情报部门”找到。塞尔瓦蒂乌斯博士不遗余力地尝试让地方法院以及上诉法庭传唤兹维·托哈尔(把艾希曼带出阿根廷的以色列航空公司的机长),以及本—古里安声明中提到的雅德·希莫尼(阿根廷航空公司的一位官员)出庭作证,皆是白忙一场。主控官的回应是,总理已经“承认艾希曼是被情报部门找到的,仅此而已”,并未提及被政府特工绑架。实际情况似乎恰恰相反:情报部门在对已获情报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测定之后并未“找到”他,而只是把他控制住;而且,就连这一点做得也不是很专业,因为艾希曼很清楚自己被盯梢了:“几个月以前我就已经回答过这个问题,我究竟知不知道我会被带到这儿来、被人包围;那时我就可以明确地回答[这涉及警方调查的部分,媒体无法获悉]……我听说有人在我家附近打听买地,又说要建什么缝纫机厂——总之在我看来根本就是些无稽之谈,因为那里既没有电也没有水。还有人告诉我,这些人是北美犹太人。我要是想要消失很容易办到,但是我并没有那么做,而是继续照常过日子,等待命运对我的安排。我本可以拿着我的证明和文件……轻易找到另一份工作。可是我拒绝那样做。”

耶路撒冷并未完全披露艾希曼自愿到以色列受审的证据。辩护律师当然会强调这个事实——将被告绑架之后“带到以色列是违反国际法的”。这足以让辩方挑战法庭起诉的资格。尽管检控官与法官均未承认过绑架乃“国家行为”,但也并未否认。他们的理由是,违背国际法这一条只涉及阿根廷国和以色列国,并没牵涉到辩方权利;而且,这种“违背”已经通过两国政府于1960年8月3日发表的联合声明而得到“修复”;他们“认定这宗唤起以色列国民行动的事件已经得到解决,纵然这个国家冒犯了阿根廷国的权利”。法庭决定不管这些以色列人究竟是政府特工还是一般公民都无关紧要。还有一点辩方和法庭都没有提及:假如艾希曼是阿根廷公民的话,阿根廷肯定不会如此配合地放弃权利。他在那里用的是假名,于是也就失去了政府对他的保护权,至少作为里卡多·克莱门特(他在阿根廷的身份证上写的是,于1913年5月23日出生在南蒂罗尔的波尔扎诺)是无权的,虽然他已经宣称自己是“德国国籍”。他从未申请过政治避难,其实难民身份也帮不了他什么,因为阿根廷纵然收容了许多著名的纳粹战犯,但这个国家签署了一份国际公约,其中声明犯反人类罪的潜入者“将不被视为政治犯”。这一切都没能把艾希曼变成无国籍者,也没有从法律上剥夺他的德国国籍,但却给了联邦德国一个很好的借口来拒绝对其实施对海外公民的一般性保护。换句话说,尽管有长篇累牍的论证,有那么多先例让人相信绑架不过是抓捕的众多常见形式之一,而实际上,正是艾希曼的无国籍身份使耶路撒冷法庭有资格对他开庭。即便艾希曼不是法律专家,他也应该明白;因为是他所从事的事让他知道,只有对无国籍者,你才能随心所欲。犹太人在被灭绝之前,先被剥夺了国籍。不过,他并无兴致去思索这类细枝末节的问题。因为,若说他是自愿来到以色列受审,纯属编造;若说他制造的麻烦比预期的要少,这倒是千真万确。事实上,他就没闹过任何麻烦。

1960年5月11日,傍晚六点半,艾希曼像往常一样乘公共汽车从工作单位回家。下车时他忽然被三个男人抓起来,不到一分钟就被塞进一辆停在一旁的轿车里。这辆车把他带到布宜诺斯艾利斯远郊的一所事前租好的房子。没下药,没用绳子,没上手铐。艾希曼很快看出,这是职业人员所为:非必要不用暴力。他毫发未伤。问他是谁时,他立即回答:“我是阿道夫·艾希曼。”而且他还补充道:“我知道我落到以色列人手里了。”(他之后解释道,他曾在报纸上看到过本—古里安抓捕他的命令。)以色列人要等待本国航空公司派出的飞机来接他们和犯人,一等就是八天;于是,艾希曼就在床上被绑了八天。这是整件事中唯一让艾希曼不满的地方。在被捕的第二天,他被要求写下声明,称不反对被带到以色列法庭审判。这个声明当然是事先备好的,他要做的只是手抄一遍。然而令每个人大吃一惊的是,艾希曼坚持要写他自己的版本,从以下几行可见,他很可能用了草稿版声明的开头:“我,签名人阿道夫·艾希曼,自愿声明,在我的真实身份曝光之后,我明白继续试图逃脱审判已经没有意义。我在此宣布已作好准备去以色列,在那里接受法庭审判。毋庸置疑,我将会得到法律建议[到此,应该是他直接抄写的]。我会尽量一五一十地交代我离开德国前最后几年里的所作所为,让后世知道事情的真相。此声明出于自由意志,既不是为了兑现承诺,也没有受到外界胁迫。我只想得到内心的安宁。若是我没法记起所有细节,在某些地方混淆或颠倒了事实,那么我请求外界施以援手,借助档案资料或口供,帮助我找出真相。”签名:“阿道夫·艾希曼,1960年5月。”(尽管这份文件的真实性不容置疑,但有一点很奇怪:落款日期里没有具体到哪一天。这个缺省更令人怀疑这封信不是在阿根廷,而是在艾希曼于5月22日抵达以色列后,在耶路撒冷写的。这封信对审判意义不大。尽管控方把它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并未得到特别重视,只在给阿根廷政府出具以色列首份官方备忘录时用过一次。塞尔瓦蒂乌斯在法庭上向艾希曼问起这封声明信的时候,没有指出信上缺少具体日期,艾希曼本人也未提到这点。当律师问他时,他咬定那的确是在胁迫之下所写,语气有些不情愿,因为当时他被绑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郊外的一张床上。检控官对此显然更加清楚,他在交叉询问时对此只字未提。显然,关于这件事,还是少说为妙。)艾希曼夫人曾报警说丈夫失踪,但并未暴露他的身份。于是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都没有设检。以色列人很幸运。假如阿根廷警方有所戒备,他们就不会在抓到艾希曼十天后还能把他带出境了。

艾希曼的配合令人惊讶,对此他给出了两个理由。(即便有法官坚称艾希曼是骗子,也不得不承认,他们不知道下面这个问题该如何解答:“被告为什么向莱斯警官承认了大量除他本人口供之外再无其他佐证的细节,尤其是他去东部出差、亲眼看见人们受苦的一幕?”)被捕的数年前,他就曾在阿根廷写下他有多么厌倦隐姓埋名的生活。他看到的有关自己的报道越多,就越厌倦眼下的生活。他在以色列给出的第二个解释更加戏剧化:“大约一年半以前[即1959年春天],一个刚从德国回来的熟人告诉我,一部分德国青少年感到背负罪责……这件事对我来说,就像听到人类首次登月的消息一样,是个里程碑。它也成了我内心世界的一个关节点,四周弥集了许多想法。出于这些想法、这种认识,当我确信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间谍、被追捕令或搜索令所包围的时候,我拒绝通过逃亡或类似手段逃脱制裁……我拒绝一逃再逃,因为我心想,现在不能消失,特别是在被有关德国青少年负罪感的谈话震撼过之后。这也是为什么我这么快、一到这儿就写下书面声明的原因。我在其中明确地说,假如一定要最彻底的赎罪行动,那么我愿意公开被绞死……这是我最大的心愿,因为我也要做一些力所能及之事去减轻德国青少年的罪责负担;毕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以及父辈在上次战争中的行为,他们无能为力。”[2]然而,之前他总是说“这是强加给德意志帝国的战争”。当然,这一切纯属假大空。谁阻止他回国自首了?被问到这个问题时,他的回答是,他认为德国法庭尚且缺乏处理他这类人所需的“客观性”。可是如果他真的更乐意有一个以色列法庭来审判他——如他间或暗示的那样,当然这是不大可能的——那么他本可以为以色列政府省去许多时间和麻烦。之前我们已经看到,这样的谈话让他情绪高昂,让他在以色列监狱这么久以来总算有了点提神醒脑的事,甚至能让他怀着出奇的平静看待死亡——警官问讯之初,他就曾说:“我知道,等待我的是死刑。”

空谈之余,总可以剥离出些许真相;当辩方律师向他提问时,真相忽然变得清晰起来。出于显而易见的理由,以色列政府准许聘用一位外籍律师。1960年7月14日,警方审讯开始的六周后,艾希曼的欣喜之情溢于言表,因为他被告知,可以在三个备选中挑一个辩护律师:罗伯特·塞尔瓦蒂乌斯博士(此人是家人推荐的,还曾给艾希曼在林茨的同父异母的弟弟打长途电话毛遂自荐);另一位德国律师如今住在智利;最后一个是美国纽约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曾联系过审判高层。(三人中,只有罗伯特·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名字被泄露。)当然,艾希曼有资格去等待其他合适的人选,也被一再告知,他可以慢慢来。可是他并没有那么做。一时冲动之下,他说愿意选塞尔瓦蒂乌斯博士,因为此人似乎跟他弟弟认识,而且还为其他战犯做过辩护。他坚持要马上签署辩护所需的合同文件。半小时后,他意识到这个审判可能会具有“国际高度”,也许会变成一个“魔鬼诉讼”。控方有多位律师,而塞尔瓦蒂乌斯一个人无法“消化所有材料”。有人提醒艾希曼,塞尔瓦蒂乌斯在被问及律师实力时说他“将领导一个律师团”,可这根本是子虚乌有之事。警官补充说:“必须保证塞尔瓦蒂乌斯博士不是一个人出庭,因为一个人根本坚持不下来。”然而结果却是,绝大多数时间里,塞尔瓦蒂乌斯博士都是单枪匹马,艾希曼本人则成了自己律师身边最重要的助手。而且,除了“为后世著书立说”的时间之外,整个审判过程中,艾希曼都相当卖力地为塞尔瓦蒂乌斯工作。

 

1961年6月29日,继4月11日开庭的十周后,控方停止举证,塞尔瓦蒂乌斯博士开始进行辩护。8月14日,开庭一百一十四次之后,主要诉讼程序结束。法庭随即休庭四个月,于12月11日重新开庭,宣布判决结果。两天开庭五次,三位法官宣读了二百四十四条判决。他们并未判艾希曼犯有密谋策划罪,而控方的这项指控若成立,足以令被告成为“主要战犯”。这一条也会自动令他跟一切关乎“最终解决”之事扯上干系。不过,法官们宣判他犯下控方指控的所有十五条罪名,但均为有条件的治罪。艾希曼被判“伙同他人对犹太人民犯下罪行”,即是说,“蓄意毁灭犹太民族”,主要体现在四点上:1. 造成数百万犹太人被杀; 2. “把数百万犹太人置于恶劣境况下,导致其生理灭亡”; 3. 给他们造成严重身体及精神伤害; 4. “组织对特莱西恩施塔特犹太妇女绝育或迫其堕胎”。不过,法庭判决涉及1941年8月以前(他那时才知道元首令)的罪名不成立,因为他在柏林、维也纳、布拉格的活动并无“消灭犹太民族”的意图。这是起诉书中的前四条,五至十二条涉及“反人类罪”,这是以色列法律中的一个奇特概念,因为它包含了对犹太以外其他民族(如吉普赛人、波兰人)的种族屠杀,以及所有其他罪行,包括不以种族灭绝为目的的谋杀,无论是针对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于是,艾希曼在元首令之前的所有活动,以及对非犹太人所做的事情,也一并被算成反人类罪。在此基础上,又加上他后来针对犹太人犯下的一切罪行,因为这些也是一般刑事犯罪。结果,第五条中提到的罪行与一、二条重复,第六条指控他“出于种族、宗教、政治等原因迫害犹太人”,第七条“抢夺财产并屠害犹太人”,第八条把所有行为再次汇总为“战争罪行”,因为其中大多数乃战争期间所为。九至十二条涉及对非犹太人犯下的罪行:第九条指控他“驱逐数十万波兰人远离故土”,第十条“将一万四千名斯洛文尼亚人驱逐出”南斯拉夫,第十一条“把上百万吉普赛人驱逐到”奥斯维辛。然而,判决书却认为,“并无证据向我们证明,被告清楚吉普赛人要被运去送死”——这也就意味着除了“对犹太人的罪行”指控之外,再无针对其他种族屠杀的控罪。这点颇令人费解,事实上,灭绝吉普赛人乃人尽皆知的事;此外,艾希曼在警方审讯时承认他知道此事:他恍惚记得这是希姆莱的命令,而针对吉普赛人并无像针对犹太人那样的“命令”,而且,也没有人就“吉普赛问题”做过调研,比如“起源、传统、习俗、组织……民间传说……经济状况”。他的部门受命负责将三万吉普赛人从占领区“撤离”出去,细节他记不清了,因为没有来自任何方面的干预;而吉普赛人就像犹太人一样被运去送死,对此他从来都心知肚明。他在灭绝吉普赛人的过程中所犯的罪,同灭绝犹太人时如出一辙。第十二条提到从捷克村庄利迪策驱逐九十三个孩子的事。那里的居民在海德里希遇刺后全部被杀害。公正地讲,对于这些孩子的死,他当然无须负责。最后三条指控他参与四个被纽伦堡审判划定为“犯罪性质”组织的其中之三,分别是党卫军、保安局、国家秘密警察即盖世太保。(第四个此类性质的组织未被提及,即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警察头目团,因为艾希曼显然不属于高层人士。)他是1940年5月之前加入这些组织的,作为非重罪,已经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1950年的法律,也就是审判艾希曼的依据,特别指出,对于重刑犯不存在追诉时效一说,既判力准则亦无效——一个人“即便在国外,无论是国际法庭还是某个国家的法庭,针对同一罪行已经被宣判过”,依然可以被以色列审判。)一至十二条中列举的所有罪行,均判处被告死刑。

不要忘记,对于被指控的罪行,艾希曼一直坚称他只“协助并教唆”犯罪,并未亲手杀过人。令人深感欣慰的是,判决书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控方没能成功证明被告的这个说法有误。这非常重要,因为它触及罪行的本原(这不是普通的犯罪)和犯人的本性(他也不是普通罪犯)。判决还委婉道出了那个不可思议的事实:在死亡营里,囚犯和受害者才是真正“用双手操纵杀人工具”的人。判决书指出的正是症结所在,这才是事实真相:“一旦我们用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原话来描述他的行为,那么一切从本质上说就变成向他人提供建议、施以援助或者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开绿灯了。然而,在这桩罪恶滔天、枝蔓丛生的罪行,也就是我们正在处理的这桩罪行里面,很多人被卷入不同层面、不同行动模式之中,这些人包括隶属不同等级的策划者、组织者、执行者。若采用常见的煽动者与帮凶等概念给他们治罪并不可行。这些具体罪行都属于集体屠杀,不只是受害者的人数,就连从犯的数量也十分庞大,乃至许多罪犯同那些实际杀人者之间的距离远近根本无碍究责的尺度。相反,普遍看来,我们同刽子手之间的实际距离越远,责任程度反而会越大。”

判决书宣读完毕,接下来的事都是按部就班。控方在此发表长篇大论,要求判处被告死刑;由于不具备符合缓刑的条件,当强制执行。而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回应比此前更加简短:被告执行的是“国家行为”,他经历过的事,今后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整个文明世界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艾希曼是一头“替罪羊”,如今的西德政府为撇清自身责任把他丢给了耶路撒冷,这有违国际法。塞尔瓦蒂乌斯博士从未承认法院的管辖权,认为其按照德国检控官的说法顶多“具有一种代表性的管辖权”;塞尔瓦蒂乌斯博士此前曾要求法庭必须宣告被告无罪,因为根据阿根廷的法律状况,所有受到指控罪行的刑事惩处都在诉讼时效之外。他在1960年5月7日就已经到了追诉期限,“就在他被绑前不久”。如今,他主张以同样的理由不判死刑,因为德国早已废除极刑。

接下来是艾希曼的最后陈词:他等待的公正落空了;法庭没有相信他说的话,尽管他一直在竭尽全力道出真相;法庭不能理解他,即便他从来就不是仇恨犹太种族之人,也从未想成为人类的谋杀犯。他的罪过在于服从,而服从曾经是备受称颂的美德。他的美德被纳粹头目滥用,但他并非首脑人物,而是受害者,只有头目们才应受到惩罚。(他并没有像许多其他底层战犯那样过分。那些人抱怨说有人告诉他们永远不必担心“责任”问题,而他们现在也无法对那些“有责任”的人问责,因为这些人不是自杀就是被绞死,“都逃了,弃他们而去”。)“我不是禽兽,没有变成他们想要把我变成的样子。我成了一个谬论的牺牲品,”他强调说。 他没用“替罪羊”一词,却肯定了塞尔瓦蒂乌斯博士所说的——“定是要在这里代替他人受审”。两天后,1961年12月15日,星期五,早上九点,艾希曼被判处死刑。

 

又过了三个月,1962年3月22日,上诉法院,即以色列最高法院开启复审程序。主审法官伊扎克·奥尔珊携四位法官出庭。豪斯纳先生以检控官身份带着四位助手再度现身。塞尔瓦蒂乌斯博士作为辩护律师,还是一个人。辩方又一次宣读了此前针对以色列法庭审判资格的所有论点。既然此前劝说德国政府启动引渡程序的所有努力都付诸东流,那么现在,他要求以色列政府主动提供引渡。他交上了一份新的证人名单,可是其中没有一个人能提供任何哪怕类似“新证据”的东西。名单上包括汉斯·格洛布克,但艾希曼从未见过他,而且还是到了耶路撒冷才第一次听说这个名字。更令人瞠目的是,名单上还有哈伊姆·魏茨曼博士。这个人十年前就已经死了。辩护词简直就是一锅令人难以下咽的大杂烩,漏洞百出。(有一次,辩方律师把已被控方呈上的原件的法文译本当成了新证据,还有两回读错了文件。诸如此类的失误不胜枚举。)辩方的粗心大意与控方向法庭陈述案情时的字斟句酌形成鲜明对比:毒气杀人再次成为一起“医疗事件”;犹太法庭无权就利迪策儿童的命运开庭审判,因为他们不是犹太人;以色列法律程序与大陆法体系相抵触,而艾希曼,因其原国籍,应该在大陆法的框架下受审;以色列要求被告提供辩护证据,然而被告实在无法做到,因为无论人证还是物证都不在以色列。简而言之,这场审判不公平,判决结果不公正。

上诉法院的诉讼只持续了一周,继而宣布休庭两个月。直到1962年5月29日,二审判决才出来——比第一次篇幅略短,但在单倍行距下,还是有51页标准纸那么长。判决书表面确认了此前所有指控,可是如果只是确认,法官不需要花两个月之久、占用51页的篇幅。上诉法院的判决实际是对下级法院裁决的复审,这点就算不明说也人所共知。与初审判决截然不同的是,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得到任何‘上级命令’。他就是自己的上级,他为一切与犹太事务相关的事情下达命令。”此外,他的“重要性胜过所有上司,包括米勒”。针对辩方最突出的论点——假如没有艾希曼的存在,犹太人不会过得更好——法官们的回应是:“假如不是被告及其党羽狂热的嗜血欲,‘最终解决’不可能造成上百万犹太人遭遇皮肉之苦和血光之灾。”以色列最高法院不仅采纳了控方的主张,而且还继承了他们的措辞风格。

同一天,5月29日,以色列总统伊扎克·本—兹维收到艾希曼的赦免申请:“在我的律师指导下”的四页手写申请,还有他妻子以及林茨家人的信件。总统还收到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信件和电报,请求宽恕被告。寄信人中,最惹眼的是美国拉比中央大会、美国犹太教改革派的代表,还有以马丁·布伯为首的一群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教授。马丁·布伯在审判伊始就露过面,现在,他试图劝说本—古里安对赦免进行干预。5月31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两天后,本—兹维先生拒绝了所有赦免请求。那天是星期四。当天晚些时候,午夜钟声敲响之前,艾希曼被绞死,尸体被火化,骨灰撒进地中海以色列海域之外的部分。

周四夜将是下周之前的最后行刑机会——在这个国家的三大宗教中,周五、周六、周日都是宗教节日,不是这个教的就是那个教的。即便如此,行刑的速度也还是太快了。执行死刑时,距离艾希曼得知赦免请求被驳回还不到两个小时。他甚至都没有时间吃上路前的最后一餐。也许,看到塞尔瓦蒂乌斯博士为当事人的最后两搏,你就会明白行刑速度为何如此之快了。他向西德的一个法院提请强迫政府引渡艾希曼,并威胁将援引《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二十五条。当艾希曼的请求被驳回时,塞尔瓦蒂乌斯博士及其助手都不在以色列,而以色列政府很可能想要在辩护方申请前往以色列观摩行刑前,就把这个持续两年之久的案子了结了。

死刑判决在意料之中,对此几乎无人提出异议。不过当消息传来,说以色列人已经执行完死刑,事情全变了。抗议并未持续多久,但传播范围很远,声势显赫的人都有发声。最常见的论调是,艾希曼的行为突破了人类惩罚的所有可能,对如此规模的罪行,用死刑毫无意义——当然,这个说法在一定程度上行得通,只是那并不意味着他在杀过数百万人之后只因这个理由就可以逃脱惩罚。在一个相当低的层次上,有人批评死刑判决“缺乏想象力”,并提出了极富想象力的备选方案——艾希曼“应该终其后半生在内盖夫贫瘠的土地上做重体力活,用他的汗水浇灌犹太人的家园”。这样的惩罚估计艾希曼连一天都经受不住,更不必说以色列南部沙漠基本就是一个苦刑流放地;或者,按照麦迪逊大道广告牌的风格,以色列本应达到“神圣的高度”,高出“可以理解的、法律的、政治的甚至人道的考虑”之上,由政府“举办一个公审大会,让艾希曼戴着镣铐站在中间,周围是所有参与抓捕、审讯、判决的人。让电视摄录机、收音机把这些人打造成民族英雄”。

马丁·布伯称这次判决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因为它本应“为德国许多年轻人的负疚感赎罪”——这个观点奇怪地契合了艾希曼本人关于这件事的看法,尽管布伯几乎不知道艾希曼为了卸下压在德国年轻人肩上的负罪感曾想过公开被绞死。(怪哉!布伯这样一个人,声名卓著,满腹经纶,竟然看不出这些四散传播的负疚感是多么虚伪!假如你什么错事都没做过,很乐于拥有负疚感,这是多么高贵啊!然而,要承认罪责并且悔过却非常艰难,而且必然十分压抑。德国年轻人的周围、四面八方,甚至贯穿一生所见,都是些身居高位、肩负公职、罪责累累的人,他们却丝毫没有负罪感。对于这种情况,一个青年的正常反应应该是愤怒。然而,愤怒无疑伴随着某种风险——不是冒着失去性命或断手断脚的风险,而是事业中的折损。那些年轻的男男女女在面对《安妮日记》热和艾希曼审判时,用一发不可收拾的负罪感胁迫我们。他们并没有被过去的负担和父辈的罪责挤压得步履蹒跚,实际上他们在努力逃脱当下的压力、现实问题带来的压力,逃进廉价的伤感之中。)布伯教授接着说,他对艾希曼“丝毫不感到同情”,因为他只能“对那些我可以理解其做法的人”感到同情,他强调说,多年前他就在德国说过,他“只在形式意义上和那些参与第三帝国行动的人有相同的人性”。这种高傲姿态当然比那些必须审判艾希曼的人所能提供的东西更加奢侈,因为法律精确地预判出我们与那些被我们控告、审判、制裁的人有同样的人性。据我所知,布伯是唯一一位就艾希曼被处决一事公开发表意见的哲学家(在审判开始前不久,卡尔·雅斯佩尔斯接受巴塞尔广播电台的采访,采访内容后来发表在《月刊》上,他主张由一个国际法庭来审理此案);令人失望的是,在艾希曼及其行为抛出的真正问题上,他做了最大程度的闪躲。

最微弱的声音,来自那些从根本上无条件反对死刑的人。他们的主张本可以一直有效合理,因为他们的主张所针对的并非只这一个案子。他们似乎感觉到——我觉得很有道理——要想宣扬自己的理念,这并不是一个有利的机会。

艾希曼趾高气扬地走上了绞刑架。他要了一瓶红酒,喝掉了一半。新教牧师威廉·赫尔主动提出跟他一起诵读《圣经》,他拒绝了:他只剩两个多小时了,所以“没有时间去浪费”。他手背在身后,冷静笔挺地走完了从监狱到行刑室之间的五十码。警卫绑他的脚踝和膝盖时,他请求他们系松一点,好让他能够站直。“我不需要那个”,他指的是头罩。他完全是自己的主人,不,还不止于此,他完全在做他自己。除了他在临终遗言中莫名犯傻,没有什么可以更加有力地表明这点了。他开始了。他强调自己是个信仰上帝的人,用一般的纳粹流行语来表述,意为他不是基督徒,不相信死后有来生。他接着说:“过不了多久,先生们,我们都会重逢。这是所有人共同的命运。德国万岁,阿根廷万岁,奥地利万岁。我永远忘不了她们。”死期将至,他满嘴是葬礼演说上的陈词滥调。站在绞刑架下,他的记忆力跟他开了最后一次玩笑:他“志得意满”,他忘了,这是他自己的葬礼。

在那最后的几分钟里,他好似在总结这堂关于人类弱点的漫长一课带给我们的教训——那令人毛骨悚然的、漠视语言与思考的平庸的恶

[1] 巧合的是,敖德萨(ODESSA)既是乌克兰一个海岸城市,也是一个以色列特工组织的名字;尤其为了同后者作出区分,故此处译作奥德萨。——译注

[2] 此段引言参考德语版第358页。——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