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48:影响力

主要误读: 巴菲特进行长期投资有一个大众无法比拟的优势:对所持上市公司的影响力。

我方观点: 影响力确实有,但这并不是巴菲特进行长期投资的其中一个必要前提。

市场上有很多人认为,巴菲特之所以能成功实施长期投资,是因为他对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瓦罕·简吉恩在其所著的《巴菲特也会错》一书中就表达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只有当你在所投资公司中能够参与制订公司的商业计划,并对公司管理决定有一定影响力的时候,集中投资才会有利于控制风险。巴菲特坚信如果你不能投资足够的钱,使你在公司中有权决定公司的资产部署的话,你最好还是进行分散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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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及巴菲特与其他人的不同时,该作者认为:“当巴菲特要购买企业时,他通常会以伯克希尔公司的名义收购整家公司。即使他只是购买一家公开上市公司的股票,他也会买入足够多的股份以便使伯克希尔成为这家公司的最大股东……巴菲特和大部分投资者有一个最大的不同,那就是由于他往往是公司的最大股东,所以如果他愿意,他完全可以左右企业的管理决策。如果巴菲特不喜欢该企业的经营方式,他可以进行干预并作出必要的调整。”

在这个问题上,罗伯特·哈格斯特朗则提出了不同看法:“买下一家公司,再寻求大规模的转变,这并不是巴菲特的做法。相反地,他尽量避免选择需要作大幅度改变的公司。此外,因为他只购买经营者重视股东权益的公司,所以通过股东与经营者对立去改善股东权益报酬率,这个主意令人无法想象。在大多数的情况中,巴菲特会把他的股票表决权指派给经营者。” [1]

我们同意罗伯特·哈格斯特朗的观点。

在投资的早期阶段,由于忠实执行格雷厄姆的“烟蒂”式投资策略,巴菲特确实曾经试图通过尽量多的持股而对所投资公司施加影响,以便使超低的股价能尽快有所反弹(或在私人股权市场上以高价售出)。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巴菲特将“烟蒂型”投资标准逐渐改变为“超级明星型”投资标准后,他的投资哲学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在1989年致股东的信中,他对这一转变做出了总结:“在经历了25年的管理与经营各种不同事业的岁月之后,查理跟我还是没能学会如何去解决企业的难题。不过我们倒是学会了如何去有效地避免它们。在这点上我们倒是做得相当成功。在跨越企业的栅栏时,我们专挑那种低于一英尺的栏杆,而尽量避免跨过那种高于七英尺的栏杆。”

事实上,无论从逻辑推理还是从实证分析来看,我们都难以得出 “影响力” 是巴菲特实施长期投资策略的前提这个结论。从逻辑层面上来讲,既然买入的是 “超级明星”,标的本身就应具备了“超级管理” 能力。如果再施加额外的影响力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从实证层面上来讲,巴菲特对其许多重仓持有的股票,不仅不会施加自己的影响力,还经常会做出一些其他大股东可能永远都不会做出的举动:将投票权交给公司的管理层,如华盛顿邮报和大都会/ABC。

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致股东的信里,我们经常可以读到巴菲特的这一思想轨迹:“对于一家优秀的上市公司来说,直接的拥有权对我们并没有多大的好处。控制权虽然让我们拥有机会,但同样也带来责任,而我们根本就没有能力提供现有管理阶层关于经营管理上的任何帮助。事实上,与其管还不如不管,因为它能让我们得到更好的结果。”(巴菲特1977年致股东的信)“当然,仅有少数的股权,代表我们无权去指挥或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但我们为什么要那样做?过去的记录显示,他们营运管理的绩效甚至比我们自己的公司经营还要好。虽然闲坐一旁看别人表现,难免有点儿无趣且伤自尊,但我们认为这本来就是被动参与某些优秀上市公司所必须牺牲的。就算有人有幸得以取得SAFECO公司的控制权,最好的方式还是坐在一旁让现有的管理阶层自由发挥。”(巴菲特1978年致股东的信)“我们发现很容易从市场买到一些由有能力且正直的人经营的公司的部分股权,而事实上我们也从未打算自己去经营这些公司,我们想要的只是能够从这些公司身上长期获利。”(巴菲特1981年致股东的信)

由于巴菲特是不少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请注意,由于集中投资而自然成为第一大股东,与为了成为第一大股东而集中投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策略),因此在诸如华盛顿邮报、大都会/ABC、可口可乐等上市公司里,巴菲特都是董事会的成员。但巴菲特认为:“作为公司董事,你根本不需要远程操控公司运作的具体细节。每天你在报刊媒体上看到的那些有关公司董事会运作策略的报道全部都是胡说八道。其实公司董事根本不需要真的去做什么,因为在它面前只有两种可能:如果你足够聪明,而且能得到大老板的信任,那他可能会听听你的意见;但98%以上的情况是他们绝对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出现的所有问题。听好了,这也是我经营伯克希尔的方式。我想罗伯特(可口可乐的董事长)肯定也是很欣赏我的,但是他不想从我这里听取太多的意见。”

如果说巴菲特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实施“交出权力”的管理哲学,是因为控制权有限,不得已而为之的话,巴菲特对自己具有控制权的私人企业采取的又是什么策略呢?

《滚雪球》一书为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在这个腹地之外管理伯克希尔和蓝带公司子公司的那些经理们可就太幸运了,因为巴菲特基本上让他们独立经营,他的管理技巧就是找到一些像他一样不知疲倦地工作的完美主义者,然后就放任自流了,不过要对他们‘卡内基化’——专心、赞扬以及戴尔·卡内基的其他方法——时不时地敲打一下。”

看来,对于这些私人企业,巴菲特同样采用了“让开道路”的经营管理策略。正如我们在“管理大师”一节中所指出的,如果巴菲特对私人企业的成功收购与管理是建立在可以施加“影响力”上面,不仅不会有今天的伯克希尔公司,也不会有“每天都跳着舞步去西斯廷教堂绘画”的巴菲特。

当然,作为第一大股东和作为董事会成员乃至作为董事长的巴菲特,确实有着中小投资者所没有的影响力。并且,也时不时会有几次在必要时出面干预的先例,但如果将此引申为这是他实施长期与集中投资策略的基本前提,则恐怕就有些言过其实了。

本节要点:

(1)通过自己大股东的“影响力”去影响、改变或左右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既不是巴菲特选择集中投资的初衷,更不是他选择长期投资的一个必要前提。

(2)“绕过高于七尺的栏杆”,是巴菲特投资哲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3)当巴菲特择优买入一家公司时(多数或少数股权),大多情况下,他只是想获得公司的长期财务回报,而不是总想着能对这家公司或管理层“做点什么”。


[1] ㊀ 摘自 《巴菲特之道》。